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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在会计上如何处理

保险合同在会计上如何处理

保险合同在会计上如何处理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保费收⼊确认和保险合同准备⾦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问题进⾏了明确。

财政部会计司、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就有关问题作了解答。

下⾯和店铺的⼩编来看⼀下吧。

问:《规定》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具有什么特点?答:这次发布的《规定》主要规范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计量三个⽅⾯的内容。

⼀是要求保险混合合同在满⾜条件时应当进⾏分拆。

在现⾏实务中,保险⼈签发的既有保险风险⼜有其他风险的保险混合合同,不论是否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均未进⾏分拆⽽统⼀认定为保险合同。

《规定》中明确规定,在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时应当⾸先进⾏分拆,分别确定为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进⾏处理,不能够单独计量或区分的,应当进⾏重⼤保险风险测试。

⼆是要求认定保险合同时引⼊重⼤保险风险测试。

保险⼈签发的含有保险风险的合同,⽬前均未进⾏重⼤保险风险测试,只要转移了保险风险就认定为保险合同,确认保费收⼊。

《规定》要求需要进⾏重⼤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进⾏重⼤保险风险测试,测试重点是发⽣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可能导致保险⼈⽀付重⼤附加利益。

⽀付重⼤附加利益的,认定为保险合同,收取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未⽀付重⼤附加利益的,不认定为保险合同,收取的保费不确认为保费收⼊。

三是要求以合理估计⾦额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准备⾦。

保险⼈⽬前均按照法定精算规定进⾏计量,将会计准则与监管要求合为⼀体,难以公允地反映保险⼈的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

《规定》明确要求保险⼈以履⾏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出的合理估计⾦额为基础进⾏计量,同时考虑边际因素和货币时间价值。

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保险⼈不应当确认⾸⽇利得,但应当确认⾸⽇损失。

保险⼈在确定折现率、保险事故发⽣率、退保率、费⽤率、保单红利等保险合同准备⾦计量假设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

问:《规定》的出台具有哪些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答:《规定》的发布实施,从长远来看,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和保险会计⽔平的规范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是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结构调整,增强保险业核⼼竞争⼒。

会计实务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引言为了保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许多企业选择购买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涉及到保险费和保险赔付等方面的会计处理。

本文将介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包括保险费的确认和会计核算、保险赔付的确认和会计核算。

保险费的确认和会计核算保险费是企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以获取保险保障。

保险费的确认和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 确认时点:保险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确认为应付款项,并计入待摊费用,按保险期间分期确认为费用。

2. 会计处理:保险费应当根据实际支付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即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应付款项和待摊费用账户。

保险赔付的确认和会计核算保险赔付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方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赔付的确认和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 确认时点: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时点是事故发生后,被保险方提供相关证明和申请之日,保险赔付应在这时点确认为应付款项。

2. 会计处理:保险赔付的会计处理是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应付款项和费用账户。

损失准备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保险赔付,企业应建立损失准备账户。

损失准备是一种预防性措施,用于抵消潜在的损失风险。

损失准备的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 认定标准:企业应根据历史经验和风险评估,合理估计潜在的保险赔付金额,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认定。

2. 会计处理:损失准备应计入负债账户,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动,以反映企业的风险暴露程度。

结论在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中,保险费的确认和会计核算应遵循保险期间分期确认的原则,保险赔付的确认和会计核算应根据实际支付的金额进行处理。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损失准备账户,以应对潜在的保险赔付风险。

以上是关于会计实务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的简要介绍。

请注意,本文仅供参考,具体的会计处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摘要:1.保险合同准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2.保险合同的定义和分类3.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4.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列报5.保险合同准则的应用指南正文:一、保险合同准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保险合同》。

本准则旨在加强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二、保险合同的定义和分类保险合同是指企业(合同签发人)与保单持有人约定,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并因此承担源于保单持有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

保险事项包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产生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未来事项,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

保险风险是指从保单持有人转移至合同签发人的除金融风险之外的风险。

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将其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等。

三、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

确认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将保险合同作为企业的资产或负债进行登记。

计量是指对保险合同进行账面价值计算,包括合同取得成本、预计保险责任、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

四、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列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与保险合同相关的信息,包括保险合同的账面价值、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预计保险责任等。

此外,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保险合同相关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信息。

