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7•【字号】郑政办[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办〔201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郑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处置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对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快速反应,有效控制事故发展。
1.4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食品安全办、市卫生局会同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两个以上(含两个)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和《郑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郑粮办[2009]42号【发布部门】郑州市粮食局【发布日期】2009.06.09【实施日期】2009.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和《郑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郑粮办〔2009〕42号)各县(市)、区粮食局:现将《郑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和《郑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九日郑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违规收购粮食数量50吨以下,未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对其行为积极纠正的。
处罚标准: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违规收购粮食数量100吨以下,并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轻微损害,对其行为不积极纠正的。
处罚标准: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违规收购粮食数量100吨以上500吨以下,并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一般损害,对其行为不积极纠正的。
处罚标准: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违规收购粮食数量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并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对其行为不积极纠正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11.24•【文号】国办发[1999]96号•【施行日期】1999.11.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粮食储备局改为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含食油,下同)宏观调控具体业务、行业指导和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国家粮食储备局承担的中央储备粮调运、轮换、仓储管理、进出口等项职能交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2.将管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和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库(站)的建设、中央储备粮的财务等项对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的职能,交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划入的职能。
1.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拟定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承担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
2.承担现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的全国粮食行业统计工作。
(三)仍由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承担的职责。
1.社会粮食流通管理,指导和协调地方粮食仓储建设及监督、指导地方粮食储备和农村粮食储备工作,组织和协调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落实,管理粮食财务,保障军队粮食供给,指导和帮助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省间粮食调拨运输管理的职能,仍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2.研究制定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检测制度和办法的职能,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郑粮〔2017〕177号
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正文:----------------------------------------------------------------------------------------------------------------------------------------------------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郑粮〔2017〕177号局机关各相关处室:现将《郑州市粮食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17日郑州市粮食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确定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分工1.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本着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合理制定每一环节的办事时限,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努力简化审批手续,缩短承诺时限,真正做到提升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责任处室:局政策法规处2.持续开展行政审批“减证便民”行动。
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对必要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
责任处室:局政策法规处3.深化政务服务网的运用。
按照要求完成政务服务网建设相关工作,提供便捷、高效、规范的网上政务服务,确保网络畅通,加快信息共享,及时上传相关资料,切实做到便民、惠民、利民。
责任处室:局办公室4.全面推进“一口受理”。
按照“受审分离”的思路,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行政务服务“一口受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我局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实现“一门进入,一口受理,协同办理,方便为民”的目标,打造便民利企的政务服务环境,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郑政[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04]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郑州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17号)和《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办公室关于明确补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豫直补明电〔2004〕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现制定本方案:一、直接补贴办法(一)补贴资金数额的确定。
2004年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数额按不少于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40%计算确定。
省分配我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总额3919万元。
(二)补贴资金分配方式。
按照《财政部关于尽快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要求,直补资金分配遵循“向粮食主产县倾斜、向种粮多的农民倾斜”的原则,实行“省分配到市、控制到县,县核算到乡、落实到户”办法。
省对市、市对县(市)区补贴资金的分配,依据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应纳农业税额和 1997年至2001年5年间平均粮食总产量及年均收购保护价粮数量三个因素,原则上按照6:2:2比例计算确定。
各县(市)、区要以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计税面积为基础,据实扣减合法征占农业税计税土地为依据,测算到乡(镇),由乡(镇)财政所负责按2004年农税机关下达到农户的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上核定的计税面积,对农户计算补贴。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局机关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局机关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10.11.17•【字号】郑粮办[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局机关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郑粮办〔2010〕67号)机关各处室:现将《郑州市粮食局机关工作纪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局机关干部职工认真遵守严格执行,确保我局机关时刻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
局属事业单位请参照本规定制定单位的行为规范,并报局纪委监察部门备案。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郑州市粮食局机关工作纪律规定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严肃工作纪律,现制定局机关工作纪律和违纪处理若干规定如下:一、在岗工作制度1、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的“四个严禁”(严禁上班时间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缺勤旷工、超假不归;严禁上班时间网上娱乐、炒股;严禁上班时间到茶社、歌厅、洗浴场所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严禁参与赌博)和郑州市粮食局机关工作人员“五不准”(不准在工作日午间饮酒;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不准在上班期间干与工作无关事项;不准工作怠慢、推诿;不准接受与履行工作职能有关的宴请、钱物等)的规定,在工作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
