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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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

【发布单位】82903【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0-06-01【生效日期】2000-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2000年6月1日)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适用《暂行办法》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统称。

第三条第三条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凡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审查分级标准”)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列入强制审查的范围。

第四条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施工图审查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并依照《审查分级标准》对其管辖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实施委托审查与监督。

地、州(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查分级标准》对其管理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实施委托审查与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内容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查资料进行核对。

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审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委托相应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第六条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必须依照《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批,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后,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审查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自治区级审查机构申请施工图审查一级资格,依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查人员应当具备《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条件。

《建设法规》模拟题三范文

《建设法规》模拟题三范文

《建设法规》模拟题三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CA。

宪法B。

建筑法C。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这体现了 B 的原则。

A.要分别;分类管理B.必须同时;房地不可分C。

禁止;房地不可分 D.可以分别;平等自愿3.在工程发包承包过程中受贿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但有悔改表现的个人,可以由主管部门的对其 AA。

行政处分B。

民事责任C.刑事责任D。

行政处罚4.城市规划法中依照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将城市分为大中小三级,其中中等城市的划分标准是 CA。

50万人以上 B.100万人以下C.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D。

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5.下列行为中,符合《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规定的是CA.甲具有三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承揽了一座88层商务公建工程B.乙建筑施工队挂靠丙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C.丁建筑施工企业与戊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揽工程D.戌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个体户王某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6.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规定,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合同价的 CA.20%B。

25%C。

30% D.50%7.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是AA.40层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B.不受限制,可承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C.28层以下,单跨36米以下的房屋建筑;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D.14层以下,单跨24米以下的房屋建筑;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 B 起实施。

A.1997。

11.1B.1998。

3。

1C.1990。

4.1D.1999。

10.19.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D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审核细则(1)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审核细则(1)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审核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流程。

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是确保建筑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细则的目的是帮助设计人员和审核人员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2. 编制审核的范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审核的范围主要包括内容:•建筑平面布置图•建筑剖面图和立面图•结构设计图纸•机电工程设计图纸•给排水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工艺图纸•监测沉降图纸等3. 编制审核要求为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是编制审核的要求:3.1 文件格式要求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采用行业通用的格式,如CAD文件、PDF 文件等,并且要求文件完整、清晰、无遗漏。

3.2 符号和图例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的符号和图例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且要与设计说明书中的符号和图例一致,确保设计意图明确。

3.3 尺寸和比例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尺寸和比例应准确无误,符合建筑设计要求,并且要与设计说明书中的尺寸和比例一致,避免施工误差。

3.4 标注和文字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标注和文字应清晰、准确、易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且与设计说明书中的标注和文字一致。

3.5 图纸间关联性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保证图纸之间的关联性,确保各个图纸之间的交叉引用正确无误,避免设计上的冲突和矛盾。

3.6 校核和审查记录要求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建立相应的校核和审查记录,记录各个环节的校核和审查结果,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可控。

4. 编制审核流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流程如下:1.设计人员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进行初步校核。

2.设计人员提交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给主管设计师。

3.主管设计师进行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全面检查。

4.主管设计师根据审核结果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设计人员。

5.设计人员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给主管设计师。

(建设〔2000〕41号):《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设〔2000〕41号):《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设〔2000〕41号):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0年二月十七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从利益。

第八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住宅项目在审批时将增加一项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报送市规委委托的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一方面,这将更加规范本市的施工管理制度,一方面也会使一些即将拿到开工许可证的开发商又不得不将施工图纸送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延长了开发周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单位,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工作是政府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施工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开发证前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

第四条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划委),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审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审查单位签订审查合同,明确审查的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审查期限和费用等。

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2、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标准要求;3、工程勘察是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4、结构设计是否安全;5、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七条建设单位办理报审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1、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批准立项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3、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等专项审批意见书。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省、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省、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须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免审的,按省、市、区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全区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查机构管理第五条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确定、公布、变更和延续- 1 -工作。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第六条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近三年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七条审查机构按照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一类、二类。

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二类机构可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以下简称134号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对本地区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测算、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2005年1月1日起,建设部颁发(印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停止使用。

2、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3、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认定的,其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所需专业或者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专业相同的,该人员在认定时可以重复使用。

4、申报认定的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的要求及式样由各地自定。

5、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

《审查机构认定书》由各地自行印制,参考式样见附件一。

为便于审查工作管理和信息统计,认定书编号采用5位数,前两位全国统一编号,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后三位由各地自定,代码见附件二。

二、关于审查任务的委托和承接6、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任务,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

7、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地区,提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时效。

8、建设单位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应当在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审查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住宅项目在审批时将增加一项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报送市规委委托的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一方面,这将更加规范本市的施工管理制度,一方面也会使一些即将拿到开工许可证的开发商又不得不将施工图纸送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延长了开发周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单位,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工作是政府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施工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开发证前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

