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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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委员会章程

技术委员会章程

技术委员会章程一、总则为了加强技术领域内的组织管理,推动技术创新和发展,提高技术水平和竞争力,特制定本技术委员会章程。

二、组织机构1. 技术委员会是本组织的技术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技术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

2. 技术委员会由组织内的技术专家组成,成员由组织领导任命,任期为两年。

3. 技术委员会设主席一位,由技术委员会成员互选产生,任期为一年。

4. 技术委员会设副主席一位,由技术委员会成员互选产生,任期为一年。

三、职责和权限1. 制定技术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提出相应的实施方案。

2. 审核和批准技术项目的立项、执行计划和预算。

3. 监督和评估技术项目的执行情况,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

4. 提出技术创新和改进的建议,推动技术研发和应用。

5. 协调和解决技术领域内的重大问题和争议。

6. 组织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

7. 建立和完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技术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8. 开展技术评估和认证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四、会议制度1. 技术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味议,讨论和决定重大技术事项。

2. 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副主席担任会议秘书,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

3. 会议决议由技术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简单多数通过。

4. 会议记要和决议要及时通知和报送相关部门和人员。

五、工作机制1. 技术委员会设立技术工作组,负责具体的技术研究和项目推进工作。

2. 技术工作组由技术委员会成员组成,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分组。

3. 技术工作组由技术委员会主席或者副主席领导,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工作。

4. 技术工作组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汇报工作发展和问题解决情况。

六、经费管理1. 技术委员会经费由组织财务部门按照年度预算进行拨付和管理。

2. 经费使用应符合相关财务制度和规定,严禁挪用、滥用和浪费。

3. 技术委员会应及时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七、章程的修订和解释1. 本章程的修订由技术委员会主席提议,经技术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后生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9.03•【文号】建标〔2019〕88号•【施行日期】2019.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建标〔2019〕8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机关有关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已经2019年7月16日召开的第11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科学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9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是在中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以下简称部党组)领导下,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的参谋机构。

第三条科技委由部党组批准组建,科技委章程由部常务会议审议发布。

第四条科技委日常工作经费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度预算,专项解决。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科技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实际需要,按不同专业领域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科技委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兼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等兼任。

第七条科技委委员由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部分副主任委员担任,由标准定额司、人事司、住房改革与发展司商各业务司局提名推荐人选。

科技委委员名单按程序提请部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以部文发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聘任。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在城市建设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武汉城市建设实际,特制定了《武汉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8月25日附件武汉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三章项目评审与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结题与归档第六章项目经费管理第七章监察惩处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令第5号)、《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科技[2011]150号),结合武汉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和结题等全过程。

第三条武汉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围绕城建中心工作,以地方财政支持,一般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承担,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

项目分为重大战略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四新技术应用推广三类。

重大战略研究项目:指对政府在城市建设行政决策中急需解决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当前城市建设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针对性对策的项目。

应用技术研究项目:指适用于建设领域的应用性技术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编制行业技术规定、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武建[2007]248号【发布部门】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监察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10.11【实施日期】200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07〕248号)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各项目代建、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中介机构,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检察院、监察局、工商分局,市建管各站(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监察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年十月十一日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代建、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中介机构,以及各类具备执业资格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行为,是指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代建、施工图审查、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的交易和建筑活动。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贿赂行为,以及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经区(含开发区、东湖风景区,下同)及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依法认定并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武建[2008]138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武建〔2008〕13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发挥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推动武汉市建设行业的科学技术进步,现将重新修订的《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武建科字〔2002〕128号)文件废止。

二○○八年七月三日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委)是市建委直属的高层次综合性专家咨询顾问机构,其宗旨是组织有关科技、管理的专家和学者密切协作,发挥知识、人才优势,为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供技术支持,为城市建设服务。

第二章任务第二条参与研究或评议城市建设和建设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技术问题等,并提出建议。

承担重大建设工程技术方案评估论证以及市建委和有关单位委托的专项技术审查。

第三条承担重大建设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重大科技成果评审鉴定。

第四条承担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技术规范,以及统一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编制或审查。

