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留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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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生升级、跟班试读、留级、退学降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学生升级、跟班试读、留级、退学、降级管理办法》经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同时,《学生升级、留级、降级管理办法》(新建职院【2007】75号)予以废止。

附:学生升级、跟班试读、留级、退学、降级管理办法

附:

学生升级、跟班试读、留级、退学、降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树立优良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参加学院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学年所修课程(含实践教学内容)普通高职学生(含三校生)经补考后,每学年不及格门数累计不超过3门(含)、中职学生(不包括高中中专)不超过5门(含),可升入高一年级学习。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所修课程(含实践教学内容)前三年经补考后,每学年不及格门数累计5门(含)、后两年4门(含),可升入高一年级学习。

二、普通高职学生(含三校生)学年所修课程(含实践教学内容)经补考后,每学年不及格门数累计4-6门(含),可做跟班试读处理;不及格门数累计7-9门(含),可做留级处理;不及格门数累计超过10门(含),可做退学处理。学生跟班试读一学年后经补考不及格门数本学年累计超过3门(含),作退学处理。

三、中职学生(不包括高中中专)学年所修课程(含实践教学内容)经补考后,每学年不及格门数累计6-9门(含),可做跟班试读处理;不及格门数累计10-14门(含),可做留级处理;不及格门数累计超过15门(含),可做退学处理。学生跟班试读一学年后本学年经补考不及格门数累计超过4门(含),可做退学处理。

四、高职无学籍学生在取得学籍之前的学年成绩达到升级条件的,可不重修;未达到升级条件的,从取得学籍当年起,不及格门数累计不超过3门(含)可升入高一年级学习。学年所修课程(含实践教学内容)经补考后,每学年不及格门数累计4-6门(含),可做跟班试读处理;不及格门数累计7-9门(含),可做留级处理;不及格门数累计超过10门(含),可做退学处理。学生跟班试读一学年后经补考不及格门数本学年累计超过3门(含),作退学处理。

五、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所修课程前三年学年所修课程(含实践教学内容)经补考后,每学年不及格门数累计6-9门(含),后两年5-7门(含),可做跟班试读处理;前三年每学年不及格门数累计超过10门(含)、后两年8门(含),可做退学处理。学生跟班试读一学年后前三年每学年经补考不及格门数累计超过4门(含)、后两年不及格门数累计超过3门(含)作退学处理。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不做留级处理。

六、高中中专学生不做留级、退学处理,所修课程全部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七、留级学生所学专业下年级有相同专业的,需跟下一年级学习,随下一年级毕业、发证,不及格课程重新计算。

八、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者,如自愿跟班学习,由留级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随原班级学习。跟班学习的留级学生,晚一年发毕业证书。

九、如隔年有相同专业班级,可由学生申请选择直接进入隔年的相同专业班级学习,或先申请休学一年后,再进入隔年的相同专业班级学习,不及格课程门数重新计算,随隔年班级毕业、发证。

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十一、跟班试读、留级、退学学生处理程序为:

(一)学年开学补考结束后1周内,教务处及时汇总成绩,对学生做出跟班试读、留级、退学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系部。

(二)系部收到跟班试读、留级、退学处理建议后,在1周内对学生名单进行核对,综合学生其他方面的表现,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系部对留级、退学学生有不同意见,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三)教务处汇总系部意见,经院长办公扩大会议研究后,做出学生学籍处理决定,以文件形式下发相关部门。

(四)系部到学生处领取学生跟班试读、留级、退学通知单并发给班主任,班主任将通知单发给学生签收,并通知家长,及时督促学生办理手续。系部和班主任应当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五)留级学生应在1周内到新班报到注册,1周内未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到新班报到后,原班主任应当及时将学生有关资料移交新班主任。

(六)学生处将处理结果备案,并按文件对学生学籍作相应变动。

(七)跟班试读、留级、退学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单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十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于种种原因确实跟不上本班学习进度,可不受学年限制,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系部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学生处会商批准降级并备案。

十三、本办法执行学年段为:中职为第一学年,普通高职(含三校生)为第一至第二学年,五年一贯制高职为第一至第四学年。课程是指除劳动课、军训课、选修课以外的其他所有课程。

十四、留级、降级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学习时间段的全部学费。

十五、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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