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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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燉T338-2007)》、《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水功能区划》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一、区划范围本次区划范围为18个省辖市及20个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省共113个饮用水源地,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地41个、地下水饮用水源地72个。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划定。

二、省辖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一)郑州市1.黄河邙山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邙山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黄河南岸50米的陆域;邙山提灌站前沉沙池水域和沿岸50米陆域;石佛沉砂池厂界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2.黄河花园口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107公路桥至花园口取水口下游700米的水域及其黄河南岸大堤外50米的陆域;沉沙池和输水明渠的水域及其沿岸50米的陆域。

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

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

《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134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沿线重要的饮用水源。

为了防范总干渠水质污染风险,现就组织划定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水源保护区工作通知如下:一、四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有关法律和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关于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要求,以及近期国务院对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保护区划定工作,并研究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将中线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相关规划。

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因地制宜和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沿线经济社会发展和总干渠水质保护及工程安全需要,根据总干渠工程和两侧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情况,针对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特殊性,按统一划定方法划定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并将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纳入全国和四省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之中。

二、四省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提出的《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在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划定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严格控制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及其它开发活动。

(一)在中线总干渠两侧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中线总干渠水工程无关的项目,农业种植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和环保有关规定、标准的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二)在中线总干渠两侧二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新建、扩建污染较重的废水排污口,设置医疗废水排污口;2、新建、扩建污染重的化工建设项目,新建、扩建电镀、皮革加工、造纸、印染、生物发酵、选矿、冶炼、炼焦、炼油和规模化禽畜养殖以及其他污染重的建设项目;3、设置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集中转运、堆放、填埋和焚烧设施,设置危险品转运和贮存设施,新建加油站及油库;4、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和环保有关规定、标准的高毒和高残留农药;5、将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水人工直接回灌补给地下水;6、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7、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漫流等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和其他有毒有害废水。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08•【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四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月8日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现予公布。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2022年1月8日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年1月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一泓清水永续北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及其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包括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输水沿线保护区、汇水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

本条例未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属地管理、区域协同、系统治理的原则,确保水质安全、工程安全、供水安全。

第四条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处理好保护和发展、修复和利用的关系,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遵循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方针,统筹水源保护、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关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建立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加大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促进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民生保障协调发展。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划定方案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划定方案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划定方案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背景和意义南水北调工程是中国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之间大规模水资源调配工程,分为东线、中线和西线三大通水工程。

其中,中线工程是指从长江上游汉江的一级支流承接水资源,通过引流、输水等水利工程,将水资源调配至黄河上游区域,解决黄河上游水资源短缺和北方地区的用水问题。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建设对解决黄河上游水资源短缺问题、满足北方城市和农业用水需求,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尤其是在北方地区缺水严重、水资源分布不均衡的情况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实施将大大改善当地的用水条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划定方案的基本原则在制定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划定方案时,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良性循环原则。

要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充足、水质稳定,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达到水资源调度的良性循环。

2. 公平合理原则。

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资源调配中,应该根据各地的实际水资源需求和地区经济发展需要,合理分配水资源,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3. 生态优先原则。

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中,应该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实现水资源调配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

4. 可持续发展原则。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划定方案应该注重可持续发展,有效利用水资源,减少水土流失和环境破坏,保障后代子孙的水资源利用权益。

三、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划定方案的具体内容1. 水源选择与引水工程。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主要来自长江上游的汉江一级支流,应该在选择水源的同时,设计合理的引水工程,将水资源引向黄河上游地区。

2. 输水路线规划与工程布局。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输水路线应该考虑地形、地质、生态等因素,规划合理的输水路线和工程布局,避免对地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

3. 工程建设和设施完善。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划定方案应该包括工程建设的具体方案和设施的完善,确保工程的顺利运行和水资源调配的有效实现。

南水北调中线水源保护区建设要求

南水北调中线水源保护区建设要求

广州·台山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以及其他与水务工程和水源保护工程无关的项目、设施;2、禁止从事网箱养鱼和其他污染饮用水源的养殖活动;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固体废物填埋场,禁止填埋固体废物;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1、除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配套的项目须按规定报批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肥料、农药、水泥、玻璃、陶瓷、采石场、砖厂、矿物纤维生产等生产项目或者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禁止存放、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设立工业废物和其他废物回收、加工场,禁止倾倒、堆放、填埋危险废物。

