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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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
甲方(转出方):
乙方(受让方):
使用说明
一、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双方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签订,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
五、本文本仅适用于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使用。
【律师提示】: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本合同是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再保险经纪服务达成的协议。
甲方(转出方):
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负责人:职务:
联系方式:
乙方(受让方):
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方式:
负责人:职务:
联系方式:
第一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
1.根据甲方的委托范围,负责与国际/国内再保商的联络、沟通与协调;
2.根据甲方要求,设计再保险方案,并向国际和/国内再保险市场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做出汇总分析,供甲方决策参考;
3.协助甲方对项目进行风险查勘、识别与评估,并根据要求,向分保接受人提供风险查勘报告;
4.根据甲方的决定,选择分保接受人,并负责再保险安排工作;
5.负责就保单的注销和续转,沟通甲方和分保接受人;
6.出险后,负责与分保接受人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7.负责协助甲方向分保接受人摊回赔款。
第二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同意:
1.如实向乙方提供所有与上述再保险经纪服务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在乙方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2.在有效期内,若甲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保密条款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应法律要求或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本条款继续有效年。
第四条报酬与费用
1.双方同意,在甲方将再保险业务交由乙方安排后,乙方依法有权从分保接受人处取得相关的佣金作为报酬,不再另外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
2.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任何超出本协议第一条范围的服务,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费用预算报告,双方协商确定后由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第五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律师提示】:从有利于诉讼的角度出发,管辖法院最好约定明确,一般来说合同的管辖法院可以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一般约定由合同签署地的法院管辖。
第六条“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七条法律适用条款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