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育政策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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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政策变迁和政策调整
结合下文新中国不同时期的生育政策,回答文后问题。
我国生育政策的发展变迁
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口政策始终是关系到国家富强、民族昌盛和人民幸福的基本国策。而如何结合国情制定适宜的生育政策,无疑是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的关键。
1.新中国早期的生育政策
1949年末,全国(不包括台湾省和港澳地区)总人口为54167万人,出生率为16‰,死亡率为20‰,自然增长率为16‰,总和生育率为6.14。1953年中国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截至1953年6月30日24时,中国总人口为60193.8万余人。
1956年9月15—17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上,周恩来总理在《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中指出:“适当地提倡节制生育。”
1957年7月,马寅初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发表《新人口论》,强调为了经济的发展控制人口增长的必要性。
2.我国六十年代的生育政策
1960年4月10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共中央政治局制定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纲要》第二十九条规定:“除了少数民族的地区以外,在一切人口稠密的地方,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使家庭避免过重的负担,使子女受到较好的教育,并且得到充分就业的机会。”
1962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指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渐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
1968年,国务院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73年12月11—27日,国务院计划生育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北京召开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提出了“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晚”是指男25周岁以后、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稀”是指生育问隔为三年以上;“少”是指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
3.我国八十年代以及后的生育政策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为了争取在20世纪末把全国人口总数控制在12亿以内,中央号召所有党员、共青团员,特别是各级干部,用实际行动带头响应国务院关于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并积极负责、耐心细致地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在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同时,还适当强调晚婚晚育。
1982年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指出计划生育工作要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具体要求是: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群众,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但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对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但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982年9月1日,党的十二大,将实行计划生育列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
1984年4月13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指出,根据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为到20世纪末把中国人口控制在12亿以内,要继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政策,主要是:(1)对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2)坚决制止大口子,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3)严禁徇私舞弊,对在生育问题上搞
不正之风的干部要坚决予以处分;(4)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问题要规定适当的政策。可以考虑,人口在1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两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四胎。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有关的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991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决定》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争取今后十年平均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2.15‰以内,目标,完成这个控制人口增长的计划目标,对于保证中国现代化建设第二步、第三步战略目标得以实现具有重大的意义。为此,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现行政策,依法实行计划生育。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指出:继续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争取到2010年末,全国人口总数(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控制在14亿以内,年均人口出生率不超过15‰;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逐步建立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法规完备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该法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八大权利:(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
等发展的权利;(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2004年,国家人口计生委与财政部联合制定《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该制度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进行直接奖励扶助的一项政策。其目的是通过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帮助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的老年夫妻缓解生活和养老方面所面临的实际困难。
2006年12月17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全面部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主要任务: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决定》同时还提出了要在2020年将中国人口总量(不含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控制在14.5亿左右的中期目标。目前,这一政策正在执行中。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网站有关内容编写。)
问题:
1.从政策调整的角度审视,我国生育政策的演变体现了哪些特点?
2.我国生育政策变迁的科学性或合理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3.本案例中透漏出这样的信息:我国生育政策变迁至今,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社会效应,试结合这些负面社会效应,说明我国生育政策今后可能的调整方向并简要说明原因。
(可补充查阅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