2、工作期间不串岗、不聊天,不在室内、楼道追逐打闹和大声喧哗。
3、保持环境卫生,办公桌上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不乱贴乱挂。
不乱扔杂物,不在禁烟的地方吸烟。
4、对外来办事人员要热情主动,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工作作风。
二、会议纪律1、参加局内会议要提前10分钟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请假,事后及时补课。
会议期间迟到和早退15分钟以上者进行通报批评。
2、会议期间应关闭通讯工具或调至静音状态,不能随便讲话,不随便离席走动,不看与会议无关的材料,要认真听会,做好会议记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9•【字号】豫政办[2000]44号•【施行日期】200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44号2000年5月19日)《河南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粮食局。
河南省粮食局是主管全省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中央专储粮、甲字粮、506粮的计划、统汁、调拨、轮换、实物管理和中央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的管理、拨付职能移交给中央储备粮管理机构。
(二)下放的职能l、将区域性的粮食流通管理、粮油总量平衡和品种平衡职能下放给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2、将市地级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使用职能交给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三)转变的职能1、加强对全省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职能;不具体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2、做好国家规定的粮食品种的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工作,将其他粮食品种的经营管理职能下放给企业。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粮食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粮食流通体制和粮油储备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及管理规章,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拟定全省粮食流通和地方粮油储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粮食总量平衡计划。
组织和落实粮食进出口、粮食总量平衡和品种平衡计划,提出省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和购销计划建议,指导地区粮食平衡。
(三)负责国家定购粮食计划管理和销售管理,组织指导粮食购销企业落实国家定购粮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收购保护价及销售限价、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和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工作;承担行业统计工作。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现将《郑州市粮食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郑州市粮食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调度管理1、所有公务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2、局领导配备工作用车,调研员、副调研员和各处室因工作需要用车,由局办公室安排。
3、特殊紧急任务或集中活动用车,由局办公室请示领导同意后,在全局车辆中统一调派。
4、公务用车调度应遵循先急后缓、同向共用、统筹安排的原则。
5、市内公务用车必须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市外用车、办理私事或出借车辆必须经局长批准。
6、加强车辆调度使用管理,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出车频率次数,降低车辆运行费用。
二、驾驶员管理7、驾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仪表端正,热情服务,礼貌待人,自觉维护粮食系统良好形象。
8、具备熟练的驾驶技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文明行车,严禁酒后驾车。
9、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讲究职业道德,保守秘密,不得随意传播领导谈话内容,不准对领导或工作人员评头论足。
10、服从办公室调度安排,不得无故拒绝出车,如有特殊原因,必须事先请假。
11、车辆实行驾驶员定人定车、专人负责,必须时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没有专职驾驶员的车辆,出车时必须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驾驶,用完后立即交还。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通知-郑粮办[2009]60号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通知(郑粮办〔2009〕60号)各县(市)、区粮食局,局属各单位:现将《郑州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三日郑州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市粮食局执法部门及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粮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粮食局《粮食行政复议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级粮食行政机关申请粮食行政复议,市级粮食行政机关受理粮食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粮食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粮食行政复议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粮食行政复议办法》和本规定履行粮食行政复议职责的市粮食局是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市粮食局成立粮食行政复议委员会,市粮食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办理粮食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粮食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粮食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粮食行政复议决定;(四)对各县(市)、区粮食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五)办理因不服市粮食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粮〔2017〕19号
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粮〔2017〕19号各县(市)、区粮食局,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以及经《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5〕55号)清理后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审查。
经确认,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0份,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9份。
现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2月16日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清理单位:郑州市粮食局清理时间:2017年2月16日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文时间简要说明1《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粮食企业经营台账报送工作的通知》郑粮[2010]51号2010年12月27日继续有效2《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储备小包装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粮[2011]26号2011年4月27日继续有效3<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公务接待制度>的通知>郑粮[2013]11号2013年3月18日继续有效4《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郑粮〔2014〕33号2014年5月28日继续有效5《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郑粮〔2015〕69号2015年10月8日继续有效6《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郑粮〔2016〕133号2016年9月22日继续有效7《郑州市粮食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郑粮〔2016〕166号2016年11月17日继续有效8《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郑粮〔2016〕177号2016年12月7日继续有效9《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加强市本级储备粮油存储和轮换管理的通知》郑粮〔2016〕179号2016年12月9日继续有效10《郑州市粮食局郑州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关于下达2017年度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的通知》郑粮〔2016〕184号2016年12月22日继续有效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清理单位:郑州市粮食局清理时间:2017年2月16日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文时间简要说明1《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重新审定的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郑州部分)的通知》郑粮[2010]26号2010年5月24日废止2《郑州市粮食局关于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意见》郑粮〔2012〕23号2012年4月18日废止3《郑州市粮食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坚决杜绝打白条等违规行为的通知》郑粮〔2013〕45号2013年7月3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4《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军粮供应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郑粮办〔2014〕4号2014年2月16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