第四条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划委),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审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审查单位签订审查合同,明确审查的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审查期限和费用等。

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2、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标准要求;3、工程勘察是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4、结构设计是否安全;5、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七条建设单位办理报审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1、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批准立项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3、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等专项审批意见书。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大纲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查1、勘察单位资质:(1)是否在勘察报告规定的位置加盖勘察证书专用章;(2)勘察单位是否超越资质承揽任务。

2、设计单位资质:(1)是否在工程设计图纸的规定位置加盖设计证书专用章;(2)设计单位是否超资质承揽任务。

二、法定基建程序审查1、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了工程项目立项、计划、用地等有关前期手续;2、是否办理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3、设计文件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是否与计划批文相符;4、勘察报告中的《勘察点平面位置图》与设计文件中总平面图工程项目的位置是否相符;5、勘察报告中的勘察范围与工程项目的平面尺度(长度、宽度)是否相适应;6、工程勘察成果(勘察报告)是否已经审查,是否持有加盖“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审查专用章”的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意见;三、跨市、跨省勘察设计单位备案审查1、勘察设计单位跨市来本市承包勘察设计项目,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2、勘察设计单位跨省来本市承包勘察设计项目,是否已到省建设厅办理“单项工程进鲁承担任务通知单”及本市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审查1、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1)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为注册建筑师;(2)作为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承担该项目的建筑设计。

2、建筑设计图纸有无注册建筑师在图签相应栏目中签字并加盖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是否存在注册建筑师为他人设计的图纸代盖执业专用章的问题。

3、结构设计图纸有无注册结构工程师在图签相应的栏目中签字并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是否存在注册结构工程师为他人设计的图纸代盖执业专用章问题。

4、工程设计等级二级及以上的项目,其建设设计是否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承担,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承担,其结构设计是否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5、甲、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结构专业负责人”、“结构审定人”是否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0.15•【文号】[98]建设综字第79号•【施行日期】1998.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98)建设综字第79号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指导各试点城市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点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勘察设计司联系。

其它已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城市和准备开展此项工作的城市也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建设〔1998〕165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条按建筑工程分级标准四级或四级以上的新建(含改、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属审查范围。

在本办法试行期间,可重点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方式既可对所有设计单位的有关项目进行审查,也可区别不同设计单位对有关项目的施工图进行抽查。

第四条为简化行政程度,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专项设计审查的项目,应遵循一个窗口的原则,逐步做到集中会审。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是否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二)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无障碍设计等要求;(三)基础处理、结构设计是否安全;(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审查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06.01•【字号】新建设[2000]11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新建设[2000]11号2000年6月1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适用《暂行办法》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统称。

第三条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凡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审查分级标准”)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列入强制审查的范围。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施工图审查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并依照《审查分级标准》对其管辖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实施委托审查与监督。

地、州(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查分级标准》对其管理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实施委托审查与监督。

第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内容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查资料进行核对。

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审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委托相应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必须依照《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批,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后,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审查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法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法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法发表时间:2015-05-18T09:07:45.827Z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15年第5期供稿作者:唐三萍[导读] 任何一项建筑工程在施工之前都要对图纸进行严格的审图的工作,图纸的审查工作具有极强的严谨性。

唐三萍浙江当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0007摘要: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决定施工质量的因素十分多,其中施工图是否合理、详细就即为重要。

对此,为了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必须做好其审查工作,本文即首先分析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依据及流程,其后探讨了建筑设计审图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及质量控制点。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法引言任何一项建筑工程在施工之前都要对图纸进行严格的审图的工作,图纸的审查工作具有极强的严谨性。

因此,施工、审查单位在收到设计院的施工设计图文件之后,应该对图纸进行全面的熟悉,对图纸是否存在不合理性进行审查。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依据及流程1.1审图的法律依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下文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施工图中涉及到安全、公共利益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工作。

在实际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了强制性条文、现行国家标准及现行行业标准三类。

1.2审图流程在建筑设计施工图的审图过程中,应严格以“以人为本、功能优先”作为审图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每个审查项目通常都包含勘察、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多个专业的审查。

2建筑设计审图工作中的重点问题2.1总平面图设计问题2.1.1总平面图设计深度不够在施工图的审查过程中,总平面图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占总数的比重较大。

较为常见的问题是总平面图的设计不够,不符合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要求。

大部分设计的总平面图中,只包括了建筑单体的平面定位,而缺少建筑间距、广场、道路布置及道路宽度、交叉点、坡度、坡点标高等竖向设计内容。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干甲设计大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程。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

程序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筒称审查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取得相应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以下筒·称审查机构)承担。

.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对送审项目在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规定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