五、保险合同准则的应用指南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保险合同》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业务实际情况,对保险合同进行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应当注意保险合同准则的更新和修订情况,及时调整会计处理方法,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会计师责任保险合同6篇

会计师责任保险合同6篇

会计师责任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其所聘请的会计师购买乙方责任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对象及范围1. 本保险合同承保甲方所聘请的会计师在执行会计职责过程中的过失或疏忽行为导致的第三方索赔。

2.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在财务报表编制、审计、税务咨询等会计服务中的失误或遗漏。

二、保险金额及期限1. 保险金额为甲方选择的金额,具体金额见本保险合同首页。

2.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限届满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费用1. 甲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后,如因甲方未履行支付义务导致保险合同失效或解除,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会计师因执行会计职责过程中的过失或疏忽行为导致第三方索赔,乙方将根据甲方在保险金额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 乙方对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1)甲方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等不可抗拒力;(3)间接损失或间接责任;(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事项。

五、赔偿处理1. 甲方应在知道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填写索赔申请书。

2. 乙方收到索赔申请后,有权对事故进行调查和核实。

3. 若乙方确认赔偿责任,将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4.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协助乙方完成赔偿事宜。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可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2. 甲乙双方均有权在保险期间内提前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对方。

3. 若甲方违反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本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1. 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是指导企业如何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准则。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对这一准则的理解和应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进行深度解析,并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注意事项和技巧。

2. 理论框架《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是在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该准则要求企业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根据合同的特性和相关的概率分析,对保险责任的计量和报告进行评估。

企业还需要根据保费收入的特性,对其进行合理的分配和确认。

准则还要求企业对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及时的估计和计提。

企业在处理保险合同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和责任,做出合理的会计处理。

3. 实践探讨要正确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关键在于对准则中的一些关键概念进行深入的理解和分析。

企业需要清楚地区分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和现金流特性,同时还需要对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利润进行合理的评估。

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和分配,企业需要建立科学的模型和方法,以便更准确地预测未来的现金流。

在计提可能的风险准备金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风险的不确定性和未来的变化,避免因过高或过低的计提而对财务报表产生不利影响。

4. 案例分析为了更具体地说明《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应用,我们以某保险公司A为例进行分析。

该公司签订的某一保险合同中涉及较大的赔付额,且风险较高。

在会计处理中,公司A需要对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进行充分的估计和计提,同时还需要对可能的保险赔付风险进行合理的准备金计提。

另外,在确认保费收入时,公司A需要对未来的现金流进行全面评估,以避免因保费收入的高估而对未来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通过该案例的分析,可以更清晰地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具体要求和应用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保险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其涉及到对于风险的转移和资产的保护,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有着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企业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旨在加强企业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披露,从而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其特征主要包括风险转移和未来经济利益。

风险转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了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特定风险,而未来经济利益代表了保险公司将在未来获得一定的金融回报。

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披露需要考虑到这两个特征,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规定进行核算并披露。

二、新准则下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企业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分类,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保险合同根据其风险进行分类,分为一般保险合同和投资型保险合同。

一般保险合同是指以风险转移为主要目的的合同,通常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而投资型保险合同是指既包含风险转移又包含投资成分的合同,如分红型寿险等。

对于一般保险合同,企业需要根据合同的特定条件和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主要包括确定合同资产和负债的金额、确认保费收入和索赔费用等。

而对于投资型保险合同,则需要将其按照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公允价值变动进行确认。

三、保险合同的披露要求除了会计处理外,企业还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详细的披露,以便用户充分了解合同对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保险合同的数量、种类、金额、风险管理、会计政策等信息,并对关键假设、敏感性分析等进行说明,以便用户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准确的评价。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保险合同是企业经营中一项重要的金融合同,其会计处理和披露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保险合同是指由两个或多个当事人签订的根据现行法律和有效合同约定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义务合同,其中有一方担负保险责任,另一方交付保险费并取得等量保险责任的合约。

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签订保险合同时,新开立有关账实表,如开立“业务费”账户:管理收入账户和
管理费用账户,确认“业务费”应收账款。

二、签署保险合同后,以企业支付的保险费准备金预付备用金,当准备金余额达到一
定数时,拆分成应付款后,分别接受运营单位的支付,并反映在企业的有关总账账户上。

三、保单到期后,会计人员应首先核销准备金余额,然后根据保单限额及报价在企业
的“保费应收账款”账户上反映应收保费,然后按照规定凭证,登记到保费收款总账账户上,按实际发生费用辅导发票,录入对公客户凭证,最后将发票合并录入总账应收账款上。

