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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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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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潍坊 烟 草公 司 马 学 国 中国太平 洋保 险公 司 程 松


新 准 则 的 主 要 内 容
金。 同时 , 附注中披露分 入业务各项 分保准备 金 的增 减变 在 动情况 、分入 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备金充 足性测试 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二 、 准 则 的 主 要 特点 新
债 ,也不应当将再保险合 同产生的费用或收入直接 冲减有关
收分保 准备金资产 。 4摊 回分保 费用和摊 回分保 赔款的 处理 。 . 按照权 责发生 制原则 , 在确认 原保险合 同收入 的当期 , 照相关再保 险合 按
同的约定 , 计算 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 回的分保费用 和赔 付成本 , 计入当期损 益。 5分保 费收入 的确认条件 。 . 分保 费收入同时满 足下列条 件的 , 才能予 以确 认 : 再保 险合 同成 立并承 担相应保 险责 ①
保险合 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 收分保准备金和摊 回分保赔付
费用 。 这个规定 突破了 目前实务 中再保 险分 出人根据分保业 务账单确认分 出业务相关收支 的做法 , 基本 消除了与 国际惯 例的差异 。这使得原保 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均可能按照权责
提取原 保险合 同未决赔款准 备金 、 寿险 责任准备 金 、 长期健
报告披露要求作了全面梳理 和改进 ,创建 了比较完整 的财务 报告体系 。 这就为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 、 资本市场 促进
健康稳定发展提供 了制度保证 。 考虑到再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新准则确立了将原保险业
康险责 任准备金 的当期 , 按照相 关再保 险合 同的约定 , 计算

28个会计准则

28个会计准则

以下是一些与“28个会计准则”相关的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此外,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还包括金融工具列报、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准则。

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时间

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时间

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时间摘要:1.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背景2.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主要内容3.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时间4.对新保险合同准则的预期影响正文: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背景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较快增长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原《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

例如,收入提前确认导致收入与费用确认期间不配比、收入中包含投资成分导致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收入信息不可比、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个别保险公司粉饰业绩等。

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原准则加以规范。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主要内容2020 年12 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保险合同》。

新准则主要内容包括:1.收入确认: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期间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应当按照服务期间确认收入。

2.费用确认: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期间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应当按照服务期间确认费用。

3.准备金计量: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精算原理,对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负债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时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保险合同》的通知,新准则的实施时间如下:1.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 年1 月1 日起执行;2.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 年1 月1 日起执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对新保险合同准则的预期影响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保险行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加强保险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3篇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3篇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3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再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再保险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再保险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双方业务合作顺利进行,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术语解释本合同中所涉及的术语及含义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

再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以实现风险分散和扩大承保能力的保险行为。

三、保险业务内容1. 甲方将其承保的保险业务按照约定比例向乙方进行分保。

2. 分保的险种、保额、保费、赔偿限额等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约定,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分保的保险业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风险。

四、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再保险义务。

(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分保保费。

(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业务数据,以便乙方进行再保险业务核算。

(4)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分保保费。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风险,履行再保险义务。

(3)乙方应对甲方的分保业务数据进行核算,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报告。

(4)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保险业务经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1. 分保保费金额根据双方约定的险种、保额、保费等计算确定。

2. 支付方式:双方约定以转账方式支付分保保费,支付时间、账户信息由双方另行约定。

六、合同期限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2. 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合同。

3. 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如需终止,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只分的知识!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问】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解答】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 办法》(财会[2005]1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5号— —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 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 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 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2篇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2篇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2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再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再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双方特订立本合同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主体及基本条款1. 合同主体:本合同由甲方保险公司与乙方再保险公司签订。

2.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在再保险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3. 遵守法律: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再保险合同的要素1. 保险标的:具体说明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如寿险、财产险等。

2. 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明确再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

3. 保险费率及支付方式:约定保险费率、支付方式及调整规则。

4.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详细阐述甲、乙双方在再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5. 除外责任:列明再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事项。

6. 违约责任与赔偿:约定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7. 合同解除与终止:约定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8. 争议解决: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如诉讼、仲裁等。

9. 其他附加条款:根据具体情况添加其他必要的条款。

三、再保险合同的履行与保障1.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各自在再保险合同中的义务。

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保险业务的信息与资料。

3.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ASBE26规定了会计报告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根据ASBE26的规定,企业在报告再保险合同时应该按照真实和公允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再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ASBE26的规定,再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合同精算方式再保险、利润推动方式再保险和金融再保险合同。

每种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2.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ASBE26的规定,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损益表方法或者资产负债表方法。

根据损失风险的转移程度和整体经济实质,企业可以选择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3.再保险合同的会计确认:根据ASBE26的规定,再保险合同的会计确认应当基于该合同的经济实质,并且根据合同条款和条件进行具体分析和评估。

