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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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 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 当期损益。 •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 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 期损益。”
17
• 5、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15条:“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
能予以确认:
•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
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
当期损益
• 例1 某保险公司2007年*月将10000元火险业务险分给
**公司。
29
• 借:分出保费——火险
• 贷:应付分保账款
10 000
10 000
30
• 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
(六)应付分保账款。 ”
25
• 在利润表中的列示
• 新准则第23条:“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再
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 (一)分保费收入;(二)分出保费;(三)摊回分保
费用;(四)分保费用;(五)摊回赔付成本;(六)
分保赔付成本;(七)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八)摊
回寿险责任准备金;(九)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
•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冲减: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贷: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2
• (2)摊回分保费用 • 例2 接例1,按再保险合同约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 回30%分保费用 • 借:应收分保账款——分出业务 3000 • 贷:摊回分保费用——分出业务 3000
33
• (3)摊回相应准备金 • 借: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 贷: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
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
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
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12
•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10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
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
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
• ***为相应的准备金明细科目,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企业也可以 设置“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 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进行核算。
34
• (4)发生赔付,摊回赔付支出 • 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首先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 备金余额 • 借: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 贷: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
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
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9
• 确认分保费用
• 新准则第7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
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10
• 计提相关准备金 • 新准则第8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 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 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
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
分保准备金资产。”
11
• 发生理赔时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9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 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
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
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
备金余额。”
23
• 分保保证金及其利息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21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
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
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 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 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 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46
• (4)存出分保保证金及分保保证金利息 •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 本期分保保证金: • 借:存出保证金 • 贷:应收分保账款
• 按账单标明的再保Fra Baidu bibliotek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
47
• 借:应收分保账款
•
贷:存出保证金
• 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时:
24
• 6、再保险合同有关项目的列报 • 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 • 新准则第22条:“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应收分保账款; (二)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四)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五)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
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
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1
•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余额。
• 补提: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5
• 收取纯益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13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 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 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
入当期损益。”
16
•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14条:“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
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
(一)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18
•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 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19
• 确认分保费用
• 新准则第16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分保费收入
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
• 借:应收分保账款
• 贷:利息收入
48
用,计入当期损益。”
• 新准则第17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
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
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
期损益。”
20
• 分保收入、分保费用的调整
• 新准则第18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
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
42
• 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
• 借:应收分保账款
• 贷:摊回赔付支出
43
• 2、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 (1)确认分保费收入
• 确认分保费收入
•
借:应收分保账款
贷:分保费收入
•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 进行调整: • 借(或贷):应收分保账款 • 贷(借):分保费收入
• 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负债的确认
• 新准则第5条:“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
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
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8
• 确认再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和分出保费 • 新准则第6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 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
6
• 3、新准则第3条说明准则的适用范围: • 新准则第3条“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 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
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 新准则第4条:“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25号——原保险合同》。 ”
7
• 4、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13
• 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的 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11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 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 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 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 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 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
35
• 借:应收分保账款 • 贷:摊回赔付支出
36
• (5)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 • 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同时, 转销相关准备金 • 借:应付分保账款 • 贷:分出保费
• 借:摊回分保费用
• 贷:应收分保账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 ——再保险合同
1
一、新准则的内容框架
2
• 新准则由以下六章25条组成: • 第一章 总则(3条):主要是制定准则的目的和依据、 规范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准则适用范围。 •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10条):主要是规范分 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 第三章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7条):主要是规范分入 业务的会计处理。
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5
• 2、对再保险合同进行了定义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对再保险合同进行定义。
• 新准则第2条:
•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 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 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 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金。”
26
• 在附注中披露
• 新准则第24条:“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
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分入业务各项分保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分入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
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27
三、新准则运用举例
28
• 1、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 (1)确认分保费
44
• (2)支付纯益手续费 • 借:分保费用 • 贷:应付分保账款
•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对相关分分保费用进行调整
• 借(或贷):分保费用
•
贷(或借):应付分保账款
45
• (3)支付分保赔付款
•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
• 借:赔付支出
•
贷:应付分保账款
• 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 借:保险责任准备金
14
• 分保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12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账
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
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 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 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1
• 计提准备
• 新准则第19条:“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
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
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5号——原保险合
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22
• 支付赔付款
• 新准则第20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
37
• (6)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 款等 • 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支出的调整 金额: • 借(或贷):摊回赔付支出 • 贷(或借):应收分保账款
38
• (7)分保保证金和分保保证金利息 • 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 金金额, • 借:应付分保账款 • 贷:存入保证金
39
• 按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金额:
• 借:存入保证金
• 贷:应付分保账款
• 按期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时:
• 借:利息支出
•
贷:应付分保账款
40
• (8)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
• 借:应收分保账款
• 贷:摊回分保费用
41
• (9)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 • • • • • • 分出保费 借:分出保费 贷:应付分保账款 调整分出保费 借(或贷):分出保费 贷(或借):应付分保账款
• 第四章 列报(3条):主要是规范再保险合同在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中的列示及其在附注中披露。
3
二、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
(本节与金融会计制度相比较)
4
• 1、制定准则的目的和依据有了变化 • 以往保险企业会计遵循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
