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建设委员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建筑业技术进步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建筑业技术进步工作座谈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鄂建办[2012]261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建筑业技术进步工作座谈会的通知(鄂建办[2012]26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建筑业协会,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为总结我省建筑业技术进步工作,交流经验,推进建筑业科技成果转化、结构调整升级和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全省建筑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武汉市召开全省建筑业技术进步工作座谈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一)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业协会和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座谈交流2012年生产经营情况、工作亮点及技术进步工作情况,2013年建筑业发展形势研判及工作思路。
(二)部署2012年第二批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的申报工作。
(三)表彰全省建筑业技术进步先进单位。
会后,举办《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和国家级、省级工法编写研讨培训会(培训会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参会人员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分管领导、有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人;各地建筑业协会负责人,部分专家、先进单位代表,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负责人。
三、会议时间及地点会议时间:2012年12月14日上午8:30,会期半天。
12月14日下午至12月15日全天召开研讨培训会。
会议地点:安华大酒店(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281号,武昌火车站斜对面、宏基客运站对面)12月13日下午报到,报到地点为安华大酒店一楼大厅。
四、其他有关事宜(一)请各地住建委、建筑业协会作好会议交流准备,并通知本地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负责人按时参加会议,落实本地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有关人员参加研讨培训会。
武汉各区政府发改委联系方式

武汉各区政府区政府地址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一路17号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188号武汉江岸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一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一路三角湖路88号市民服务中心4楼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武汉市武昌东湖路翠柳村18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市珞喻路546号武汉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武汉市青山冶金大道11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五环路特1号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新华路408号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518号硚口区行政中心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汉阳区墨水湖北路107号武汉市武昌区发改委武昌区中山路307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青山区临江大道868号洪山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00号主办:武汉市蔡甸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地址: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221号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9号汉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黄陂发改委前川街黄陂大道380号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发展二路俊隆科技园A楼518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武珞路456号联系电话、邮箱投资处联系人:鲁良超027-********;规划处联系人:文良渊027-********;综合处联系人:任洪丞027-********;办公室联系人:彭桂华027-********;交通处联系人:潘 峰027-********;重点处联系人:胡兴027-********电话:027-******** 邮编:430014Email:jiangan@ 联系电话:82738626 027-********/027-********027-********027-********电话:027-******** 传真:027-********电话:027-******** E-mail:dxh88@ 电话:(027)85720969 传真:(027)85720969联系电话:83426373,83426375联系电话:027-********转8031 发改委联系电话:027-********、027-********。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武城建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适应监理行业改革要求,促进我市监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3〕4号)作废。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市管、区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监理取费】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制定出台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鄂建监协【2015】7号)作为监理单位遵循行业自律原则进行工程监理费报价与监理合同签订的参考依据,以及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参照依据。
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武建[2008]146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的实施意见(武建〔2008〕146号)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单位,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筑业协会、市政协会及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以下简称《通告》),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音、粉尘污染,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
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市建委是全市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建设局、建管站负责本区域内预拌砂浆使用的管理工作。
二、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的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湿拌地面砂浆、湿拌特种砂浆和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干混地面砂浆、干混防水砂浆等普通干混砂浆及特种干混砂浆。