在确认再保险合同时,企业需要考虑风险转移程度、收入确认条件以及再保险合同的期限等因素。

4.再保险合同的会计计量:根据ASBE26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或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来计量再保险合同。

对于合同精算方式再保险和利润推动方式再保险,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的经验损失率和合同规定的经验损失率进行计量。

再保险合同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也是ASBE26关注的重点。

根据ASBE26的规定,企业在财务报表中需要对再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包括再保险合同的类型、金额、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以及相关的风险和假设等。

需要指出的是,ASBE26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原则是建立在与交易对股票市场有着正常的关系基础上的。

在实际应用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再保险业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和计量方法。

总之,ASBE26为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提供了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指导,并要求企业按照真实和公允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企业在应用ASBE26时需要仔细理解其中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并遵循相关的会计原则和政策。

inde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一览

inde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一览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一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准则26号-再保险合同解读

准则26号-再保险合同解读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10-09-02 11:40:21| 分类:财务会计|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本文主要探讨了再保险合同中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探讨这两个问题之前,笔者解释了纯益手续费、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等重要术语,并介绍了预估法和账单法这两种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方法。

最后,分析了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特点。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称“新准则”)主要规范了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及相关信息的列报。

“新准则”涉及到一些重要术语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计算方法,所以,在讨论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之前,本文先介绍这些知识点。

一、重要术语“新准则”涉及到以下几个术语:1.纯益手续费纯益手续费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在其取得纯益基础上付给再保险分出人一定比例(即纯益手续费率)的报酬。

“纯益”是指某个业务年度再保险分入业务获得的纯收益,即该年度分入业务收入项目合计减去支出项目合计的差额。

2.比例再保险合同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

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担赔付款,并按此比例分出保费和分摊赔付款。

3.非比例再保险合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再保险分出人赔付款金额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

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并不是按照比例分配相关的保费和赔付款。

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因此,在权责发生制下,我们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当期,根据再保险合同,确认相应的再保险合同负债、资产和损益。

从“新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分出保费、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同时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认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等。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7篇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7篇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7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再保险公司):[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乙方(保险公司):[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鉴于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益,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再保险合同。

一、合同目的与定义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再保险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双方遵循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业务操作。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通过再保险合同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安排。

本合同的签订不影响原始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保险标的事项及责任范围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再保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财产险、责任险、人身险等,具体险种及责任范围由双方另行约定。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再保险费用。

甲方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

三、费率及支付1. 再保险费率计算方式及调整机制由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状况共同协商确定。

费率调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说明调整原因。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再保险费。

如乙方逾期支付,甲方有权收取滞纳金。

滞纳金的具体计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四、合同履行1. 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若因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保密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是指中国财政部于2024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准则26号”)。

准则26号的发布旨在规范并统一企业对于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以确保企业在再保险交易中的会计信息公允、真实和可比,增强投资者及其他有关方的决策依据。

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将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一种合同。

再保险合同的特点是涉及到两个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因此其会计处理相对复杂。

准则26号通过对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等进行规范,提供了对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详细指导。

准则26号明确了再保险合同分为两种类型:合同账目类型和计量方法类型。

合同账目类型包括合同账单制和协议账单制两种,其区别在于计量方法的选择和对应的会计处理方式。

计量方法类型包括合同账单制、义务账单制和限定合同的待定期款计提法。

企业在确定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类型和方法,并在财务报表中按规定进行相应的披露。

准则26号要求企业在进行再保险交易时,需关注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应符合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基本原则,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和可比。

同时,准则26号还规定了对再保险合同价值的测试和会计结算等相关要求。

准则26号的发布对于规范和完善中国企业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具有积极的作用。

它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多的决策依据。

同时,准则26号还对企业进行了更多的披露要求,有助于增强企业的信息透明度和信任度。

总而言之,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是中国财政部发布的一项关于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准则。

它为企业提供了详细的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指导,规范了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

准则26号的发布对于提高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增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的决策依据具有积极的作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是关于再保险合同的准则,再保险在保险行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涉及到估计和风险的认定,对于各类保险公司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重点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对再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和会计处理方法。

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合同是指一家保险公司(被再保险人)与另一家保险公司(再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其中再保险人同意承担被再保险人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

再保险合同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摊风险,确保资本充足,并提供额外的保险保障。

分类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两类: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原始保险人的赔款责任。

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一般遵循以下步骤:1.首先,再保险人应根据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确定是否满足确认再保险收益的标准。

2.如果再保险收益可以确认,再保险人需要根据再保险合同的条款,确定再保险收益的金额。

3.再保险收益应按照与原始保险责任相应的比例在每个报告期间确认。

确认再保险收益时,应考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预期索赔费用。

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只在发生损失时承担超过一定额度的责任,一般用于保护原始保险人免受大额损失的影响。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一般遵循以下步骤:1.首先,再保险人应根据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确定是否满足确认再保险收益的标准。

