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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天价乌木案”是指当事人吴高亮坚称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了乌木,主张对乌木的所有权。吴高亮认为,应该比照探矿的相关规定,在自己缴纳相应的税费后,乌木应归自己所有。而当地镇政府则主张在公共河道发现,所以“乌木国有”。吴高亮于2012年7月26日提起诉讼,至今仍未判决。。“乌木之争”一时间成为四川、安徽甚至全国的一个热门话题。各地多次发生乌木权属之争,对于乌木是文物、无主物还是矿产资源的问题专家认为,处置乌木目前尚无法律依据,应进行规范。现在我们就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看双方的依据。

首要的问题在于:乌木究竟算什么?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境内受保护的文物和化石的范围,而乌木形成的时间一般在3000-8000年左右,尚不能成为化石,其产生也无人为现象。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而乌木并不在该细目之中,故乌木认定为矿产的可能性不大。所以,保护乌木并不适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各地发现乌木,一般都找文物部门去,但其实它不是文物。”学者们认为,文物是指人类活动遗留下的产物,属于社会学科,乌木则是一种自然形成、正在向植物化石转化的中间产物,属于自然学科。

目前没有确凿的法律依据确定乌木是属于文物,除非乌木上刻有一些人文的信息,例如是否有古人刻在上面的文字、图案等进行专门的鉴定,判断其是否为文物,如果没有,乌木仅仅是一块乌木。据业内人士介绍,现阶段乌木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物以稀为贵”,乌木多被作为家具材料,由于“物以稀为贵”,在市场的热炒之下,乌木价格水涨船高。此外,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成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因此,有人认为乌木能辟邪纳神,又给乌木罩上一层神秘色彩,受到市场的追捧。

乌木到底归谁?

观点一:归国家所有

彭州市通济镇政府引用《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尽管我国法律对无主物没有明确解释,但基本包含两种情况:没有所有权人和所有权人不明,“(乌木)这个就是标准的无主物。”他还认为,“无主物归国家所有,我们国家的惯例就是这样的。”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所以自然资源不论在哪里发现,都不承认归个人所有。

观点二:谁发现归谁

依据有三点:一是物权法49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归国家所有。”据此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并不当然所有。乌木不是植物化石,也不是矿产,更不是文物,不能直接适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矿产资源法》和《文物保护法》。乌木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埋藏物、隐藏物,也不能直接适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乌木虽然是一种自然形成、正在向植物化

石转化的中间产物,但它具有木的属性,并没有矿的属性,而它珍贵性主要体现在“物以稀为贵”。而从《矿产资源法》现有的规定来看,没有将乌木列入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所以,它也不属于国家所有,应该说谁发现谁占有,归谁所有采用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

二是“先占原则”,即对于无主物,先占先得。他们认为乌木属无主物,以此原则,吴高亮和吴高惠应该先占。“先占”原则早在罗马法中即确立,源于人类古老的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并仍广泛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实际上,拾荒者拾荒就是为大众所认同的一种先占行为。一位学者解释说,“先占”制度显然与无主物归国家所有相冲突,物权法最终没有涉及。于是,按现行法律,只要是“无主物”,都会掉入国有的箩筐。

三是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即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他们认为乌木应属天然孳息,理应由吴高亮和吴高惠取得。

尽管对于适用的法律意见不同,但法学家、律师等各界人士,都认为应该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款,弥补这一漏洞。

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当地政府的主张更具有合理性,可是根据媒体所引述的公众舆论来看,多数人还是反对当地政府收回乌木的做法。其原因在于当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政府的公共权力往往是没有节制的,而普通群众的私人利益被极度挤压,普通公民就成为弱势群体,更容易得到舆论的同情和支持。因此,政府在处理此类事件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公开透明,避免社会公众对于公共权力的不信任,讲一个法律问题通过法律手段,合理公平的解决。

综上的分析,可以说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当地政府的主张是更具有合理性的。可是据媒体所引述的公众舆论来开,大多数人对于当地政府收回乌木的做法是持反感态度的。这种反感的态度,其原因大概有两个方面:浅层次的原因是在乌木归属权问题,政府的态度并具有一贯性。如媒体采访当地群众所反映,在以前乌木的市场价值不大时,当地人取得乌木,并未被当地政府阻止,也不存在收回乌木归国家所有的问题。在乌木归属问题上,人们感受到的是政府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是权力的任意性,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当官的嘴大”。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在公私利益发生冲突时,政府的公权力往往是没有限制,而普通群众的私人利益被极度的挤压。近些年来,涉及土地问题、城市开发问题上,一些地方政府动辄以公共利益为理由,专横的侵占、剥夺或者不等价交换私人的合法利益,导致普遍的社会不满,这种不满情绪延伸到乌木归属问题上,就是很多人认为是政府以势压人。更深层次的问题,还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所谓公共利益的质疑心理。因为公共利益也好,国家利益也好,其背后往往潜藏的是少数人、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人们更怀疑被以公共利益名义挤占的私人利益,实际上被少数人、特殊利益集团所享用了。

因此,笔者认为,乌木权属争议之所以成为一个社会的热点,其背后反映的是社会公众对于公权任性、无节制的焦虑。这种焦虑的存在,使本属于法律争议的问题,实际根本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因为人们已经怀疑法律自身的公正性。可以预见的是有关乌木的争议,如果诉诸法律解决,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其所有权将归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围绕乌木的争议,并不会因为司法判决而一锤定音。(孔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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