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比较与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背景

我国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是1999年1月1日制定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2002年1月1日施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随着金融业的开放,我国的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标准迫切需要和国际趋同,以满足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中,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一一再保险合同》(下称新准则)。

(二)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分人业务的会计处理、列报共四章组成。

1.在“总则”部分,包括准则制定目标。再保险合同定义。适用范围。

(1)准则制定目标: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2)再保险合同定义: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3)适用范围: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2.在“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部分,包括处理原则。分出人对分出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摊回的分保费用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摊回的准备金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赔付款项金额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再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处理。分出人对损余物资和代位追偿款的处理。分出人对分保保证金的处理。分出人对纯益手续费的处理。分出人对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处理。

(1)处理原则: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分出人下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2)对分出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处理: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险,计人当期损益;若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合同,分出人按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冲减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对摊回的分保费用的处理: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4)对摊回的准备金的处理: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5)对赔付款项金额的处理: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

(6)对再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处理:在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7)对损余物资和代位追偿款的处理:在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人当

期损益。

(8)对分保保证金的处理:在分出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9)对纯益手续费的处理: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10)对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处理: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调整分出保费时,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在能够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

3.在“分人业务”的会计处理部分,包括:分保费收入的确认、分保费用的处理。纯益手续费的处理。分保相关准备金的处理,分保保证金的处理。

(1)分保费收入的确认: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再保险合同成立井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分保费用的处理: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3)纯益手续费的处理: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入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4)分保准备金的处理:再保险接受人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按《原保险合同》相关规定处理。

(5)分保保证金的处理:再保险接受人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4.“列报”部分,包括保险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项目、保险人在利润表中应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

项目、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信息。

二、新准则与原会计制度差异比较

新准则对比《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主要变化有:

1.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分出业务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分保分出入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分保赔付费用。这突破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基本消除了与国际惯例的差异。

2.明确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应单独确认的原则。分保分出入不得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直接冲减有关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负债,也不应娜保险合同产生的费用或收入直接冲减有关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收入或费用。这一原则要求分保分出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与业务相关责任准备金,以充分揭示分出业务引起的信用风险;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分保赔付费用等项目。

3.确立了分人业务会计处理的基准和备选方法。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我国实务中一般于收泵。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差异较大。考虑到预估需要专门技术方法及可靠经验数据作为支撑,我国目前尚不完全具备条件,新准则稿采取了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法,规定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

三、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新准则涉及的内容,包含例朋日发布的《国际会计脚惮4号——保险合同),新准贝“和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有:

1.适用范围不同。新准则适用于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再保险合同;而国际会计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合同,持有的再保险合同,签发的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金融工具。

2.目标不同。新准则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国际会计准则的目标是在理事会完成保险合同项目第二阶段之前,规范所有签发保险合同的主体对保险合同的财务报告。

3.内容有所差别。新准则包括总则、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分人业务的会计处理、列报共四章;而国际会计准则包括引言、目标、范围、确认和计量、披露。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共六部分。

4.规范的具体会计方面有所不同。新准则涉及普通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的所有方面,而国际会计准则仅仅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作了有限改进。

四、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1.新准则规定,为真实反映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新准则要求保险人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这也是对我国保险会计的重大突破。而原来的《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则没有硬性规定。这一规定使得再保险公司的费用增加,利润减少。

2.新准则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分出业务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分保分出入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分保赔忖费用,突破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实现了和国际惯例的趋同。这种做法贯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既可能使再保险公司利润增加,也可能使再保险公司利润减少。

3.新准则规定确立了分人业务会计处理的基准和备选方法。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我国实务中一般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新准则采取了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法,规定将预估

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这种做法也贯彻了权责发生制,既可能使再保险公司利润增加,也可能使再保险公司利润减少。

有关保险合同范文合集7篇

有关保险合同范文合集7篇 有关保险合同范文合集7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帮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保险合同篇1 甲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再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 1.根据甲方的委托范围,负责与国际/国内再保商的联络、沟通与协调; 2.根据甲方要求,设计再保险方案,并向国际和/或国内再保险市场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做出汇总分析,供甲方决策参考; 3.协助甲方对项目进行风险查勘、识别与评估,并根据要求,向分保接受人提供风险查勘报告; 4.根据甲方的决定,选择分保接受人,并负责再保险安排工作;

