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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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芜政[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的通知(芜政〔2010〕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城乡规划准确、顺利实施,严格查处违反城乡规划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第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是指:(一)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的;(二)擅自改变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的;(三)擅自改变建筑平面尺寸、定位和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的;(四)擅自改变建筑立面、色彩和外墙材质的;(五)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的;(六)未按规划审批要求配套建设公共设施的;(七)其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性开发项目,实际容积率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改正,并按前条规定处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和《芜湖市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城市规划主要内容有空间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化植被和水体规划等内容。

那么你对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了解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城市规划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增强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维护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的城市规划公示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公示工作,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公示,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市规划公示中的公众意见应作为修改、完善和审批、实施城市规划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规划公示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公示工作。

第四条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公示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公示分为审批前公示和审批后公告两个阶段。

第六条城市规划审批前公示,应印制征求意见表,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满,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公众意见汇总表应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同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第七条下列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应进行批前公示:(一)城镇体系规划;(二)城市总体规划;(三)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四)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五)城市分区规划;(六)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七)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城镇体系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

图纸主要为:城镇体系现状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空间划分与管制图、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图、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区域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等。

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

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

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本规划为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芜湖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与芜湖市中心城区规划两大部分内容。

本规划的期限为2006~2020年。

第一部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一、区域协调发展规划1、芜湖市区域定位目标为泛长三角城市群中资源环境优越的大型综合性城市、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皖江城镇带核心城市。

2、芜湖市在东向发展中的战略总体目标使“长三角”成为芜湖市的四个“依托中心”:产业升级的依托中心、招商引资的依托中心、科技人才的依托中心、接轨国际的依托中心;使芜湖市成为“长三角”五个重要的“基地”:重化工业基地、先进加工制造业基地、科研成果创新转化基地、绿色食品供应基地和休闲度假基地。

二、市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第一阶段:2006~2010年,GDP年增长率为17%,2010年GDP达1000亿元,人均GDP 超过5000美元,城镇化水平达64%。

第二阶段:2011~2020年,GDP年增长率为13.4%,2020年GDP达3500亿元左右,人均GDP超过13000美元,城镇化水平超过80%,在全省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三、市域城镇化水平目标到2010年,市域人口达到29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64%;到2020年,市域人口达357万人,城镇化水平达80%;规划期内,城镇化水平平均每年提高1.70个百分点。

四、市域空间利用与空间管制根据自然生态约束与经济开发支撑单元评价,将芜湖市域划分为四类地区,即适宜开发一类(优化开发)、适宜开发二类(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开发功能区。

五、市域经济功能片区划分市域经济功能片区划分为“一带、一环、一主、一副”。

1、“一带”即沿江经济带,重点发展电能、船舶、汽车、建材、造纸、化工等产业。

2、“一环”即环形生态廊带,以都市农业、生态林业、水产养殖为主导产业,大力发展各类观光休闲与生态旅游,适度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城乡规划公开公示是指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将城乡规划方案、项目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公开,供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和建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城乡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公开公示规定的出台,旨在建立透明、公正、公平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公众对城市建设的监督作用,提高城市规划实施的科学参与度和公众满意度。

首先,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主体是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方案和项目计划时,必须依法规定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公示范围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用地规模、地理位置、投资金额、建设内容等。

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公示窗口,并在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上进行公示,确保公示信息的公开透明。

其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对象是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包括城市居民、农民和非政府组织等各个群体。

公示的信息应当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呈现,便于公众参与和理解。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举办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升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再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包括城乡规划方案和项目计划。

城乡规划方案是城市发展的总体蓝图,包括城市的发展方向、总体规模、功能布局、用地分配等。

而项目计划则是根据城乡规划方案,具体规划的每一个项目。

公示方案和计划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介绍城市发展的目标和具体实施步骤,并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城市发展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需求。

最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时间应当合理安排。

公示时间应当足够长,确保公众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反馈。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以确保公众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和参与。

此外,政府部门还应当将公示信息保存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备查,以便后续查询和监督。

总之,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对于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其实质是增加政策决策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参与的能力和素质,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政府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公示义务,落实公示原则,促使城乡规划过程更加开放、民主和科学。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规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及其修改的批后公布,实施规划许可的批后公告和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布等,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方式: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及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的批前公示和听证会、论证会等。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指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行政行为中依法应当公开公示的信息。

