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工作管理规定中建公司编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理化建议工作管理规定中建公司编制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合理化建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以下简称合理化建议)工作的管理,促进合理化建议工作的开展,推进企业的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编制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合理化建议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国务院、国家经委和全国总工会、天津市、天津市城建系统、工程局的有关合理化建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和规定编制。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四条工程局建立合理化建议领导小组,由局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局属公司(区域公司)建立合理化建议领导小组,由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和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建立合理化建议管理小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会组长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合理化建议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各级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工会负责宣传学习、组织发动管理工作;技术部门负责项目审批、实施和成果审核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合理化建议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合理化建议应以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重点,其主要内容是:
a.工工艺和施工技术的改进与开发;
b.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的引进和推广应用;
c.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与应用;
d.促进企业利用工业废料,节约原材料、燃料和动力设备等;
e.对工程设计的改进意见;
f.施工机具、施工方法、操作技术的改进;
g.对检验、试验方法和手段的改进;
h.对改善经营管理、缩短建设工期、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等方面的建议。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凡合理化建议项目,应事先由建议人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审批表》,重大合理化建议需提供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报相应级的合理化建议管理部门。
第十条对工程设计的改进,需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了设计变更洽商签证后,再行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审批表》。
第十一条合理化建议归口部门在收到审批表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审定、投入资金审定和预期效果评定后,根据合理化建议的性质、实施难易程度和投入资金的多少,按下列规定审批:
a.不涉及经济投入、或资金投入在2千元以下,较易实施的合理化建议,由项目经理部合理化建议管理小组审查审批。
b. 资金投入在2千元至2万元,有一定实施难度的合理化建议,由局属公司(区域公司)合理化建议领导小组审查审批。
c.资金投入在2万元以上,有较大实施难度的重大合理化建议,由工程局合理化建议领导小组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对未批准的合理化建议,应向建议人说明原由。
第十二条对合理化建议的审批,重点要审查其进步性、可行性、经济性和效益性。
第五章合理化建议的实施
第十三条合理化建议一经批准,采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在资金、物资、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促使合理化建议的尽快实施。
第十三条对重大合理化建议的实施,必要时组织技术攻关组,进行研究攻关,使合理化建议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第六章审核与奖励
(一)审核
第十四条合理化建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由审批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成果评价审核。
第十五条对可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要由有关部门对其节约和创造的价值进行计算,由财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对难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成果,按其进步水平、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可推广应用范围三个方面进行评价打分、审核。
第十七条对合理化建议成果的审核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
(二)奖励
第十八条经审核后的合理化建议成果,要按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1994年下发的《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中相应奖励等级的奖金额规定,及时、足额兑现奖金。
第十九条根据谁受益谁发奖的原则,合理化建议的奖金由采纳单位支付。资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第二十条个人建议并完成的合理化建议项目,奖金全部发给建议者本人。
第二十一条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合理化建议采纳单位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获得七等奖以上的合理化建议成果,由工程局发给奖状、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对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合理化建议成果,由工程局按有关规定向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办公室申报。
第二十四条对企业技术进步有突出贡献或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的建议者,可根据本办法,由工程局给予重奖。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工程局、局属公司(区域公司)和项目经理部三级合理化建议管理部门,应建立合理化建议审批情况登记台账。项目经理部每季向局属公司(区域公司)、区域公司(经理部)每半年向工程局报《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建****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审批表
附件2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台账。
附件3、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
附件1编号字号
备注
审批意见技
术
审
定
部门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资
金
投
入
审
定
部门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预
期
效
果
评
定
评审负责人:
年月日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