第五条参与城市建设有关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开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结构的论证、认定和推广。

第六条承担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技术质量和安全事故分析,提供处理咨询意见。

第七条建立城市建设科技专家库和重大建设技术成果库,组织建设技术信息交流和学术交流,编辑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资料,总结工程建设有关经验。

第八条管理和指导市建设科技委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接受市政府及市建委交办的其它专项任务。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2.09•【字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委、建管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委二00一年二月九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部、省、市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三条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和中心城区及专业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各类建设项目组织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他各区在各自分中心进行)。

第四条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

开标日期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应报请招投标管理部门同意,并提前24小时通知各投标人及相关管理部门。

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投标人、招标办及有关管理部门参加。

评标组织的成员不参加开标会(业主推荐的评委成员除外)。

第五条各类工程的评标必须遵守《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定》。

如因特殊情况要求对这个规定的某项内容作出调整,须在招标书(招标文件)送审前,报市招标办审批。

一个项目的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在招标活动中不得更改。

第六条开标后,有效标不少于2个小时,可以继续进行评标活动。

开标后,有效标仅剩1个时,由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对原标底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的标底与原标底差额不超过±4%时,原标底有效。

2023年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引言: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武汉市作为中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其城市建设发展日益迅猛。

为了推动健康、可持续、高效的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居住环境,武汉市在2023年制定了《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总体要求1. 强调可持续发展原则,推动绿色建筑和环境保护。

2. 提高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加强规划管理与实施。

3. 鼓励创新,推动城市建筑技术和风格的多样化。

4. 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城市建筑的智能化水平。

5.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城市历史。

二、城市用地规划1. 合理规划用地,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建筑的用地范围和比例。

2. 加强城市用地开发控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保护农田和自然生态,合理规划绿地和公共空间。

4. 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

5. 鼓励发展城市农业和生态农业,保障城市食品安全。

三、建筑设计与施工1.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2. 加强建筑设计审查,确保设计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3. 提高建筑施工质量,加强工程监管,严禁违法施工。

4. 推动建筑产业化,提高建筑施工效率,降低成本。

5. 制定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建筑安全稳固。

四、智能城市建设1. 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信息化建设。

2. 鼓励使用智能化建筑管理系统,提高建筑的控制和管理能力。

3. 加强城市建筑互联网应用,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

4. 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5. 设立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智慧城市技术研发和应用。

五、历史文化遗产保护1. 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保护和修复历史建筑。

2. 强化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严禁破坏和损毁历史建筑。

3.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创意产业开发。

4. 加强历史文化遗产教育和宣传,增强市民的历史文化意识。

5. 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武汉市建委关于对全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武建设字[2003]43号

武汉市建委关于对全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武建设字[2003]43号

武汉市建委关于对全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对全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武建设字[2003]43号)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部门:为加强我市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进一步规范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使初步设计能满足指导施工图设计的需要,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顺利进行并推进和完善一个“窗口”的设计审查管理模式,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行统一管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审查管理(一)市建委对全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计审查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指:对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岩土工程初步勘察报告、各有关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说明书以及工程概算书等进行的综合审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将初步设计审查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合进行:1、已完成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的项目,可以同时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施工图审查。

2、需要进行分期审查的特、一级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设计审查办批准后,可以同时进行桩基工程或深基坑的施工图审查。

凡经审查通过又没有重大设计修改的项目,桩基工程或深基坑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

3、需要同时进行专项审查(消防、抗震、人防、环保、节能等)的项目,除另有规定者外,施工图阶段不再另行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技术性审查中对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复核。

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武汉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武汉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武汉。

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

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统称学会)、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和本市科学技术工作方针政策,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科学素质。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城建〔2014〕219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城建〔2014〕219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城建〔2014〕219号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建厅的统一部署,决定自即日至2016年8月份,利用两年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现将《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两年行动取得实效。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0月10日武汉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建设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及省住建厅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坚决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业企业行为,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6•【字号】武政办[2009]185号•【施行日期】200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09〕1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增加负责全市科技投融资管理工作职责。

