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合集下载

新会计准则下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

新会计准则下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

新会计准则下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是保险会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它涉及到取得保费收入时,保险成本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通过阐述了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的具体规定,提出其中存在的矛盾,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提出建议。

标签: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确认标准保费收入的确认是保险公司进行会计核算的一个重大问题。

由于保险公司的负债和保险成本需要运用保险精算技术进行估算而具有估算性,使得保险公司未来期间的成本具有不确定性,为本会计年度和未来期间的保费收入也带来不确定性,所以保费收入的确认所遵循的标准在保险行业中显得格外重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这一特征表明保险公司一旦与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且承担了投保人的保险风险,便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同时也承担了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这样,便产生了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和保险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按照危险损失转移的层次,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二、保费收入的产生一旦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并且保险人承担了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时,便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这样便形成了保险人的保费收入。

与此同时,由于保险人承担了投保人的保险风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人负有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样便产生了保险人的负债和保险成本。

三、保费收入的分类和概念保费收入按照保险合同的类型,分为原保险合同收入和再保险合同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解析
维普资讯
口 ・ 计 准则 会
《 企业会针雉列第2 号 险舍同》 6 _ 镅衍
山 东潍坊 烟 草公 司 马 学 国 中国太平 洋保 险公 司 程 松


新 准 则 的 主 要 内 容
金。 同时 , 附注中披露分 入业务各项 分保准备 金 的增 减变 在 动情况 、分入 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备金充 足性测试 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二 、 准 则 的 主 要 特点 新
债 ,也不应当将再保险合 同产生的费用或收入直接 冲减有关
收分保 准备金资产 。 4摊 回分保 费用和摊 回分保 赔款的 处理 。 . 按照权 责发生 制原则 , 在确认 原保险合 同收入 的当期 , 照相关再保 险合 按
同的约定 , 计算 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 回的分保费用 和赔 付成本 , 计入当期损 益。 5分保 费收入 的确认条件 。 . 分保 费收入同时满 足下列条 件的 , 才能予 以确 认 : 再保 险合 同成 立并承 担相应保 险责 ①
保险合 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 收分保准备金和摊 回分保赔付
费用 。 这个规定 突破了 目前实务 中再保 险分 出人根据分保业 务账单确认分 出业务相关收支 的做法 , 基本 消除了与 国际惯 例的差异 。这使得原保 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均可能按照权责
提取原 保险合 同未决赔款准 备金 、 寿险 责任准备 金 、 长期健
报告披露要求作了全面梳理 和改进 ,创建 了比较完整 的财务 报告体系 。 这就为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 、 资本市场 促进
健康稳定发展提供 了制度保证 。 考虑到再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新准则确立了将原保险业
康险责 任准备金 的当期 , 按照相 关再保 险合 同的约定 , 计算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再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将其部分保险业务风险通过再保险方式转移给乙方的事宜,为明确双方权益,特订立本再保险合同。

一、合同双方1.1 甲方为合法注册的保险公司,具有签订本合同的资格和权利。

1.2 乙方为合法注册的再保险公司,具备接受甲方再保险业务的风险承担能力。

二、再保险标的与险种2.1 甲方将其特定险种(具体险种见附件)的部分保险业务风险通过本合同转移给乙方。

三、保险金额与责任限额3.1 双方约定具体的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详见合同附件。

四、合同期限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五、费用与支付5.1 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再保险费用。

具体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按照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执行。

六、合同双方的义务与权利6.1 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双方均有权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七、保密条款7.1 双方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及业务信息均应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八、争议解决8.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9.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附件:保险险种及相应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明细表等。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3篇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3篇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3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再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再保险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再保险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双方业务合作顺利进行,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术语解释本合同中所涉及的术语及含义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

再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以实现风险分散和扩大承保能力的保险行为。

三、保险业务内容1. 甲方将其承保的保险业务按照约定比例向乙方进行分保。

2. 分保的险种、保额、保费、赔偿限额等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约定,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分保的保险业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风险。

