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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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武汉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规范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审查机构的质量安全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称“市设计审查办”)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市管项目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管工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区管项目基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管工作。

市设计审查办对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管部门有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四条下列基坑工程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1、基坑开挖深度等于或大于5米;—1 —2、开挖深度小于5米但大于或等于3米时,开挖深度范围内人工填土和软弱土层的叠加厚度超过3米或基坑周边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

第五条承接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的审查机构必须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一类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

审查业务类别应与“湖北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书”上的类别一致。

第六条审查机构中从事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必须是由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勘察或结构专业审查工程师担任。

第七条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报审,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不得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报送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需提交如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含总平面图)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2、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原件1份;—2 —3、地下建筑及结构相关设计文件原件1套;4、基坑工程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基坑工程周边可能发生纠纷的临近建(构)筑物的现状鉴定)原件1份;5、出图章、执业章齐全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设计计算书)7套;6、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版(含计算书)1份。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鄂建[2000]089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建设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贯彻执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f1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包括技术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部分,程序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独立进行。

在进行程序性审查之前必须先通过技术性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属审查范围。

第六条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二)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卫生、地下空间(人防)、无障碍设计等要求;(三)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七条程序姓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工程设计前期的基建程序是否办理到位;(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是否与工程等级相符,设计文件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三)勘察、设计合同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执行国家和省制订的收费标淮;(四)其他需要审查内容。

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对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依据市建委武建办字{2000l339号文件《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建委339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以及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第三条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依据市建委武建人字[20001471号文件由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查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向市审查办报审,由市审查办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由市审查办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市审查办向建设单位核发《勘察设计准用证》。

第二章审查管理部门第五条市审查办的主要工作之一是行使市建委339号文件中赋予"审查管理部门"的职能。

其具体职责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报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签发技术性审查委托函和专项审查委托函;(二)按照市建委339号文件第八条要求进行程序性审查:(三)按照市建委339号文件第十六条要求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通知书》和《勘察设计准用证》:(四)按照市建委339号文件第十四条要求,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组织专家进行仲裁:(五)对审查机构的有关活动(包括审查人员聘用,收费标准,审查合同,财务收支,审查质量和服务质量等〉实行监督管理:(六)对审查人员的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审查机构聘用审查人员的活动进行审查鉴证等:(七)协助市建委协调与规划、建管、质监、抗震、人防、消防、环保、通信管线、燃气、节能等执法部门的关系,强化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八)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并根据市建委委托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第六条市审查办按市建委的规定从事上述各项工作,并接受市建委的监督管理。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包括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道路工程、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初审上报工作。

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计审查办)受市建委委托对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和新洲区(以下简称远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远城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并接受市建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完成、且办理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后,依据规定可以自主选择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咨询合同.工程勘察文件应先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效率,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对标优化施工图审查时限我市大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时限为6个工作日,以上时限含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审查。

审查时限不含设计单位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施工图审查由建设单位统一在湖北政务网进行申报,在“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以下简称:“图审系统”)上运行,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项目时限进行审查。

二、进一步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单体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且无一级基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小型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建筑装饰工程,不强制实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在“图审系统”中上传全部施工图,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中低风险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执法检查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三、实行工程项目施工图分部审查(一)实行工程项目施工图分部审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级的基坑工程,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作为专项审查进入“图审系统”。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干甲设计大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程。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

程序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筒称审查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取得相应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以下筒·称审查机构)承担。

.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对送审项目在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规定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

技术性审查主要是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程序性审查分预审和终审两个阶段进行,在进行技术性审查之前应通过程序性预审,在通过技术性审查之后必须进行程序性终审。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由县级以上(合县级,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实行分级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凡依法需进行人防、消管线、燃气、节能、幕培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宜采取“统一报送防、环保、通信、专项管理”的原则,当各专项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单位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武汉市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武汉市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文件武设审字[2006]18号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远城区图审办,有关管理部门:《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建[2006]99号)(以下简称《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建委发布。