第三条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应当遵循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公开公示,提高公众参与水平,推动廉政风险防控。

第四条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修改的城乡规划的公开公示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由负责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可在项目现场、展示厅进行,也可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或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方便利害关系人知晓。

每种方式均应当注明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应当至少采用政府网站公示和展示厅公示,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前还应当在所在地块的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现场公示或政府网站公示。

有关建设项目许可、审批及其变更的公开公示应当至少采用现场公示和政府网站公示。

城乡规划公示规章制度

城乡规划公示规章制度

城乡规划公示规章制度一、总则城乡规划公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将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定、实施等活动公开向社会公告的行为。

是确保城乡规划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公示内容1. 市规划局应当在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设立城乡规划公示栏,公示符合法律法规的城乡规划文件。

2. 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编制、修改、审定的城乡规划文本及相关报批文件;(2)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用地控制指标等有关规划信息;(3)征地拆迁范围和征地拆迁方案;(4)城市、乡镇建设工程招标、审批等有关文件;(5)市政府颁布的其他规划文件。

三、公示时限1. 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定、实施等活动应当在符合程序的前提下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2. 公示期间,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可就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市规划局应当认真研究审议,并及时回复。

四、公示程序1. 公示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市规划局依据相关规定将城乡规划文件公示在城乡规划公示栏;(2)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就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3)市规划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公示期间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和分析;(4)市规划局汇总并整理意见和建议,形成意见反馈报告;(5)市规划局将意见反馈报告公示在城乡规划公示栏。

五、公示效力1. 城乡规划公示是城乡规划文本的正式公布,具有法律效力。

2. 市政府、市规划局应当依据公示内容制定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方案,确保规划内容的落实和执行。

六、违反规定处理1. 对未按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市规划局应当责令整改,并公开批评。

2. 对违反规划文件内容的城市建设行为,市规划局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恢复原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监督机制1. 市人大、市政府、市规划局等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公示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城乡规划公示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2. 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渠道监督城乡规划公示工作,依法维护城市建设规划秩序。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目录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目录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目录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芜政秘〔2020〕96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目录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2019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3件。

2019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67件继续实施,104件废止和失效。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有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情形的,或者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即将期满的,实施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清理程序。

