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再保险合同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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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再保险的安排方式 • (一)临时再保险 • (二)固定(合同)再保 险 • (三)预约再保险 • 六、再保险的作用 • (一)可扩大保险人的承 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 (二)可分散风险,保证 经营的稳定性 • (三)增加积累
第二节 再保险业务会计处理概 述
• • • • 一、再保险会计与原保险会计的区别 1、延时性 2、是否按险种分类核算 3、赔款不足准备金
第八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
• (五)分保业务准备金
第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
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 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节 分出业务的核算
三、摊回赔付成本的核算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款金额的 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 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 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节 分出业务的核算
摊回赔付成本的账务处理
(1)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确认原保险合 同赔付成本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 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摊回赔 付成本””科目。 (2)公司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 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 的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成本””科目, 贷记或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3)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计算确定的应向再 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的,应按摊回的赔付成本的金额,借记 “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成本””科目。 (4)期末,应将“摊回赔付成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再保险合同核算的基本要求
二、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独立处理
• 第五条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
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 抵销。 •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 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 入相互抵销。
三、再保险合同债权、债务不得抵销
第四节 分出业务的核算
(三)分保账单的编制
• 2、分保账单的编制方法 • (1)对分保账单的每一个项目,都按分 保接受人所接受的比例直接列出具体数 字。 • (2)对分保账单的每一项目都按100% 列示数字,再列出某个分保接受人所接 受的比例,然后计算出该分保接受人应 分担的数字。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核算的 基本要求
一、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分保账单的种类
• 1、按编制期分类
季度账单、半年账单与全年账单
• 2、按格式分类
标准格式账单和非标准格式账单
• 3、按再保险业务类型分类
比例合同分保账单和非比例合同分保账单
(三)分保账单的编制
• 1、分保账单的基本 内容 • (1)分保费 • (2)分保手续费 • (3)转分保手续费 • (4)分保赔款 • (5)保费准备金 • (6)赔款准备金 • 1、分保账单的基本 内容 • (7)准备金利息 • (8)责任转移保费 和赔款 • (9)经纪人手续费 • (10)纯益手续费 • (11)税款及杂项 • (12)余额
• 第六条 பைடு நூலகம்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
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 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 第八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 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 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 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 保准备金资产。 • 第九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 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间相应准备金余额 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 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脸接受 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二、再保险业务核算的内容
• (六)扣存的分保保证金 • 包括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
保费准备金:根据分保合同按分保费的一定比例,由分保分出公
司从应付给分保接受人的保费中扣存,并在下一账单期退还。一 般扣存比例为分保费的40%。扣存期限为12个月,至次年同期归 还,归还的同时要支付利息。 赔款准备金:按分保合同的规定,在业务年度终了时,为了正确 结算当期损益,对于尚未支付赔款的已报告赔案,分保分出人从 应付给分保接受人的保费中扣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扣除金额为 估计未决赔款金额的90%或100%。
第四节 分出业务的核算
六、预付资产和负债 (一)预收分保赔款
• 设置科目:预收赔付款
(二)预付分出保费
• 设置科目:预付分出保费
七、分出业务的核算举例
例5-1 2007年6月30.日,E保险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 同,对F公司仓库的一批存货进行投保,约定保险期限为1年, 即至2008年6月30日,保险金额为5 000万元,保费为500万元, 保费于合同生效当日一次性支付。经精算后确定,E保险公 司针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为200万元。同时,E保 险公司与H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比例再保险合同,约定H保 险公司承担源于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风险的40%,发生分保费 用5万元。
第四节 分出业务的核算
四、应收分保准备金的核算 (二)科目设置 1.“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 属于资产类科目。按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 险合同设置明细账。 2.“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属于损益类(收入)科目。按准备金类别 与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应收分保准备金的核算
(三) 账务处理 第八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 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 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 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 产。 第九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 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 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 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脸接受人摊回的 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对原保险合同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 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准备金时,按 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准备金应增
二、再保险业务核算的内容
• (一)分保费 • (二)分保手续费
固定佣金 浮动佣金 盈余佣金
• (三)分保赔款
二、再保险业务核算的内容
• (四)应收分保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 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 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 第二条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 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 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 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 • • • • • • • • •
四、再保险的种类 (一)比例再保险 1.成数再保险 2.溢额再保险 3.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二)非比例再保险 1.超额赔款再保险 (1)险位超赔再保险 (2)事故超赔再保险 2.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 (七)分保保证金利息
归还分保保证金时,分保分出人应按规定支付利息,作为弥补分
保接受人的现金周转损失。
四、分保账单
• (一)分保账单的概念和格式 • 1、分保账单的概念 • 分保账单是分保分出公司对于分保业务活 动的各项财务指标按一定格式填制的凭证。分 保账单是再保险业务的原始凭证,既是再保险 双方当事人进行往来账务处理的依据,也是编 制记账凭证的内容。 • 2、分保账单的格式 • 分保账单的主要内容大同小异,经常项目 基本一致,只是临时性项目有所差异。
第四节 分出业务的核算
(二)摊回分保费用的账务处理 (1)公司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相 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 分保费用,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摊回分 保费用””科目。 (2)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的, 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 “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3)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 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 “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4)期末,应将“摊回分保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 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第四节 分出业务的核算
四、应收分保准备金的核算 (一)应收分保准备金的确认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 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 产。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 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再保险分出人应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 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 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 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 认当期损益,并同时确认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 金资产。
五、存入保证金的核算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将 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 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 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 按期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六、再保险合同损益的调整 第十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 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 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转销相关 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十一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 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 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 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 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节 分出业务的核算
二、摊回分保费用的核算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 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 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 期损益。 (一)摊回分保费用的确认 1.合同分保业务 (1)固定手续费 (2)浮动手续费 (3)纯益手续费 2. 临时分保业务 3. 预约分保业务
一、分出保费的核算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 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 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一)分出保费的确认 1.合同分保业务 2.临时分保业务 3.预约分保业务
第四节 分出业务的核算
(二)分出保费的账务处理 (1)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 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 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 算确定的分出保费的调整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 目,贷记“分出保费”科目。 (2)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应按再 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 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调整分出保费时,借 记或贷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分保账款” 科目。 (3)期末,应将“分出保费”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第五章 再保险合同的核算
•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再保险业务概述 再保险业务会计处理概述 再保险合同核算的基本要求 分出业务的核算 分入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再保险业务概述
•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 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 行为。 • 二、再保险和原保险的关系 • 三、再保险合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