三、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及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四、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膏灰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向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武城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在汉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建市〔2017〕9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建质函〔2016〕1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建质函〔2015〕1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的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我市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以下简称BIM)技术应用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试点,分阶段、分步骤推行BIM技术。
到2018年底,制定推行BIM技术的政策、标准,建立基础数据库,对装配式建筑采用BIM技术进行试点,试点BIM 技术建设项目监管方式,总结BIM技术应用情况。
到2019年6月底,全部装配式建筑优先采用BIM技术。
到2020年末,以下新立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中,集成应用BIM的项目比率达到90%: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筑(如医院、学校、文化、体育设施、保障性住房、交通设施、水利设施、标准厂房、市政设施等项目);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小区;社会资本投资额(建安造价)在6000万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本市主要设计、施工、咨询服务和物业管理等单位普遍具备BIM技术应用能力,并与企业的管理系统等信息技术配套使用,力争我市BIM技术应用和企业信息管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02•【字号】武建[2008]231号•【施行日期】200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武建〔2008〕231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站(办),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9号)精神,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条件新开工项目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五)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七)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八)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
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手续。
(九)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十)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王龙廷、武汉市武昌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龙廷、武汉市武昌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鄂01行终1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平沈红俞震【审理法官】陈平沈红俞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龙廷;武汉市武昌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当事人】王龙廷武汉市武昌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当事人-个人】王龙廷【当事人-公司】武汉市武昌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代理律师/律所】梅芳、方文娟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胡胜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梅芳、方文娟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胡胜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梅芳、方文娟胡胜泉【代理律所】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龙廷【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本案中,上诉人诉请确认被上诉人拆除汉阳门码头三楼的涉案房屋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其损失。
对此,上诉人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
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及本院二审调查的情况看,上诉人认为涉案房屋系由被上诉人拆除,其主要证据为《武汉市轮渡公司房屋收购补偿协议》《关于中华路城市阳台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提出该两份证据载明了被上诉人系涉案房屋收购的补偿主体,故应对涉案房屋的拆除承担责任。
但负有补偿职责者,并不必然是行为者。
被上诉人提出早在2019年2月,涉案房屋已经由武汉市轮渡公司自行拆除。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表彰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表彰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4.08•【字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表彰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各区财政局,市直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经过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
在这次清产核资工作中,各区财政局、市直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工作人员发扬团结协作,不怕苦、不怕累的工作作风,克服时间紧、任务重、清查量大等困难,深入扎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涌现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总结成绩,表彰先进,经研究,决定对江岸区财政局等110个全市清产核资先进单位和李首文等156个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励,为巩固清产核资成果,推进资产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二○○八年四月八日附件: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集体(110个)区级财政局:12个江岸区财政局洪山区财政局武昌区财政局青山区财政局新洲区财政局汉南区财政局东西湖区财政局江夏区财政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武汉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财政局江汉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部门(单位):98个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武汉市委党校中共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武汉市经济委员会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武汉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武汉市人民警察培训学院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汉市桥口区地方税务局武汉市青山区地方税务局武汉市人事局武汉市直属机关育才幼儿园武汉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山分局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夏分局武汉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统计局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劳动教养管理局武汉市何湾劳动教养管理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武汉市妇女联合会武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武汉市交通委员会武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武汉市文化局武汉市广播电视局武汉市教育局武汉市卫生局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