5《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转圈粮”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郑粮办〔2014〕23号2014年6月4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6《郑州市粮食局郑州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关于下达2015年度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的通知》郑粮〔2015〕3号2015年1月5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7《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市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郑粮〔2015〕4号2015年1月5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8《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元旦春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郑粮办〔2015〕3号2015年1月4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9《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郑粮办〔2015〕6号2015年1月19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10《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市军粮供应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郑粮〔2015〕17号2015年3月5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11《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郑粮办〔2015〕8号2015年3月18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12《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粮食系统依法行政暨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郑粮办〔2015〕11号2015年4月9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13《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系统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的通知》郑粮〔2015〕23号2015年4月13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14《郑州市粮食局2015年信访工作要点》郑粮〔2015〕22号2015年4月13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15《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粮〔2015〕26号2015年4月15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16《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粮食流通工作责任目标的通知》郑粮〔2015〕27号2015年4月14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17《郑州市粮食局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2015年郑州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粮〔2015〕32号2015年4月23日18《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对话谈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郑粮〔2015〕35号2015年5月6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19《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系统火灾隐患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粮办〔2015〕19号2015年5月12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20《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郑粮办〔2015〕24号2015年5月25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21《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的通知》郑粮办〔2015〕23号2015年5月27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22《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2015年防汛工作方案>的通知》郑粮办〔2015〕25号2015年5月28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23《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5年夏粮和油菜籽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郑粮〔2015〕46号2015年6月18日24《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印发全市粮食系统开展新一轮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郑粮办〔2015〕27号2015年6月23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25《郑州市粮食局安全郑州创建2015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郑粮〔2015〕55号2015年7月15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26《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市粮食系统“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郑粮〔2015〕59号2015年7月22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27《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系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郑粮办〔2015〕30号2015年7月29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28《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秋粮收购和秋季安全储粮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郑粮办〔2015〕40号2015年10月23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29《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秋粮收购和秋季安全储粮工作并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郑粮办〔2015〕41号2015年10月23日30《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系统2015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郑粮办〔2015〕42号2015年11月11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31《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一周年主体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郑粮办〔2015〕43号2015年11月16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32《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市粮食系统“查尽责、除忧患、保安全”活动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郑粮〔2015〕93号2015年11月30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33《郑州市粮食局关于20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郑粮〔2015〕94号2015年11月30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34《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开展冬季粮油安全检查的通知》郑粮〔2015〕100号2015年12月17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35《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春节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郑粮〔2016〕4号2016年1月12日36《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郑粮〔2016〕14号2016年1月29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37《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粮〔2016〕15号2016年1月29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38《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市军粮供应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郑粮〔2016〕28号2016年3月3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39《郑州市粮食局郑州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关于下达2016年度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的通知》郑粮〔2016〕25号2016年3月22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40《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2016年郑州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郑粮〔2016〕45号2016年4月5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41《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郑粮〔2016〕63号阶段性工作已失效42《郑州市粮食局安全创建2016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郑粮〔2016〕68号2016年6月6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43《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6年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活动的通知》郑粮〔2016〕69号2016年6月6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44《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6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郑粮〔2016〕101号2016年7月20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45《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郑粮〔2016〕114号2016年8月17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46《关于做好超标小麦收购工作的通知》郑粮〔2016〕115号2016年8月17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47《郑州市粮食局关于督促整改2016年粮食库存重点检查发现问题的通知》郑粮〔2016〕121号阶段性工作已失效48《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郑粮〔2016〕143号2016年10月19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49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开展冬季粮油安全普查的通知》郑粮〔2016〕174号2016年12月6日阶段性工作已失效——结束——。