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2008第25号讲解-原保险合同

合集下载

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解析

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解析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新准则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的,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1.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2.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是否承担保险风险是判断原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新准则对于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按其风险是否能拆分做出了不同规定:两部分风险能区分并能单独计量的,可予以拆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两部分风险不能区分的,应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新准则的规定明确了原保险合同的确定,将名义上是保险合同,但实质没有保障功能的保险合同排除在外,即不能作为保费收入处理。

3.原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4.原保险合同收入。

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②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③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解读

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解读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史玉光《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了原保险合同的确定、原保险合同收入、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原保险合同成本、原保险合同列报等业务。

本文重点解释了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与测试、保险合同的分拆等难点业务的会计处理。

我国保险业无论是在资本上还是在业务上都开始走向国际化,但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较为薄弱,与国际惯例存在很多差异,不利于我国保险公司参与国际竞争,为此,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以下称“新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新准则”规了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本文重点讨论“新准则”中关于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与测试、保险合同的分拆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与计量“新准则”规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并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和寿险原保险合同两方面来分别规保费收入的计量。

(一)保费收入确认的条件“新准则”第七条规定,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确认: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下面分别解释这三个条件。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原保险合同虽已成立,但未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不能将收到的保费作为保费收入,而应作为预收款处理,待承担保险责任时再转入保费收入。

例1:2007年9月3日,投保人甲向中意人寿交来终身寿险投保单一份,并交保费3 500元。

2007年9月30日,经核保部门核保,同意签发保单,预收保费转为实收保费。

中意人寿做如下会计分录:(1)核保前借:现金 3 500贷:预收保费—甲 3 500(2)核保后借:预收保费—甲 3 500贷:保费收入—终身保险 3 500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保人不能按原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金额交纳保费,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有关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有关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有关实施问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1. 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是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有关保险合同的会计准则。

该准则对于保险机构和其他企业在签订、评估和会计处理保险合同方面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2.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内容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就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风险或损失而建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费以及理赔条件等。

3.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实施在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时,保险机构需要根据该准则对保险合同进行评估和会计处理。

准则要求保险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风险进行评估,同时按照合同的期限和条件进行会计处理。

4. 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规定了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确认保险收入、确定预计的理赔费用和费用以及计提保险准备金等。

这些会计处理方法对于保险机构的财务报表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5. 保险合同的风险管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强调了保险合同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定价和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保险机构在实施该准则时需要重视风险管理,以确保合同的稳健性和偿付能力。

6. 保险合同的税务影响除了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还要求保险机构重视保险合同的税务影响。

保险机构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税法规定,同时根据准则对保险合同的税务影响进行充分评估。

7.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意义和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发布对于整个保险行业和企业的财务报告具有深远的影响。

该准则的实施将促进保险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高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信任。

8. 作者观点和总结在本文中,我们介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对于保险合同的规范和指导,并就实施该准则的要点和相关内容进行了讨论。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发布将对保险行业和企业的会计处理和风险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助于提高行业整体的财务透明度和稳健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1. 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是指导企业如何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准则。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对这一准则的理解和应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进行深度解析,并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注意事项和技巧。

2. 理论框架《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是在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该准则要求企业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根据合同的特性和相关的概率分析,对保险责任的计量和报告进行评估。

企业还需要根据保费收入的特性,对其进行合理的分配和确认。

准则还要求企业对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及时的估计和计提。

企业在处理保险合同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和责任,做出合理的会计处理。

3. 实践探讨要正确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关键在于对准则中的一些关键概念进行深入的理解和分析。

企业需要清楚地区分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和现金流特性,同时还需要对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利润进行合理的评估。

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和分配,企业需要建立科学的模型和方法,以便更准确地预测未来的现金流。

在计提可能的风险准备金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风险的不确定性和未来的变化,避免因过高或过低的计提而对财务报表产生不利影响。

4. 案例分析为了更具体地说明《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应用,我们以某保险公司A为例进行分析。

该公司签订的某一保险合同中涉及较大的赔付额,且风险较高。

在会计处理中,公司A需要对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进行充分的估计和计提,同时还需要对可能的保险赔付风险进行合理的准备金计提。

另外,在确认保费收入时,公司A需要对未来的现金流进行全面评估,以避免因保费收入的高估而对未来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通过该案例的分析,可以更清晰地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具体要求和应用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比较与分析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一)制定背景我国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是1999年1月1日制定的。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2002年1月1日施行的性融企业会计制度。

我国的原会计准则中没有针对原保险合同的具体准则。

随着金融业的开放,我国的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标准迫切需要和国际趋同,以满足保险业发展的要求。

因此,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中,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下称新准则)。

