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解析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新准则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的,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1.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2.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是否承担保险风险是判断原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新准则对于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按其风险是否能拆分做出了不同规定:两部分风险能区分并能单独计量的,可予以拆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两部分风险不能区分的,应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新准则的规定明确了原保险合同的确定,将名义上是保险合同,但实质没有保障功能的保险合同排除在外,即不能作为保费收入处理。
3.原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4.原保险合同收入。
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②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③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范本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一、背景介绍二、保险合同的定义准则 25号对保险合同进行了明确定义,即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特定风险的合同。
保险人向投保人承诺,在发生特定风险事件时,将支付给投保人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三、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1. 如果保险合同具有金融工具特性当保险合同具有金融工具特性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金融工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应当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
2. 如果保险合同不具有金融工具特性•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保费收入,企业应当根据准则 25号的要求,按照保费收入的发生方式进行核算和确认。
保险合同中的保费收入可以按照实际保费收入、算术平均法、合理估计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企业应当根据准则 25号的规定,按照保险合同的实质和风险特征,选择适当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应当充分考虑保险合同的风险特征和相关统计数据等因素。
•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赔付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准则 25号的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的实际赔付情况进行核算和确认。
赔付费用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赔付情况进行核算,并及时进行记录和确认。
四、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原则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实质,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
不论保险合同是否符合传统的保险行业标准,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的真实意图和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2. 谨慎性原则在进行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并将可能出现的损失和风险充分考虑到会计处理中。
3. 充分揭示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准则 25号的要求,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核算过程进行充分的揭示。
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总结准则 25号对企业在处理保险合同方面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原则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企业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
合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0.12.19
•【文号】财会〔2020〕20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通知
财会〔2020〕20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及我部于2009年12月印发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09〕15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财政部
2020年12月19日。
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解读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史玉光《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了原保险合同的确定、原保险合同收入、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原保险合同成本、原保险合同列报等业务。
本文重点解释了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与测试、保险合同的分拆等难点业务的会计处理。
我国保险业无论是在资本上还是在业务上都开始走向国际化,但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较为薄弱,与国际惯例存在很多差异,不利于我国保险公司参与国际竞争,为此,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以下称“新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新准则”规了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本文重点讨论“新准则”中关于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与测试、保险合同的分拆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与计量“新准则”规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并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和寿险原保险合同两方面来分别规保费收入的计量。
(一)保费收入确认的条件“新准则”第七条规定,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确认: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下面分别解释这三个条件。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原保险合同虽已成立,但未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不能将收到的保费作为保费收入,而应作为预收款处理,待承担保险责任时再转入保费收入。
例1:2007年9月3日,投保人甲向中意人寿交来终身寿险投保单一份,并交保费3 500元。
2007年9月30日,经核保部门核保,同意签发保单,预收保费转为实收保费。
中意人寿做如下会计分录:(1)核保前借:现金 3 500贷:预收保费—甲 3 500(2)核保后借:预收保费—甲 3 500贷:保费收入—终身保险 3 500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保人不能按原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金额交纳保费,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有关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有关实施问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1. 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是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有关保险合同的会计准则。
该准则对于保险机构和其他企业在签订、评估和会计处理保险合同方面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2.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内容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就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风险或损失而建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费以及理赔条件等。
3.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实施在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时,保险机构需要根据该准则对保险合同进行评估和会计处理。
准则要求保险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风险进行评估,同时按照合同的期限和条件进行会计处理。
4. 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规定了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确认保险收入、确定预计的理赔费用和费用以及计提保险准备金等。
这些会计处理方法对于保险机构的财务报表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5. 保险合同的风险管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强调了保险合同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定价和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保险机构在实施该准则时需要重视风险管理,以确保合同的稳健性和偿付能力。
6. 保险合同的税务影响除了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还要求保险机构重视保险合同的税务影响。
保险机构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税法规定,同时根据准则对保险合同的税务影响进行充分评估。
7.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意义和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发布对于整个保险行业和企业的财务报告具有深远的影响。
该准则的实施将促进保险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高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信任。
8. 作者观点和总结在本文中,我们介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对于保险合同的规范和指导,并就实施该准则的要点和相关内容进行了讨论。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发布将对保险行业和企业的会计处理和风险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助于提高行业整体的财务透明度和稳健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通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通用甲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1. 保险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保险标的)。