附件:1.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目录2.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12月16 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目录(截至2020年12月15日)附件2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芜湖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2.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第51号)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四)的决定(市政府令第53号)4.芜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5号)5.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6号)6.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7.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11〕53号)8.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11〕54号)9.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芜政〔2011〕73号)10.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11〕77号)11.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2011〕87号)12.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芜政〔2011〕95号)13.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2011〕100号)1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芜政〔2012〕1号)15.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2012〕13号)16.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2012〕19号)17.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2012〕20号)18.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地表水域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12〕34号)19.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芜政〔2012〕99号)20.芜湖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芜政〔2013〕40号)21.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芜政〔2013〕45号)22.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和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芜政〔2013〕51号)2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芜政〔2013〕105号)2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芜政〔2013〕118号)25.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 年)的通知(芜政〔2014〕19号)26.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芜政〔2014〕24号)27.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芜政〔2014〕30号)28.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的通知(芜政〔2014〕53号)29.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芜政〔2014〕54号)30.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2014〕70号)31.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15〕23号)32.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芜政〔2015〕37号)3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芜政〔2015〕50号)3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实施意见(芜政〔2015〕58号)35.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芜政〔2015〕60号)36.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2015〕76号)37.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芜政〔2015〕77号)38.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芜政〔2015〕91号)39.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芜政〔2015〕102号)40.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芜政〔2015〕108号)41.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15〕110号)4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1〕45 号)4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大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意见(芜政办〔2011〕33号)4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2〕17号)45.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3〕20号)46.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3〕24号)47.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3〕26号)48.关于完善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双向约束”机制的规定芜湖市市区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置办法(芜政办〔2013〕30号中第二、四个文件)49.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生态强市实施行动计划的通知(芜政办〔2014〕3号)50.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4〕12号)51.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4〕20号)5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4〕24号)5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芜湖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4〕26号)5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芜政办〔2014〕34号)55.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4〕37号)56.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15〕104号)57.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5〕1号)58.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5〕14号)59.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5〕18号)60.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5〕29号)61.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5〕31号)62.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芜政〔2016〕1号)6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芜政〔2016〕4号)6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2016〕8号)65.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现代职教体系打造职教名城的实施意见(芜政〔2016〕10号)66.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2016〕11号)67.芜湖市地名管理办法(芜政〔2016〕20号)68.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芜政〔2016〕25号)69.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芜政〔2016〕27号)70.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芜政〔2016〕28号)71.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补短板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的实施意见(芜政〔2016〕73号)72.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芜政〔2016〕74号)7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2016〕75号)7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去杠杆防风险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2016〕76号)75.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芜政〔2016〕77号)76.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芜政〔2016〕78号)77.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芜政〔2016〕84号)78.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芜政〔2016〕85号)79.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事项的通知(芜政〔2016〕86号)80.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2016〕88号)81.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16〕99号)82.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芜政〔2016〕103号)8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脱贫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2016〕105号)8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2016〕109号)85.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芜政〔2016〕118号)86.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2016〕119号)87.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6〕1号)88.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6〕4号)89.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6号)90.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7号)91.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6〕8号)9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9号)9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6〕10号)9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12号)95.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6〕14号)96.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区位类别的通知(芜政办〔2016〕16号)97.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17号)98.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6〕19号)99.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人力资源产业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6〕23号)100.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6〕25号)101.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芜政办〔2016〕29号)10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6〕30号)10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6〕31号)10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开展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行动的意见(芜政办〔2016〕32号)105.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速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6〕33号)106.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6〕34号)107.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芜政办〔2016〕35号)108.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保兜底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6〕36号)109.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39号)110.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安徽省“十三五”物流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6〕41号)111.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6〕43号)11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45号)11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6〕48号)11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49号)115.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50号)116.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本级财政资金追加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52号)117.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芜政办〔2016〕53号)118.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6〕54号)119.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标准地名使用通知(芜政办秘〔2016〕41号)120.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单位关于加快校园足球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47号)121.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淘汰黄标车的通告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52号)12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62号)12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78号)12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业及仓储配送项目用地规模预核定工作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86号)125.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公众参与调查征集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99号)126.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通“芜湖12345”微信平台行政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117号)127.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129号)128.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气管道管理工作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134号)129.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住房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161号)130.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166号)131.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169号)13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182号)13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芜政办秘〔2016〕183号)13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推广使用全密闭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203号)135.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程序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204号)136.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港口岸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209号)137.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221号)138.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区道路弱电干线整治入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222号)139.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252号)140.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259号)141.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芜湖市加快推进高速宽带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芜政办秘〔2016〕261号)14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262号)143.芜湖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意见的通知(芜政秘〔2016〕55号)14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三板企业定增的实施意见(芜政秘〔2016〕56号)145.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16〕59号)146.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秘〔2016〕95号)147.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通知(芜政秘〔2016〕263号)148.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实施意见(芜政〔2017〕12号)149.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政府系统重点领域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芜政〔2017〕14号)150.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芜政〔2017〕17号)151.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芜政〔2017〕23号)152.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芜政〔2017〕24号)15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芜政〔2017〕32号)15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实施意见(芜政〔2017〕45号)155.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芜政〔2017〕50号)156.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芜政〔2020〕27号)157.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1年)的通知(芜政〔2017〕69号)158.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市建设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2017〕71号)159.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芜政〔2017〕72号)160.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民生工作的贯彻意见(芜政〔2017〕83号)161.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2017〕87号)162.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芜政〔2017〕88号)16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芜政〔2017〕89号)16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2017〕90号)165.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17〕1号)166.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7〕2号)167.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芜政办〔2017〕4号)168.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5号)169.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推广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7〕7号)170.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芜政办〔2017〕8号)171.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0号)17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1号)17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7年版)的通知(芜政办〔2017〕12号)17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芜政办〔2017〕13号)175.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全覆盖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6号)176.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对外借款和担保的管理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7〕17号)177.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7〕18号)178.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7〕19号)179.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芜政办〔2017〕27号)180.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28号)181.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芜湖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暂行)(芜政办〔2017〕29号)18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芜湖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7〕31号)18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区新建道路命名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7〕32号)18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芜政办〔2017〕35号)185.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工作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芜政办〔2017〕36号)186.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7〕37号)187.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芜政〔2016〕87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芜政〔2016〕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已经2016年6月17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日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等顺利实施,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为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提供规划管理依据,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芜湖市城乡规划管理实际,特制定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控规通则)。

1.2 编制依据控规通则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等为编制依据,衔接各专业规划中的设施配建要求。

