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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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YXQH-DB-DY-2013- 抵押人(甲方):富源县耀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沙稳平

住所:富源县中安镇建设路1号

抵押权人(乙方): 云南银信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贵华

住所:昆明市白塔路387号星耀大厦6楼6005室

鉴于:

1.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曲靖市分行(以下称贷款方)为富源县耀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借款方或被保证人)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金额为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整(¥18,000,000.00元),期限为壹拾贰个月,双方并签订了号《借款合同》。

2.应贷款方要求,借款方与乙方签订了YXQH-DB-2013- 号《委托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保证合同)。

3.根据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乙方作为保证人,与贷款方签订了编号为号《保证合同》(以下称保证合同)。

4.为保障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合法权益,甲方愿意以本合同约定的财产,为乙方提供反担保。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所反担保的主债权为:

1.1 乙方依据保证合同产生的保证责任,即:一旦乙方依据保证合同承担了保证责任,则甲方即应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

1.2 如果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过错责任的,主债权为乙方承担过错责任的金额。

第二条反担保抵押物

2.1 甲方保证:(1)本抵押物为其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非争议财产;(2)已完成与抵押有关的审批手续;(3)提供的与抵押有关的所有材料是真实准确的;(4)在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财产的完好无损。乙方如需对抵押财产的状况进行了解,甲方应给予合作。

2.2 抵押物事项

一、名称纸板生产线

二、数量1800型造纸生产线一条

三、状况新

四、所在地昆明市西山区女子监狱二监区

五、所有权(使用权)归属昆明力森纸制品有限公司

六、双方认可的抵押物价值300万元

七、其他无

2.3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保险

2.3.1 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列出清单,双方代表在清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抵押期间,与该抵押物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件或权属证明交由乙方保管。

2.3.2 甲方须将法律规定的应登记的抵押财产,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乙方给予配合;法律没有规定但乙方要求登记的,甲方仍须到有关公证部门办理公证登记。

2.3.3 如乙方认为甲方应办理抵押财产保险手续的,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明确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要长于担保期限六个月,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管。

第三条抵押反担保范围:与保证合同担保范围相同,另外还包括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含拍卖费、诉讼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和损失。

第四条抵押权的实现

4.1 根据保证合同乙方履行代偿义务后三天内未受清偿的,乙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支付相关费用余额)。

4.2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甲方追偿。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抵押期间,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经乙方同意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5.2 在抵押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5.3 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要求甲方应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5.4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少,甲方所得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5.5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5.5.1 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5.5.2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5.5.3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5.5.4 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

5.5.5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消;

5.5.6 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5.6 甲方有5.5.1和5.5.5情形的,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有前款5.5.6情形的,应在事后5日内通知乙方。

5.7 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咨询、评估、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过户、维修、保养、保管、运输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提前处分抵押财产,并以所得

价款优先受偿:

6.1.1 贷款方依据与借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借款合同,导致乙方代偿;

6.1.2 贷款方依据与借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导致乙方代偿。

6.2 有权要求甲方协助,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6.3 借款方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致使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乙方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6.4 乙方负有妥善保管抵押物权属证书的义务。

第七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无。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甲方在本合同第二条 2.1项中作虚假保证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属严重违约,应向乙方支付抵押担保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8.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向对方支付抵押担保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3 甲方隐瞒抵押物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重复抵押、毁损、出资(合资)、转让抵押物、保险以及虚假登记等其它严重危害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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