(二)主要内容新准则由总则。

原保险合同的确定、原保险合同收入。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原保险合同成本、列报共六章组成。

1.在“总则”部分,包括制定准则的目标。

原保险合同的定义、不适用范围。

(1)准则的制定目标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2)原保险合同的定义: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3)不适用范围: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

2在“原保险合同的确定”部分,包括原保险合同确认的依据、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风险的处理。

原保险合同的分类及依据。

(1)原保险合同确认的依据: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2)原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风险的处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和单独计量的,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不分拆。

(3)原保险合同的分类及依据:按照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忖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保险合同。

3.在“原保险合同收入”部分,包括保费收入的确认,计算、提前解除合同的处理。

dr2[财会考试]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3

dr2[财会考试]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3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dr2[财会考试]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景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签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一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景》和《企业会计准侧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景》、《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O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景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企业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下称准则25)是中国财务会计准则制
定机构颁布的关于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准则。

根据准则25,保险合同是指双方约定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在保险费的支付下,保险公司提供经济利益的合同。

准则25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分类、会计处理的准则和报告要求等。

准则25将保险合同分为两种类型:一般寿险合同和一般非寿
险合同。

一般寿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

一般非寿险合同包括汽车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等。

准则25要求企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认保险合同的存在,并
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

企业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特点确认保险责任,并计提相应的保险赔偿准备金。

保险费收入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确认。

准则25还要求企业根据保险合同的风险特性和经验数据,进
行保险合同的赔偿准备金估计。

企业需要评估保险合同的存在及其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赔偿准备金进行增加或减少。

对于某些特殊的保险合同,准则25还规定了特殊会计处理的
要求。

例如,对于长期健康保险合同,企业需要根据保单的期末余额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并与实际理赔额进行核对。

对于分红政策,企业需要根据合同的条款进行会计处理。

总体而言,准则25为企业提供了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指导。

企业在进行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时,应严格按照准则25的规定进行,在报告财务信息时提供准确的保险合同信息。

《企业会计准 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 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旨在规范企业在保险合同方面的会计处理。

本指南将深入探讨该准则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在企业会计中的应用。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征1. 保险合同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基于约定,在意外风险发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支持的合同。

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等要素。

2. 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具有确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具有经济意义的风险转移等特征。

在企业会计中,理解和把握这些特征对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至关重要。

二、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1. 保险合同的确认和初步计量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指导下,企业需对保险合同进行确认和初步计量。

确认保险合需评估保险合同的经济性和可靠性,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确认的条件。

初步计量则需要对保险合同的相关金额进行估计和计量。

2. 保险合同的后续计量在保险合同确认后,企业还需要进行保险合同的后续计量。

在后续计量过程中,需关注风险调整、合同服务利润、资产和负债重估等诸多方面,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准确计量。

3. 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相关的资产和负债需依据保险合同的经济实质进行确认。

对于保险合同资产的确认,需关注其是否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对于保险合同负债的确认,则需评估其金额和计量依据。

三、保险合同的相关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还对保险合同的相关披露作出了明确要求。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企业需要充分披露保险合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保险合同的收入和费用、保险合同的风险管理等内容,以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结论回顾通过本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应用指南进行深度探讨,我们对保险合同在企业会计中的会计处理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希望本文能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帮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混合风险: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有可能使得保险人既承担保 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对于既含有保险风险又含有其他风险的合 同,保险人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分拆的处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 计量的,保险人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也可 以不将二者进行分拆。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保险人根据合同条款就可 以清楚地区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并且分拆处理后能够提 供有关保险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 保险人才可以将二者进行分拆。保险人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 分进行分拆的,保险风险部分应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 应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 分拆的,或者二者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 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收入的确认(满足三个基本条件)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原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原保险合同已经签订;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是 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原保险合同时,通常会约定一个保险责任 起讫时间。例如,某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以保 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从保险责任起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保险 年度。再如,某寿险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 收到首期保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 止。如果原保险合同签订日和生效日不是同一天,保险人在合同生效 日前收到的款项,不应确认为保费收入,而应确认为一笔负债。

案例二:20×7年1月1 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工程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为4 000 000元,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日零时至2008 年12月31日24时;保费总额为4 000元,分两年于每年年初等额收 取。合同生效当日,甲公司收到第一期保费并存入银行。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收到保费2 000元,确认原保费收入 4 000元 借:银行存款 2 000 应收保费 2 000 贷:保费收入 4 000 (2)2008年1月1日收取保费2 000元 借:银行存款 2 000 贷:应收保费 2 000

企业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解读1. 概述企业会计准则25号(以下简称“准则25号”)是我国财务会计准则体系中专门针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准则,于xxx生效。