为便于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施工图送审(一)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后,凭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号到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为了方便建设单位,远城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远城区图审办代为办理施工图审查的手续。

(三)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时,应按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下列材料:1、规划主管理部批准的用地红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总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1份;3、勘察技术要求和任务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设计人员签字);4、签章齐全的勘察文件4套;5、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勘察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勘察业务的《登记备案通知书》的(核查原件)复印件1份。

(四)建设单位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按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下列材料:1、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附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政府投资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1套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1份。

3、按《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武建设字[2001]146号〕需进行抗震审查的项目,抗震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原件1份。

4、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1份。

5、签章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套。

6、各类计算书1份(利用软件程序计算的、需提供软件名称、版本,输入数据资料和输出结果1份,包括电子文挡);7、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文档光盘1份;8、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设计企业进入本省从事设计业务的《登记备案通知书》的原件,复印件各1份。

理办法武汉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

理办法武汉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

武汉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及施工图审查人员责任意识,切实把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关,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是指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认定书”,并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本市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单位。

施工图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是指符合建设部第134号令要求,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的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委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统称勘察设计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审查机构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市建委的指导和监督。

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不代替审查机构的质量管理职责。

第二章监督检查方式及组织管理第五条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采用重点抽查、集中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坚持定性与定量并举、以量化为主的原则。

(一)重点抽查是指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的检查;(二)集中检查是指由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各类执法检查、专项质量检查、施工图调审等方式的检查;(三)随机抽查是指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等日常工作随机对审查机构进行的检查。

第六条勘察设计管理机构应遵循差异化管理原则,针对当前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薄弱环节重点监控,有针对性地选取项目进行检查。

市、区检查的项目数不少于监督分工范围内当年已完成审查项目总数的5%。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4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4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6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开展业务指导。

各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水务、园林和林业、交通、民防、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图审查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

湖北施工图审查规定

湖北施工图审查规定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建筑管理 -> 勘察设计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 时间:2008-09-14 21:06:25 | 作者: | 来源: | 浏览:839次 ] k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鄂建文[2001]300号各市、州、县、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明确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强化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确保审查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省建设厅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对原颁布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暂行)》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修改。

现将修改制定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要点》、《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年检办法(试行)》二个配套文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干甲设计大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程。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

程序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取得相应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

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对送审项目在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规定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对全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武建设字[2003]43号

武汉市建委关于对全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武建设字[2003]43号

武汉市建委关于对全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对全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武建设字[2003]43号)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部门:为加强我市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进一步规范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使初步设计能满足指导施工图设计的需要,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顺利进行并推进和完善一个“窗口”的设计审查管理模式,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行统一管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审查管理(一)市建委对全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计审查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指:对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岩土工程初步勘察报告、各有关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说明书以及工程概算书等进行的综合审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将初步设计审查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合进行:1、已完成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的项目,可以同时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施工图审查。

2、需要进行分期审查的特、一级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设计审查办批准后,可以同时进行桩基工程或深基坑的施工图审查。

凡经审查通过又没有重大设计修改的项目,桩基工程或深基坑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

3、需要同时进行专项审查(消防、抗震、人防、环保、节能等)的项目,除另有规定者外,施工图阶段不再另行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技术性审查中对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复核。

武汉市施工图图纸审查流程

武汉市施工图图纸审查流程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须知1、审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两层及以下住宅、军事工程和保密工程除外)施工图设计文件。

2、送审所需资料(1)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复印件各1份;(2)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1份;(3)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4)签章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套;(5)各类计算书1份(利用软件程序计算的,需提供软件名称、版本,输入数据资料和输出结果1份);(6)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文档(6)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文档光盘1份;(7)民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8)市城建委建设工程报建窗口发放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9)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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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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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0.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政规【2017】44号)的规定,我委起草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要求,现公开征集意见,公示时间为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邓妮芬
联系方式:************,296023632
附件: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0月11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09•【字号】鄂建[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4〕9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结合湖北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查机构数量1.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数量应当同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规模相适应,实行全省总量控制。