5.负责就保单的注销和续转,沟通甲方和分保接受人; 6.出险后,负责与分保接受人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7.负责协助甲方向分保接受人摊回赔款。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同意: 1.如实向乙方提供所有与上述再保险经纪服务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在乙方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2.在有效期内,若甲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三、保密条款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应法律要求或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本条款继续有效_________年。 四、函件 1.发送对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挂号方式寄至对方地址。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原件应随后挂号寄送; 2.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寄达对方,传真件则在传送的同时即视为收到。 五、报酬与费用 1.双方同意,在甲方将再保险业务交由乙方安排后,乙方依法有权从分保接受人处取得相关的佣金作为报酬,不再另外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 2.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任何超出本协议第一条范围的服务,乙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1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2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二)再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二章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五条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3 第六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七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报益。 第八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保险合同样本

保险合同样本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保险合同 甲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南京市雨花路396号 乙方:太平洋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太平洋保险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3号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隧道运营期项目(以下统称“本项目”)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定义: (一)被保险人 甲方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 乙方为本项目的保险人。 (三)经纪公司 甲方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合同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保险合同; (2)保险单及批单; (3)中标通知书; (4)保险谈判达成的书面协议; (5)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 (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三、保险明细表及保险条款 详见本章附件。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一)保险费率 待保险公司报价。 (二)保险费 待保险公司报价。 (三)保费支付 详见保单明细。 五、保险期限 一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六、保险服务条款 (一)服务机构与服务网络的建立 乙方应专门成立“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服务小组,在本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协议保险的索赔案件。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 组长: 副组长: 其他成员: 项目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二)保险培训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乙方和经纪公司协商确定。 (三)参加经纪公司组织的例会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参加经纪公司组织召开的保险联席会议,向甲方和经纪公司通报承保、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七、理赔服务条款 1、受理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若因特殊情况未能

再保险合同范本

再保险合同范本 篇一:保险合同范本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 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2)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

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 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 火灾、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 空中运行物体附落。 第五条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 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26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一一再保险合同》比较与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背景 我国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是制定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施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随着金融业的开放,我国的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标准迫切需要和国际趋同,以满足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中,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财政部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一一再保险合同》(下称新准则)。 (二)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分人业务的会计处理、列报共四章组成。 1. 在总则”部分,包括准则制定目标。再保险合同定义。适用范围。 (1)准则制定目标: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2)再保险合同定义: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3)适用范围: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2. 在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部分,包括处理原则。分出人对分出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摊回的分保费用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

人对摊回的准备金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赔付款项金额的计量 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再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处理。分出人对损余物资和代位追偿款的处理。分出人对分保保证金的处理。分出人对纯益手续费的处理。分出人对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处理。 (1)处理原则: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分出人下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2)对分出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处理: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险,计人当期损益;若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合同,分出人按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冲减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对摊回的分保费用的处理: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4)对摊回的准备金的处理: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5)对赔付款项金额的处理: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 (6)对再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处理:在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7)对损余物资和代位追偿款的处理:在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8)对分保保证金的处理:在分出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

保险合同样本

保险合同 甲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南京市雨花路396号 乙方:太平洋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太平洋保险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3号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隧道运营期项目(以下统称“本项目”)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定义: (一)被保险人 甲方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 乙方为本项目的保险人。 (三)经纪公司

甲方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合同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保险合同; (2)保险单及批单; (3)中标通知书; (4)保险谈判达成的书面协议; (5)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 (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三、保险明细表及保险条款 详见本章附件。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一)保险费率 待保险公司报价。 (二)保险费

待保险公司报价。 (三)保费支付 详见保单明细。 五、保险期限 一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六、保险服务条款 (一)服务机构与服务网络的建立 乙方应专门成立“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服务小组,在本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协议保险的索赔案件。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 组长: 副组长: 其他成员: 项目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二)保险培训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乙方和经纪公司协商确定。