二、保险范围1. 乙方承担对甲方因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
2. 乙方承担对甲方因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
三、保险期间1.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_止。
四、保险费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五、赔偿方式和免责条件1. 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进行赔偿。
2. 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其他导致保险事故的原因,乙方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损失。
六、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企业会计准 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旨在规范企业在保险合同方面的会计处理。
本指南将深入探讨该准则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在企业会计中的应用。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征1. 保险合同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基于约定,在意外风险发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支持的合同。
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等要素。
2. 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具有确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具有经济意义的风险转移等特征。
在企业会计中,理解和把握这些特征对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至关重要。
二、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1. 保险合同的确认和初步计量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指导下,企业需对保险合同进行确认和初步计量。
确认保险合需评估保险合同的经济性和可靠性,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确认的条件。
初步计量则需要对保险合同的相关金额进行估计和计量。
2. 保险合同的后续计量在保险合同确认后,企业还需要进行保险合同的后续计量。
在后续计量过程中,需关注风险调整、合同服务利润、资产和负债重估等诸多方面,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准确计量。
3. 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相关的资产和负债需依据保险合同的经济实质进行确认。
对于保险合同资产的确认,需关注其是否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对于保险合同负债的确认,则需评估其金额和计量依据。
三、保险合同的相关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还对保险合同的相关披露作出了明确要求。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企业需要充分披露保险合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保险合同的收入和费用、保险合同的风险管理等内容,以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结论回顾通过本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应用指南进行深度探讨,我们对保险合同在企业会计中的会计处理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希望本文能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帮助。
企业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解读1. 概述企业会计准则25号(以下简称“准则25号”)是我国财务会计准则体系中专门针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准则,于xxx生效。
准则25号的实施为企业在处理保险合同相关的财务报表提供了统一的指导,同时也为保险企业提供了规范化的会计处理方式。
2. 准则25号的基本原则准则25号所涉及的保险合同是指企业与投保人就保障特定风险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准则25号,保险合同应当满足确定性、可能性及合同的交换条件。
这其中,确定性是指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风险事件是否能够准确地确定,而可能性则是指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
另外,合同的交换条件包括合同的金额或数量、交换日期以及支付日期等。
3. 准则25号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准则25号要求企业在确认和计量保险合同收入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条款进行合理的判断,并将其分为赔偿性和投资性两种类型。
对于赔偿性保险合同,企业应当根据保费的收入和未来赔款的估计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对于投资性保险合同,企业应当确认和计量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并据以确定保险合同的资产负债表价值。
4. 我的观点和理解对于企业来说,准则25号的出台意味着在处理保险合同方面将有更为统一和规范的会计处理方式,这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透明度和可比性都有很大的提升。
然而,准则25号也对企业在确认和计量保险合同收入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需对保险合同的风险进行更为准确和全面的评估,并将其纳入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中,这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总结准则25号的出台为企业在处理保险合同方面提供了统一的会计准则和指导,使企业的财务报表更加准确和透明。
然而,企业在应用准则25号时也需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会计处理的准确性,以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结语准则25号对于企业在处理保险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也为企业的财务报表透明性和可比性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企业应当充分理解和合理应用准则25号,以更好地满足监管和投资者的需求,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正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一、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AS BE25)规定了对于原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原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以换取保险公司承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承担风险损失的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A SBE25的内容及会计处理要求。
二、定义和范围A S BE25中对原保险合同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原保险合同应具备以下要素:(1)保险公司同意承担未来特定经济损失的义务;(2)被保险人同意支付保费;(3)保险合同的经济损失应与保险期间内的特定事件相关。
三、会计处理方法3.1.原保险合同的确认根据AS BE25的规定,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确认原保险合同的存在,并将保费作为应收款项列入资产负债表中。
3.2.原保险合同的计量根据AS BE25的要求,保险公司在确认原保险合同时,应按照保费确定原保险合同的计量基础。
对于未发生的风险损失,保险公司应确认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3.3.原保险合同的变动和解除如果原保险合同发生变动或解除,根据AS B E25的规定,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相应的会计处理。
变动和解除对于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都有一定的影响。
四、披露要求根据AS BE25的规定,企业应对原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以提供对原保险合同及其财务影响的充分理解。
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原保险合同的数量、保费收入、保费预收、保险责任准备金等。
五、实施细则在实施A SB E25时,企业应遵循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解释,确保准确地应用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还应及时更新和披露对A SB E25进行的实施细则和解释的变更。
六、结论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AS BE25)为原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规定和指导。
企业在遵循AS BE25的同时,还应密切关注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解释的变化,以确保正确地应用会计处理方法,并进行准确的财务披露。
以上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的介绍。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准则25号”)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专门用于规范企业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准则。
准则25号的实施对企业的会计处理和披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旨在提高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准则25号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企业在保险合同活动中产生的交易和事项。
这些交易和事项包括保险合同的签订、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等。
准则25号除了对企业的会计处理提出具体要求外,还明确了有关披露的规定,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对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进行详细披露,以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准则25号对于企业在保险合同方面的会计处理提出了一些重要原则和具体规定。
首先,准则要求企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风险承担原则确认收入。
这意味着企业应该根据其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风险程度来确认保费收入,而不是仅仅根据签订合同的时间。
其次,准则规定了企业应当如何计量保险合同中的赔付支出。
根据准则25号的要求,企业应当根据现行价值原则计量保险合同中的赔付支出。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根据预计的赔付金额和赔付时点的现值来确定赔付支出的计量基准。
此外,准则25号还规定了企业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其他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
