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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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营造整洁美观、安全文明、管理有序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推进“六城同创”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物业管理条例》、《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工作机制的方案》(X府〔xx〕24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等四个城市管理工作方案的方案》(〔xx〕4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及环境卫生等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综合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健全工作制度,形成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创建整洁、文明、安全、有序的城市居民居住区。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
认真落实“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要求,统筹谋划、持续推进、全面完成辖区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综合整治任务。
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相互协作、联合整治”的要求,积极主动开展整治工作。
(二)典型带动。
坚持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整治工作。
(三)居民参与。
在整治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小区业主的沟通,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明确居民参与小区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取得小区居民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四)长效管理。
完成综合整治的小区,要在有关乡镇政府(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关镇政府、凤凰镇政府、刘集镇政府、李冲回族乡政府,以下简称有关乡镇政府)的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参与下,根据业主意愿,通过专业物业管理、社区统一管理或者业主自治等模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三、整治重点
(一)擅自在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开挖地下室、拉建围墙(围栏)等行为;
(二)产生环境噪声、超标排放油烟的;
(三)侵占公共绿地、公共部位、公共区域的;
(四)乱堆乱放、毁绿种菜、饲养家禽家畜、乱停放车辆、乱扔垃圾、损坏小区道路、张贴涂写各类小广告、清运垃圾不及时等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有关乡镇政府。
负责本辖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统筹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牵头组织违法建设及私搭乱建清理和拆除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排查突出问题,确定治理对象名单;定期研究分析住宅小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日常管理巡查工作,及时制止、报告小区内
乱搭乱建、毁绿圈地、毁绿种菜、饲养家禽家畜等违法行为;对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指定有关社区居委会牵头落实日常管理责任。
(二)房管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违法建设、油烟噪声扰民、圈地毁绿、毁绿种菜、饲养家禽家畜等问题的巡查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工作;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面积等内容建设(或临时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对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对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采取限制该房屋进行产权交易、抵押及注销房屋产权证等措施,并及时方案银行等相关权利人;对参与和纵容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吊销其资质;对因加建、拆改房屋引起的房屋安全问题进行查处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意见。
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落实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在社区、居民区层面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住宅小区综合管理问题。
同时,在职权范围内,对未按要求履行巡查、制止、报告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相关规定暂停办理资质年检和晋级,并暂停其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三)住建部门。
负责加强对建筑及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的监管,对实施违法建设的建筑及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四)城管部门。
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经规划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指导环卫部门配合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推行卫生服务物业管理制,
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确保环卫设施建设、垃圾清运等工作符合规定标准。
(五)规划部门。
负责对住宅小区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的加扩建等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核查认定。
(六)环保部门。
负责对住宅小区内利用违法建设或违规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产生噪声油烟污染的情况进行监测,并依法查处;协同房管、市场监管、城管、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
(七)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对利用违法建设和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造成经营性用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发放营业执照;已发放的,限期变更经营场所或注销登记。
(八)公安部门。
负责处理住宅小区内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高分贝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的行为;负责集中清理整治行动时维持现场秩序、提供安全保障;对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案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九)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指导、协调做好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和公证工作。
(十)供水、供气、供电部门。
依法停止对住宅小区违章建筑的供水、供气、供电服务,配合做好私搭乱建的拆除工作。
五、实施步骤
整治活动从xx年3月下旬启动,至xx年12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摸底排查阶段(xx年3月25日至xx年4月10日)。
1.县政府成立县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见)。
2.有关乡镇及相关责任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制作工作进度表,明确责任领导,指定联络人员,组织召开辖区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动员会。
3.有关乡镇及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增强居民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引导违法违规行为人自行整改,为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县房管局牵头组织对住宅小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城关镇牵头组织)私搭乱建、噪声油烟扰民、侵占公共部位、毁绿种菜、饲养家禽家畜,以及其它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及卫生环境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分类进行登记造册,形成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开展整治工作做好准备。
摸底调查情况应及时上报县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整改落实阶段(xx年4月11日至xx年11月10日)。
1.有关乡镇政府牵头,房管、环保、市场监管、公安、城管等部门参与,从新建小区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小区入手,有计划、分阶段对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对小区内的违法建设及私搭乱建依法下
达限期拆除方案书,责令其按照综合整治通告规定,限期自行清理或拆除。
2.对逾期拒不清理或拆除的,由乡镇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恢复原状。
3.对住宅小区内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它共有部分,以及其它损害大多数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经验、建立长效阶段(xx年11月11日至xx年12月31日)。
1.县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对乡镇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及时通报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
2.由县房管部门牵头,对未按照规定劝阻、制止违法行为实施及未按要求上报有关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暂停办理资质年检、晋级和参与本县物业管理项目投标的资格,并将其失职行为处理决定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记录,同时取消参与违法建设或协助实施违法行为的物业工作人员从业资格。
3.有关乡镇政府牵头,各有关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在住宅小区逐步建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居民代表共同参与的定期会商机制,共同协调化解小区矛盾,提升社区管理与服务水平。
4.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对住宅小区的日常监管,维护整治成果,确保把长效管理机制落到实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县综合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督促、落实有关整治工作事项。
有关乡镇也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具体方案,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住宅小区突出问题的整治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
乡镇要根据属地管理要求,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健全联合巡查、防违预警、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整合执法力量,实现对住宅小区的综合治理。
要注重解决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媒体曝光、上级转办、案件移送等问题,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研判、互通情况,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推动工作有效衔接、协调运转。
对群众反映强烈、媒体曝光、投诉久拖未决等涉及多部门管理责任的重点问题,要及时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进行专项整治,维护小区正常秩序。
(三)强化监督考核。
县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日常监督检查,每两周向县政府上报一次整治进度,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并及时将整治情况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汇报。
县监察部门、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乡镇及相
关责任单位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治工作中敷衍欺瞒、不认真履职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实施问责
摊群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