四、保险公司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给付受损伤赔偿款时,应按保单约定给付支出
费用,此项费用应从企业“赔款支出”账户中登记,再把费用转入总账的费用总账账户上;二是在发生某一种保险事故,对企业负有保险责任,则该项费用应存入企业的保险赔偿支
出账户,再把费用转入总账的保险责任总账账户上。

五、保险合同到期后,企业仍有账款未清,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追讨
账款,将追讨账款登记在业务费账户上,收到追讨账款后反映在账户上,并清除相应数额
的业务费贷方金额。

六、保险合同到期,应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保险报告和保险合同等约定,凭借保单折价
应收账款反映在业务费账户上,有效反映企业准备金的收支情况。

《企业会计准 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 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旨在规范企业在保险合同方面的会计处理。

本指南将深入探讨该准则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在企业会计中的应用。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征1. 保险合同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基于约定,在意外风险发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支持的合同。

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等要素。

2. 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具有确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具有经济意义的风险转移等特征。

在企业会计中,理解和把握这些特征对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至关重要。

二、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1. 保险合同的确认和初步计量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指导下,企业需对保险合同进行确认和初步计量。

确认保险合需评估保险合同的经济性和可靠性,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确认的条件。

初步计量则需要对保险合同的相关金额进行估计和计量。

2. 保险合同的后续计量在保险合同确认后,企业还需要进行保险合同的后续计量。

在后续计量过程中,需关注风险调整、合同服务利润、资产和负债重估等诸多方面,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准确计量。

3. 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相关的资产和负债需依据保险合同的经济实质进行确认。

对于保险合同资产的确认,需关注其是否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对于保险合同负债的确认,则需评估其金额和计量依据。

三、保险合同的相关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还对保险合同的相关披露作出了明确要求。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企业需要充分披露保险合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保险合同的收入和费用、保险合同的风险管理等内容,以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结论回顾通过本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应用指南进行深度探讨,我们对保险合同在企业会计中的会计处理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希望本文能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帮助。

中级会计新保险合同准则下会计处理

中级会计新保险合同准则下会计处理

中级会计新保险合同准则下会计处理一、概述随着中级会计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发生了重要变化。

这些变化旨在提高保险合同的会计信息质量,增强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新的准则要求会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合同进行更为精细的会计处理,以确保保险合同在会计报表中得到真实、公允的反映。

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主要内容保险合同的定义新准则对保险合同的定义更加明确,强调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诺在发生特定事件时对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这种定义涵盖了传统的保险合同以及新的保险产品,如保障型保险和投资型保险等。

合同分类新准则要求对保险合同进行分类,主要分为保险合同和投资合同。

保险合同又分为短期保险合同和长期保险合同。

分类的目的在于不同的合同类别应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保险合同的初始确认初始确认时,保险合同应按照合同的履行义务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计量。

保险人应识别和计量合同的现值,并考虑与合同相关的所有现金流量。

三、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合同的初始确认与计量在合同初始确认时,保险人需对保险合同的现值进行计量。

初始确认时,保险人应根据合同条款和预期现金流量,运用适当的折现率对合同的未来现金流进行现值计算。

还需考虑合同的履行义务和保险负债。

合同负债的计量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主要包括两部分:保险负债和保险合同资产。

保险负债应当根据合同预计履行的现值进行计量,涵盖保险合同中预期的所有现金流量。

保险合同资产则包括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预期收益。

保险合同收入的确认根据新准则,保险合同收入的确认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

保险合同收入通常包括保费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相关收入。

收入确认应根据保险合同的服务周期进行分摊,并在财务报表中适当披露。

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对于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保险合同条款的修改或续保,保险人需对合同进行重新计量。

合同变更应影响保险负债的计量,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适当调整。

保险人应将合同变更的影响计入当期的损益,并披露相关变更的信息。

会计师责任保险合同5篇

会计师责任保险合同5篇

会计师责任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鉴于甲方系一位注册会计师,为保障甲方因从事会计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责任风险,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会计师责任保险合同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是甲方作为注册会计师从事会计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责任风险。

具体包括甲方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咨询等活动中,因疏忽、过失等行为导致第三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保险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支付保险费用。