技术性审查主要是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程序性审查分预审和终审两个阶段进行,在进行技术性审查之前应通过程序性预审,在通过技术性审查之后必须进行程序性终审。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由县级以上(合县级,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实行分级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凡依法需进行人防、消管线、燃气、节能、幕培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宜采取“统一报送防、环保、通信、专项管理”的原则,当各专项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单位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办法。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法【实施日期】2002/08/06【公布单位】辽建[2002]105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确保建立工程质量,维护国家与人民生命财产平安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立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方法》,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的根底上,结合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以与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程。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政策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取得省级以上建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承当。

第二章审查管理部门第五条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一〕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管理和监视,负责制定有关管理政策和规定;〔二〕负责全省审查机构的管理、审查许可证的申报、批准以与审查人员的资格认定、业务培训工作;〔三〕负责全省审查机构资格年检工作,组织专家对各审查机构已审项目进展定期调审和质量评定;〔四〕对建立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决定。

第六条市建委勘察设计主管部门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一〕受理建立单位报审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展政策性审查,委托审查机构进展技术性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核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二〕对本地审查机构的有关活动〔包括审查机构的运行、审查人员情况、收费情况、审查效劳协议、审查质量和效劳质量等〕实行监视管理;〔三〕协调与各专项审查部门和根本建立程序各环节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审查机构与人员第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本方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

【发布单位】82903【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0-06-01【生效日期】2000-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2000年6月1日)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适用《暂行办法》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统称。

第三条第三条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凡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审查分级标准”)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列入强制审查的范围。

第四条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施工图审查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并依照《审查分级标准》对其管辖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实施委托审查与监督。

地、州(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查分级标准》对其管理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实施委托审查与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内容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查资料进行核对。

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审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委托相应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第六条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必须依照《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批,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后,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审查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自治区级审查机构申请施工图审查一级资格,依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查人员应当具备《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条件。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依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类新建(含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城乡市政墓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报告、幕墙设计、智能化设计及边坡支护设计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县级以上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我省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及生命财产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的审查。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地、州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分规模审查的制度,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查:(一)中央在省、外省及省直各部门、单位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机构)审查;专业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专业部门的质量审查机构审查;专业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所属关系和规模报送相应的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机构)审查。

(二)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20层以上)的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住及住宅建筑,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机构)审查.(三)跨度超过24米,吊车吨位超过10吨的单层工业厂房和仓库,高度超过50米的烟囱,容量大于80立方米的水塔、枷立方米以上的水池,直径大于9米的料仓、智能设计、幕墙设计、深基坑支付,报送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机构)审查.(四)其余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各地、州、市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机构)审查.(五)县级六层以上(含六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地、州、市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机构)审查。

山东省施工图的审查

山东省施工图的审查

山东省施工图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山东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查1、勘察单位资质:(1)是否在勘察报告规定的位置加盖勘察证书专用章;(2)勘察单位是否超越资质承揽任务。

2、设计单位资质:(1)是否在工程设计图纸的规定位置加盖设计证书专用章;(2)设计单位是否超资质承揽任务。

二、法定基建程序审查1、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了工程项目立项、计划、用地等有关前期手续;2、是否办理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3、设计文件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是否与计划批文相符;4、勘察报告中的《勘察点平面位置图》与设计文件中总平面图工程项目的位置是否相符;5、勘察报告中的勘察范围与工程项目的平面尺度(长度、宽度)是否相习惯;6、工程勘察成果(勘察报告)是否已经审查,是否持有加盖“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审查专用章”的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意见;三、跨市、跨省勘察设计单位备案审查1、勘察设计单位跨市来本市承包勘察设计项目,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2、勘察设计单位跨省来本市承包勘察设计项目,是否已到省建设厅办理“单项工程进鲁承担任务通知单”及本市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审查1、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1)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为注册建筑师;(2)作为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承担该项目的建筑设计。

2、建筑设计图纸有无注册建筑师在图签相应栏目中签字并加盖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是否存在注册建筑师为他人设计的图纸代盖执业专用章的问题。

3、结构设计图纸有无注册结构工程师在图签相应的栏目中签字并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是否存在注册结构工程师为他人设计的图纸代盖执业专用章问题。

4、工程设计等级二级及以上的项目,其建设设计是否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承担,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承担,其结构设计是否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5、甲、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结构专业负责人”、“结构审定人”是否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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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第九条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第十二条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要对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上述人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认定后,可以从事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设计审查机构的设立,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方可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的审查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县级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五)审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第十九条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其他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

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机构,方可承担审查工作。

首批通过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换证的设计单位,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考虑。

已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职审查机构,按本办法做适当调整、充实,并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后,可继续承担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

具体取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当地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
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审查人员要在审查过的图纸上签字。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铁道、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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