3、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养殖场、屠宰场等;4、禁止向饮用水源水体新设污水排放口;5、未按规定建成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或者处理设施达不到饮用水源保护要求的地区,不予审批新的建设项目。

6、不予审批可能对饮用水源造成严重污染或者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有关项目。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获悉: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和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2007年9月30日前,南水北调中线沿线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四省市人民政府,在总干渠两侧划定出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

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由明渠段和非明渠段组成。

通知规定,对于明渠段,工程管理范围边线两侧外50米为一级水源保护区,该区边线两侧外1000米为二级水源保护区;对于非明渠段,工程外边线两侧外50米为一级水源保护区,该区边线两侧外150米为二级水源保护区。

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总干渠水工程无关的项目,农业种植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和环保有关规定、标准的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污染较重的废水排污口、化工项目及其他开发活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北延应急供水工程2021年5月调水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北延应急供水工程2021年5月调水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北延应急供水工程2021年5月调水工作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北延应急供水工程2021年5月调水工作的通知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南水北调规划设计管理局,天津市水务局、河北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利厅,南水北调东线总公司、东线山东干线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重点任务措施落实,按(办规计〔2021〕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2021年水利部重点工作要点的通知》88号)关于“完成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北延应急供水工程建设,推进工程投入运行、发挥效益”的工作安排,经与相关省(直辖市)及有关单位协商研究,我部定于2021年5月8日至5月31日期间,组织实施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北延应急供水工程调水工作。

现将《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北延应急供水工程2021年5月调水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单位,请按照《实施方案》及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调水安全。

水利部办公厅2021年5月8日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北延应急供水工程2021年5月调水工作实施方案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北延应急供水是落实《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

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北延应急(以下简称北延应急)供水工程已于2021年3月23日通过了水利部组织的通水阶段验收,具备通水条件。

为充分发挥北延应急供水工程效益,有力支撑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检验工程输水能力,利用工程通水验收后与2021-2022年度北延应急供水水量调度计划启动前的空档,开展本次应急调水工作,现制定调水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环境保护部关于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4]97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4]97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4]97号)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请审查〈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豫水投函〔2014〕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本工程建设涉及河南省南阳、平顶山、许昌、郑州、焦作、新乡、鹤壁、安阳8个城市,重点解决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南段105座左岸排水建筑物排洪出路不畅的问题,相应对排水建筑物出口下游(总干渠右岸)的105条沟道进行防洪处理。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沟道疏浚、开挖,修建防洪堤、护岸、桥涵等。

其中,疏浚沟道74条(段),总长47.47公里;新开挖沟道37条(段),总长26.09公里;修建防洪堤2段,总长0.92公里;新修护岸72处,总长45.67公里;新建桥涵192座,总长1.58公里。

本工程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河南省水利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及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水源保护的相关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将不利环境影响程度降至最低。

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部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一)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严格按照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要求,优化施工区布置,禁止在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一级保护区、平顶山市白龟山和昭平台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内设置弃土场和施工营地、冲洗车辆设备、布置混凝土拌和站。

南水北调中线保护区划分

南水北调中线保护区划分

精心整理《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134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提出的《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在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划定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严格控制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及其它开发活动。

(一)在中线总干渠两侧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中线总干渠水工程无关的项目,农业种植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和环保有关规定、标准的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二)在中线总干渠两侧二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2项目;34药;5下水;67接倾倒或埋入地下。

已排放、倾倒和填埋的,按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限期内进行治理。

(三)不得安排大气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位于总干渠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四)穿越总干渠的桥梁,必须设有遗洒和泄漏收集设施,并采取交通事故带来的水质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四、请四省市在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中线总干渠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并按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发布实施。

各省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划定。

四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

12米和200米;3、设计地下水位高于渠底、采用外排或内排方式排地下水的渠段两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根据测算公式,实际测算。