1.3 适用范围芜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的规划管理和各项工程设计和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控规通则。

1.4 控规体系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两部分组成。

控规通则是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的一般性通用管理规定;地块图则是明确各地块的使用性质、控制指标、配套设施等具体规划建设要求的管理规定。

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经依法审批并公示后,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对于已组织编制地块图则的,地块相关控制指标以地块图则中确定的指标为准,未编制地块图则的地块,按本通则规定合理确定。

芜湖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芜湖市政府令第50号

芜湖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芜湖市政府令第50号

芜湖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芜湖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11月11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2年11月28日芜湖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加强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皖政秘[2008]175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皖政秘〔2008〕175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芜政〔2008〕20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芜湖市是长江中下游地区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和先进制造业基地,滨江特色旅游城市。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参与泛长三角地区产业分工,认真抓好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注重与马鞍山等周边城市在空间资源优化配置、重要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等方面协调发展,逐步把芜湖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科学引导城市空间布局。

要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严格空间管制,实行城乡规划统一管理。

要进一步优化主城区“带状组团式”的结构形态,明确城市各组团的功能定位,优化用地布局。

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有重点地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加强小城镇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的市域城镇体系。

四、合理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人口控制在19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95平方公里以内。

要根据芜湖市环境、资源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重视集约和节约利用建设用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

要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使用长江岸线,建立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相协调的对外交通运输体系,完善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局:2010年12月1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XXX实施,对于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贯彻实施好《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总结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的作用与地位,突出了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属性;强调了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了城乡规划对城乡各项建设的指导与调控;细化了城乡规划制定、审批和修改程序,规范了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建立了完善的监督与约束体系,明确了城乡规划的责任关系;提出了具有安徽特色的规划管理要求,顺应了安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条例》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依据,《条例》的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保障和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与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制定实施的意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5]89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5]89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2.02施行日期2005.12.10文号芜政[2005]89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5〕89号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控制老城区建设规模,合理发展近郊城镇和建制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公示

