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及报废流程
2019年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2019年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doc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标准号:GA95-2007发布日期:2007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发布单位:XXX出版单位:XXX摘要:自GA95-19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实施以来已有11年。
近年来,灭火器维修市场监督抽查合格率较低,质量问题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发生灭火器爆炸伤人事故。
因此,修订该标准势在必行。
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共分九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规定、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其中,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GB4351.1-/T4351.3-8109-2005确定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有资格的人员: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维修: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再充装: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维修条件: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能力: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 XXX ServiceBefore leaving the factory。
XXX.3.7 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XXX.4.General Requirements4.1 XXX of the nal or industry XXX at the time of n of the product.4.2 XXX unit must have independent legal ns。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目次前言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要求 (2)5 维修条件 (2)6 维修技术要求 (5)7 报废规定 (7)8 试验方法 (8)9 检验规则 (9)前言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前 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增加了一般规定、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拆卸、拆卸、水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王鹏翔、王鹏翔、高宁宇、高宁宇、高宁宇、孙卫东、孙卫东、孙卫东、曹顺学、曹顺学、曹顺学、肖裔平、肖裔平、肖裔平、金义重、金义重、金义重、康鸿翔、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维修安全操作规程1、外观检查,灭火器在维修前,首先应按照灭火器维修技术要求,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
检查中发现使用年限超12年以及桶底出现锈蚀严重及漆皮脱落的灭火器,不予维修,做以永久性标记并填写报废单。
2、卸压,将外观检查合格的灭火器进行卸压。
首先应打开灭火器阀体上的操作机构,放掉其内部压力。
3、解体,将卸压过的灭火器进行拆卸。
拆卸时将灭火器安装在专用夹具上,用专用扳手卸下灭火器的器头。
用清水将灭火器的器头和桶体进行清洗。
4、分体进行维修,将器头总线全部拆卸,清理器头内部。
用压缩空气将虹吸管内部清洗干净,保证气瓶畅通无阻。
更换密封圈、芯,更换保险片。
检查顶杆、弹簧是否完好,然后进行水压试验。
5、水压试验,将清洗过的桶体注满水,水温不能低于5C°清水后,安装在水压试验台上,然后启动试压泵,反复升压、卸压几次,排除水中的气体,再将压力缓慢均匀的升至灭火器维修技术要求中水压试验应达到的压力值即:22.5MPA,稳定保持一分钟,注意观察不得有泄露和宏观变形。
水压试验后,应填写水压试验记录,对有泄露或宏观变形的灭火器应予报废。
并填写报废单,并在桶体上做永久性标记。
6、烘干处理,将水压试验合格的桶体放尽水份,倒置于烘干设备中,烘干设备不得超过100 C°。
以防漆皮脱落,待桶体内部彻底干燥后,从烘干设备中取出,准备组装。
7、灭火器的组装,将修理好的灭火器的器头与经过烘干的桶体连接处涂性质稳定的密封填料,连接后应留有3-4条螺纹各连接处应密封良好,准备充装二氧化碳灭火剂。
8、灭火剂的充装,将组装好的灭火器的器头出口处与灌充机控制台连接好,打开阀门的操作机构进行二氧化碳的充装,其充装量必须符合规定。
相应规格基础上减去0.5所得值。
灭火器充装误差不变。
9、气密试验,将充装好的灭火器直立放置在50 C°-55 C°的清水中,水面应高于灭火器顶端50mm以上,保持60分钟、并注意观察有无泄露气泡。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目次前言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要求 (2)5 维修条件 (2)6 维修技术要求 (5)7 报废规定 (7)8 试验方法 (8)9 检验规则 (9)前言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4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3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维修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再充装recharge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3.5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GA95-2007维修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维修能力检验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目次前言1 围 (1)2 规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要求 (2)5 维修条件 (2)6 维修技术要求 (5)7 报废规定 (7)8 试验方法 (8)9 检验规则 (9)前言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容;——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 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灭火器维修及报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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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观检查。
检查灭火器的外观是否有明显的损伤、腐蚀或变形。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一、引言灭火器作为消防安全的重要设备,对于预防和控制火灾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灭火器也会面临损坏和老化的问题,因此,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灭火器维修与报废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二、灭火器维修规程1. 定期检查与保养灭火器的定期检查与保养是保证其正常工作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环节。
每个灭火器均应定期进行内外部的检查和保养,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1)外部检查:检查灭火器外部是否有明显的损坏或变形,如果有,则需立即更换。
(2)压力检查:通过灭火器上的压力表检查灭火器内部压力是否正常,如压力偏低或偏高,应立即处理。
(3)安全销检查:检查灭火器的安全销是否完好,能否正常工作。
(4)管道检查:检查灭火器的喷嘴和管道是否堵塞或破损,如有问题,应及时清理或更换。
(5)密封圈检查:检查灭火器的密封圈是否老化或破损,如有问题,应立即更换。
(6)外观清洁:灭火器应保持外观干净整洁,不得沾染油污或其他脏物。
2. 维修与更换部件当灭火器出现各种故障或部件损坏时,必须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其正常使用。
维修和更换部件的步骤如下:(1)故障诊断:通过检查灭火器的表现和使用情况,确定故障原因。
(2)维修处理:根据故障原因,对灭火器进行维修处理,确保其功能完好。
(3)部件更换:如果某些部件无法维修,就需要进行更换。
更换时,需要选用与原件相同或相兼容的部件。
(4)功能测试:维修和更换完成后,进行功能测试,确保灭火器能正常使用。
3. 记录和归档在维修过程中,需要对每次维修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以备后续查询和参考。
维修记录中应包含以下内容:(1)维修时间和地点。
(2)维修人员的姓名和工号。
(3)维修内容和维修过程的详细描述。
(4)维修所用的工具、材料和配件。
(5)维修结果和灭火器的使用状况。
三、灭火器报废规程1. 报废标准根据灭火器的使用寿命和状态,确定其是否需要报废。
灭火器维修各类设备操作规程
灭火器维修各类设备操作规程(总1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灭火器维修程序1、检查灭火器外观,确认其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
2、检查灭火器内部压力,确认其内部无压力时,方可进行拆卸。
3、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应进行报废处理(钻孔或砸扁)。
4、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器头,钢瓶及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组件应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否则报废处理。
5、对于灭火器筒体应进行清洗和烘干,水基型灭火器除外。
6、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易损部件,不准更换筒体和器头。
7、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并逐具进行气密实验。
8、对维修后的灭火器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贴维修合格证方可出厂。
9、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周期检验,批次不合格的应进行退工和返修。
10、整理维修记录。