确定的范围按实际测算结果,外排段左、右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分别按由工程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左、右侧外延不小于2000米和1500米;内排段左、右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分别按由渠道沿线工程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左、右侧外延不小于3000米和2500米。

中线局技2015-20号 附件 管理规定

中线局技2015-20号  附件 管理规定

附件:其他工程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管理规定2015-4-1发布2015-4-1 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布前言为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管理的工程)的运行安全、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加强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沿线各地区各行业在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需要建设的桥梁、码头、公路、铁路、地铁、船闸、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管理,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综建管〔2013〕57号),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于2013年5月发布实施了《其他工程穿越或跨越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管理规定(试行)》。

2014年2月,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第647号公布了《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依据该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他工程穿越或跨越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修改,编制《其他工程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共5章33条,主要内容是:──总则;──穿越跨越邻接工程设计管理;──穿越跨越邻接工程建设及监管;──穿越跨越邻接工程运行管理;──附则。

本管理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供今后修改和工作时参考。

本管理规定由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管理规定批准机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本管理规定颁发单位: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本管理规定编制单位: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本管理规定主要起草人:曹为民、程德虎、李舜才、庞敏、曹洪波、孙晓峰、尚宇鸣、刘德雄、黄礼林、董永全、曾国栋、苏明中、苏霞、李乔、吕国梁、潘江、李玲、柳雅敏、上官江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穿越跨越邻接工程设计管理 (2)第三章穿越跨越邻接工程建设及监管 (4)第四章穿越跨越邻接工程运行管理 (5)第五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在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管理的工程,以下简称中线干线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的桥梁、码头、公路、铁路、地铁、船闸、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以下简称穿越、跨越、邻接工程)管理,保障中线干线工程运行安全、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根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7号)、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其他行业工程穿(跨)越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设计方案审查审批有关事宜的函》(综投计函〔2010〕3号),制定本规定。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南⽔北调⼯程供⽤⽔管理条例颁布单位:中华⼈民共和国⽂号:国务院令第647号颁布⽇期:2014-02-16执⾏⽇期:2014-02-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量调度第三章⽤⽔管理第四章⽔质保障第五章⼯程设施管理与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南⽔北调⼯程供⽤⽔管理,充分发挥南⽔北调⼯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态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条南⽔北调东线⼀期⼯程(以下简称东线⼯程)、中线⼀期⼯程(以下简称中线⼯程)的⽔量调度、⽤⽔管理、⽔质保障、⼯程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等,适⽤本条例。

第三条南⽔北调⼯程供⽤⽔管理遵循先节⽔后调⽔、先治污后通⽔、先环保后⽤⽔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确保⽔质合格、⽔价合理、⽤⽔节约、设施安全。

第四条南⽔北调⼯程的⽤⽔管理、⽔质保障实⾏地⽅⼈民政府⽬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南⽔北调⼯程⽔源地、调⽔沿线区域、受⽔区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将南⽔北调⼯程的⽤⽔管理、⽔质保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合理配置⽔资源,严格限制或者禁⽌建设⾼耗⽔、⾼污染的建设项⽬。

第五条国务院⽔⾏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北调⼯程的⽔量调度、⼯程运⾏管理⼯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北调⼯程的⽔污染防治⼯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南⽔北调⼯程供⽤⽔的有关⼯作。

南⽔北调⼯程⽔源地、调⽔沿线区域、受⽔区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政区域内南⽔北调⼯程供⽤⽔的有关⼯作。

第六条国务院确定的南⽔北调⼯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北调⼯程设施的运⾏和保护⼯作;受⽔区各省、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区域南⽔北调配套⼯程的运⾏管理和保护⼯作。

第⼆章⽔量调度第七条南⽔北调⼯程⽔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量和受⽔区各省、直辖市⽔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1•【字号】宛政[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宛政〔2014〕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要求和省政府法制办部署,我市在2011年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再次对2013年9月30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通过意见征求,协调沟通,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2007〕12号)等36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见附件1)。

二、对《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1〕48号)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见附件2)。

三、对《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08〕92号)等7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失效(见附件3)。

上述保留和修改的文件,继续有效(修改后的文件印发时,原文件同时废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南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1日附件1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南郑州:划定600平方公里南水北调水源保护区.doc