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郑政办[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55号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粮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负责国家定购粮食计划管理和销售管理,组织指导粮食购销企业落实国家定购粮食计划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收购保护价及销售限价的职责。
(三)加强对粮食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购销和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对县(市、区)储备粮的指导协调,提高我市粮食供应保障能力。
(四)加强粮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维护我市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安全。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拟定全市粮食流通体制、地方粮油储备管理体制、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及管理规章,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粮食调控和地方粮油储备中长期规划、粮油总量流通宏观平衡计划,承担粮油监测预警、应急和市级储备粮油行政管理责任,研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原则和建议。
(三)负责全市粮油收购资格的核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指导全市军粮供应和粮食产销合作活动;研究拟定市级储备粮油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计划,审批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郑粮办〔2010〕24)各县(市)、区粮食局,局机关有关处室:现将《郑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郑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促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推动粮食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河南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郑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郑州市粮食局将依照本办法对各县(市)、区粮食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
一、考评对象各县(市)、区粮食局和行政执法人员。
二、考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考评办法考评工作按年度进行,实行百分制。
采取平时与年度考评相结合、阶段性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查阅资料与实地跟踪考察相结合、评先与考核相结合等。
年度考核结果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达标、7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市局根据考核结果分别给予通报表彰或批评。
四、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一>监督检查体系建设,总分25分。
主要考核各县(市)区行政执法机构、经费、人员队伍建设方面的工作情况。
机构队伍建设,8分。
评分标准是领导高度重视、有编制部门批准的监督检查部门、配备有专门工作人员(以文件为准),落实责任制、分工明确、抓好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郑政[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2009〕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郑州市粮食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的目的与依据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等级划分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本市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市场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根据粮食供给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政府处置能力等因素,本预案粮食应急状态从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粮食应急状态(Ⅳ级)本市主要粮食品种(或粮食复制品)在一个县(市)、区监测出现应急状态,并可能引发较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县(市)、区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2.较大粮食应急状态(Ⅲ级)在两个县(市)、区以上监测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可能引发更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以及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
3.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Ⅱ级)本市粮食供求关系突变,粮食市场发生剧烈波动,全市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已超过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和需要市政府处置的情况。
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推进服务型执法建设工作实施
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推进服务型执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郑粮办[2013]33号【发布部门】郑州市粮食局【发布日期】2013.06.06【实施日期】2013.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推进服务型执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粮办〔2013〕33号)各县(市)区粮食局,局机关各处室: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2〕77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郑州市粮食局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6日郑州市粮食局推进服务型执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途径,也是加快郑州都市区建设的迫切需要。
为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建设的水平,河南省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政府分别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12〕7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2〕77号),为学习好、落实好文件要求,结合我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深入推进“两转两提”,改进方法,创新机制,规范行为,提升水平,努力塑造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粮食行政执法形象,为促进粮食流通事业发展和中原经济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内容(一)转变行政执法理念,构建服务型执法模式切实把行政执法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加快建立权责明确。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郑政[2004]74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11.12【实施日期】2004.11.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级储备粮的规范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保证我市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我市市区内粮食供应,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各县(市)、区应根据政策要求建立同级地方储备粮。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调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要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储备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全面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等财政补贴。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储备信贷管理政策及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粮食系统2012年度领导干部学法计划》的通知-郑粮办[2012]6号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粮食系统2012年度领导干部学法计划》的通知正文:----------------------------------------------------------------------------------------------------------------------------------------------------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粮食系统2012年度领导干部学法计划》的通知(郑粮办〔2012〕6号)各县(市)区粮食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全市粮食系统2012年度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学法计划,并于2012年3月1日前报郑州市粮食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法计划内容、人员、时间、效果“四落实”。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郑州市粮食局2012年度领导干部学法计划为提高全市粮食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领导干部学法计划》(郑政办〔2012〕9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学习对象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全体及局属各单位党政一把手。