26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比较与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背景 我国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是1999年1月1日制定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2002年1月1日施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随着金融业的开放,我国的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标准迫切需要和国际趋同,以满足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中,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一一再保险合同》(下称新准则)。 (二)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分人业务的会计处理、列报共四章组成。 1.在“总则”部分,包括准则制定目标。再保险合同定义。

适用范围。 (1)准则制定目标: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2)再保险合同定义: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3)适用范围: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2.在“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部分,包括处理原则。分出人对分出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摊回的分保费用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摊回的准备金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赔付款项金额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再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处理。分出人对损余物资和代位追偿款的处理。分出人对分保保证金的处理。分出人对纯益手续费的处理。分出人对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处理。 (1)处理原则: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分出人下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2)对分出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处理: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险,计人当期损益;若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合同,分出人按再保险合

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本页是最新发布的《再保险合同的特点》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感觉很有用处,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名词解释 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1)再保险与原保险一样,都是对或的承担、分散和转嫁 (2)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连续性。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原保险发展的后盾。 (3)原保险与再保险合同使用同样的保险原则 区别:(1)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 ?2.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1)共同保险亦属原保险,是原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 (2)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 3.重复保险、共同保险和复合保险的区别:

?4.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1)共同保险亦属原保险,是原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 (2)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 按再保险的险种分类 1、财产再保险:火险再保险、水险再保险、责任再保险 2、人身再保险: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1、临时再保险2、合同再保险3、预约再保险 第二章 1.成数再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准则26号-再保险合同解读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2010-09-02 11:40:21| 分类:财务会计|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本文主要探讨了再保险合同中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在探讨这两个问题之前,笔者解释了纯益手续费、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等重要术语,并介绍了预估法和账单法这两种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方法。最后,分析了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特点。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称“新准则”)主要规范了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及相关信息的列报。“新准则”涉及到一些重要术语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计算方法,所以,在讨论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之前,本文先介绍这些知识点。 一、重要术语 “新准则”涉及到以下几个术语: 1.纯益手续费 纯益手续费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在其取得纯益基础上付给再保险分出人一定比例(即纯益手续费率)的报酬。“纯益”是指某个业务年度再保险分入业务获得的纯收益,即该年度分入业务收入项目合计

减去支出项目合计的差额。 2.比例再保险合同 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担赔付款,并按此比例分出保费和分摊赔付款。 3.非比例再保险合同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再保险分出人赔付款金额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并不是按照比例分配相关的保费和赔付款。 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在权责发生制下,我们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当期,根据再保险合同,确认相应的再保险合同负债、资产和损益。 从“新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分出保费、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同时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样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

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围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合同范本之超额再保险合同翻译

超额再保险合同翻译 【篇一:再保险翻译】 比例再保险 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成数分保 quota share 溢额分保 surplus reinsurance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combined quota share and surplus reinsurance 非比例再保险 non- 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险位超额赔款再保险 excess of loss per risk basis reinsurance 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 excess of loss per event basis reinsurance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excess of loss ratio reinsurance 临时分保 facultative reinsurance 合同分保 treaty reinsurance 预约分保 facultative obligatory reinsurance 分保佣金/分保手续费 ceding commission 固定佣金率 flat-rate commission 浮动佣金率 sliding scale rate 发生赔款 incurred loss (未)满期保费(un)earned premium 自然满期方式 to expiry 结清法 clean cut basis 未了责任转移 portfolio transfer 保险准备金 premium reserve 未决赔款准备金 outstanding loss reserve 盈余佣金 profit commission 免赔额/自负责任 deductible,retention,the first loss 最高责任额 limit of cover 普通超赔分保 working cover 巨灾超赔再保险 catastrophe cover 一次损失事故 a loss occurrence 累计超赔分保 aggregate excess of loss 碰撞超赔再保险 clash excess of loss 伞型超赔再保险 umbrella excess of loss 缓冲超赔分保 buffer excess of loss 最后净损失条款 ultimate net loss clause

再保险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

再保险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 篇一:第二章保险概述答案 第二章保险概述 l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的方法。 A风险管理B-有效的财务安排c.合同管理D分散风险、补偿损失2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定义此保险概念的角度是A风险角度B经济角度c法律角度D社会角度3储蓄与保险一样.都具有以现在的积累解决以后问题的特点,但与保险不同的是,储蓄属 于 A互助行为B他助行为c自助行为D群体行为 4保险公司进行资金运用的可能性主要在于 A保险公司积聚了部分资金B满足