河南郑州:划定600平方公里南水北调水源保护区.doc

河南郑州:划定600平方公里南水北调水源
保护区-
为保证过境南水北调总干渠安全,河南郑州市设立600平方公里的水源保护区。

据了解,南水北调中线一期主体工程静态总投资1367亿元,其中河南境内投资约为670亿元。

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规划中,河南既是水源地,又是受水区,是渠道最长、移民最多、计划用水量最大的省份。

南水北调总干渠郑州段从新郑西南与长葛交界处进入郑州,经中牟县、管城区、二七区、中原区、荥阳市,最后穿越黄河进入焦作境内。

全长133公里,水面宽90.5米,除10公里从地下穿越黄河,该段大部分是明渠工程,经过市区南部和西部时将形成人工运河。

据悉,郑州市国土资源、测绘、水利、环保等部门目前已开始调查总干渠郑州段左右岸各3000米宽的污染源分布、水文地质等状况,市政府将根据调查情况划定保护区范围,预计保护区面积将达到600平方公里。

保护区分两级:一级保护区内,以发展绿色农业、林业为主;二级保护区内,严格限定人为活动,除了不许建立重污染化工项目、垃圾处理站、排污口外,也不许建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穿越总干渠的桥梁,都必须设有遗撒和泄漏收集设施。

新华网。

南水北调工程现行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南水北调工程现行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南水北调工程现行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日期:2011年6月23日一、综合类1.国务院《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2]117号)2.国务院《批转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函[2003]104号)3.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03]17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3]1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71号)6.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调委发[2003]1号)7.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通知》(国调委发[2003]2号)8.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组建意见的通知》(国调委发[2003]3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4]69号)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11.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国调委发[2004]1号)12.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批复》(国调委发[2004]2号)13.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东线江苏境内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调委发[2004]3号)14.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国调委发[2004]4号)15.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调委发[2004]5号)16.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1号)17.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城市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2号)18.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有关税费计列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3号)19.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10号)20.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通知》(国调委发[2006]1号)2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8]44号)22.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委发[2008]1号)2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调办综[2003]4号)24.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综[2003]5号)2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综[2003]16号)2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综[2005]102号)2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综综合[2005]74号)2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网站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综政宣[2004]35号)2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综[2007]7号)3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综政宣[2008]17号)3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综[2009]18号)3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综[2009]37号)二、投资计划类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9]31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勘测设计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4号)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60号)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67号)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100号)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综投计函[2006]271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管理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8]154号)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价差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8]155号)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统计报表制度(2010-2011)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11]1号)三、经济财务类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五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3]12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综经财[2004]18号) 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机关财务部门安全工作规定》(综经财[2004]43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87号)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修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综经财函[2009]205号) 6.财政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控制奖惩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113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6]109号) 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财务报销业务流程指南(试行)的通知》(综经财[2006]81号) 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程序规定的通知》(综经财[2007]89号)1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7]86号)1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会计基础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7]128号)1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规范项目法人申请拨付南水北调工程财政性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8]120号)1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8]135号)1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规定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8]159号)1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5]39号)1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修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综经财函[2009]205号)1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9]70号)1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9]71号)1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会计核算科目与工程概算项目衔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综经财[2009]79号)20.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审计署《关于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缴额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21号)21.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2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21号)四、建设管理类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4]72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4]78号)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4]79号)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5]33号)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5]103号)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5]80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6]13号)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6]36号)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6]89号)1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54号)1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56号)1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渠道混凝土衬砌机械化施工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73号)1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101号)1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136号)15.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建设与管理有关意见的函》(国调办建管函[2008]31号)1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8]83号)1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划分的指导意见》(国调办建管[2008]113号)1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8]141号)1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期完工项目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8]173号)2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单位信用管理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8]179号)2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9]241号)2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泥搅拌桩质量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10]17号)2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10]20号)2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监理单位信用管理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10]27号)2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10]45号)26.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13号)五、环境保护类1.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丹江口库区及以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发改地区[2006]2188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134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514号)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水土保持有关事宜的通知》(综投计函[2007]204号)5.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东线京杭运河航运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综环移函[2008]277号)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治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环保函[2010]68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环保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的通知》(综环保函[2010]223号)六、征地移民类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严格控制南水北调中、东线第一期工程输水干线征地范围内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3]7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监测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5]58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9号)4.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0号)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做好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验收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81号)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99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做好南水北调安全保卫和建设环境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7]119号)8.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2008]8号)9.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2008]10号)1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维护丹江口库区社会稳定促进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综环移[2009]27号)1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丹江口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后的生产生活后续工作和有关稳定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09]60号) 1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开展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工作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09]62号)1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有关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09]94号)1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压覆矿产影响问题处理原则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09]195号)1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验收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09]19号)1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10]57号)1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定期报送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进展情况的通知》(综征地函[2010]37号)1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10]78号)1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11]30号)七、监督管理类1.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举报受理及办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监督[2004]52号)2.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监督[2004]66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水质保护工作的意见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水质保护工作的意见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水质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宛政[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水质保护工作的意见(宛政〔2011〕67号)淅川县、西峡县、内乡县、邓州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工作方针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水质保护工作,确保调水水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调水水质安全为目标,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构建生态屏障为重点,以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为手段,着力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不断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确保库区水质安全,构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生态文明区。