四、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再保险义务。

(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分保保费。

(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业务数据,以便乙方进行再保险业务核算。

(4)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分保保费。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风险,履行再保险义务。

(3)乙方应对甲方的分保业务数据进行核算,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报告。

(4)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保险业务经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1. 分保保费金额根据双方约定的险种、保额、保费等计算确定。

2. 支付方式:双方约定以转账方式支付分保保费,支付时间、账户信息由双方另行约定。

六、合同期限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2. 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合同。

3. 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如需终止,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2篇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2篇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2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再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再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双方特订立本合同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主体及基本条款1. 合同主体:本合同由甲方保险公司与乙方再保险公司签订。

2.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在再保险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3. 遵守法律: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再保险合同的要素1. 保险标的:具体说明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如寿险、财产险等。

2. 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明确再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

3. 保险费率及支付方式:约定保险费率、支付方式及调整规则。

4.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详细阐述甲、乙双方在再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5. 除外责任:列明再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事项。

6. 违约责任与赔偿:约定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7. 合同解除与终止:约定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8. 争议解决: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如诉讼、仲裁等。

9. 其他附加条款:根据具体情况添加其他必要的条款。

三、再保险合同的履行与保障1.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各自在再保险合同中的义务。

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保险业务的信息与资料。

3.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ASBE26规定了会计报告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根据ASBE26的规定,企业在报告再保险合同时应该按照真实和公允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再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ASBE26的规定,再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合同精算方式再保险、利润推动方式再保险和金融再保险合同。

每种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2.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ASBE26的规定,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损益表方法或者资产负债表方法。

根据损失风险的转移程度和整体经济实质,企业可以选择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3.再保险合同的会计确认:根据ASBE26的规定,再保险合同的会计确认应当基于该合同的经济实质,并且根据合同条款和条件进行具体分析和评估。

在确认再保险合同时,企业需要考虑风险转移程度、收入确认条件以及再保险合同的期限等因素。

4.再保险合同的会计计量:根据ASBE26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或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来计量再保险合同。

对于合同精算方式再保险和利润推动方式再保险,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的经验损失率和合同规定的经验损失率进行计量。

再保险合同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也是ASBE26关注的重点。

根据ASBE26的规定,企业在财务报表中需要对再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包括再保险合同的类型、金额、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以及相关的风险和假设等。

需要指出的是,ASBE26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原则是建立在与交易对股票市场有着正常的关系基础上的。

在实际应用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再保险业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和计量方法。

总之,ASBE26为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提供了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指导,并要求企业按照真实和公允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企业在应用ASBE26时需要仔细理解其中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并遵循相关的会计原则和政策。

新保险合同准则高频词

新保险合同准则高频词

新保险合同准则高频词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与实施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在新的保险合同准则中,一些高频词值得我们深入了解和关注。

一、保险合同及相关概念1.保险合同: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的,保险公司承担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义务的合同。

2. 原保险合同: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的保险合同。

3. 再保险合同: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的合同。

4.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意外事件。

6.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1.保险合同的订立: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形成法律关系的过程。

2.保险合同的生效:指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过程。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1.保险合同的履行: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2.保险合同的解除:指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

四、高频词解析1.赔付率:指保险公司实际支付的赔款金额与保费收入金额之比,用于衡量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

2.保险合同变更: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行为。

3.保险合同转让: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从而实现保险风险分散的行为。

4.保险责任免除: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特定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5.保险理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并支付赔款的过程。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3篇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3篇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3篇篇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在现代社会中,风险不可避免地存在于各行各业之中。

针对这种风险,很多企业选择购买保险来规避潜在的损失。

而保险公司则会将一部分风险再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这种再次将风险转移的行为就被称为再保险。

再保险合同在企业会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其中再保险公司同意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原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

在会计准则中,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到再保险的确认、会计初次识别和会计确认等几个方面。