市商务局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武汉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江岸分局武汉市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武汉市房地产信息测绘中心武汉市东西湖房产管理局武汉市水务局武汉市排水泵站管理处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武汉市园林局武汉市黄鹤楼公园管理处武汉市中山公园管理处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武汉市桥梁维修管理处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局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武汉商业网点集资建设管理办公室武汉市博物馆武汉市少年儿童图书馆武汉人民艺术剧院武汉市演出公司武汉市科学技术局武汉市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院武汉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广播电视局汉阳管理处武汉市常青第一小学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江汉大学武汉市体育运动学校武汉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武汉市财政学校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武汉市交通学校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武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办公室武汉市儿童福利院武汉市优抚医院武汉市按摩医院武汉市武昌殡仪馆武汉市中医医院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武汉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东湖分局武汉市农业科学技术研究院武汉市林业果树科学研究所武汉市农业局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武汉市林业局武汉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武汉市仪表电子学校武汉市第一轻工业学校先进个人(156个)李首文郑淑芬荆汝辉刘刚高宜顾玉萍方丽华邵代鹏邓武斌张玉华陈薛敏张媛媛王彦贾成员胡才咏周秉琴杜厚志丁莉刘行进胡莲漪文玲丽项俊华周丽丽余华清赵兰陈少明严春秀李陈桢郑志华黄健张军饶皓东郑辉汪晓红苗青李正荣雷明周浩王兵俞子欣邓定辉朱正军王令晖陈瑾侯艳华沈莉芹赵向玲廖明李晓霞黄鹤刘玲孙莉周秀珍杨君曹萍丁恒陈国华李玉芳钟敏冯军严治华张巧云朱军马万余东明吴琼凌洁杨建梅李丹杨帆尹晓莎乔瑞琴杨莉雅杨宜邹幼勤黄晓霞刘陵卢祝香张凌飞张国富吴红周芬英朱涛陈岁平肖勇严刚邬张翼许泽爽车惠萍李建平王力张敏王玉军冯菁王瑾段纪文尼铁军罗惠玲陈燕军许明真吴玲刘厚枝洪均安殷明发万兴荣李都孙晖向荣松李航孙洁胡小妹潘莎莉杨小慧刘爱玲付国胜王萍郭俊胡子彭晶刘艳艳肖志平张琴赵勤升唐玉华胡伟全王勇徐玳王莉汪丽蔡秀华陈卓潘荣芳陈绍峰于永清陈军王何跃杨利王俊霞吴健红佟德勇朱蕊青马播喻良俊冯佳殷实吴雁常宇光谢静梅蓉龙柏林周强姚瑞斌杨艳芬张辉代世忠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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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建设委员会2017年度微循环道路系统研究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鄂诚绩评[2018]074号项目名称:微循环道路系统研究项目(2017年度)项目单位: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昌分局主管部门:武汉市武昌区建设委员会评价机构:湖北诚康未来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五月摘要一、项目名称武汉市武昌区建设委员会2017年度微循环道路系统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二、项目金额本项目预算批复金额为30.00万元,累计已发生经费支出28.00万元。
三、绩效评价结果四、评价工作组组成名单本项目绩效评价由湖北诚康未来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评价工作组组长周雪莉,组员:袁慎豪、杜伟。
五、主要评价方法概述本次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以预算目标为导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框架和评价指标的选用,严格依据武昌区财政局颁布的《武昌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规定,并结合评价项目的内容、特点及评价的问题等具体情况,综合采用了多种证据收集和分析方法(如案卷研究、调查信息表、面访、实地调研、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统计及互联网查询),以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为4个基本准则评价指标体系,并通过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各项具体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与评价标准一一对应进行分析,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体现客观公正,具有公信力。
量化分值一般为百分制,绩效评价等级标准分为:优(A)、良(B)、中(C)、差(D)4个评价等级。
其中:优(A):评价总分≥90分;良(B): 90>评价总分≥80分;中(C):80 >评价总分≥70分;差(D): 评价总分<70分。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项目绩效目标设立不够细化。
微循环道路系统研究项目在立项过程中没有对效益设定具体指标及指标值,绩效指标不够清晰,不利于从各个环节全方位地对项目进行考核,不便于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绩效分析。
七、管理建议针对上述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建议:提高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关注度,建立完善的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对绩效评价实施精细化管理,制定合理、细化、量化的绩效目标。
建立完善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有利于评价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和指导日后工作的开展。
目录摘要 (1)前言 (4)一、项目基本情况 (5)(一)项目概况 (5)(二)项目绩效目标 (6)二、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6)(一)绩效评价目的 (6)(二)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7)(三)绩效评价框架 (8)1.评价原则 (8)2.评价依据 (8)3.评价指标体系 (9)4.评价方法 (11)(四)证据收集方式 (12)三、绩效分析 (13)(一)项目投入(20分) (13)(二)项目过程(30分) (14)(三)项目产出(15分) (15)(四)项目效果(35分) (15)四、评价结论 (16)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7)(一)主要经验及做法 (17)(二)存在的问题 (17)(三)建议 (17)六、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18)附件: (18)前言开展绩效评价的背景由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转换,财政支出规模持续扩大,信息公开力度不断增强,财政资金安排是否科学合理、资金使用是否规范有效、预期效益是否达到目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是否有效的履行、财政支出责任是否得到真正落实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水平必须进行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评价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
为贯彻落实我国财政部绩效管理工作的一系列规定,2011年财政部出台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操作指南>的通知》(鄂财函【2014】376号);武汉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武政【2013】95号);(武财绩【2014】武汉市财政局发布《武汉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2014-2015年)》218号)等。
随着各项制度的逐步完善,我省绩效评价体系和制度已步入常态。
