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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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范围是以原保险 责任范围为限
4)保险利益的限度,对于原保险人是用 保险金额来确定的,再保险是用再保险 的责任金额来确定的。
三、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的一般含义 2)再保险合同的损失补偿原则
体现为:
以原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原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实际 损失的赔偿
特殊的规定:
除非保险单有特殊的规定,原被保险人对再保险无利益或 权利
不论原保险人已尽或未尽赔偿被保险人的义务,再保险人 都应向原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 同的各自赔偿义务
原保险人未尽赔偿义务 的几种情况:
原保险人破产
原被保险人只能作为普通无担保债权人参与清算
直接给付条款
第四节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调整
一、再保险与本国法律 世界各国均没有关于再保险的特殊法规
或专门法规,一般都是在保险法或其他 法令中包含有对再保险的某些规定。
赔款准备金
履行义务的财务保证
原保险人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共同利益而支出 的一切合理费用,按比例分担
现金摊赔
除非法律或合同规定,不得在合同有效期终 止合同
分担税款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2)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规定 3)最大诚信原则在再保险中的适用
支付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的利息
损余和追偿款按比例退还再保险人
根据再保险人需要,提供有关帐册、单据和 文件
检查条款:一切有关本合同的帐册、单据和文件, 在任何时候都可有再保险人授权的代表进行检查
(二)再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与原保险人的义务相对应) 义务(与原保险人的权利相对应)
损失赔偿责任 支付分保佣金和纯益手续费 允许原保险人从分保费中提取保费准备金和
(一)、原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享有摊回赔款的权利 自由处理保险事宜 收取分保手续费 提存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 巨额赔款现金摊赔
义务
告知和通知义务 按约定的日期交再保险费
达成正式的再保险协议后,发送正式的分保 条
定期编送业务帐单、业务更改报表、赔款通 知书、已决和未决赔款报表
原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及时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建议,发生保险 事故后,有责任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避免 损失扩大。
再保险的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实施 原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是保持再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平
衡地位的要求。
最大诚信原则是再保险习惯的基础
再保险交易中的约定俗成被称为“不成文的再保险合同 法”
再保险习惯做法具体表现在通融赔款、仲裁、跟随原保 险人诉讼、代位求偿权、共命运原则等制度上。
第二章 再保险合同
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 再保险合同的定义 1、定义:再保险合同又称分保合同,它
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为实现一定经济 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分出公司必须 按合同的规定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和风 险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接受公司,并支 付相应的再保险费,接受公司对接受的 分保责任在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赔 偿。
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wenku.baidu.com
1)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 同
2)再保险合同是脱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 同
二、再保险合同的主体 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再保险合同的当事
人和关系人
1)当事人: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再保险经纪人。
再保险人破产,原保险人可以参与清算,与一般债权 人同等分配
原保险人发生巨额赔款,依据再保险合同可现金 摊赔
现金摊赔是原保险人在一次赔款或某一定时期内的赔 款累积达到某种额度时,可向再保险人请求以现金摊 付赔款,以解决财务调动上的困难。
原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赔偿金额产生争 议,需要仲裁时
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产生争议,需要仲裁时
再保险合同要求更高程度的诚信
再保险合同有高度属人性,有“再保险为人品的核保工作” 之誉,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品德、资信行为极为重视
最大诚信原则是再保险最基本要求。内在原因:
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应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 缔约双方是保险同业,更能理解最大诚信原则及在再保险方 面的特殊要求。 再保险交易多为世界性交易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和承诺 要约---分保建议 反要约---提出修改或接受的条件
二、信息提供和告知 分保建议
三、合同文件
合同文本
正式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
保险责任范围 合同形式 分出和自留比例 计算限额的基础 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手续费和其他 赔款的处理及通知方法 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的扣除和返还 帐单及结付 文件查询和帐单帐务的审核 错误与遗漏条款 合同的变更和修正 仲裁条款
三、再保险合同的客体
再保险合同的客体指再保险标的,即分 出公司根据原保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
再保险合同实际保障的是分出公司对再 保险标的存在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 益,所以再保险合同的客体也可称为再 保险的保险利益。
四、再保险合同的内容
指再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 以再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载明,由法律 确认并保证实施。
分保条和附约
分保条即分保建议
包括分出人名称、合同名称、合同期限、需要分 保的业务的险别和地区范围、分保方式、合同限 额、自留额、分保费、分保佣金、保费准备金、 赔款准备金、现金赔款的最低数额、分出人以往 的经营业绩记录等。
附约是合同签定后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文 件
订立再保险合同的程序
分保人要约(分保建议) (分入人反 要约) 分入人函电确认(再保险合同 关系成立) 分出人发送正式合同文本 分入人签回(正式的再保险合同)
二、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一般意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法律上,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
认的利益。 经济上,保险标的安全与否,对于被保险人有直接
的利害关系
2)再保险的保险利益:原保险人具有的保险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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