本合同的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如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乙方在收到保险费用后,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1. 甲方因从事会计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赔偿责任;2. 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导致的赔偿责任;3. 因甲方在从事会计服务过程中过失或疏忽导致的赔偿责任;4. 其他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赔偿责任。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上述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除外责任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1. 甲方从事非法活动导致的损失;2. 甲方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3. 甲方与他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4. 因战争、军事冲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5. 其他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除外责任情形。

第六条保险赔偿处理1. 在保险期间内,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将根据事故情况及时进行处理;2. 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核实后,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3. 若甲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乙方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4. 若甲方要求赔偿的金额超过保险金额,超出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

会计师责任保险合同5篇

会计师责任保险合同5篇

会计师责任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乙方(会计师事务机构/会计师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会计师责任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是乙方在从事会计师业务过程中因疏忽、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的第三方损失赔偿责任。

二、保险责任1. 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会计师责任保险,对乙方在从事会计师业务过程中因疏忽、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的第三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提供的专业服务导致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及和解费用等。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XXX万元。

2. 保费: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保费。

保费金额根据乙方的业务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详见附件《保费计算表》。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为XX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五、投保人声明与义务1.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申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事实,如业务范围、风险状况等。

2. 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地履行会计师职责。

3.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六、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提交完整的索赔资料,甲方将在收到完整索赔资料后一定期限内予以核定。

2. 甲方在确认赔偿请求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后,将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赔偿金。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内不得随意解除。

2. 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合同到期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会计实务: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问题,现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保险混合合同分拆(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2.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

(二)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等进行处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进行处理。

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保险人应当以单项合同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不同合同的保险风险同质的,可以按合同组合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测试结果表明,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即认定该保险风险重大,但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除外。

合同的签发对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没有可辨认的影响的,表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商业实质。

附加利益,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超过不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的金额。

(二)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有关的下列信息:1.重大保险风险的测试方法和标准;2.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中合同的分组标准和选取方法;3.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假设的设定依据。

经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未确认为保险合同的重大合同,应当披露其交易金额、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等信息。

三、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以如实反映保险合同负债。

会计师责任保险合同6篇

会计师责任保险合同6篇

会计师责任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位持有有效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且乙方同意就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可能面临的职业责任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作为会计师因从事相关职业活动而产生的责任风险。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因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评估、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范围1. 甲方在履行会计师职责过程中因过失或疏忽导致的第三方索赔或损失,乙方将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因职业行为被提起民事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3. 甲方在履行合同中遭受的恶意攻击、诽谤、欺诈等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风险,乙方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限及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合同。

第四条保险金额与保费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的保险费,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详见附件《保费支付协议》。

第五条赔偿处理1. 甲方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2.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索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及时审核。

如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及金额依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情况确定,赔偿程序按照乙方相关理赔规定执行。

第六条除外责任本保险合同不涵盖以下损失或责任:1. 甲方故意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2. 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3. 甲方从事超越执业范围的活动所产生的责任风险;4. 其他非因提供会计师服务导致的损失或责任。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最新版)目录1.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的背景和意义2.保险合同的定义和分类3.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4.保险合同的列报和披露5.保险合同的应用指南正文一、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国财政部于 2020 年 12 月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

这一准则的实施对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保险业监管,保护保单持有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合同的定义和分类保险合同是指企业(合同签发人)与保单持有人约定,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并因此承担源于保单持有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

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等。

三、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保险合同的确认主要包括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的期限、合同的受益人等方面;保险合同的计量主要包括合同的保费收入、合同的准备金、合同的利润等方面。

四、保险合同的列报和披露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包括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保险合同的准备金、保险合同的利润等。

同时,企业还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包括保险合同的类型、保险合同的期限、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等。

五、保险合同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的应用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合同的识别和评估;2.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3.保险合同的列报和披露;4.保险合同的审核和监管。

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与分析

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与分析

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与分析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过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保障。

在会计处理和分析保险合同时,需要重点关注与保险合同相关的会计科目、核算方法以及相关的财务指标。

本文将就这些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险合同的会计科目保险合同的会计科目主要包括保险收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付支出、再保险业务、保险投资等。

保险收入指的是保险公司从被保险人获得的费用,通常以保费收入的形式体现在财务报表中。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对已出售但尚未到期的保单所需储备的金额,用以应对潜在赔付责任。

赔付支出是指基于保险合同发生的理赔支出,主要包括赔款、赔付准备金、赔付费用等。

再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业务,对应的会计科目主要有再保险业务收入和再保险业务支出。