《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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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9
《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公示--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 芜湖市城乡规划局主办
芜湖因水而兴,规划 “以山为骨、以水为脉”,建设拥江魅力都市。江北新城商务文化核心区、江南城区现代服务核心区及龙湖都市生 态休闲区遥相呼应,两江三城共同构建水清山秀、宜居宜业的大芜湖。
按照国家、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总体部署,建设经济实力雄厚、创新活力迸发、生态环境优美、城市功能完善、文化繁荣发 展、社会和谐有序的现代化大都市。到2030年左右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机制完全建立,全面实现现代化。
3、城市规划策略 (1)区域联动芜马同城,打造安徽省域核心 积极构建宁合芜城市群,与南京“战略合作”、与合肥“并进引领”。加快推动芜马都市圈建设,与合肥都市圈共同实现安徽省双核引 领目标。 (2)自主创新加速转型,确立核心竞争优势 坚持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努力构建具有自主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壮大四大支柱产业,加快培育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优先发展五大服务业。努力打造区域金融中心、贸易物流中心和文化旅游中心。 (3)提升江南舞动江北,开启都市跨越篇章 坚持组团发展与产城融合理念,举全市之力,加快实施跨江发展,形成城市两岸共同繁荣的拥江发展格局。突出综合集聚、高端引领, 完善城市各组团服务配套功能,打造宜居宜业宜游城市。 (4)江湖溢彩山水同城,建设拥江活力之城 凸显“山水”、“文化”特色,本着显山露水的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建设拥江魅力都市。大力推动文化产业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 提升文化软实力,着力打造皖江明珠、创新之城。 4、城市发展规模 (1)人口规模 2030年市域总人口530万左右,城镇人口450.5万左右,城镇化水平85%。市区(不含江北集中区,下同)城镇人口290万。 (2)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2030年市域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28平方公里,市区城镇建设用地350平方公里。 三、区域协调措施 1、构建宁合芜城市群 坚持“区域联动、组群发展”思路。按照长三角城镇体系规划要求,与南京“战略合作”,与合肥“并进引领”,积极构建宁合芜城市 群。 2、打造芜马都市圈 整合城际铁路系统,协调跨江通道的建设与跨江交通系统的网络化,促进芜马都市圈内交通设施的共建共享。整合芜湖、马鞍山的比较 优势,强调品牌创新,突出自主品牌汽车和精品钢产业优势,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长江中下游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 中心。 四、市域城镇体系 1、规划思路 按照市域一体、城乡统筹的思路,坚持“三个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两个延伸”(基 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六个一体化”(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产业发展一体化、基础设施一体化、社会事业一体 化、就业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生态环境建设一体化),着力打造生态城市,建设美丽乡村。 2、空间结构 市域空间结构规划为“两带两轴”,“两带”为北沿江城镇发展带和南沿江城镇发展带;“两轴”为合芜宣城镇发展主轴和滁黄城镇发 展次轴。构建“1、4、7”组团式市域空间架构,以市区为主城,四个县城为副城(无城、湾沚、繁阳和籍山),打造七个新市镇(白茆、 石涧、襄安、许镇、弋江、荻港和六郎)。 3、副城职能与规模 (1)无城 由现状无城和高沟组成。定位为高端装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市域西部综合型滨江生态宜居城市;2030年城镇人口约40~60万。 (2)湾沚 皖江城市群机械制造和加工业基地,市域东南部综合型滨水园林城市;2030年城镇人口约25~35万。 (3)繁阳 新材料和高端装备制造业基地,市域西南部综合型山水宜居城市;2030年城镇人口约20~30万。 (4)籍山 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市域南部综合型生态宜居城市;2030年城镇人口约25~35万。 4、产业布局 规划坚持“自主创新、转型升级”的产业发展理念。努力构建具有自主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445”现代产业体系:壮大四大支柱产业, 加快培育高端装备、光电光伏、新材料、智能家电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金融、现代物流、服务外包、文化创意和旅游五大服务 业;努力打造“区域金融中心、区域贸易物流中心、区域文化旅游中心”。 坚持“节约集约、腾笼换鸟、整合提升”原则,引领城市重要开发园区转型升级。将汽车及装备制造产业作为首位产业予以重点培育, 到2015年,力争将汽车及装备制造打造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销售收入达5000亿元级的大产业。 五、中心城区规划 1、空间结构 芜湖市中心城区城市空间结构为:“龙湖为心、两江三城”。 “龙湖为心”:以龙湖生态环境敏感区为自然本底,构筑城市生态绿核,同时作为城市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储备区域; “两江三城”:以长江、青弋江-漳河为轴线,形成“江南城区、龙湖新城和江北新城”三大主城区,实现两岸共同繁荣。 2、人口与用地规模 2030年芜湖中心城区城市人口290万人,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350平方公里。 3、景观文化特色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芜湖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芜湖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芜湖市城区土地定级与
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6.06
•【字号】芜政〔2018〕32号
•【施行日期】2018.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芜湖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
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体系,促进土地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验收意见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8〕783号)要求,《芜湖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编制完成,并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芜湖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
知》(芜政〔2014〕63号)同时废止。

2018年6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一、芜湖市城区土地级别范围表
二、芜湖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00101

《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00101

关于印发《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2009-12-31 来源:芜湖市城市规划局点击:481芜规字【2009】 172号机关各科室、各规划分局、各县规划局、市规划监察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编制和审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拟定了《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城乡规划局2009年第19次业务会议审议,并报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芜湖市城乡规划局2009年12月目录1 总则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3 居住用地4 公共服务设施5 工业用地6 城市绿地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7 公共开放空间8 建筑容量控制9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10 建筑间距控制要求11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12 建筑物的景观控制13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第三部分道路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14 道路交通设施15 市政公用设施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录B 计算规则1 总则1.0.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芜湖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1.0.4 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审批的规划方案,原则上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但涉及日照间距、建筑面积计算等需按照此技术规定执行。

1.0.5 如本技术规定依据的国家或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以新的标准执行。

1.0.6 本技术规定解释权属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1.0.7 本技术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规划方案公示的规定 (2)

规划方案公示的规定 (2)

规划方案公示的规定一、概述为了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透明、公开和民主,规划方案公示成为了必不可少的环节。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规划方案的公示应该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二、时间要求规划方案公示的时间应该在方案编制完成后尽可能更早地开始,并至少持续7天以上。

