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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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御规划与组织实施第三章监测与预报预警第四章人工影响天气与雷电灾害防御第五章设施建设与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雪)、雷电、寒潮、大风、干旱、大雾、高温、低温、龙卷风、冰雹、霜冻、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及海事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方气象事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增加资金的投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苏水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落实。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3月18日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行蓄滞洪区是流域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区内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流域防洪保安,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和生态湿地蓄洪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以及国家蓄滞洪区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严格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协调流域防洪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着力保护行蓄滞洪功能与生态保护功能,因地制宜的安排好群众生产生活,确保流域防洪安全,确保行蓄滞洪区人民生命安全,促进行蓄滞洪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滨水空间生态修复,为安全江苏、美丽江苏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流域防洪规划,优化行蓄滞洪区布局,明确行蓄滞洪功能要求,实施行蓄滞洪工程建设,确保行蓄滞洪区有效运用。

——因地制宜、分类管理。

根据各行蓄滞洪区洪水特点、风险特性、安全状况和开发利用状态,推进行蓄滞洪区分类分区管理,明确分类分区管控要求,实施居民迁建,制定防御洪水风险预案,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防洪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2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防洪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2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防洪规划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防洪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水利厅《关于报批〈江苏省防洪规划〉的请示》(苏水计〔2010〕7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江苏省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同意《规划》提出的全省防洪排涝目标任务、主要工程布局和防灾减灾措施,请认真组织实施。

到2020年,长江干流和太湖流域防洪标准全面达到50年一遇以上,洪泽湖及淮河下游流域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沂沭泗流域防洪标准全面达到50年一遇,城市防洪标准达到规划设防标准。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力度,加强河湖工程维护管理,切实提高流域、区域、城市防洪排涝标准。

在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发展、产业布局、资源开发中,要依法执行防洪影响评价制度,同步规划建设防洪排涝设施,确保防洪保安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

三、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坚持“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方针,坚持“流域与区域统筹、左右岸兼顾、上下游协调、城乡一体、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结合”的原则,不断巩固和完善防洪减灾体系,全面提升我省水利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编制区域和城市防洪规划,推进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开展涉水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土资源开发等活动,都应符合防洪规划要求。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要求,统筹推进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一市、一县范围内的防洪排涝工程,原则上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流域和跨市跨县(市)的区域骨干防洪排涝工程,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市、县共同建设。

江苏省政府关于南京城市防洪规划(2013-2030)的批复-苏政复〔2015〕38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南京城市防洪规划(2013-2030)的批复-苏政复〔2015〕38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南京城市防洪规划(2013-2030)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南京城市防洪规划(2013-2030)的批复苏政复〔2015〕38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批准〈南京城市防洪规划(2013-2030)〉的请示》(宁政发〔2015〕66号)收悉。

经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组织编制的《南京城市防洪规划(2013-2030)》(以下简称《规划》)。

南京地处长江、水阳江、秦淮河、滁河下游,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和江苏省会城市,也是全国重点防洪城市,加强城市防洪工作尤为重要。

经过多年建设,南京城市防洪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但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城区规模扩大,迫切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确保防洪安全。

望你市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切实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同意《规划》提出的目标内容。

《规划》以南京市“一主三副”中心城区为重点保护对象,兼顾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新城的防洪需求,规划总面积974平方公里。

到2030年,中心城区防洪标准主城区达到200年一遇,副城区达到100年一遇,新城达到50-100年一遇;山洪防治标准主城区达到50年一遇,副城区与新城达到20年一遇;城市河道及泵站排涝标准达到20年一遇,特别重要地区达到50年一遇。

三、《规划》实施要秉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治水理念,按照“蓄泄兼筹、洪涝兼治、引排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统筹协调流域防洪与城市防洪、城市防洪与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着力加强城市防洪治涝工程建设,强化防洪管理,推进城市低影响开发,完善防洪减灾体系,全面提升城市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0•【字号】苏政办发〔2022〕66号•【施行日期】202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7月5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20日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2.2 联防指挥部2.3 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2.4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2.5 专家库3 监测预报、预警和预备3.1 监测预报3.2 预警3.3 预备4 应急响应4.1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4.2 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4.3 综合研判4.4 应急响应行动4.5 应急响应措施4.6 信息报告和发布4.7 社会动员和参与4.8 应急响应变更与终止5 保障措施5.1 组织保障5.2 资金保障5.3 物资保障5.4 队伍保障5.5 技术保障5.6 信息保障5.7 交通保障5.8 供电保障5.9 治安保障6 善后工作6.1 灾后重建6.2 水毁修复6.3 物资补充6.4 行蓄洪区运用补偿6.5 征用补偿6.6 总结评估6.7 奖惩7 预案管理7.1 预案修订7.2 预案解释部门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做好洪涝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抗旱预案编制导则》《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7月29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9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6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江防洪工程,是指宣泄和抵御长江洪水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以下简称防洪工程)。