保险投资是指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获得的收入,例如股票、债券、房地产等。

二、保险合同的核算方法保险合同的核算方法主要包括摊余成本法、赢利计提法和现金基础法。

摊余成本法是指将保险合同收入和相关费用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内按比例进行分摊的方法。

根据摊余成本法,保险合同收入和相关费用都按照预定的保险期间进行分配,以保持稳定的赢利表现。

赢利计提法是指将保险收入和相关费用在实际发生时进行确认的方法。

根据赢利计提法,保险合同收入和相关费用都在实际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进行确认。

现金基础法是指将保险合同收入和相关费用在实际收付现金时进行确认的方法。

根据现金基础法,保险合同的收入和相关费用都在实际收取或支付现金时进行确认。

三、保险合同的财务指标分析在对保险合同进行财务指标分析时,可以关注几个重要的指标,例如赔付率、预期收益率和准备金覆盖率。

赔付率是指赔付金额占保费收入的比例,它体现了保险公司赔付能力的强弱。

较低的赔付率通常表示保险公司在管理风险上更加谨慎和高效。

预期收益率是指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它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

较高的预期收益率通常表示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较强。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制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识别与分类2.1 保险合同的定义2.2 保险合同的识别标准2.3 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三章: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3.1 原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3.2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3.3 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第四章:保险收入与费用4.1 保险收入的确认4.2 保险费用的确认4.3 保险合同获取成本第五章:保险合同资产与负债5.1 保险合同资产的确认与计量5.2 保险合同负债的确认与计量5.3 保险合同资产与负债的披露第六章:保险合同的披露要求6.1 财务报表中的披露6.2 保险合同相关信息的披露6.3 风险管理与保险合同的关联披露第七章: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7.1 保险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7.2 保险合同解除的会计处理7.3 保险合同终止的会计处理第八章:保险合同的披露示例8.1 保险合同资产负债表披露示例8.2 保险合同利润表披露示例8.3 保险合同现金流量表披露示例第九章:附则9.1 准则的解释权9.2 准则的修订与更新9.3 施行日期与过渡期安排第十章:签字栏10.1 制定方或批准方签字10.2 批准日期10.3 批准机构名称及签发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制定目的本准则旨在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确保保险业务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1.2 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

1.3 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和明晰性等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识别与分类2.1 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以保险费支付和风险承担为内容的合同。

2.2 保险合同的识别标准保险合同应根据其权利义务特征进行识别,具体标准包括______。

2.3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具体分类依据为______。

保险合同会计准则(ifrs17)

保险合同会计准则(ifrs17)

保险合同会计准则(IFRS 17)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一部分,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如何确认、计量和报告保险合同。

该准则的主要目标是提高保险合同的透明度,使其能够更好地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和财务状况。

IFRS 17规定了许多重要的变化,包括:
1. 保险合同的分解:IFRS 17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分解为不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保险风险、投资风险、信用风险和剩余风险等。

2. 风险的评估:IFRS 17引入了一种新的风险评估方法,要求保险公司基于预期未来现金流的波动性来评估保险合同的风险。

3. 计量和确认:IFRS 17引入了新的计量和确认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的风险和未来现金流的预期值来计量和确认保险合同的价值。

4. 报告:IFRS 17引入了新的报告标准,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更详细的报告,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风险和财务状况。

总的来说,IFRS 17的实施将改变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提高保险合同的透明度,使投资者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更好地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下会计分录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下会计分录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下会计分录引言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保险公司承担一定风险,以换取被保险人在一定情况下获得的经济利益的一种金融产品。

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一直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通用会计准则(GAAP)下的焦点之一。

而随着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实施,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将有所改变。

本文将以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为基础,探讨保险合同在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分录及其影响。

一、会计原则1.1 会计基础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合同中明确规定的风险和权益,应当按照合同的条款进行会计确认。

1.2 会计确认原则根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保险公司应当在确认风险和权益时,考虑到未来的风险和权益变动,对于已知的风险和权益变动,应当及时确认。

1.3 会计计量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经济实质进行计量,对于保险合同的费用和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计量。

二、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2.1 保险合同的识别根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保险公司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后,确认保险合同的权益和风险。