2.增加负责武汉地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职责。

3.增加负责全市民营科技企业“百星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加强全市科技进步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三)下放和取消的职责1.将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评估论证等具体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

2.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3.取消对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办公室的管理职责。

4.取消对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归口管理职责。

5.取消对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进行认定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或组织拟订全市科技发展、创新型城市建设及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武汉地区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科学技术普及规划。

武汉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17〕2号)、《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武科规〔2017〕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城乡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围绕市城乡建设中心工作, 由武汉地区独立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科技项目管理由市城建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专业机构各负其责。

(一)市城建局负责科技项目的统筹管理,发布科技项目申报、立项、检查等通知,组织或委托开展立项评审、进度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委年度预算。

(二)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科技项目的实施、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三)咨询专家在科技项目的评审、检查、验收等过程中,提供咨询评审意见。

(四)专业机构须按照市城建局的委托,完成科技项目的评审、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五条科技项目管理包括申报、立项、检查、验收等程序,主要有征集年度选题重点、印发申报通知、初审、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审议、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印发立项通知、签订任务书、检查进度、结题验收等环节。

第六条科技项目的申报应符合年度科技项目选题重点的要求,没有成果及权属方面的争议,申请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以往所承担的市城建局科技项目按规定已完成相关结题工作。

第七条承担单位应根据科技项目任务书内容,加强科技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

因特殊原因导致科技项目不能实施,或调整科技项目的重要内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城建局书面报告。

建科委章程(精品,格式已调整好)

建科委章程(精品,格式已调整好)

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调动和发挥建设行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实施“科技兴城建”战略,提高建设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决策科学化程度,特制定天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章程。

第二条科技委是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设立的高层次咨询参谋机构和联系广大建设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其宗旨是组织全市建设行业的专家和学者密切协作,发挥知识和人才优势,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

第二章任务第三条负责组织研究或办理上级领导交办的有关建设科技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参与研究和评议建设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政策、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技术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工业与民用建筑等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工程可行性研究或报告的评估,承担上述项目的规划建设方案的评选,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后评估。

第六条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技术审查,组织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七条承担市建委科技发展规划的课题立项论证、课题成果的评审鉴定。

第八条组织开展城市建设重大问题的软科学研究,为上级决策提供技术服务。

第九条承担有关城市建设的地方性技术规范、规程、规定,以及统一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编制或评审。

第十条参与或承担市级和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优质工程、科技成果奖等评优和奖项的评选推荐。

第十一条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类科技专家的筛选进行评议和推荐。

第十二条承担或参与建设系统有关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承担市场调查、无形资产评估、投资咨询、造价咨询,以及设计方案优化、工程事故分析、检测评估等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建立建设系统的科技专家库,沟通与专家的联系,建立重大建设技术成果库,及时掌握先进的技术信息和技术政策,组织学术交流和信息交流,充分发挥专家智囊团作用。

第十四条组织编辑和出版建设领域的相关技术书籍和技术资料,为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服务。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建委系统办公电子化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建委系统办公电子化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建委系统办公电子化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发文字号】武建[2007]242号【发布部门】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10.09【实施日期】2007.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建委系统办公电子化工作的意见(武建〔2007〕242号)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武发[2007]9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经市建委研究同意,现就推进市建委系统办公电子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内容(一)市建委系统办公电子化是指市建委机关及各直属单位非涉密的公文交换、信息报送、日常事务请示和办理等均实行电子化处理。

已安装调试视频会议系统的单位均应积极采用视频会议系统召开工作会议。

(二)市建委系统办公电子化主要通过市建委协同办公系统(以下简称协同办公系统)和市建委视频会议系统(以下简称视频会议系统)实现。

两个系统均在市建委电子政务平台上运行。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市建委、市建委直属单位以及各区建设局、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其他经批准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以及各使用单位的相关系统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