第三条市、沿江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不低于百年一遇防洪标准建设防洪工程,推进标准化、精细化和数字化管理,全面提升防洪能力。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5•【字号】苏政发[2002]86号•【施行日期】200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苏政发[2002]86号2002年7月15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城市防洪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年来,各地在抓好流域防洪工程建设的同时,着手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全省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进展不快,多数大中城市的防洪标准偏低,排涝能力不足,已成为我省防洪减灾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与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要求不相适应。

为加强我省城市防洪工程的规划与建设,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全省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分期实施,依托流域、区域防洪工程,构筑城市防洪体系,实行治理、开发、保护、管理并重,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途径,提高城市抵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各地在继续抓好既定流域性、区域性防洪工程和水资源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根据国家制定颁发的城市防洪标准和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从当地的实际出发,抓紧编制完成城市防洪规划。

省辖市总体防洪规划标准为:到2010年,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四市城市中心区达到200年一遇以上,其他省辖市城市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2002年起,开始实施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力争到“十五”期末基本建成城市防洪主要工程,初步形成全省大中城市防洪工程体系,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市城市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以上,其他省辖市城市达到50年一遇以上。

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9.05.10•【文号】水政法[1999]231号•【施行日期】1999.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各流域机构:为加强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和辽河、太湖等七大流域的防洪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第六十四条“除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见附件1)在以下指定范围内决定《防洪法》第七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1、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而未经其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的。

2、在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治导线的河道上,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3、在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河段(见附件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采砂、采金、取土、垦殖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3)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4)围湖造地、擅自围垦河道。

4、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范围内,违反河口整治规划围海造地的。

江苏省防洪规划同意书

江苏省防洪规划同意书

江苏省防洪规划同意书
申请书
编号:()字申〔〕第号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水利厅印制
填表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填写本表。

二、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三、“申请单位(个人)”,已成立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的应填写建设管理单位名称,尚未成立建设管理单位的填写主管部门名称。

四、“法定代表人”栏中,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五、“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六、本书一式六份。

一份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份送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份送项目审批部门作为审批项目依据;一份送建设项目实施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送建设项目实施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留本单位(个人)作为实施依据。

需转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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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的,还应增加相应的份数。

七、申请人对审查意见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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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页。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7.06.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的说明——1997年6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水利部部长钮茂生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作如下说明:我国是一个多暴雨洪水的国家,历史上洪水为患十分严重。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防洪工作,对江河进行了大规模的治理,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等行政法规和文件,对规范和促进防洪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的不断增长、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防洪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一)防洪规划没有很好落实,突出表现为不重视编制防洪规划,对防洪缺乏统一考虑;不严格执行防洪规划,侵占防洪规划中确定的防洪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影响防洪综合效益的发挥。

(二)对随意占用河道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管理手段,河道防护和防洪工程设施保护亟待加强。

一些跨河、穿河、临河工程设施的建设占用河道不按规定审批,忽视防洪需要,一些地方甚至在河道内修建工厂和住宅,在河堤上建房屋,严重影响行洪;河道、湖泊淤积严重,泄洪、蓄洪能力锐减,致使汛期行洪不畅,加重了汛情。

(三)防洪工程的防洪标准偏低,抵御洪灾能力较差。

不少防洪工程老化失修,无力更新改造,防洪能力降低,紧急情况下难以启用,问题相当严重。

据1995年底统计,全国受洪水威胁的611个城市中,有422个城市防洪工程的防洪能力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缺乏有效管理。