例如,准则要求企业将与保单的发行和维持有关的费用视为保费的一部分,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计入费用,并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摊销。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实施对于规范企业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准则25号的规定,可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更为全面和准确的财务信息,从而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因此,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准则25号的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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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 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侧第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2018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范文word版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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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新修订)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企业(合同签发人)与保单持有人约定,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并因此承担源于保单持有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
保险事项,是指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产生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未来事项。
保险风险,是指从保单持有人转移至合同签发人的除金融风险之外的风险。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下列保险合同:(一)企业签发的保险合同(含分入的再保险合同);(二)企业分出的再保险合同;(三)企业在合同转让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上述保险合同。
签发保险合同的企业所签发的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适用本准则。
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分入人(再保险合同签发人)与再保险分出人约定,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对应的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等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是指赋予特定投资者合同权利以收取保证金额和附加金额的金融工具。
附加金额由企业(合同签发人)基于特定项目回报相机决定,且预计构成合同利益的重要部分。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基于非金融项目未来使用情况等形成的合同权利或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职工薪酬计划、股份支付等形成的权利或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四)生产商、经销商和零售商提供的余值担保,以及租赁合同中由承租方提供的余值担保,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制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识别与分类2.1 保险合同的定义2.2 保险合同的识别标准2.3 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三章: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3.1 原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3.2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3.3 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第四章:保险收入与费用4.1 保险收入的确认4.2 保险费用的确认4.3 保险合同获取成本第五章:保险合同资产与负债5.1 保险合同资产的确认与计量5.2 保险合同负债的确认与计量5.3 保险合同资产与负债的披露第六章:保险合同的披露要求6.1 财务报表中的披露6.2 保险合同相关信息的披露6.3 风险管理与保险合同的关联披露第七章: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7.1 保险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7.2 保险合同解除的会计处理7.3 保险合同终止的会计处理第八章:保险合同的披露示例8.1 保险合同资产负债表披露示例8.2 保险合同利润表披露示例8.3 保险合同现金流量表披露示例第九章:附则9.1 准则的解释权9.2 准则的修订与更新9.3 施行日期与过渡期安排第十章:签字栏10.1 制定方或批准方签字10.2 批准日期10.3 批准机构名称及签发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制定目的本准则旨在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确保保险业务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1.2 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
1.3 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和明晰性等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识别与分类2.1 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以保险费支付和风险承担为内容的合同。
2.2 保险合同的识别标准保险合同应根据其权利义务特征进行识别,具体标准包括______。
2.3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具体分类依据为______。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以下简称“准则”)是指针导企业如何准确、全面地核算和报告与保险合同相关的交易和事项的准则。
该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保险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其他提供保险服务的企业。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和要素1.1 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保险公司承诺在发生特定风险事件时,向投保人提供经济赔偿。
1.2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包括以下要素:- 投保人:购买保险的个人或机构。
- 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的个人或机构。
- 保险标的:保险合同所保障的财产或利益。
- 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在发生风险事件时应支付的最高限额。
- 保险费: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以获取保险保障。
二、保险合同的核算和报告2.1 保险合同的核算根据准则,企业应按照以下步骤核算保险合同:- 确定合同类型: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和约定,确定合同类型,例如寿险、财产险等。
- 评估风险:评估被保险财产或利益的风险程度,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根据准则的要求,企业应计提相应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赔付风险。
- 核算保险费收入:按照准则规定的方法,核算保险费收入,并确认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2.2 保险合同的报告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与保险合同相关的信息,包括:- 保险合同的类型和数量。
- 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变动情况。
- 保险费收入和赔付支出的金额。
-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三、保险合同的准则选择和变更3.1 保险合同准则的选择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保险合同准则,可以选择遵循国家规定的保险会计准则,也可以选择遵循国际会计准则。
3.2 保险合同准则的变更如果企业决定变更保险合同准则,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准确、全面的变更披露,并在财务报表中明确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影响。
结论: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为企业提供了关于保险合同核算和报告的准则指引,确保企业能够准确、全面地反映保险业务的经济实质和财务状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摘要:一、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二、解析保险合同的定义和分类三、详细阐述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列报的原则和方法四、分析保险合同在实际应用中的案例和注意事项五、总结《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对我国保险行业的影响和意义正文:《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是我国财政部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而制定的。
这一准则的制定,旨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规范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以改进我国保险行业的相关会计实务。
保险合同,是指企业(合同签发人)与保单持有人约定,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并因此承担源于保单持有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
保险事项,是指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产生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未来事项。
保险风险,是指从保单持有人转移至合同签发人的除金融风险之外的风险。
在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列报方面,本准则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条款判断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并对承担了保险风险的合同进行相应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同时,对于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还需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进行处理。
在实际应用中,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列报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例如,对于保险人签发的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合同,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此外,还需要注意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情况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实施,对我国保险行业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它有助于提高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规范性,提升保险行业的财务报告质量,增强市场透明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保险人的经营效率,降低经营风险,推动保险行业的转型升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实施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实施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一项会计准则,规范了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为企业在保险业务中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该准则的实施时间是在2021年1月1日。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险业务是其重要的经营活动之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保险公司在核算保险业务时能够遵循一致的会计原则。