因为规划方案公示是一个公示整个社会的过程,为了反映公开、公正和民主的原则,时间限制无疑是最基本的要求之一。

三、规划范围规划范围应该明确、清晰、具体,并有必要进行可视化展现。

这不仅有利于参观者全面了解该区域的基本情况,还能够加深对规划内容的理解。

特别是在规划方案中关于城市级的规划需要在特定时间内公开。

四、信息披露规划方案公示是为了让所有愿意参加的公民都能够且足以了解规划方案的细节,因此,规划方案应该有清晰且具体的解释和详细的文本说明。

这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例如文字、数字、图片等多个维度的表现。

同时,在展示的过程中需要表达规划方案的主要想法,因此需要在展示示范区域之前对其实际意义进行一次讲解。

五、参与机制任何公民都可以参与规划方案的公示,但为了提高公示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规划部门还应该建立相应的参与机制,包括“网上留言”的渠道,和定期与市民召开专题会议。

公开的讨论和建议往往能够为规划方案的确定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观安排良好的参观安排,可以使得参观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足够全面地了解规划方案的背景和基本思路。

另外,注意因人流量,需要采取交通管理,维护公众的安全和秩序。

七、总结规划方案公示是城市规划的一个必要环节,是城市民主的重要表现。

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出详细的规定和操作程序,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最终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民主化、规范化,让市民更加参与和被动地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中。

规划方案公示的规定

规划方案公示的规定

规划方案公示的规定一、背景介绍规划方案公示是指将制定或修订好的城市、乡村等各类规划方案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征集的一项程序性工作。

规划方案公示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规划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二、规划方案公示的对象1.城市规划方案的公示对象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

2.乡村规划方案的公示对象包括:村庄总体规划、村庄环境整治规划、农田规划等。

3.特定区域规划方案的公示对象包括:经济开发区规划、旅游区规划、生态保护区规划等。

三、规划方案公示的程序规划方案公示的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公示范围的确定:根据规划方案的性质和影响范围,确定公示的对象范围。

2.公示材料的准备:将规划方案制定或修订的相关文档、图纸、报告书等整理成电子版和纸质版。

3.公示通知的发布:通过报纸、电视、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发布公示通知,明确公示的内容、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4.公示期限的确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规划方案的公示期限,一般为30天。

5.公示场所的设置:将规划方案公示材料在公共场所、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地方进行展示,以便公众查阅。

6.公众意见的征集:公示期间,接受公众对规划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

7.公示结果的反馈:公示期满后,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制定改进方案。

8.公示报告的撰写:根据公示结果和改进方案,编写公示报告,明确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回应。

四、规划方案公示的要求1.公示材料的易读性和准确性:公示材料应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展示规划方案的内容,避免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和图表。

2.公示通知的及时性和透明度:公示通知应提前足够的时间发布,确保公众有充分的时间了解规划方案的内容和进行意见征集。

3.公示场所的便捷性和开放性:公示场所应选择在公众常去的地方设置,方便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

4.公众意见的及时响应: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反馈和回应,公示报告中应明确回应每一条意见并给出相应处理措施。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县域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点布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县域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点布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县域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点布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8.30•【字号】芜政〔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县域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点布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7〕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县域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点布点规划管理办法》经2007年6月25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县域新农村居民点布点规划的编制第三章镇域新农村居民点布点规划的编制第四章规划的控制与实施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芜湖市县域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点布点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乡一体化的发展需要,改善县域农村居民点的生产、生活环境,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县域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点布点规划,在县域内进行居民住宅、村企、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点(以下简称新农村居民点),是指规划确定的农村村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第四条新农村居民点布点规划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强控与引导相结合,整治与新建相结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新农村居民点布点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新农村居民点布点规划管理工作,但属于强控区内的新农村居民点布点规划管理工作,由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县域新农村居民点布点规划的编制第七条县域新农村居民点布点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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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提高城乡规划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住建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1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及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应遵循合理、便民的原则,注重提高公众参与度。

第四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可采取下列方式:(一)项目现场公开公示,采用规划公告牌或现场张贴等方式;(二)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示;(三)本地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开公示;(四)规划展示馆等固定场所公开公示;(五)听证会、论证会、协调会、座谈走访等方式。

第六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掺加虚假信息或者主观意见,并注明公开公示的起止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项目现场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公示的内容应详实具体,报刊上公开公示的内容应简明扼要,主要以文字说明为主。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不得公开公示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公开公示第七条下列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应开展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一)城市(镇)总体规划;(二)乡规划、村庄规划;(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四)其他需要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的城乡规划。

第八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含规划编制的依据)和主要图纸等。

上报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对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九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可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应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在政府门户网站、规划展示馆等固定场所公示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应当自批准后20日内进行批后公布。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制定批后公布的内容应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至少应采取政府门户网站和规划展示馆等固定场所的方式。