首先是再保险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再保险合同应当明确标示在合同文件中,再保险合同一旦达成,就应当确认其相关的会计处理。

再保险合同的确认主要侧重于确定再保险合同的种类、金额、期限等信息,并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其次是会计初次识别。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再保险合同应当在初次确认时应用正当的会计方法,确认再保险合同的相关会计处理。

在会计初次识别中,应当将再保险合同相关的资产、负债、利润等项目进行合理的归集、分类,确定其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账务处理方式。

最后是会计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再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确认,确保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在会计确认中,应当将再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确认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确定合理的会计处理方式。

在会计准则的指导下,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变得更加规范和标准化。

通过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对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为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总的来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符合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有效地管理再保险合同相关的风险,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

准则26号-再保险合同解读

准则26号-再保险合同解读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10-09-02 11:40:21| 分类:财务会计|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本文主要探讨了再保险合同中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探讨这两个问题之前,笔者解释了纯益手续费、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等重要术语,并介绍了预估法和账单法这两种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方法。

最后,分析了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特点。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称“新准则”)主要规范了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及相关信息的列报。

“新准则”涉及到一些重要术语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计算方法,所以,在讨论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之前,本文先介绍这些知识点。

一、重要术语“新准则”涉及到以下几个术语:1.纯益手续费纯益手续费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在其取得纯益基础上付给再保险分出人一定比例(即纯益手续费率)的报酬。

“纯益”是指某个业务年度再保险分入业务获得的纯收益,即该年度分入业务收入项目合计减去支出项目合计的差额。

2.比例再保险合同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

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担赔付款,并按此比例分出保费和分摊赔付款。

3.非比例再保险合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再保险分出人赔付款金额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

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并不是按照比例分配相关的保费和赔付款。

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因此,在权责发生制下,我们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当期,根据再保险合同,确认相应的再保险合同负债、资产和损益。

从“新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分出保费、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同时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认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等。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7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7再保险合同

第二十七章再保险合同第一节再保险合同概述为加强风险管理、均衡业务、稳定经营,保险人需要将超过自身业务承受能力的一部分风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来分担,由此产生再保险业务。

保险人之间的再保险关系是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确立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以下简称“再保险合同准则”)规范了再保险合同的会计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列报。

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一)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一方为再保险分出人,另一方为再保险接受人。

再保险分出人是根据再保险合同,有义务向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一定保费,同时有权利就其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从再保险接受人获得补偿的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是根据再保险合同,有权利向再保险分出人收取一定保费,同时有义务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人。

(二)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不论原保险合同是寿险合同还是非寿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标的都是再保险分出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再保险合同不具有直接对原保险合同标的进行赔偿或给付的性质,而是以补偿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为目的,即对于原保险合同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先由再保险分出人全额进行赔偿或给付,再将应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部分摊回,然后由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进行补偿。

(三)再保险合同独立于原保险合同,这主要体现在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承继关系。

一方面,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或业务关系,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无权向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收另一方面,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也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不对其履行补偿义务为借口而拒绝、减少或延迟履行其对保险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义务。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7篇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7篇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7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再保险公司):[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乙方(保险公司):[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鉴于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益,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再保险合同。

一、合同目的与定义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再保险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双方遵循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业务操作。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通过再保险合同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安排。

本合同的签订不影响原始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保险标的事项及责任范围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再保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财产险、责任险、人身险等,具体险种及责任范围由双方另行约定。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再保险费用。

甲方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

三、费率及支付1. 再保险费率计算方式及调整机制由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状况共同协商确定。

费率调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说明调整原因。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再保险费。

如乙方逾期支付,甲方有权收取滞纳金。

滞纳金的具体计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四、合同履行1. 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若因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保密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是指中国财政部于2024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准则26号”)。

准则26号的发布旨在规范并统一企业对于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以确保企业在再保险交易中的会计信息公允、真实和可比,增强投资者及其他有关方的决策依据。

