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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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目次前言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要求 (2)5 维修条件 (2)6 维修技术要求 (5)7 报废规定 (7)8 试验方法 (8)9 检验规则 (9)前言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引言灭火器是一种紧急设备,用于控制并消除小规模火灾。

它们必须安全可靠地工作,这是非常重要的。

为确保灭火器能在需要时正常工作,在灭火器的生命周期中,不仅需要定期的维护保养,还需要及时的报废处理。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是对灭火器进行维护和报废处理的准则。

本文将对该规程进行简要介绍和讲解。

维修规程1.灭火器的保养委托给拥有维修资质的公司或个人进行。

2.维修工作应该根据灭火器的类型、性能、使用条件以及生产厂商的要求来安排和执行。

3.维修工作的所有操作应在整个过程中严格按照规程进行,并记录相关信息,包括维修记录、维修结果和注意事项等。

4.维修过程中,应将所有松散或已损坏的部件替换为新的、能满足要求的部件。

如果需要,还需要进行清洗和喷涂,以确保灭火器的正常工作。

报废规程当灭火器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报废:1.灭火器已经达到寿命期限;2.灭火器已经被批准为不可修复或不能继续服务;3.灭火器内的指示或监测装置指示需更换,并且更换后不能提供充分的保证;4.灭火器已受到损坏并无可能被修复;5.灭火器的压力表显示压力不能保持到足够的水平。

对于已经报废的灭火器,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将灭火器上的压缩气体完全释放。

2.使灭火器的各部件不能重新组装。

3.标志并从使用库存中移除。

维护和报废处理是灭火器生命周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正确的维护过程中,灭火器可以持续稳定地运行。

及时的报废处理可以确保灭火器不会在需要时出现故障,从而确保人员安全。

最后,严格按照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进行操作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灭火器维护和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5-2007?代替GA?95-19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Service?and?scrap?rules?for?fire?extinguishers2007-06-08发布???????????????????????????????2007-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95-2007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Service and scrap rules for fire extinguishers2007-06-08发布2007-10-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 1160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他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8-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18-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维修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再充装recharge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GA 95-2007维修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目次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要求25维修条件26维修技术要求57报废规定78试验方9检验规则9前言本标准是参考IS011602-2:2000(E)《消防一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95-1995o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木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概要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95-2007 代替 GA 95-19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Service and scrap rules for fire extinguishers2007-06-08发布 2007-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第 4章、第 5章、第 6章、第 7章、第 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 ISO 11602-2000(E 《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 2部分:检查和维修》 ,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代替 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 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 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 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 5章维修条件;――第 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 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 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 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目次前言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要求 (2)5 维修条件 (2)6 维修技术要求 (5)7 报废规定 (7)8 试验方法 (8)9 检验规则 (9)前言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格式更新.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格式更新.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格式更新).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维修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再充装recharge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维修条件condition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维修能力capacity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GA 95-2007维修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维修能力检验test for capacity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灭火器维护与报废准则GA95-2007

灭火器维护与报废准则GA95-2007

灭火器维护与报废准则GA95-2007
概述
本文档旨在规范灭火器的维护与报废准则,以确保灭火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按照此准则进行灭火器的维护与报废可以提高防火安全水平。

灭火器维护
1.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灭火器的外观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损坏或泄漏的情况。

2. 灭火剂压力检查:定期检查灭火器中灭火剂的压力,确保灭火剂压力在正常范围内。

3. 密封检查:定期检查灭火器的密封件,如O型圈等,确保密封性良好。

4. 使用说明检查:定期检查灭火器上的使用说明,保证清晰易懂。

灭火器报废
1. 使用寿命:灭火器通常有一定的使用寿命,一旦超过此寿命应立即报废。

2. 外观损坏:灭火器外观严重损坏,如破裂或变形,应予以报废。

3. 内部损坏:灭火器内部零部件如阀门、压力表等严重损坏,无法正常工作时应报废。

4. 泄漏:灭火器发生泄漏,无法保持正常压力时应报废。

5. 无法维修:经过专业评估,灭火器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时应报废。

请注意,本文档提供的准则仅供参考,具体的灭火器维护与报废操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目次前言1 范围 (1)2 标准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要求 (2)5 维修条件 (2)6 维修技术要求 (5)7 报废规定 (7)8 试验方法 (8)9 检验规则 (9)前言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标准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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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 95-2007)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 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
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 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
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
GA 95-2007
维修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
维修能力检验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总要求
4.1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维修条件
5.1 维修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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