二、学习方式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辅导、举办讲座和自学等形式进行,并适时组织全市粮食系统干部职工参加各级举办的专题法制讲座和普法教育培训。
三、学习内容及时间安排(一)领导干部学法安排1、第一次学法讲座学习时间:2012年上半年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学习重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及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学习方式:集中学习,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县处级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学习地点:待定。
(按市政府要求,临时通知)2、第二次学法讲座学习时间:2012年下半年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重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及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郑州市粮食局关于成立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领导小组的通知
郑州市粮食局关于成立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领导小
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粮食局
•【公布日期】2009.02.16
•【字号】郑粮[2009]14号
•【施行日期】2009.02.1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郑州市粮食局关于成立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领导小组的通
知
(郑粮〔2009〕14号)
各县(市)、区粮食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工作,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08〕19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7〕93号)精神,确保在我局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氛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全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郑州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郑州市粮食局局长、党委书记王顺生
副组长:郑州市粮食局副局长高杰
成员: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任延身
郑州市粮食局人事处处长周燕
郑州市粮食局纪委副书记刘玲
郑州市粮食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菁蕾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主任由张菁蕾同志兼任,负责行政执法目标考评日常工作。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09.03.10•【字号】郑粮办[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粮办〔2009〕15号)各县(市)、区粮食局,局属各单位:现将《郑州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三月十日郑州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郑政文[2008]194号)精神,推动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开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切实加强领导,市局成立了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领导小组。
副局长井喜亮任组长,人教处处长周燕任副组长,时子亮、李逢印、田甜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人教处,时子亮任办公室主任。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做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狠抓落实,确保此项工作在2009年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加强局安全生产基层工作1、加强安全生产基层领导机构建设,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009年4月底前)2、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等规章制度,规范基层安全生产工作。
(2009年6月底前)3、全面掌握局属生产经营单位状况,建立基础资料半年数据库。
(2009年8月底前)4、组织开展全员安全宣传,普及安全常识。
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郑粮[2009]92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粮〔2009〕92号)各县(市)、区粮食局,局属各单位:现将《郑州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郑州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规范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周转轮换和储存行为,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流通体制建设的意见》(郑政[2008]33号)和《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郑政[2009]34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管理按《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执行。
《办法》未明确事宜,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所有权、应急动用权属市人民政府。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承储单位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存放地点及储备粮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承储单位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六条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轮换实行动态管理。
承储单位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择机组织实施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周转轮换,轮换盈亏自负。
小麦粉夏季(6、7、8月)每月轮换一次,其它季节45天轮换一次。
夏季库存在不低于承储储备规模的情况下,允许以适量原粮储存。
第七条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库存。
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全部轮空应急成品储备粮库存的,在保证粮源和运输落实的情况下,须报经市粮食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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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政办[2010]55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9
【实施日期】2010.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55号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粮食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
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粮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负责国家定购粮食计划管理和销售管理,组织指导粮食购销企业落实国家定购粮食计划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收购保护价及销售限价的职责。
(三)加强对粮食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购销和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对县(市、区)储备粮的指导协调,提高我市粮食供应保障能力。
(四)加强粮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维护我市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安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拟定全市粮食流通体制、地方粮油储备管理体制、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及管理规章,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粮食调控和地方粮油储备中长期规划、粮油总量流通宏观平衡计划,承担粮油监测预警、应急和市级储备粮油行政管理责任,研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原则和建议。
(三)负责全市粮油收购资格的核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指导全市军粮供应和粮食产销合作活动;研究拟定市级储备粮油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计划,审批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制定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