蓄滞洪区内的人口控制、安全工程的建设、蓄滞洪后的补偿、救济制度缺乏法律约束,一些单位在蓄滞洪区内随意进行建设,甚至将工厂、居民点建在行洪道内,加重了蓄滞洪区启用的代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苏水规[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09〕2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赵立梅电话:************邮箱:*********************.cn附件:《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河流入海口、蓄滞洪区的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内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堤防(含海堤)、河道(含航道)、拦河闸坝(含航运枢纽工程)、引(调、提)水工程、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省、市(设区的市,下同)、县(含区、县级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江苏省防洪条例

江苏省防洪条例

江苏省防洪条例【法规类别】防汛抗旱【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6.18【实施日期】1999.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防洪条例》的决定(2010)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江苏省防洪条例(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一切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动员一切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四条防洪经费按照各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筹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

在防洪和抗洪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有功人员,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有关的防洪排涝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体防洪管理职责。

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流域和区域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本省境内长江、淮河、沂沭泗、太湖、洪泽湖、滁河、青弋水阳江等流域性干河和省际边界河道、湖泊及其周边地区的具体防洪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江苏省防洪条例(2021年)

江苏省防洪条例(2021年)

江苏省防洪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江苏省防洪条例(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防洪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章防汛抗洪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境内一切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动员一切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四条防洪经费按照各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筹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

在防汛抗洪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7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01.03.22【实施日期】2001.03.2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2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2001年3月22日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保证长江防洪工程完好和安全,保障本省沿江地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长江防洪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从事与防洪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江防洪工程的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江防洪工程,是指宣泄和抵御长江洪水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包括河道、堤防、防洪墙、治江护岸控导工程、沿江涵闸泵站以及水文测报、通讯报警、供电照明、机电设备、观测设施等。

第四条沿江地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水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长江防洪工程安全运行状况定期检查和监督,巩固提高长江防洪工程的防洪能力。

第五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长江防洪工程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机构除对所管辖的长江防洪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监测,做好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外,还可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职责:(一)初步审查在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各类建设项目对长江防洪的影响;参与审查有关长江开发利用规划;(二)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或者损坏长江防洪工程的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三)依法收取各项规费。

江苏省水利规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规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充分发挥规划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中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利规划的编制、协调、审查、审批、实施与监督等管理工作。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本省境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水利规划,包括流域或者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以及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水利发展规划。

第四条经批准的水利规划是规范水事活动、管理涉水事务、编制与实施水利建设(项目)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利规划管理工作。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批)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规划组织与协调第六条除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按国家规定执行外,本省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水利综合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

水利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各类水利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经商定,也可以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由相关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第七条对涉及其它部门或者不同行业的水利规划,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行业编制或者与相关行业共同编制。

会同或者共同编制的组织形式,应当在规划任务书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上位规划指导下位规划,下位规划服从上位规划。

水利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相关行业规划相协调。

2014.12.9江苏省城市防洪规划编制若干技术要点

2014.12.9江苏省城市防洪规划编制若干技术要点
中央、省政府、部门重视城市防洪工作。
《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1〕649号) 《关于转发水利部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水计〔2012〕2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排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52号) 《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20号) 《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排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苏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人水和谐 适度超前、科学发展 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突出重点、讲求效益 强化管理、提升能力
规划水平年
规划近期水平年与规划基准年相距一般5~10年,远 期水平年与基准年相距一般15~20年。
近期水平年:2020年 期水平年:2030年
成果体系
《××市城市防洪规划文本》 《××市城市防洪规划报告说明书》 水文水利计算、重大工程布局研究等
规划范围
科学划定城市防洪规划范围与分析研究范围。
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包括城市建成区、规划建设区,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中明确规定的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总体规 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是城市和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应作为城市 防洪重点规划范围。考虑到城市防洪包围和外排涝水与城市以外范围相 互影响,可将城市防洪规划范围以外的直接为城市防洪服务的相关工程 纳入规划。
流域洪水 区域洪水 山洪 海潮 涝水
城市洪涝类型划分
流域洪水
流域分水线明显、地面坡度和地形起伏较大、集水 面积较大的暴雨径流定义为流域洪水。汇集流域洪 水的河网分布呈树枝状,具有明显的干流河道,汛 期水位变幅大,中下游河道一般设有堤防。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6年9月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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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8-12-2
第一条为了保障防洪规划的执行,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保证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安全运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荡滩、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防洪工程、水电站、船闸及其引航道和其他各类水工程(以下统称水工程)。