(二)发展原则---坚持统筹兼顾。

服从服务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大局,以水源保护为重点统筹推进库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坚持环保优先。

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围绕有效保护水环境和改善生态建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维护库区及干渠沿线生态安全。

---坚持改善民生。

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坚持对口协作。

抓住国家对丹江口库区开展对口协作的机遇,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和京、津、冀受水区的衔接,争取支持,以此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三)发展目标到2014年南水北调干渠通水前,丹江口水库南阳水源地水质全面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水质标准,入丹江口水库河流水质达到规划水质目标,满足调水需要。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及干渠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及干渠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及干渠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2•【字号】宛政办[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及干渠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3〕64号)邓州市、淅川县、西峡县、内乡县、镇平县、方城县、卧龙区、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及干渠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2日南阳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及干渠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市“一改双优”活动总体部署,为切实做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及干渠沿线水质保护工作,确保调水水质安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调水水质安全为目标,以整治违法违规排污单位为突破口,点源整治与面源污染治理并重,阶段集中治理与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集中解决一批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有不利影响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逐步建立完善水质保护长效机制,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二、整治范围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整个汇水区域及调水干渠沿线一、二级保护区域。

三、工作目标(一)水质目标2014年南水北调干渠通水前,丹江口水库陶岔取水口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要求(总氮保持稳定),主要入库支流水质符合水功能区目标要求,满足调水需要。

2015年末,丹江口水库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要求(总氮保持稳定);直接汇入丹江口水库的各主要支流水质不低于Ⅲ类(现状优于Ⅲ类水质的入库河流,以现状水质类别为目标);入库河流水质全部达到水功能区目标要求。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豫政办[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32号)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1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我省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以下简称划定工作),防范总干渠水质污染风险,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通过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防止总干渠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工业、农业、生活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进入总干渠;预防突发性污染事故和人工活动诱发事故对总干渠水质的污染;确保总干渠水质安全。

二、保护区级别划分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

三、原则和方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分区分段、突出重点”的原则,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认真做好保护区划定工作。

四、完成时限2007年9月30日前基本完成我省划定工作。

五、主要措施(一)提高认识。

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局面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国务院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2]117号

国务院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2]117号

国务院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的批复正文:---------------------------------------------------------------------------------------------------------------------------------------------------- 国务院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2]117号)国家计委、水利部:你们报送的《关于审批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的请示》(计农经[2002]250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根据前期工作的深度,先期实施东线和中线一期工程,西线工程先继续做好前期工作。

《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二、要按照“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有关节水、治污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实现节水、治污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目标。

尤其是南水北调东线沿线各省、直辖市,要切实加大治污力度,保证水质,确保供水安全。

三、科学确定调水规模是实施南水北调工程的基础。

要综合考虑北方受水区水资源的供需状况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在《规划》提出的调水规模基础上,按照责权结合的原则,认真研究水价、用水权、筹资方案等因素,在立项阶段进一步核实工程调水规模。