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将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一种合同。

再保险合同的特点是涉及到两个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因此其会计处理相对复杂。

准则26号通过对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等进行规范,提供了对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详细指导。

准则26号明确了再保险合同分为两种类型:合同账目类型和计量方法类型。

合同账目类型包括合同账单制和协议账单制两种,其区别在于计量方法的选择和对应的会计处理方式。

计量方法类型包括合同账单制、义务账单制和限定合同的待定期款计提法。

企业在确定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类型和方法,并在财务报表中按规定进行相应的披露。

准则26号要求企业在进行再保险交易时,需关注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应符合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基本原则,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和可比。

同时,准则26号还规定了对再保险合同价值的测试和会计结算等相关要求。

准则26号的发布对于规范和完善中国企业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具有积极的作用。

它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多的决策依据。

同时,准则26号还对企业进行了更多的披露要求,有助于增强企业的信息透明度和信任度。

总而言之,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是中国财政部发布的一项关于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准则。

它为企业提供了详细的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指导,规范了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

准则26号的发布对于提高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增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的决策依据具有积极的作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以下简称为ASBE 26)是我国对于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准则,对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如何处理再保险合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ASBE 26的主要内容包括再保险合同的分类、会计处理方法以及披露要求。

首先是再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ASBE 26的规定,再保险合同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超额再保险两类。

比例再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约定比例向再保险人转移风险,再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担赔付责任。

超额再保险则是指当被保险人的损失超过了约定的保险限额时,再保险人对超额部分进行赔付。

企业应根据具体的再保险合同类型确定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

接下来是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ASBE 26的规定,对于比例再保险合同,企业应按照分出再保险的保单和分保回购的保费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分出再保险的保单应从资产负债表中的费用准备金中直接扣除;而分保回购的保费则应记录为分保费用,并按期摊销至投保期间。

对于超额再保险合同,企业应根据被保险人发生的损失及赔付的比例进行会计处理,将赔付的差额或超额部分确认为费用。

此外,ASBE 26还规定了对于再保险合同的披露要求。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再保险合同的情况,包括再保险合同的分类、赔付比例、赔付余额、赔付责任准备金、分出再保险保单、分保回购保费等信息。

同时,企业还应披露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如再保险合同的失效风险、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等。

综上所述,ASBE 26对于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企业应根据具体的再保险合同类型进行区分,并按照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记录和报告。

此外,还需按照披露要求,对于再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再保险合同风险和财务状况。

这样能够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增强了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评估和分析的可靠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是关于再保险合同的准则,再保险在保险行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涉及到估计和风险的认定,对于各类保险公司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重点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对再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和会计处理方法。

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合同是指一家保险公司(被再保险人)与另一家保险公司(再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其中再保险人同意承担被再保险人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

再保险合同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摊风险,确保资本充足,并提供额外的保险保障。

分类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两类: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原始保险人的赔款责任。

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一般遵循以下步骤:1.首先,再保险人应根据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确定是否满足确认再保险收益的标准。

2.如果再保险收益可以确认,再保险人需要根据再保险合同的条款,确定再保险收益的金额。

3.再保险收益应按照与原始保险责任相应的比例在每个报告期间确认。

确认再保险收益时,应考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预期索赔费用。

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只在发生损失时承担超过一定额度的责任,一般用于保护原始保险人免受大额损失的影响。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一般遵循以下步骤:1.首先,再保险人应根据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确定是否满足确认再保险收益的标准。

2.如果再保险收益可以确认,再保险人需要根据再保险合同的条款,确定再保险收益的金额。

3.非比例再保险收益应在每个报告期间确认,一般按照再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的比例来计算。

会计处理的要点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出了一些要点,包括:1.再保险合同的确认条件,例如再保险人的保证能力、再保险合同的合规性等。

2.再保险收益的确认时机和金额计算方法。

3.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和预期索赔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6篇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6篇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再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再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经友好协商,特制定本合同协议。