第三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区域除涝规划、湖泊保护规划和河道水系规划等与防洪有关的规划(以下统称“防洪规划”),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防洪规划同意书》。

未取得《防洪规划同意书》,或者虽已取得《防洪规划同意书》,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方案与《防洪规划同意书》内容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四条《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按照申报、审查、签发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先填写《防洪规划同意书》的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缘由与建设依据;
(二)工程位置、规模、任务、总体部署、防洪标准,实施计划;
(三)工程建设与所在河湖地区防洪、除涝、水系安排的关系;
(四)工程建设和运行调度方式对防洪、除涝的影响分析;
(五)洪水负面影响的减免措施和防洪自保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实施计划;
(六)附图:工程位置图、工程总体布置图、各种设计运行条件下工程对上下游水位等影响示意图、工程对河道防洪影响示意图、减免洪水负面影响所采取工程措施示意图等;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申请书》填写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的权限将《申请书》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机
关应当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程建设单位对申请报告书进行补充和修订的内容。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受理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书》的受理部门一致的,《申请书》在办理项目报审手续时一并报送;受理建设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高于《申请书》的受理部门的,《申请书》应当由项目受理部门受理。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和水利规范性文件;
(二)工程建设方案、实施安排、运用方式是否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三)工程在不同设计和运行条件下,对上下游、左右岸防洪除涝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四)设计标准和不同洪涝水情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以及所采取的避洪方案的可行性与可靠性;
(五)水库是否按照防洪规划要求设计防洪库容;
(六)减免负面影响所采取的补偿措施的可行性与可靠性;
(七)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对下列建设项目,审查机关应当先组织专家对该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与保护和防洪的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一)在近期尚未重新编制规划或者规划还未经批准的江河、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未列入规划或规划未明确的水工程;
(三)虽已列入规划,但与规划事项有较大变更的水工程。

第九条《防洪规划同意书》实行分级签署制度。

在本办法附录所列的河道、湖泊、水库及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水工程,其《防洪规划同意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国家确定的江河重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其《防洪规划同意书》由水利部或者其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签署。

在其他河道、湖泊、水库上建设的水工程,其《防洪规划同意书》由设区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的权限签署,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书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同意兴建的,签发《防洪规划同意书》;不同意兴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二十个工作日
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属于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书》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审手续时一并受理的,《防洪规划同意书》随同基本建设程序一并办理。

第十一条《防洪规划同意书》应当包括批准的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与防洪有关的工程布置、防洪标准和采取的防洪避洪方案、水库应当留出的防洪库容、工程调度运用方式以及对防洪的负面影响需要采取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等主要意见。

《防洪规划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建成后的运用调度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报送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防洪规划同意书》,作为计划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前置条件。

计划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如对《防洪规划同意书》同意的建设地点、水工程规模、总体布局、防洪避洪方案等作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

《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签署后5年内,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计划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批准(核准)的,《防洪规划同意书》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水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附具水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办理开工手续。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的地点、规模、布局、防洪避洪方案等《防洪规划同意书》签署同意的内容,不得兴建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以外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

设计、施工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建设方案等事项作较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防洪规划同意书》。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是否按照《防洪规划同意书》要求建设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

对未按照《防洪规划同意书》或者经审核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防洪安全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当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有《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签署《防洪规划同意书》的;
(二)违反审批权限签署《防洪规划同意书》的;
(三)对未取得《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的;
(四)对与《防洪规划同意书》不相符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
河道:
长江、淮河、沂河、新沂河、总沭河、邳苍分洪道、新沭河、京杭大运河(包括高水河)、徐洪河、怀洪新河、苏北灌溉总渠、淮沭新河(包括二河)、废黄河(杨庄闸以下)、淮河入江水道、淮河入海水道、通榆河、泰东河、泰州引江河、太浦河、望虞河、滁河(含马汊河)、秦淮河海堤、新通扬运河(泰东河口以西)、三阳河、潼河,以及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

湖泊:
微山湖、骆马湖、洪泽湖、太湖、里下河湖泊湖荡、白马湖、宝应湖、高邮湖、邵伯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

水库:
横山水库、沙河水库、大溪水库、安峰山水库、小塔山水库、石梁河水库。

蓄滞洪区:
黄墩湖滞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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