四、南水北调工程是跨流域、跨省市的特大型水利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双重功能,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对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在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银行贷款的同时,要通过提高现行城市水价建立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基金方案既要考虑工程建设对投资的需求,还要考虑各类用水户的承受能力。

请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五、同意成立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依托在水利部,编制、经费单列,直接对领导小组负责。

南水北调中线水源保护区建设要求

南水北调中线水源保护区建设要求

南水北调中线水源保护区建设要求第一篇:南水北调中线水源保护区建设要求广州·台山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以及其他与水务工程和水源保护工程无关的项目、设施;2、禁止从事网箱养鱼和其他污染饮用水源的养殖活动;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固体废物填埋场,禁止填埋固体废物;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1、除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配套的项目须按规定报批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肥料、农药、水泥、玻璃、陶瓷、采石场、砖厂、矿物纤维生产等生产项目或者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禁止存放、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设立工业废物和其他废物回收、加工场,禁止倾倒、堆放、填埋危险废物。

3、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养殖场、屠宰场等;4、禁止向饮用水源水体新设污水排放口;5、未按规定建成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或者处理设施达不到饮用水源保护要求的地区,不予审批新的建设项目。

6、不予审批可能对饮用水源造成严重污染或者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有关项目。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获悉: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和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2007年9月30日前,南水北调中线沿线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四省市人民政府,在总干渠两侧划定出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

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由明渠段和非明渠段组成。

通知规定,对于明渠段,工程管理范围边线两侧外50米为一级水源保护区,该区边线两侧外1000米为二级水源保护区;对于非明渠段,工程外边线两侧外50米为一级水源保护区,该区边线两侧外150米为二级水源保护区。

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总干渠水工程无关的项目,农业种植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和环保有关规定、标准的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中线局技管理规定

中线局技管理规定

附件:其他工程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管理规定2015-4-1发布2015-4-1 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布前言为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管理的工程)的运行安全、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加强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沿线各地区各行业在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需要建设的桥梁、码头、公路、铁路、地铁、船闸、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管理,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综建管〔2013〕57号),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于2013年5月发布实施了《其他工程穿越或跨越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管理规定(试行)》。

2014年2月,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第647号公布了《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依据该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他工程穿越或跨越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修改,编制《其他工程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共5章33条,主要内容是:──总则;──穿越跨越邻接工程设计管理;──穿越跨越邻接工程建设及监管;──穿越跨越邻接工程运行管理;──附则。

本管理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供今后修改和工作时参考。

本管理规定由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管理规定批准机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本管理规定颁发单位: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本管理规定编制单位: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本管理规定主要起草人:曹为民、程德虎、李舜才、庞敏、曹洪波、孙晓峰、尚宇鸣、刘德雄、黄礼林、董永全、曾国栋、苏明中、苏霞、李乔、吕国梁、潘江、李玲、柳雅敏、上官江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穿越跨越邻接工程设计管理 (2)第三章穿越跨越邻接工程建设及监管 (4)第四章穿越跨越邻接工程运行管理 (5)第五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在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管理的工程,以下简称中线干线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的桥梁、码头、公路、铁路、地铁、船闸、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以下简称穿越、跨越、邻接工程)管理,保障中线干线工程运行安全、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根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7号)、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其他行业工程穿(跨)越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设计方案审查审批有关事宜的函》(综投计函〔2010〕3号),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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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
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
(国调办环移[2006]134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沿线重要的饮用水源。

为了防范总干渠水质污染风险,现就组织划定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水源保护区工作通知如下:
一、四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有关法律和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关于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要求,以及近期国务院对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保护区划定工作,并研究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将中线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相关规划。

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因地制宜和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沿线经济社会发展和总干渠水质保护及工程安全需要,根据总干渠工程和两侧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情况,针对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特殊性,按统一划定方法划定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并将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纳入全国和四省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之中。

二、四省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提出的《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在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划定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严格控制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及其它开
发活动。