武昌区财政局印发的《武昌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为本项目绩效评价的实施提供了指导,确保了绩效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评价委托关系武汉市武昌区建设委员会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湖北诚康未来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2017年度微循环道路系统研究项目开展了绩效评价工作。
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1.项目立项背景2.基准日及评价历时评价基准日为:2017年12月31日,本次评价从2018年5月2日——2018年5月15日,历时约14天。
3.项目实施情况(1)项目实施单位:本项目主要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昌分局(以下简称:武昌国土规划分局)负责实施,项目资金由武汉市武昌区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委)负责管理。
(2)项目实施周期与地点:项目实施周期为2017年度,实施地点为武汉市武昌区。
(3)项目主要内容:对区域内交通运行状况进行科学客观分析,为方案规划提供基础等。
(4)项目完成概况:截至评价基准日,项目计划工作已全部按时完成,项目进展顺利。
4.项目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1)项目经费来源:本项目预算资金为30.00万元,均为区财政资金。
(2)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截至评价基准日,微循环道路系统研究项目实际使用金额为28.00万元。
(二)项目绩效目标本项目目标解决武昌区交通拥堵,恢复微循环系统畅通,为城市交通建设提供解决方案,符合政府决策与客观实际。
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较好。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微循环道路系统研究项目已完成,项目进展顺利。
二、绩效评价工作情况(一)绩效评价目的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区建委、武昌国土规划分局关于本项目支出的具体情况,按照区建委、武昌国土规划分局的总体部署,进行本次绩效评价,其直接目的是在实践中检验绩效评价工作文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推动绩效评价的制度建设。
同时,本次绩效评价还力争实现以下目的:1.按照《武昌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设计合理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采取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本项目从投入、过程、产出、效果4个方面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2.通过了解本项目经费是否进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经费使用是否落到实处,找出项目经费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规范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优化财政预算支出。
3.通过绩效评价总结前段工作的经验教训,为本项目的修正和进一步更好地推进提供建议和依据,为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为将来经费项目提供借鉴。
(二)绩效评价工作过程(1)前期准备:成立绩效评价小组,在武昌区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动员部署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明确评价任务。
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的专业培训,并认真研读相关绩效评价依据文件,学习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原则和方法,为评价小组后续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奠定基础。
设计绩效评价指标框架是开展绩效评价的核心,包括评价准则、评价指标、证据、证据来源、证据收集方法等。
评价小组以预算年度为周期,以预算目标为导向开展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框架和评价指标的选用,结合评价项目的内容、特点及评价的问题等具体情况,完成以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为4个基本准则的评价指标框架及评分标准。
同时,为了保证评价活动顺利、及时开展,评价小组对每个评价活动做出时间安排,以便对评价实施进展和质量进行控制。
包括:评价任务分解、评价小组分工、实施时间安排、设计面访、座谈会和实地调研问题清单等,形成评价实施方案。
(2)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须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通过询问、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核对、勘查、检查、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全面获取评价需要的基础资料。
主要包括项目预算、支出、资金管理等财务资料,项目组织实施、监控等管理资料,项目完成情况、效果等结果资料。
对需要进行现场评价的项目或内容,采取访谈、座谈会、现场问卷调查和与受益群体沟通等形式进行现场考评。
应根据评价需要和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决定现场工作的次数和调查内容。
(3)分析评价:对绩效评价所需的内部信息和外部资料进行系统的汇集及综合,甄别出真实、重要、相关的信息,形成评价数据与资料。
其次,根据评价要求进行全面的定性、定量分析及综合评价,进行量化打分,形成评价初步结论。
要做到事实有据,分析具体,评价客观。
评价报告初稿形成后,应及时征求相关部门(单位)、相关专家及项目单位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必要补充、修改并形成正式报告,提交武昌区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部门。
(三)绩效评价框架1.评价原则(1)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2)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3)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4)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构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2.评价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绩规【2014】3号);(3)《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4)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操作指南>的通知》(鄂财函【2014】376号);(5)武汉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武政【2013】95号);(6)武汉市财政局发布《武汉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2014-2015年)》(武财绩【2014】218号);(7)《武昌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8)《企业会计准则》;(9)《武昌区财政局关于武昌区建设委员会2017年部门预算的批复》(武昌财预[2016]279号);(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3.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核心。
评价小组依据《武昌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结合本项目的特点,运用定量定性原则,确定了绩效评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
具体如下表:4.评价方法本次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以预算目标为导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框架和评价指标的选用,严格依据武昌区财政局颁布的《武昌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规定,并结合评价项目的内容、特点及评价的问题等具体情况,综合采用了多种证据收集和分析方法(如案卷研究、调查信息表、面访、实地调研、数据分析统计及互联网查询),以项目投入、项目过程、项目产出和项目效果为4个基本准则评价指标体系,并通过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各项具体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与评价标准一一对应进行分析,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形成绩效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