准则25号的实施为企业在处理保险合同相关的财务报表提供了统一的指导,同时也为保险企业提供了规范化的会计处理方式。

2. 准则25号的基本原则准则25号所涉及的保险合同是指企业与投保人就保障特定风险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准则25号,保险合同应当满足确定性、可能性及合同的交换条件。

这其中,确定性是指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风险事件是否能够准确地确定,而可能性则是指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

另外,合同的交换条件包括合同的金额或数量、交换日期以及支付日期等。

3. 准则25号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准则25号要求企业在确认和计量保险合同收入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条款进行合理的判断,并将其分为赔偿性和投资性两种类型。

对于赔偿性保险合同,企业应当根据保费的收入和未来赔款的估计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对于投资性保险合同,企业应当确认和计量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并据以确定保险合同的资产负债表价值。

4. 我的观点和理解对于企业来说,准则25号的出台意味着在处理保险合同方面将有更为统一和规范的会计处理方式,这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透明度和可比性都有很大的提升。

然而,准则25号也对企业在确认和计量保险合同收入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需对保险合同的风险进行更为准确和全面的评估,并将其纳入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中,这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总结准则25号的出台为企业在处理保险合同方面提供了统一的会计准则和指导,使企业的财务报表更加准确和透明。

然而,企业在应用准则25号时也需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会计处理的准确性,以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结语准则25号对于企业在处理保险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也为企业的财务报表透明性和可比性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企业应当充分理解和合理应用准则25号,以更好地满足监管和投资者的需求,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一、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AS BE25)规定了对于原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原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以换取保险公司承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承担风险损失的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A SBE25的内容及会计处理要求。

二、定义和范围A S BE25中对原保险合同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原保险合同应具备以下要素:(1)保险公司同意承担未来特定经济损失的义务;(2)被保险人同意支付保费;(3)保险合同的经济损失应与保险期间内的特定事件相关。

三、会计处理方法3.1.原保险合同的确认根据AS BE25的规定,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确认原保险合同的存在,并将保费作为应收款项列入资产负债表中。

3.2.原保险合同的计量根据AS BE25的要求,保险公司在确认原保险合同时,应按照保费确定原保险合同的计量基础。

对于未发生的风险损失,保险公司应确认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3.3.原保险合同的变动和解除如果原保险合同发生变动或解除,根据AS B E25的规定,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相应的会计处理。

变动和解除对于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都有一定的影响。

四、披露要求根据AS BE25的规定,企业应对原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以提供对原保险合同及其财务影响的充分理解。

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原保险合同的数量、保费收入、保费预收、保险责任准备金等。

五、实施细则在实施A SB E25时,企业应遵循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解释,确保准确地应用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还应及时更新和披露对A SB E25进行的实施细则和解释的变更。

六、结论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AS BE25)为原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规定和指导。

企业在遵循AS BE25的同时,还应密切关注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解释的变化,以确保正确地应用会计处理方法,并进行准确的财务披露。

以上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的介绍。

【最新推荐】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实用word文档 (9页)

【最新推荐】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实用word文档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篇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签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 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侧第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二十六章 原保险合同.doc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二十六章 原保险合同.doc

第二十六章原保险合同第一节原保险合同概述保险人主要经营对象是保险风险,保险人承担的被保险人保险风险是通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来体现的。

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保险合同准则)规范了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对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其他合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准则进行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其中,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原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再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保险接受人)订立再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非保险企业签发的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合同,亦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保险合同的定义可以发现,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是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关键。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风险是被保险人已经存在的风险,其表现形式有多种。

例如,可能对被保险人财产造成损害或毁坏的火灾的发生或不发生、被保险人是否能够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被保险人是否会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等。

如果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没有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承担的是其他风险,如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等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则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

有时,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可能具有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但是保险人并没有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合同就不属于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一、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依据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公司向企业和机构提供的旅行、交通以及其他需要保险的相关合同。

二、定义
(一) 保险合同:指保险投保人与保险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其中依据合同约定,保险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一定保费,保险公司承诺按照相关规定在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发生保险风险时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

(二)保费:指企业或机构在保险期间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包括最初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保险费:指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包括最初的保险费、拖欠保险费以及其他支付给保险公司的相关费用。

三、会计处理
(一)合同生效日形成的保费收入,应计入收入或者买卖商品收入。

(二)保费支出,应按照保费收入所属会计期间支付,以实际支付额计入费用项目。

(三)保险公司向企业或机构支付的赔款应按照既定的会计期间分摊,以收回的赔款作为收入,以实际赔付金额计入费用项目。

(四)当保险公司将企业的保费收入抵减赔偿款时,其中部分抵减款应作为应收结算款收入,而应收结算款收入所属期间应是抵减赔偿款时的会计期间。

四、其他
本准则应用于20XX年1月起,所有先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应遵循本准则。