保险监管机构的要求 c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D保险费的收取和给付具有时间差5再保险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 A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B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c再保险合同的保险人D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6甲保险公司与乙保险公司承保了某公司财产保险,由甲保险公司向该投保公司签发了保额 为800万元的保险单,其中的300万元由乙保险公司承保,这种承保方式称为 A愿保险B.再保险c共同保险D 重复保险 7保险保障活动进行中需求的大量风险集合条件.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 方面的要求是 A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B体现经营

的赢利目标 c体现社会福利政策D运用大数法则原理 8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不同.人身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法律 容许的范围与条件下.协商约定后确定,其原因是 A人的生命价值难用货币米记价B 人身保险受到人的年龄约束c人身保险常涉及第三方D人身保险的医疗费用是不确定的9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的是 A房屋保险B火灾保险c人身保险D海上保险 10体现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地位的重要指标 A保险密度B保险深度c保险费D 赔付率 1l 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是 A商业保险B自愿保险c法定保

【最新】金融合同-再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范本

金融合同:再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范本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再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 1.根据甲方的委托范围,负责与国际/国内再保商的联络,沟通与协调; 2.根据甲方要求,设计再保险方案,并向国际和/或国内再保险市场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做出汇总分析,供甲方决策参考; 3.协助甲方对项目进行风险查勘,识别与评估,并根据要求,向分保接受人提供风险查勘报告; 4.根据甲方的决定,选择分保接受人,并负责再保险安排工作; 5.负责就保单的注销和续转,沟通甲方和分保接受人; 6.出险后,负责与分保接受人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7.负责协助甲方向分保接受人摊回赔款.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同意 1.如实向乙方提供所有与上述再保险经纪服务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在乙方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2.在有效期内,若甲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三,保密条款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应法律要求或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本条款继续有效_________年. 四,函件 1.发送对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挂号方式寄至对方地址.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原件应随后挂号寄送; 2.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寄达对方,传真件则在传送的同时即视为收到.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为(,). 篇一:再保险合同比较与衔接精解随堂练习(吉林省继续教育) 再保险合同比较与衔接精解 1. 再保险分出人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不应(c )。 a .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保保证金 b. 按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 入分保保证金 c. 确认未分出保费 d. 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 再保险接受人应提取的准备金不包括( a )。 a. 分保到期责任准备金 b. 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c. 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d. 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3. 分保费收入确认的条件不包括(d )

a. 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b. 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c. 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虽再保险接 受人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 d. 再保险合同已经解除4. 再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a)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a. 大于 b. 小于 c. 不允许抵扣 d. 不确定 5. 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为(a )。 a. 补偿性 b. 给付性 c. 临时性 d. 定值性篇二:再保险试题 (第七部分)单项选择题 1.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 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称为 a .再保险 b .共同 (a )

保险经纪委托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委托方): 地址: 电话: 乙方(受托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诚实信用和友好合作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内场车辆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内场车辆保险事宜。 二、为了保证甲方的利益,乙方将使用或聘请专家为甲方服务,但不得将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分割或转让给第三方。 三、协议执行过程中,乙方承诺将做到: (一)选择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信誉优良的保险公司,为甲方安排保险。 1、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实向保险公司转达甲方的声明事项。 2、乙方将根据本委托协议,指定专门人员或聘请专家为甲方提供风险管理顾问服务。 (二)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为甲方提供下列风险管理顾问服务: 1、对甲方业务运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查勘及评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2、就可保风险向甲方提出保险方案(含续保),就其投保范围、保险价值、赔偿限额、免赔额、保单条款和索赔处理等提出建议。 3、就保险条款与费率向两家以上保险公司询价,条款与费率将根据标的风险的变化或保单的续转予以修订。 4、取得保险公司报价后,衡量不同保险公司的报价并就其保险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为甲方争取最优惠的承保方案,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提请甲方选择。