在确认保险合同权益和风险时,保险公司应当考虑到合同中的权益和风险条款,对于已知的风险和权益变动,应当及时确认。

2.2 保险合同的会计确认保险合同的会计确认主要包括保险合同的费用和收入确认。

对于保险合同的费用确认,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条款确认合同中的费用,包括索赔费用、退保费用等。

对于保险合同的收入确认,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的风险和权益确认合同中的收入,包括保险费收入、投资收益等。

2.3 保险合同的会计计量保险合同的会计计量主要包括保险合同的费用和收入计量。

对于保险合同的费用计量,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费用计量,包括索赔费用、退保费用等。

对于保险合同的收入计量,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收入计量,包括保险费收入、投资收益等。

2.4 保险合同的相关会计分录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的相关会计分录主要包括保险合同的费用和收入确认,以及保险合同的费用和收入计量。

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ifrs

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ifrs

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ifrs 1.1 协议目的1.11 合作背景1.12 合作范围1.13 目标与期望1.2 协议各方责任1.21 第一方责任1.22 第二方责任1.3 合作方式1.31 资源共享1.32 信息交流1.33 共同决策1.4 协议期限1.41 合作起始时间1.42 合作终止时间1.5 保密条款1.51 保密信息定义1.52 保密义务1.53 保密期限1.6 违约责任1.61 违约的定义1.62 违约赔偿1.7 争议解决1.71 争议的处理方式1.72 法律适用1.8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81 变更的条件1.82 解除的条件1.9 其他条款1.91 附件说明1.92 生效条款1.1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在特定领域的合作与发展,实现共赢。

1.11 合作背景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双方均希望通过合作,整合资源,提升竞争力。

合作将基于互利共赢的原则,寻求长远的合作关系。

1.12 合作范围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研发、市场推广、技术支持等。

具体的合作项目将在后续的沟通中进一步确定。

1.13 目标与期望双方希望通过此次合作,实现市场份额的提升、品牌知名度的扩大,以及资源的高效利用。

共同努力达成预期的商业目标。

1.2 协议各方责任双方在协议中的责任应明确,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1.21 第一方责任第一方应负责项目的整体协调,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具体包括人力资源的安排和项目进度的管理。

1.22 第二方责任第二方应根据协议约定,积极配合第一方的工作,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市场信息,以确保双方的合作目标得以实现。

