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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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提高城乡规划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住建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1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及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应遵循合理、便民的原则,注重提高公众参与度。
第四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项目现场公开公示,采用规划公告牌或现场张贴等方式;
(二)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示;
(三)本地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开公示;
(四)规划展示馆等固定场所公开公示;
(五)听证会、论证会、协调会、座谈走访等方式。
第六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掺加虚假信息或者主观意见,并注明公开公示的起止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项目现场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公示的内容应详实具体,报刊上公开公示的内容应简明扼要,主要以文字说明为主。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不得公开公示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公开公示
第七条下列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应开展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
(二)乡规划、村庄规划;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其他需要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的城乡规划。
第八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含规划编制的依据)和主要图纸
等。上报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对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九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可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应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在政府门户网站、规划展示馆等固定场所公示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应当自批准后20日内进行批后公布。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制定批后公布的内容应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至少应采取政府门户网站和规划展示馆等固定场所的方式。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批前公示还应在属地的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方式可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知晓和参与。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批前公示时间应不少于30日。
采取政府门户网站和规划展示馆等固定场所方式进行批后公布的,批后公布时间应不少于30日。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废止或规划期限届满、被其他城乡规划所替代等原因而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
第十五条下列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应开展批前公示: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二)申请调整与利害关系人权益相关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部分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1、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轨道交通、铁路枢纽站、客运枢纽站、公交首末站、人行天桥、加油加气站、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公共厕所、变电站、配电站等重要公共设施;
2、位于风景名胜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相邻建筑或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
本规定中提及的与利害关系人权益相关主要是指可能影响到利害关系人的经济利益、身体健康、人身安全等方面。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均应批后公布。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的批前公示主要内容:
(一)新建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项目立案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等。
(二)改建、扩建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项目立案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改建、扩建前后方案对比图以及改建、扩建的原因、内容等。
(三)选址意见书: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用地性质、选址范围图、有关文字说明等。
(四)申请调整与利害关系人权益相关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调整前、调整后内容,调整原因、依据等。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的批后公布主要
内容: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有关文字说明等;
(二)选址意见书: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用地性质、选址范围图、有关文字说明等;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名称、用地位置、用地性质、有关文字说明等;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发证日期、证书编号、有关文字说明等;
(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发证日期、证书编号、有关文字说明等;
(六)与利害关系人权益相关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调整:调整的原因、依据和主要内容等。
第十九条项目现场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公示的总平面图宜用合适大小的彩色示意图表示,并标注方向、用地面积和建设规模。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工程验线前,建设单位应完善规划公告牌设置。
第二十一条规划公告牌的内容应包括经依法审定的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发证日期、证书编号、规划范围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和拆除期限、设计效果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