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批前公示还应在属地的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方式可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知晓和参与。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批前公示时间应不少于30日。

采取政府门户网站和规划展示馆等固定场所方式进行批后公布的,批后公布时间应不少于30日。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废止或规划期限届满、被其他城乡规划所替代等原因而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第十五条下列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应开展批前公示:(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二)申请调整与利害关系人权益相关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部分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1、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轨道交通、铁路枢纽站、客运枢纽站、公交首末站、人行天桥、加油加气站、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公共厕所、变电站、配电站等重要公共设施;2、位于风景名胜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相邻建筑或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

本规定中提及的与利害关系人权益相关主要是指可能影响到利害关系人的经济利益、身体健康、人身安全等方面。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均应批后公布。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的批前公示主要内容:(一)新建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项目立案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等。

(二)改建、扩建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项目立案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改建、扩建前后方案对比图以及改建、扩建的原因、内容等。

(三)选址意见书: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用地性质、选址范围图、有关文字说明等。

(四)申请调整与利害关系人权益相关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调整前、调整后内容,调整原因、依据等。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的批后公布主要内容:(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有关文字说明等;(二)选址意见书: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用地性质、选址范围图、有关文字说明等;(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名称、用地位置、用地性质、有关文字说明等;(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发证日期、证书编号、有关文字说明等;(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发证日期、证书编号、有关文字说明等;(六)与利害关系人权益相关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调整:调整的原因、依据和主要内容等。

第十九条项目现场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公示的总平面图宜用合适大小的彩色示意图表示,并标注方向、用地面积和建设规模。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工程验线前,建设单位应完善规划公告牌设置。

第二十一条规划公告牌的内容应包括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发证日期、证书编号、规划范围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和拆除期限、设计效果图等。

第二十二条规划公告牌办理程序及日常管理:(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及时间制作并安装规划公告牌,并设置建设现场明显位置;(二)建设单位应负责规划公告牌的日常维护工作,保持其完好、清晰、安全,不得擅自拆除、更改或变动。

公布期间如有损坏或遗失,须及时申报重新制作。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负责拆除规划公告牌。

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及其调整的公开公示应采取政府门户网站和项目现场等方式。

其中,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的调整采取项目现场张贴方式公示的,张贴的场所应选择售楼部、小区单元门或主要出入口等,方便利害关系人阅知。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的公开公示时间按下列要求执行:(一)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少于7日;(二)依法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调整,依法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调整应在审批、核发后7日内予以批后公布。

其中,项目现场的公布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建设现场设立规划公告牌为止,政府门户网站的公布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为止;(三)依法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调整应在核发后7日内予以批后公布,公布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为止;(四)依法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应在核发后7日内予以批后公布。

其中,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项目现场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四章公开公示实施主体及反馈意见的收集处理第二十五条在政府门户网站、规划展示馆和新闻媒体上进行的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在项目现场等进行的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个人配合实施。

第二十六条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市城乡规划局承担的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科室负责其审批、许可项目公开公示反馈意见的收集处理工作。

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属地内的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

第二十七条批前公示意见可通过下列途径反馈:(一)通过网络反馈方式在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反馈意见;(二)通过信件邮寄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反馈意见;(三)通过电话方式向公布的规划审批人员反馈意见;(四)直接到指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公众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反馈意见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留下提意见者的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有效的联系方式;(二)说明对公示事项的意见及理由或者依据;(三)说明提意见者与公示事项之间的利害关系。

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与处理批前公示的反馈意见,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一)在公示期限内提出的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并与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事项直接相关的,应予以研究处理;(二)在公示期限内提出的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但与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可以在其他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予以借鉴;(三)在公示期限内提出,但缺乏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事实依据的意见,或者超出公示期限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十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城乡规划业务部门应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开展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的监督巡查。

其中,批前公示期内的监督巡查次数不少于一次,批后公布期内的监督巡查次数不少于两次,并需采取影像资料留档、标注时间。

第三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信箱、电子邮箱和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开,受理有关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的投诉,并对投诉情况进行核查和处理,及时纠正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第三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规定开展公开公示工作或存在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证后,应认定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规划公告牌、擅自拆除规划公告牌的,或更改、变动规划公告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顺延公布日期。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涉及期限的规定均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芜湖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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