六、联系我们
如果您在使用本准则时遇到任何困难,都可以随时和我们联系,我们将有专员协助您处理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摘要:一、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二、解析保险合同的定义和分类三、详细阐述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列报的原则和方法四、分析保险合同在实际应用中的案例和注意事项五、总结《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对我国保险行业的影响和意义正文:《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是我国财政部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而制定的。

这一准则的制定,旨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规范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以改进我国保险行业的相关会计实务。

保险合同,是指企业(合同签发人)与保单持有人约定,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并因此承担源于保单持有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

保险事项,是指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产生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未来事项。

保险风险,是指从保单持有人转移至合同签发人的除金融风险之外的风险。

在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列报方面,本准则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条款判断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并对承担了保险风险的合同进行相应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同时,对于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还需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进行处理。

在实际应用中,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列报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例如,对于保险人签发的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合同,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此外,还需要注意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情况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实施,对我国保险行业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它有助于提高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规范性,提升保险行业的财务报告质量,增强市场透明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保险人的经营效率,降低经营风险,推动保险行业的转型升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样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样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样本首先,什么是原保险合同样本?原保险合同样本是指保险公司向潜在投保人提供的一份合同样本,用于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责任与义务、保费等内容。

该样本通常由保险公司准备,通过销售渠道分发给潜在投保人。

原保险合同样本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实际保险合同的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企业在会计处理原保险合同样本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销售情况确认收入,并按照收入的实现和可能性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通过原保险合同样本销售的保险产品,企业可以按照收到保费的金额确认收入,或者根据保单的有效期和可能产生的责任进行确认。

二、成本确认原则。

企业应当将与销售原保险合同样本相关的成本按照与收入的实现和可能性相匹配的标准进行确认。

这些成本包括制作样本的费用、分发样本的费用、人工销售费用等。

三、会计核算和披露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实质经济事项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

对于原保险合同样本销售产生的投资收益或损失,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同时做好合理的风险提示,以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会计处理原保险合同样本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和资金使用的实际需求,合理选择会计政策和估计依据,并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和披露。

最后,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颁布和实施,为企业在会计处理原保险合同样本时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该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披露,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控制,明确责任分工,提高会计处理原保险合同样本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从而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介绍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是由中国财政部颁布的,用于规范企业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对于财务报表中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具体规定了保险合同中涉及到的会计处理、会计核算和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和保险持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按照该准则,企业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会计核算:
一、确认保险合同
确定保险合同时,企业应根据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风险和保险期限等要素,确定和确认相关的贷方合同费用。

二、确认保险赔款
在企业签订保险合同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企业需要确认保险赔款。

根据保险赔款的金额,企业应当计提相关的借方赔款准备金,并进行相应的贷方合同费用的调整。

三、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企业还应根据保险合同未到期的责任准备收入来计提相应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以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分摊到不同报告期间的准备金中。

四、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
对于企业已经发生但未结案的保险赔款,一定比例的赔款金额应当计提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在会计核算方式上,企业可以选择会计科目的名称和定期重估计算基础。

同时,定期公布准备金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并披露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企业还应该公布保险赔付情况,以及该周期内使用的准备金,保单金额,纳税和财务成本等信息。

综上,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规范了企业在签订保险合同后的会计处理,具体规定包括确认保险合同、确认保险赔款、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方面的要求,对于企业规范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和披露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保险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其涉及到对于风险的转移和资产的保护,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有着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企业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旨在加强企业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披露,从而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其特征主要包括风险转移和未来经济利益。

风险转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了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特定风险,而未来经济利益代表了保险公司将在未来获得一定的金融回报。

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披露需要考虑到这两个特征,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规定进行核算并披露。

二、新准则下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企业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分类,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保险合同根据其风险进行分类,分为一般保险合同和投资型保险合同。

一般保险合同是指以风险转移为主要目的的合同,通常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而投资型保险合同是指既包含风险转移又包含投资成分的合同,如分红型寿险等。

对于一般保险合同,企业需要根据合同的特定条件和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主要包括确定合同资产和负债的金额、确认保费收入和索赔费用等。

而对于投资型保险合同,则需要将其按照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公允价值变动进行确认。

三、保险合同的披露要求除了会计处理外,企业还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详细的披露,以便用户充分了解合同对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保险合同的数量、种类、金额、风险管理、会计政策等信息,并对关键假设、敏感性分析等进行说明,以便用户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准确的评价。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保险合同是企业经营中一项重要的金融合同,其会计处理和披露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及其指南、讲解2008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及其指南、讲解2008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