各地可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适当调整审查机构布局。

2.鼓励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采取合并重组的方式,延续或升级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类别。

拟合并重组的审查机构,合并重组方案由各审查机构所属市、州、直管市住建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住建厅认定。

二、关于过渡期设置1.为积极稳妥做好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认定工作,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过渡期,过渡期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过渡期内,原有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原认定的业务范围和类别开展审查业务,省住建厅将根据相关规定,受理省内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认定、升级、增项、合并、重组等申请,对认定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发放新版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和审查人员资格证书,列入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人员名录。

过渡期结束后,省住建厅将对未取得新版证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公告注销其原有的施工图审查资格。

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省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免审的,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全区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查机构管理- 1 -第五条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确定、公布、变更和延续工作。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第六条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近三年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七条审查机构按照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一类、二类。

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二类机构可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一类、二类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施工图联合图审改革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施工图联合图审改革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施工图联合图审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市城建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施工图联合图审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鄂建〔2019〕2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9〕120号)、《市城建局关于落实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武城建〔2020〕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全面推进我市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改进施工图审查管理模式,在施工图“联合图审”、“政府购买服务”和“数字化审图”等改革措施基础上,聚焦工程安全审查、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和内容、缩减审查时限等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改革措施(一)聚焦工程安全审查进一步强化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聚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消防、人防、抗震、卫生、水务等安全标准,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等,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缩减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通讯等非涉及主体安全的审查内容,将此类审查内容纳入事后监管。

将基坑工程设计审查调整为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后续基坑工程施工的依据,相关细则另行规定。

武汉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武汉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武汉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规范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审查机构的质量安全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称“市设计审查办”)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市管项目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管工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区管项目基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管工作。

市设计审查办对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管部门有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四条下列基坑工程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基坑开挖深度等于或大于M;1 / 7、开挖深度小于M但大于或等于M时,开挖深度范围内人工填土和软弱土层的叠加厚度超过M或基坑周边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

第五条承接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的审查机构必须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一类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

审查业务类别应与“湖北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书”上的类别一致。

第六条审查机构中从事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必须是由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勘察或结构专业审查工程师担任。

第七条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报审,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不得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报送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需提交如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含总平面图)原件和复印件各份;、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原件份;、地下建筑及结构相关设计文件原件套;、基坑工程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基坑工程周边可能发生纠纷的临近建(构)筑物的现状鉴定)原件份;、出图章、执业章齐全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设计计算书)套;、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版(含计算书)份。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和人民群众,根据《市城建局关于落实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武城建〔2020〕6号)要求,规范我市内部装修改造工程(简称:装修改造工程)的施工图消防审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装修改造工程的定义和管辖本通知中的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是指既有合法公共建筑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包含建筑结构(不涉及主体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调整、防火设施变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工程。

本通知中的施工图审查,是指装修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涉及结构体系改变的结构安全性审查。

装修改造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就近办理,由项目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对于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重要的大型公用建筑,由市城建局指定项目管辖权。

二、装修改造工程的合法性审查(一)对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建筑,建筑合法性证明材料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性证明材料。

合法性证明材料应载明建筑的产权单位、竣工时间、建筑结构形式、层数、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扫描存档。