1.3 合作方式双方应明确合作的具体方式,以便在执行过程中减少误解和冲突。

1.31 资源共享双方同意在合作过程中共享必要的资源,包括技术、信息和市场数据,以提升合作效果。

1.32 信息交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交流项目进展情况,确保双方对合作的各个方面保持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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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保险合同收入的会计处理
主要会计科目
会计处理 主要业务
保费收入 预收保费 应收保费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的会计处理 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的会计处理
保费的计算 纯费率的确定 附加费的确定
(1)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的会计处理
保费的计算
保险人承担赔付保 险金责任的最高限
额。
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第三者固定保险费
保险费率计算 的基本假设
保费在年初收取,保险金在年末给付; 保险期间可以取得一个合理利率; 死亡人数在年内平均分布; 按年龄和险种可区分的保单失效率。
纯费率的计算
纯费率=损失概率 只考虑死亡率和利息两个因素,即 “利息折扣”和“死亡折扣”。
在签发保险合同时,使将来净保费收入的现值 等于将来给付保险金的现值。
其他合同按照“CAS No.22——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 行会计处理
• [例1]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B投资保障型(3年期) 合同约定,每份保险金额为10000元,每份保险金额对 应的保险投资金为2000元,每份保险的年保费为12元。 保费由保险人从投资收益中获得(年收益率预计为2.2 %),投保人无需在交纳保险投资金外另行支付。
特点
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补偿性合同。再保险合同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标的进 行赔偿或给付,而是补偿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 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独立于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与原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 或业务关系。
基本业务 分出业务
再保险分出业务涉及分出保费、摊回分 保手续费、摊回赔付成本等基本业务
定义
保险人为履行原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 对价收入。
投保人依据原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费形成的。 保费是投保人为获得赔付保险金请求权而付出的代价。
是保险人最主要的资金流入渠道,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 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原保险合同收入 的行业特点
原保险合同收入增加的同时也增加了保险负债 形成原保险合同收入来源的保费是对未来保险 成本的预见,而不是实际的保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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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会计
一 、保险合同概述 二、原保险合同的确认与计量 三、再保险合同的确认与计量 四、列报与披露
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核心知识点: 收入、费用、准备金的确认、计量
一、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 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特征 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特征 p293
2、原保险合同收入的确认条件
确认条件
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含义
指原保险合同已经签订,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生效 时开始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
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定义
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 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原保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于再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保险接受人)订立 再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公司。
比例分保 非比例分保
按照安排方式分类
临时分保 合同分保 预约分保
成数分保 溢额分保 混合分保 超额赔款分保
超额赔付率分保
二、原保险合同的确认与计量
(一)原保险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二)退保费的会计处理 (三)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四)原保险合同成本
(一)原保险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1、原保险合同收入的涵义
合同分拆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 又承担其他 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 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 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 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附加费率
保险人每单位保险金额的业务开支 和预期利润。
附加费率=保费×按保费提取附加保费的比例÷保险金额 或者
附加费率=纯费率×一定比例
[例2]20×9年1月1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保 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费率为1%。合同规定, 甲公司自2月1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 收到王某缴纳的全部保费并存入银行。
• 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保费金额通常已经确定, 表明保费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一般较短,保费通常一次性收取,保险人应当
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 寿险原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一般较长,保费通常分期收取,保险人应当根
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预收保费
银行存款
1800
1800
⑥期末结转
600
600
②确认收入
600
600
①预收
应收保费
400
400
③分期收费
400
400
④收回
800 ==
800 ⑤合同生效当即收款
(2)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的会计处理
保费的组成
净保费 附加保费
净保费的计算需要使用 生命表并考虑投资所取
得的投资收益。
附加保费主要是用于从事 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的各项 业务开支和预期利润。
• 根据合同条款可以清楚地认定保险风险部分为年保费12 元,其他风险部分为保险投资金额2000元。
• 甲公司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将其他风险 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的分类
分类标准 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
原保险合同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 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
即保险价格,保险人按照 单位保险额向被保险人收 取保费的标准,可分为纯 费率和附加费率。
如果保险人以储金的收益作为保费的
如果是第三者责任险, 应加上此项。
保费=保户储金×月利率×期限
纯费率
保险费率中的基本部分,对应于单 位保险金额的可能损失。
纯费率 = 损失概率
反映未来保额损失的可能性,可以 利用过去的资料来推断其大小。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收到保费10 000元
借:银行存款
10 000
贷:预收保费
10 000
(2)2月1日确认原保费收入10 000元
借:预收保费
10 000
贷:保费收入
10 000
[例3]20×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工程保险合同,保险 金额为400万元,保险期间为20×8年1月1日零时至20×9年12月 31日24时;保险费率为2%,分两年于每年年初等额收取。合同生 效当日,甲公司收到第一期保费并存入银行。
附加费率的确定
附加费率对应的是从事保险业务的 保险人每单位保险金额的业务开支 和预期利润。
附加费率=保费×按保费提取附加保费的比例÷保险金额 或者
附加费率=纯费率×一定比例
公平的附加保费制度应使每个保险合同所有人承担从事保险业务的 保险公司相应业务开支和利润的份额。
附加费率部分与保险金额有关,部分与每份保险合同有关。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保费收入
80000
(二)退保费的会计处理
退保费是指投保人退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的保险金。
退保费的会计处理
银行存款
退保费
本年利润
200
200
寿险原保险合同提
200
200
期末结转
前解除的,按约定
退还投保人的保单
=
现金价值
(三)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1、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种类
原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
(二)原保险合同的概念
定义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 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 担赔偿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保险合同。
基本特征
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后,根据合同规定, 在被保险人或其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 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从而使保险人承担 了源于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
12000
贷:保费收入
12000
以后各年收取保费的账务处理同上。
[例5]2007年12月31日,乙公司与王某签订一份财产保 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费总额为8万元,保 险期间为2008年1月1日零时至2017年12月31日24 时。合同生效当日,乙公司收到丙公司缴纳的保费 总额8万元。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内容 特点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
提取的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
• 保单现金价值:原保险合同具有的价值,通常 体现为投保人解除原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向 投保人退还的金额。
(三)再保险合同的概念
定义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 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 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 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 ※ 通常情况下,对于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原保险合同,签订合同 时通常会收到保费,即意味着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对于 分期收取保费的原保险合同,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收到第一期保 费,其他各期保费尚未收到,因此,其他各期保费是否能够收 回,需要保险人进行职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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