2.如果再保险收益可以确认,再保险人需要根据再保险合同的条款,确定再保险收益的金额。

3.非比例再保险收益应在每个报告期间确认,一般按照再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的比例来计算。

会计处理的要点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出了一些要点,包括:1.再保险合同的确认条件,例如再保险人的保证能力、再保险合同的合规性等。

2.再保险收益的确认时机和金额计算方法。

3.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和预期索赔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再保险合同知识概述(pdf 63页)

再保险合同知识概述(pdf 63页)

第二部分再保险合同1PricewaterhouseCoopers2题纲Ø再保险保险合同定义Ø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Ø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Ø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PricewaterhouseCoopers3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保险人通常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支付规定的分保费,将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一家或多家保险或再保险公司,以分散责任风险,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

分保接受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人的原保单下的赔付承担补偿责任。

再保险的责任额度按接受人对每一具体的危险单位、每一次事故或每一年度所承担的责任在再保险合同中分别加以规定。

PricewaterhouseCoopers4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和原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正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

因此,原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和分散。

保险是投保人以交付保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转嫁给保险人,实质是在全体被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再保险人是原保险人以交付分保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转嫁给再保险人,在它们之间进一步分散风险。

•因此,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PricewaterhouseCoopers5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合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PricewaterhouseCoopers6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合同首先要满足保险合同的定义。

2017年会计继续教育试题与答案(广东4)

2017年会计继续教育试题与答案(广东4)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法条2与应用指南 -—[复习]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中存货成本流转和实物流转相一致的方法有()。

(2分)A、先进先出法B、移动加权平均法C、个别认定法D、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存货的加工成本是指加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人工成本等,不包括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 ) (2分)A、正确B、错误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 年修订)法条2 —- [复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

(2分)A、营业外收入B、营业外支出C、商誉D、投资收益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2分)A、正确B、错误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法条2与应用指南 -—[复习]下列行为中,不征收营业税的是()。

(2分)A、销售建筑物B、销售构筑物C、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D、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盈余公积”科目()(2分)A、正确B、错误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如果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是靠实物抵债取得的,就应该用()确认该固定资产。

(2分)A、企业成本B、公允价值C、历史成本D、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应当按会计年度进行折旧,并且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2分)A、正确B、错误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法条3与应用指南—- [复习]下列选项不属于农产品的是()。

(2分)A、粮油和其他农副产品B、果蔬及花卉、林产品C、畜禽产品、水产品D、经济林、产畜和役畜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 )(2分)A、正确B、错误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复习]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计入().(2分)A、其他业务收入B、主营业务收入C、投资收益D、营业外收入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也是需要进行摊销的.()(2分)A、正确B、错误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财税实务:再保险分出业务债权债务会计处理浅析

财税实务:再保险分出业务债权债务会计处理浅析

再保险分出业务债权债务会计处理浅析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一方为再保险分出入,一方为再保险分人人。

在实际操作中,分出入和分人人依据分保业务账单履行再保险合同约定、办理再保险业务和进行再保险资金结算。

分保业务账单一般由分出入依据再保险合同按季度编制,经分人人确认后,按分保业务账单上各项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向分人人结算分保业务款项。

账单中的“应付你/我方余额”是账单借、贷方金额合计的差额。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办法有预估法和账单法。

在预估法下,分出业务的相关收入、费用在实际发生时确认;在账单法下,分出业务的收入、费用在收到经分人人认可的账单时确认。

新准则实施之前,我国再保险会计实务采用账单法;新准则要求对再保险分出业务采用预估法处理。

但不论采用账单法还是预估法,分出入和分人人均要依据再保险合同,通过分保业务账单的形式,按照差额结算分保业务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规定,应收分保账款核算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应付分保账款核算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

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应向再保险分人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应收分保账款”,贷记“摊回分保费用”。

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应向再保险分人人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贷记“摊回赔付支出”。

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贷记“应付分保账款”。

在会计核算中,对于同一张分保业务账单,应针对账单中的借、贷方项目分别制作记账凭证,并按借、贷方金额合计分别在不同的记账凭证中记“应收分保账款”、“应付分保账款”,而不能合并制作一张记账凭证、按照结算差额记“应收分保账款”或“应付分保账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规定,保险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课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课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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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15条:“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 予以确认: (一)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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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的 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11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 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 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 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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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保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12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 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保 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 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 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制定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5
• 2、对再保险合同进行了定义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对再保险合同进行定义。 • 新准则第2条: •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
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 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 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 新准则第14条:“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 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 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 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简介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由三个层次组成: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2月15日,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2月15日,文号:财会[2006]3号,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具体准则共计38项,分别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之改进