三、应用目标(一)2007年12月市建委机关及各直属单位非涉密的公文交换、信息报送、日常事务请示和办理一律在网上进行的电子化率分别达到80%、100%、80%;凡可以利用视频会议系统召开的会议均使用视频会议系统;80%的委机关及直属单位中80%的主要办公业务和内部事务实现管理网络化。

(二)2008年市建委系统非涉密的公文交换、信息报送、日常事务请示和办理全部实现电子化;委机关及直属单位中主要办公业务和内部事务实现管理网络化。

(三)2010年所有使用单位主要办公业务和内部事务实现电子化。

四、组织机构和分工(一)市建委电子政务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单位推进办公电子化工作。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和《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和《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和《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议事规
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7.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和《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动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经研究同意第五届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换届改革方案,现将修定的《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和《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

附件:1.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2.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3.第五届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方案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9日。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专用章”的通知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专用章”的通知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专用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03•【字号】武建[2004]205号•【施行日期】2004.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专用章”的通知(武建[2004]205号)各区建设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委直属各单位:为规范行政管理,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原“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01-09)”、“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东湖开发区建管站)”现予以废止,并启用“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专用章(01-11)”,分别由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市建筑市场管理站、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市建筑工程质监站、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市城建档案馆、市市政工程质监站、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使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该印章限于在武汉市内受市建委委托的处罚权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非行政处罚的事项。

二、严格按《武汉市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委托权限,行使处罚权。

对给予1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案件的行政处罚,须报经市建委审批同意,方能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章;对10000元以下罚款、警告等较轻的行政处罚,需经委托单位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方可加盖行政处罚专用章,并逐月将处罚情况报市建委备案。

三、严格该印章使用管理,实行专人保管,盖章登记。

四、市建委委托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终止时,该章由市建委收回。

五、对违法使用该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委将依照《武汉市执法责任制条例》追究或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四年八月三日。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建委系统办公电子化工作的意见-武建[2007]242号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建委系统办公电子化工作的意见-武建[2007]242号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建委系统办公电子化工作的意见正文:----------------------------------------------------------------------------------------------------------------------------------------------------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建委系统办公电子化工作的意见(武建〔2007〕242号)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武发[2007]9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经市建委研究同意,现就推进市建委系统办公电子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内容(一)市建委系统办公电子化是指市建委机关及各直属单位非涉密的公文交换、信息报送、日常事务请示和办理等均实行电子化处理。

已安装调试视频会议系统的单位均应积极采用视频会议系统召开工作会议。

(二)市建委系统办公电子化主要通过市建委协同办公系统(以下简称协同办公系统)和市建委视频会议系统(以下简称视频会议系统)实现。

两个系统均在市建委电子政务平台上运行。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市建委、市建委直属单位以及各区建设局、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其他经批准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以及各使用单位的相关系统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

三、应用目标(一)2007年12月市建委机关及各直属单位非涉密的公文交换、信息报送、日常事务请示和办理一律在网上进行的电子化率分别达到80%、100%、80%;凡可以利用视频会议系统召开的会议均使用视频会议系统;80%的委机关及直属单位中80%的主要办公业务和内部事务实现管理网络化。

(二)2008年市建委系统非涉密的公文交换、信息报送、日常事务请示和办理全部实现电子化;委机关及直属单位中主要办公业务和内部事务实现管理网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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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
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武建[2008]138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7.03
【实施日期】2008.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武建〔2008〕1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发挥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推动武汉市建设行业的科学技术进步,现将重新修订的《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武建科字〔2002〕128号)文件废止。

二○○八年七月三日
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委)是市建委直属的高层次综合性专家咨询顾问机构,其宗旨是组织有关科技、管理的专家和学者密切协作,发挥知识、人才优势,为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供技术支持,为城市建设服务。

第二章任务
第二条参与研究或评议城市建设和建设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技术问题等,并提出建议。

承担重大建设工程技术方案评估论证以及市建委和有关单位委托的专项技术审查。

第三条承担重大建设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重大科技成果评审鉴定。

第四条承担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技术规范,以及统一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编制或审查。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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