这对于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提升财务透明度非常重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合同的确认:保险公司应根据准则的规定,结合具体的合同条款和保单的内容,判断是否满足确认为保险合同的条件。
保险合同满足一定的可辨认性、合同价值相当、交换条件明确等要求时,才能进行确认。
2. 保险合同责任的计量: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条款和保单内容,计量对于未到来的损益的影响。
其中,保险责任的计量可能涉及保险金责任准备金的计提,以及对预计未决赔款和退保金的估计。
3. 保险合同现金流量的计量:保险公司应在合同签订时确定保险合同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并通过折现计算确定合同现值。
此外,在合同期间还需要对现金流量进行监控和调整,以反映实际情况。
4. 保险合同资产和负债的表述:保险公司应根据准则的规定,将与保险合同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明确地表述于财务报表中。
其中,保险合同资产可能包括保险公司持有的金融工具,保险合同负债则可能包括保险赔款准备金、退保金准备金等。
5. 保险合同费用的核算:保险公司应将与保险业务相关的费用,按照相关准则核算并在适当的时期进行确认。
其中,可能包括营销费用、手续费等。
除以上几个方面外,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还对保险合同终止时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提升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同时也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了更可靠的财务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样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样本首先,什么是原保险合同样本?原保险合同样本是指保险公司向潜在投保人提供的一份合同样本,用于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责任与义务、保费等内容。
该样本通常由保险公司准备,通过销售渠道分发给潜在投保人。
原保险合同样本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实际保险合同的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企业在会计处理原保险合同样本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销售情况确认收入,并按照收入的实现和可能性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通过原保险合同样本销售的保险产品,企业可以按照收到保费的金额确认收入,或者根据保单的有效期和可能产生的责任进行确认。
二、成本确认原则。
企业应当将与销售原保险合同样本相关的成本按照与收入的实现和可能性相匹配的标准进行确认。
这些成本包括制作样本的费用、分发样本的费用、人工销售费用等。
三、会计核算和披露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实质经济事项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
对于原保险合同样本销售产生的投资收益或损失,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同时做好合理的风险提示,以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会计处理原保险合同样本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和资金使用的实际需求,合理选择会计政策和估计依据,并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和披露。
最后,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的颁布和实施,为企业在会计处理原保险合同样本时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该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披露,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控制,明确责任分工,提高会计处理原保险合同样本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从而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准则适用的范围是(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准则适用的范围是( )【原创版】目录1.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2.保险合同的定义和内容3.适用范围的具体情况4.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况5.小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正文一、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主要适用于企业与保单持有人约定的保险合同,当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企业承担源于保单持有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
这类合同涉及的保险事项包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产生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未来事项,以及保险风险从保单持有人转移至合同签发人的除金融风险之外的风险。
二、保险合同的定义和内容保险合同是企业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约定的合同,当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企业承担源于保单持有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等。
三、适用范围的具体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保险合同签发人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2.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事项产生的保险风险;3.保险风险从保单持有人转移至合同签发人的风险。
四、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况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然而,以下三类小企业除外: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五、小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当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交易或事项未在准则中规范时,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时,应当从次年 1 月 1 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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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签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 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侧第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一)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硕确定,
(二)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第九条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很益。
第四章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第十条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贵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南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南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
未决赔救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己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侧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侧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准备金。
第十五条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相关未到期南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报益.
第五章原保险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原保险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险合同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原保险合同成本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赔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
赔付成本包括保险人支付的赔款、给付,以及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费用.
第十七条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确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保险人应当在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贵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十九条保险人按照充足性测试补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处置损余物资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损余物资帐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应收代位追偿款,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一)与该代位追偿款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第六章列报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
(四)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保费收入;
(二)退保费;
(三)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四)已赚保费;
(五)手续费支出;
(六)赔付成本;
(七)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八)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九)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代位追偿款的有关情况.
(二)损余物资的有关情况.
(三)各项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四)提取各项准备金及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