(一)在中线总干渠两侧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中线总干渠水工程无关的项目,农业种植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和环保有关规定、标准的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二)在中线总干渠两侧二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新建、扩建污染较重的废水排污口,设置医疗废水排污口;
2、新建、扩建污染重的化工建设项目,新建、扩建电镀、皮革加工、造纸、印染、生物发酵、选矿、冶炼、炼焦、炼油和规模化禽畜养殖以及其他污染重的建设项目;
3、设置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集中转运、堆放、填埋和焚烧设施,设置危险品转运和贮存设施,新建加油站及油库;
4、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和环保有关规定、标准的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5、将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水人工直接回灌补给地下水;
6、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7、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漫流等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和其他有毒有害废水。

将剧毒、持久性和放射性废物以及含有重金属废物等危险废物直接倾倒或埋入地下。

已排放、倾倒和填埋的,按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限期内进行治理。

(三)不得安排大气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位于总干渠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四)穿越总干渠的桥梁,必须设有遗洒和泄漏收集设施,并采取交通事故带来的水质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四、请四省市在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中线总干渠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并按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发布实施。

各省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划定。

四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

附件: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
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一)隧道、暗涵和输水管道等非明渠段
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按由工程外边线向两侧外延50米,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按由一级水源保护区边线向两侧外延150米。

各地方政府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对划分标准提出具体要求。

(二)输水明渠段
1、设计地下水位低于渠底的渠段,其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按由工程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两侧外延50米,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按由一级水源保护区边线向两侧外延1000米;
2、设计地下水位高于渠底、采用外排或内排方式排地下水的渠段两侧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分别按由工程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两侧外延100米和200米;
3、设计地下水位高于渠底、采用外排或内排方式排地下水的渠段两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根据测算公式,实际测算。

确定的范围按实际测算结果,外排段左、右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分别按由工程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左、右侧外延不小于2000米和1500米;内排段左、右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分别按由渠道沿线工程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左、右侧外延不小于3000米和2500米。

具体方法如下:
(1)划分方法
(2)测算公式
二级保护区的划分目的是为防止微生物、病原体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持久性污染物除外)通过进入地下水系统,污染总干渠输水。

常用的做法是以地下水实际平均流速计算水质点5-10年流程线为二级保护区边界。

根据地下水渗流理论,测算公式如下:L=KJT/λ
式中:
L:测算距离(米),即最小保护区半径;
K:渗透系数(米/日),可根据当地实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取待划分区渠段的纵向2000米、横向4000米和垂向地面以下3米到渠底标高以下10米范围内的平均等效渗透系数,平均等效渗透系数取值方法可依据水文地质手册等有关章节;
J:水力坡度(无量纲),可根据当地实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其取值区域范围参照上述K值的区域范围;
T:滞留时间(日),外排段取1825日(5年),内排段取3650日(10年);
λ:为有效孔隙度n或给水度μ(无量纲)。

对于大孔隙岩石,n与μ在数值上很相近,λ采用n值或μ值均可,对于细颗粒岩石如粘土,二者相差较大,须采用μ值。

μ值可根据当地实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取值范围参照上述K值的区域范围。

例:在某地区内排段,区域地下水水力坡度为2/1000,含水层渗透系数为100米/日,有效孔隙度为0.22,则:L=100X2/1000X3650/0.22=3318 (米)
以500米为一档,不足500米的上靠一档,左岸保护区范围为3500米,右岸为3000米。

(三)名词解释
1、外排段:为防止地下水扬压力对工程的破坏,以暗管集水或天然河沟并利用地形形成的水位差将地下水排出,这种排水方式称为自流外排;以集水井集水并通过抽排系统将地下水排至干渠外,这种排水方式称为抽水外排。

采用自流外排和抽水外排的渠段称为外排段。

2、内排段:为防止地下水扬压力对工程的破坏,以暗管集水,地下水通过集水管汇入集水箱,集水箱设有逆止阀,当地下水位高于干渠水位或渠底一定高度时,逆止阀打开,地下水排入干渠内,反之关闭,这种排水方式称为逆止阀自流内排;以集水井集水并利用抽排系统将地下水排入干渠内,这种排水方式称为抽水内排。

采用自流内排和抽水内排的渠段称为内排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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