干粉灭火器维修流程第一步:灭火器外观检查登记;检查灭火器外观是否有变形,检查筒体是否有锈蚀,检查灭火器的橡胶、塑料变形、变色、老化、断裂的;压力表有变形、损伤等缺陷的;喷嘴有变形、损伤、开裂等缺陷的;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有严重变形、损伤、锈蚀、顶针有肉眼可见缺陷的;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堵塞、损伤、裂纹等缺陷,还有的灭火器周围可能有油污、酸碱液体等;并做下记录登记。
第二步:灭火器卸压解体;检测灭火器器头、阀门、虹吸管、压力表性能是否正常,并更换损坏的配件。
第三步:灭火器筒体水压试验;测试灭火器筒体在的压力下是否变形报废,检测灭火器筒体是否锈化腐蚀。
第四步:烘干灭火器筒体。
第五步:重新灌装灭火剂并称重计量,更换变质的灭火剂。
第六步:重新充装驱动气体氮气压。
第七步:密封器头后做喷射性能检查、气密性能检查。
第八步:灭火器筒体外部的清洁清洗。
第九步:贴消防局认可的灭火器维修年检合格证标签。
灭火器的报废要求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应报废:1、水基型灭火器:6年;2、干粉灭火器:10年;3、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4、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12年。
报废灭火器处理流程
报废灭火器处理流程
1. 停止使用与标识:
- 发现灭火器达到报废标准(如超过使用期限、无法正常充装或维修、筒体严重锈蚀、水压试验不合格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明显位置标注“报废”标识,防止误用。
2. 安全卸压:
- 由专业人员对灭火器进行安全卸压处理,释放内部压力。
这一步骤需要在特定的安全环境下操作,以防钢瓶因压力过高而发生爆炸。
3. 物理破坏:
- 对钢瓶进行打孔、切割或其他方式的物理破坏,确保灭火器无法再次被充装和使用。
4. 回收与拆解:
- 应将报废灭火器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回收点或生产厂家进行集中处理。
在那里,灭火器会被进一步拆解,其中可回收的材料会被分类回收利用,不可回收的部分则按照环保要求妥善处置。
5. 环保处理:
- 干粉灭火器中的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中的高压液态二氧化碳以及其他化学灭火剂需根据其特性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6. 记录与报告:
- 整个报废处理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并可能需要向当地消防部门或环保部门报告,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总之,报废灭火器处理是一个严谨的过程,个人不应擅自处理,务必交由专业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安全、环保的处置。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5-2007?代替GA?95-19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Service?and?scrap?rules?for?fire?extinguishers2007-06-08发布???????????????????????????????2007-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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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报废流程
悬赏分:5 |解决时间:2010-6-5 10:33 |提问者:davidxue1979
灭火器是否应该报废怎样判定?灭火器维修厂家是否应该向维修委托方就报废的灭火器的检验过程提出付费要求?请高手赐教灭火器报废流程和行业里对于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得估价。
最佳答案
1、灭火器、贮气瓶外表和螺纹部位发生影响强度和安全的严重锈蚀的(筒体外表面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超过筒体外表面积三分之一者);
2、由于使用不当(如严重磕碰),筒体严重变形的;
3、经水压试验有泄漏的(不允许补焊);
4、水压试验后筒体变形率超过6%的;
5、内机式器头没有(或无法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6、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而进气管从筒体进入筒身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7、公安部或省级消防部门明令禁止销售、维修和使用的;
8、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以及无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报废的灭火器应打上报废钢印或作废品回收。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 GB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简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
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
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
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
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徐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
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
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合GB4402第2.2.5款的规定。
4.8 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
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 GB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2.6条的要求。
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GB4351的3.6.2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 没有按 GB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6.3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4.10 器头
4.10.1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2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简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0.3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简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座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
苦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4.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脾。
4.1
5.1 筒身上的铭牌
4.1
5.1.1 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4.1
5.1.2 铭牌的尺寸推荐为70 mm×50 mm。
4.1
5.1.3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宇。
4.1
5.1.4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维修单位的名称;
维修许可证编号;简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维修的年、月。
4.1
5.1.5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4.1
5.2 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宇)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5 灭火器的报废
5.1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按4.2.1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b. 简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简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c.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干等于4 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
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 简体严重变形的。
f. 结构不合理的(如简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简身上进入简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g.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h.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i . 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5.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e、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g、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h、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i、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j、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k、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l、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5.3 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刊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报废”二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
b、报废年、月;
c、维修单位名称;
d、检验员签章。
可以做参考.建议最好是送到专业厂商审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