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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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时间
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装运和转运
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一)交货时间:
1.含义:
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者承运人的期限。“交货期”或“装运期”
2.交货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3.公约规定:
(1)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一段时
间内交付货物;如合同未规定日期或一段交货时间,则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如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交货,
或者迟延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和/或拒收货物,也可宣告合同无效。
(二)交货地点:
1.含义: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地点。
2.交货地点对买卖双方均至关重要
3.根据公约规定:(教材P429)
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
(1)若需运输,则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2)若不需运输,则
A.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处所时,则在该处交付;
B.不知道,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
“交货”:delivery
“装运”:shipment
一、F组和C组术语下
1.“交货”和“装运”可理解为一致的,常以装运时间作为交货时间
因为: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装到船上或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
第19条a款ⅱ
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将被视为发运(dispatch)、接受监管(taking in charge)或装船(shipped on board)日期,以及装运日期(date of shipment)。然而,如运输单据用印章或批注表明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日期,该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
第20-25条(各种运输方式下)
2.两个概念仍有不同
装运:在尚未转让货运单据前,只是推定交货,货物的占有权并未转移
实际交货:把货物的占有权置于买方实际控制之下
建议:严格分开“装运条款”和“交货条款”,即在这些术语中使用“装运时间”,而不用“交货时间”,以免误解
二、E组和D组术语下
装运和交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决不能混淆或相互代替
一、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1)规定某月装运
⏹Shipment during March 2004
(2)规定跨月装运
⏹Shipment during Feb./Mar. 2004
(3)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
⏹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04⏹Shipment on or before/no later than July 15th 2004
(4)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注意:
此方法,须同时规定有信用证开到的期限
⏹shipment on 5th May 2004
B.具备某一条件后确定装运期
⏹shipment decided on receipt of sample confirmation
C.近期装运
⏹“迅速装运”prompt shipment
⏹“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
⏹“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
2.注意合同性质,装运类合同中,一般不能接受对方提出的既规定装运时间又规定到达时间的做法
3.装运时间不能限制过窄,如规定某日装运
4.考虑市场需求情况
5.商品性质
6.考虑货源
第3条:解释
1.除非单据中要求使用,对“迅速”(immediately)、“立即”(prompt)或“尽可能快”(as soon as possible)等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
2.“于或约于”(on or about)或类似词语,将被解释为一种规定,即事件发生于所规定的日期前后5个日历日期间,起讫日包括在内
3.“到”(to)、“直到”(until;till)、“从”(from)
和“之间”(between)等词用于确定装运期
间,包含所提及的日期;“之前”(before)、“之后”(after),不包含所提及的日期
4.“从”(from)和“之后”(after)词语用于确定
到期日,不包含所提及的日期
5.“上半月”(first half)、“下半月”(second half)将分别被理解为每月的第1至15日和16至最后一日,包含所有日期。
6.“月初”(beginning)、“月中”(middle)、“月末”(end of a month)各词应分别被解释为每月的第1至10日、11至20日及21至最后一日,包含所有日期
接受监管或装船日期,以及装运日期。(19条a款ⅱ)
(2)交单期限: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所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视为交单到期日。(6条d款i)运输单据必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装运日期后21个日历日交单,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14条c款)
的正常停业而顺延(29条c款);而信用证到期日或最后交单日则可因非不可抗力顺延(29条a款)
(4)单据可注明日期早于信用证开立的日期,但不得晚于交单日期(14条i款)
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为支付方式。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8月10日,最迟装运期为7月31日。”我方加紧备货出运,于7月21日取得大副收据,并换回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后日期是[ ]
C A.7月21日B.7月31日C.8月10日D.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