信息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 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 新准则第1条:“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
17
• 5、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15条:“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
能予以确认:
•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
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
当期损益
• 例1 某保险公司2007年*月将10000元火险业务险分给
**公司。
29
• 借:分出保费——火险
• 贷:应付分保账款
10 000
10 000
30
• 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
(六)应付分保账款。 ”
25
• 在利润表中的列示
• 新准则第23条:“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再
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 (一)分保费收入;(二)分出保费;(三)摊回分保
费用;(四)分保费用;(五)摊回赔付成本;(六)
分保赔付成本;(七)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八)摊
回寿险责任准备金;(九)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
•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冲减: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贷: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2
• (2)摊回分保费用 • 例2 接例1,按再保险合同约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 回30%分保费用 • 借:应收分保账款——分出业务 3000 • 贷:摊回分保费用——分出业务 3000
33
• (3)摊回相应准备金 • 借: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 贷: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
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
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
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12
•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10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
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
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
• ***为相应的准备金明细科目,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企业也可以 设置“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 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进行核算。
34
• (4)发生赔付,摊回赔付支出 • 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首先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 备金余额 • 借: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 贷: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
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
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9
• 确认分保费用
• 新准则第7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
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10
• 计提相关准备金 • 新准则第8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 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 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
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
分保准备金资产。”
11
• 发生理赔时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9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 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
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
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
备金余额。”
23
• 分保保证金及其利息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21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
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
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 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 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 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46
• (4)存出分保保证金及分保保证金利息 •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 本期分保保证金: • 借:存出保证金 • 贷:应收分保账款
• 按账单标明的再保Fra Baidu bibliotek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
47
• 借:应收分保账款
•
贷:存出保证金
• 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时:
24
• 6、再保险合同有关项目的列报 • 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 • 新准则第22条:“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应收分保账款; (二)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四)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五)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
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
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1
•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余额。
• 补提: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5
• 收取纯益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13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 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 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
入当期损益。”
16
•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14条:“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
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
(一)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18
•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 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19
• 确认分保费用
• 新准则第16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分保费收入
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
• 借:应收分保账款
• 贷:利息收入
48
用,计入当期损益。”
• 新准则第17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
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
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
期损益。”
20
• 分保收入、分保费用的调整
• 新准则第18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
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
42
• 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
• 借:应收分保账款
• 贷:摊回赔付支出
43
• 2、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 (1)确认分保费收入
• 确认分保费收入
•
借:应收分保账款
贷:分保费收入
•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 进行调整: • 借(或贷):应收分保账款 • 贷(借):分保费收入
• 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负债的确认
• 新准则第5条:“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
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
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8
• 确认再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和分出保费 • 新准则第6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 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
6
• 3、新准则第3条说明准则的适用范围: • 新准则第3条“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 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
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 新准则第4条:“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25号——原保险合同》。 ”
7
• 4、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13
• 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的 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11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 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 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 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 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 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
35
• 借:应收分保账款 • 贷:摊回赔付支出
36
• (5)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 • 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同时, 转销相关准备金 • 借:应付分保账款 • 贷:分出保费
• 借:摊回分保费用
• 贷:应收分保账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 ——再保险合同
1
一、新准则的内容框架
2
• 新准则由以下六章25条组成: • 第一章 总则(3条):主要是制定准则的目的和依据、 规范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准则适用范围。 •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10条):主要是规范分 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 第三章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7条):主要是规范分入 业务的会计处理。
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5
• 2、对再保险合同进行了定义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对再保险合同进行定义。
• 新准则第2条:
•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 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 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 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金。”
26
• 在附注中披露
• 新准则第24条:“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
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分入业务各项分保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分入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
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27
三、新准则运用举例
28
• 1、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 (1)确认分保费
44
• (2)支付纯益手续费 • 借:分保费用 • 贷:应付分保账款
•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对相关分分保费用进行调整
• 借(或贷):分保费用
•
贷(或借):应付分保账款
45
• (3)支付分保赔付款
•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
• 借:赔付支出
•
贷:应付分保账款
• 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 借:保险责任准备金
14
• 分保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 新准则第12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账
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
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 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 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1
• 计提准备
• 新准则第19条:“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
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
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5号——原保险合
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22
• 支付赔付款
• 新准则第20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
37
• (6)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 款等 • 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支出的调整 金额: • 借(或贷):摊回赔付支出 • 贷(或借):应收分保账款
38
• (7)分保保证金和分保保证金利息 • 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 金金额, • 借:应付分保账款 • 贷:存入保证金
39
• 按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金额:
• 借:存入保证金
• 贷:应付分保账款
• 按期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时:
• 借:利息支出
•
贷:应付分保账款
40
• (8)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
• 借:应收分保账款
• 贷:摊回分保费用
41
• (9)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 • • • • • • 分出保费 借:分出保费 贷:应付分保账款 调整分出保费 借(或贷):分出保费 贷(或借):应付分保账款
• 第四章 列报(3条):主要是规范再保险合同在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中的列示及其在附注中披露。
3
二、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
(本节与金融会计制度相比较)
4
• 1、制定准则的目的和依据有了变化 • 以往保险企业会计遵循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
信息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 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 新准则第1条:“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