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与乙方在此通过本合同达成再保险业务合作,以确保甲方保险业务风险的有效分散和乙方的再保险服务提供。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业务行为。

第二条合同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开展的各类再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比例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等。

合同所涵盖的保险业务应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三条术语定义和解释本合同中的术语定义应遵循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双方应对术语的定义和解释达成共识,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双方应明确约定再保险合同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细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合同金额:明确约定再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

2.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

3. 支付时间:约定支付的具体时间节点,如合同生效日、季度末等。

第五条合同期限及终止条件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以及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合同终止时,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第六条风险转移及赔偿处理双方应明确约定风险转移的方式和时间点,以及赔偿处理的程序和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对应的文号

企业会计准则对应的文号

企业会计准则对应的文号企业会计准则的文号如下:- 第1号:存货。

- 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 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 第4号:固定资产。

- 第5号:生物资产。

- 第6号:无形资产。

- 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第8号:资产减值。

- 第9号:职工薪酬。

- 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 第11号:股份支付。

- 第12号:债务重组。

- 第13号:或有事项。

- 第14号:收入。

- 第15号:建造合同。

- 第16号:政府补助。

- 第17号:借款费用。

- 第18号:所得税。

- 第19号:外币折算。

- 第20号:企业合并。

- 第21号:租赁。

-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 第24号:套期会计。

- 第25号:保险合同。

- 第26号:再保险合同。

- 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 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 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 第31号:现金流量表。

- 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 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 第34号:每股收益。

- 第35号:分部报告。

- 第36号:关联方披露。

- 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 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 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文号可能会随时间而发生变化,建议以官方发布为准。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导 致 所 有 者 权 益 减 少 的 、 向所 有 者 分 配 利 润 无 关 的 经 济 利 与 益 的 总 流 出 。 保 险 合 同 成 本 主要 包 括 发 生 的手 续 费 或 佣 金 原 支出 、 付成本 , 赔 以及 提 取 的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 险 责 任 准 备 寿 金 、 期 健 康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等 。 付 成 本 包 括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长 赔
款 准 备 金 、 险 责任 准 备 金 、 期 健 康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进 行 充 寿 长 足性 测试 。 险 人 按 照保 险 精 算 重 新 计 算 确 定 的 相 关 准 备 金 保 金额 超 过充 足 性 测 试 日已提 取 的 相 关 准 备 金 余 额 的 , 当 按 应 照其 差额 补 提 相 关 准 备 金 ; 险 人 按 照 保 险 精 算 重 新 计 算 确 保 定 的 相 关 准 备 金 金 额 小 于 充 足 性 测 试 日 已 提 取 的 相 关 准 备 金余 额 的 , 调 整 相关 准 备 金 。 不
认 为 资 产 , 冲减 当期 赔 付 成 本 。 并 处 置 损 余 物 资 时 , 险 人 应 当按 照 收 到 的 金 额 与 相 关 损 保
余 物 资 账 面 价 值 的差 额 , 整 当期 赔 付 成 本 。 调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 发 生 未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和理 赔 费用 准 已
收 代位 追偿 款账 面价 值 的差 额 , 整 当期 赔 付 成 本 。 调
第六章
第 二十 二条
列 报
保 险 人 应 当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单 独 列 示 与 原
保 险 合 同 有 关 的下 列 项 目 :一 )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 二 ) ( 未 (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 三 )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 四 ) 期 健 康 险 责 任 ( 寿 ( 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财会[2006]第3号
2006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第四条 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五条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第六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七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第九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十一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 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 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 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第十六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
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列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 应收分保账款;
(二)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四) 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五) 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六) 应付分保账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 分保费收入;
(二) 分出保费;
(三) 摊回分保费用;
(四) 分保费用;
(五) 摊回赔付成本;
(六) 分保赔付成本;
(七) 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八) 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九) 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 分入业务各项分保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 分入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