5、根据甲方书面确认,安排保险。 6、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在接到甲方事故通知后,及时报告保险公司,并安排相关人员尽快赶赴现场,协助甲方人员现场处理,就有关损失索赔处理提出建议,与保险公司或损失理算人协调,以维护甲方的利益。应甲方的要求,与保险公司协商,聘请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的保险公估公司,专门为甲方索赔项目提供服务。 7、协助甲方准备索赔文件,定期查询保险公司理赔进度, 并保存索赔的有关数据、资料,定期向甲方提交期内赔案报告。 8、定期拜访并对甲方已保财产与不保财产提出防灾防损建议,应甲方要求参与其防灾防损方案的审定工作。 9、向甲方提供日常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10、为甲方员工安排风险管理培训(包括保险内容、理赔程序、出险报案方法、联系途径等),并提供服务手册。 11、在必要情况下,利用乙方的国际保险合作关系为甲方的保险寻求国际再保险公司的支持。(三)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为甲方提供下列增值顾问服务: 1、密切关注国内外重大灾害事故,不定期向甲方提供最新重大灾害事故的风险管理与保险知识。 2、为甲方提供与保险有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向乙方提供所有与上述服务有关的资料与信息。 2、在保单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任何保险标的风险性质改变或保险金额变化的情况,需及时通知乙方。 3、当发生任何可能引起保险索赔的事件时,尽快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施救措施,提供有关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4、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规定。 5、按保险合同的要求,按期足额缴付保险费。 五、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机密:

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为

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为

篇一:再保险试题 (第七部分)单项选择题 1.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称为( a )。a.再保险 b.共同保险 c.特约保险 d.互助保险 2.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专门从事向分保接受人介绍、安排再保险业务,并从中取得劳务报酬的公司或个人称为( c)。 a.分出公司 b.分保公司 c.分保经纪人 d.代理公司 3.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称为( b )。 a.损失范围 b.危险单位 c.保险责任 d.可保范围 4.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种类不同。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属于( a.险位超赔 b.事故超赔

c.非比例再保险d.比例再保险 5.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种类不同。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属于( a.比例再保险 b.非比例再保险 c.成数分保d.溢额分保 6.再保险合同的主体是( a )。 a.合同双方均为保险人 b.合同双方均为被保险人 c.合同一方为保险人,一方为投保人 d.合同一方为保险人,一方为经纪人 7.再保险合同中的标的是( d )。 a.财产及其利益 b.责任和信用 c.人的生命与身体 d.原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 8.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 a )。 a.补偿性质 b.给付性质 c.单方面性 d.附合性

d )。 b )。9.通过分保,可以将巨额危险化为小额危险,从而达到对每个危险单位责任控制和对全年累积责任控制的目的,这表现了再保险具有( c )的作用。 a.压缩成本 b.提高利润 c.分散风险、控制损失 d.扩大保险人承保能力10.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的再保险,称为( a )。 a.成数分保 b.溢额分保 c.险位超赔分保 d.事故超赔分保 11.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给分人公司的再保险,称为( b )。a.成数分保 b.溢额分保 c.险位超赔分保 d.事故超赔分保

再保理服务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

再保理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乙方为进一步深化业务合作,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开展同业再保理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定义 除非本协议的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1.1 同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国内保理项下,乙方接受其客户的保理申请受让客户转让的应收账款并与客户签订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后,乙方依法将其依据《保理合同》而对客户、债务人以及相关方享有的全部权益(以下简称“保理融资债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受让保理融资债权后,向乙方支付受让价款。 1.2 保理融资金额是指国内保理项下,乙方接受其客户申请受理客户应收账款转让,向客户提供的融资额。 1.3 工作日指银行工作日。 1.4 再保理业务金额或业务金额是指甲方受让保理融资债权后,向乙方支付的受让价款。 1.5 客户,是指商务合同项下的卖方。 1.6 债务人,是指商务合同项下的买方。