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之改进

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之改进
卢洁琼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综合版》
【年(卷),期】2009(000)010
【摘要】本文从《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对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的规定入手,对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具体的会计处理进行对比,分析“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账户与“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的设置原因和不合理性,提出完善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的建议。

【总页数】2页(P51-52)
【作者】卢洁琼
【作者单位】武汉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武汉43007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9
【相关文献】
1.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会计核算方法的改进 [J], 徐田强
2.再保险分入业务会计核算的探讨 [J], 陈风兰
3.再保险分出业务会计核算的探讨 [J], 陈风兰
4.新制度背景下会计核算业务流程变更及改进 [J], 李星
5.我国再保险业务实际资本计算规则的改进 [J], 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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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 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 当期损益。 •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 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 期损益。”
17
• 5、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15条:“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
能予以确认:
用,计入当期损益。”
• 新准则第17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
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
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
期损益。”
20
• 分保收入、分保费用的调整
• 新准则第18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
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
6
• 3、新准则第3条说明准则的适用范围: • 新准则第3条“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 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
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 新准则第4条:“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25号——原保险合同》。 ”
7
• 4、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24
• 6、再保险合同有关项目的列报 • 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 • 新准则第22条:“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应收分保账款; (二)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四)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五)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5
• 2、对再保险合同进行了定义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对再保险合同进行定义。
• 新准则第2条:
•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 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 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 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 借:应收分保账款
• 贷:利息收入
48
39
• 按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金额:
• 借:存入保证金
• 贷:应付分保账款
• 按期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时:
• 借:利息支出

贷:应付分保账款
40
• (8)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
• 借:应收分保账款
• 贷:摊回分保费用
41
• (9)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 • • • • • • 分出保费 借:分出保费 贷:应付分保账款 调整分出保费 借(或贷):分出保费 贷(或借):应付分保账款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冲减: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贷: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2
• (2)摊回分保费用 • 例2 接例1,按再保险合同约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 回30%分保费用 • 借:应收分保账款——分出业务 3000 • 贷:摊回分保费用——分出业务 3000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 贷: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
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
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
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1
•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余额。
• 补提: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
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
备金余额。”
23
• 分保保证金及其利息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21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
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
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 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 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六)应付分保账款。 ”
25
• 在利润表中的列示
• 新准则第23条:“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再
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 (一)分保费收入;(二)分出保费;(三)摊回分保
费用;(四)分保费用;(五)摊回赔付成本;(六)
分保赔付成本;(七)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八)摊
回寿险责任准备金;(九)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
•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
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
当期损益
• 例1 某保险公司2007年*月将10000元火险业务险分给
**公司。
29
• 借:分出保费——火险
• 贷:应付分保账款
10 000
10 000
30
• 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 ——再保险合同
1
一、新准则的内容框架
2
• 新准则由以下六章25条组成: • 第一章 总则(3条):主要是制定准则的目的和依据、 规范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准则适用范围。 •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10条):主要是规范分 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 第三章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7条):主要是规范分入 业务的会计处理。
• 第四章 列报(3条):主要是规范再保险合同在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中的列示及其在附注中披露。
3
二、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
(本节与金融会计制度相比较)
4
• 1、制定准则的目的和依据有了变化 • 以往保险企业会计遵循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
信息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 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 新准则第1条:“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
42
• 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
• 借:应收分保账款
• 贷:摊回赔付支出
43
• 2、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 (1)确认分保费收入
• 确认分保费收入

借:应收分保账款
贷:分保费收入
•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 进行调整: • 借(或贷):应收分保账款 • 贷(借):分保费收入
10
• 计提相关准备金 • 新准则第8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 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 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
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
分保准备金资产。”
11
• 发生理赔时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9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 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
(一)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18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 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19
• 确认分保费用
• 新准则第16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分保费收入
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
15
• 收取纯益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13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 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 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
入当期损益。”
16
•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14条:“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
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
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
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9
• 确认分保费用
• 新准则第7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
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44
• (2)支付纯益手续费 • 借:分保费用 • 贷:应付分保账款
•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对相关分分保费用进行调整
• 借(或贷):分保费用

贷(或借):应付分保账款
45
• (3)支付分保赔付款
•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
• 借:赔付支出

贷:应付分保账款
• 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 借:保险责任准备金
金。”
26
• 在附注中披露
• 新准则第24条:“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
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分入业务各项分保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分入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
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27
三、新准则运用举例
28
• 1、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 (1)确认分保费
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1
• 计提准备
• 新准则第19条:“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
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
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5号——原保险合
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22
• 支付赔付款
• 新准则第20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
• 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46
• (4)存出分保保证金及分保保证金利息 •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 本期分保保证金: • 借:存出保证金 • 贷:应收分保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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