(二)1998年9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竣工的建筑,建筑合法性证明材料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房屋权属证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扫描存档。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门式”收费服务窗口收费标准和依据公示表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门式”收费服务窗口收费标准和依据公示表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门式”收费服务窗口收费标准和依据公示表收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计费基数
缴纳方式
执收单位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省物价局房字[2002]19号,武价房字[2003]17号
勘察文件审查
0.48‰
工程概(预)算M≤500万元
出具审查报告前
审查机构
0.4‰
工程概(预)算500<M≤2000万元
0.32‰
工程概(预)算2000<M≤5000万元
0.24‰
工程概(预)算M>5000万元
省物价局房字[2002]19号,武价房字[2003]17号
施工图设计
审查
0.96‰
工程概(预)算M≤500万元
出具审查报告前
审查机构
0.72‰
工程概(预)算500<M≤2000万元
0.56‰
工程概(预)算2000<M≤5000万元
0.4‰
工程概(预)算M>5000万元
省物价局房字[2002]19号,武价房字[2003]17号
抗震设计审查
0.36‰
工程概(预)算M≤500万元
出具审查报告前
市设计审查办
0.28‰
工程概(预)算500<M≤2000万元
0.22‰
工程概(预)算2000<M≤5000万元
0.16‰
工程概(预)算M>5000万元
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图设计审查
省物价局房字[2002]19号,武价房字[2003]17号
0.7%
基坑造价≤500万元
出具审查报告前
市设计审查办
500万元以内按0.8%
造价>500万元
超过500万元部分0.3%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武城建规[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6〕8号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管理部门:为加强我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规范审查行为,提高审查质量,我委组织编写了《武汉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5号,邮编:430023,联系电话:83350828,邮箱:************.cn)反馈。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4月5日武汉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规范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审查机构的质量安全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称“市设计审查办”)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市管项目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管工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区管项目基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管工作。

市设计审查办对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管部门有业务指导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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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15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政规[2017]44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含附属基坑工程、配套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市政工程,含城市道路工程、桥隧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环境卫生包括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和公共交通工程)。

第三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市区分工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称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费用列入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用。

第二章购买服务
第五条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编制年度施工图审查费用预算和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六条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城建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并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库(以下称审查机构库),审查机构库分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审查机构按照资质范围可进入不同的审查机构库。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与进入审查机构库的审查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由进入审查机构库的审查机构负责提供审查费用在政府采购标准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服务。

第七条审查机构库每年更新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满一年后,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更新审查机构库。

第三章施工图审查
第八条建设单位完成施工许可报建后,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全套施工图到市、区施工许可行政审批窗口(以下称市、区审批窗口),或通过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办理施工图审查报审手续。

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审查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市、区审批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发放《施工图审查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市、区审批窗口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齐审查所需全部资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九条项目审查费用在政府采购标准限额以下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机构库中摇号确定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审查费用在标准限额以上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审查机构。

幕墙、轻钢网架、基坑、人防等专项工程和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图设计,可直接委托承接主体工程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十条市、区审批窗口应当在正式受理施工图审查的当日向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委托书》。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技术性审查不得超过下列时限:
(一)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二)基坑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10个工作日;重要性等级为二级的7个工作日;重要性等级为三级的5个工作日。

(三)大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四)人防工程为5个工作日,幕墙、轻钢网架等专项工程为10个工作日。

施工图审查时限以《施工图审查受理通知书》时间的次日作为起算时间,以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发出《施工图审查合格告知书》当日作为审查结束时间。

以上时限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向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经法定代表人和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加盖审查机构公章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退还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及其他送审资料(留档资料除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告知书》。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发放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按意见书要求修改,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提交原审查机构进行复审。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市、区审批窗口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是证明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合格的文书,由审查机构向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文本形式由市城建委统一制作。

提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图与土地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一致,政府投资工程还应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复一致;
(二)项目规模与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相符;
(三)勘察设计人员个人执业资格与国家关于执业人员的要求相符;
(四)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已合格,建筑节能、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设等审查信息符合要求。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其附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告知书》;不符合要求的退还审查机构复审。

第四章施工图修改和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文件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施工图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文件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开展修改工作。

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应送原审查机构复审,审查机构应核对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凡无批准文件的不得受理审查,凡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修改不得复审通过。

第十六条完成审查任务后,审查机构应将成果文件资料报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整理归档:
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含重大设计变更);
2、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原件一套;
3、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及重大变更修改文件原件一套;
4、审查过程包括审查、复审、重新审查等原始记录原件一份;
5、审查意见书原件一份;
6、审查合格书原件一份;
7、其它需存档的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审查机构应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规范、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记录在案,及时报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审查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施工图审查信息并录入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执行施工图审查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条市城建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对审查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综合评价评分标准由市城建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和审查质量的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纪律和程序要求,履行本细则规定的有关行为,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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