1.7 商务合同,指以客户为卖方、以债务人为买方所签订的销售商品和/或服务和/或设施并收取价款的商业交易合同,包括其补充协议和构成商务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 1.8 宽限期限为日。 第2条业务范围、币种 2.1 本协议中甲方向乙方提供再保理服务的范围仅限于向客户享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 2.2 再保理业务货币的币种为人民币。 2.3 甲方同意授权各分支机构办理为乙方叙做向客户享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乙方对本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争议解决等事项与甲方进行协商,乙方下辖分支机构无权就本协议与甲方进行协商。 2.4 甲方向乙方开展同业再保理业务对乙方不享有追索权,即甲方受让保理融资债权后,无权要求乙方偿付或回购保理融资债权,相应的坏账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3条业务金额和期限 3.1 甲方与乙方开展同业再保理业务的业务金额不超过保理融资金额。甲方与乙方叙做具体同业再保理业务时,由甲乙双方通过签订《再保理业务申请书》(参考格式见附件1)、《再保理业务核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确定业务金额及其他具体条款。 3.2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与乙方叙做的同业再保理业务期限,依据对应的国内保理项下商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加上宽限期限确定,但不得超过一年。

再保险合同协议书

再保险合同协议书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篇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二)再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

列报》。 第二章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五条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第六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七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报益. 第八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协议书

再保险合同协议书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比较与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背景 我国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是1999年1月1日制定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2002年1月1日施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随着金融业的开放,我国的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标准迫切需要和国际趋同,以满足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中,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一一再保险合同》(下称新准则)。 (二)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分人业务的会计处理、列报共四章组成。 1.在“总则”部分,包括准则制定目标。再保险合同定义。适用范围。 (1)准则制定目标: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2)再保险合同定义: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3)适用范围: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2.在“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部分,包括处理原则。分出人对分出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摊回的分保费用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摊回的准备金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赔付款项金额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再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处理。分出人对损余物资和代位追偿款的处理。分出人对分保保证金的处理。分出人对纯益手续费的处理。分出人对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处理。 (1)处理原则: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分出人下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2)对分出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处理: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险,计人当期损益;若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合同,分出人按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冲减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对摊回的分保费用的处理: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

第章-保险合同练习题(含答案)

第四章保险合同练习题(含答案) 一、填空题 1、合同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之分。保险合同是一种。 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分为、。 3、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分为、、。 4、保险合同大致可分为、、、四种书面形式。 5、除外责任通常要就、、、等方面作出明确的限制。 6、赔偿金的主要内容是、及。 7、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 8、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四种。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是( )。 A.受益人 B.保险代理人 C.投保人 D.保险经纪人 2.(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A.有偿性 B.附和性 C.双务性 D.射幸性 3.在定值保险合同中,若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导致全损,保险人赔偿的标准是( )。A.保险合同订立时标的的市场价值 B.保险事故发生时标的的市场价值 C.保险事故发生时标的的重置价值 D.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4.按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载人保险合同进行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 )。 A.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B.定额保险合同与补偿保险合同 C.足额保险合同与非足额保险合同 D.定额保险合同与不定额保险合同 5.专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 A.保险标的是否为特定物 B.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C.保险人的数量 D.保险人所负责任的次序 6.投保人应将( )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A.再保险 B.足额保险 C.不足额保险 D.重复保险

7.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是以( )为条件的。 A. 保险合同的订立 B.被保险人的指定 C.保险事故的发生 D.保险人许可 8.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生存则保险金请求权由( )行使。 A.被保险人本人 B.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 C.投保人 D。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 9.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 A被保险人 B.保险事故 C.保险利益 D.保险价值 10.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 )行使。 A.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 B.投保人指定受益人 C.被保险人的债权人 D.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11.以下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被保险人遗产,纳入遗产分配 B.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不纳入遗产分配,但可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C.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可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D.属于被保险人遗产,纳入遗产分配,可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12.保险利益的载体是( )。 A.保险标的 B.保险价值 C.保险金额 D.被保险人 13.( )是由《保险法》以列举方式直接规定的法定条款。 A.保证条款 B.特约条款 C.基本条款 D.附加条款 14.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估价额是( )。 A.保险金额 B.保险价值 C. 保险费 D.保险价格 15.保险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是( )。 A.保险金额 B.保险价值 C.保险费 D.保险价格 16.附加条款与基本条款的效力比较是( )。 A.前者大于后者 B.前者小于后者 C.相等 D.视具体情况而定17.( )一般由法律规定或同业协会制定,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的条款。 A.基本条款 B.特殊条款 C.附加条款 D.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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