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换在施工程项目经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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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项目经理更换要求相关规定

关于施工项目经理更换要求相关规定

关于施工项目经理更换要求相关规定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关于施工项目经理要求的相关规定一、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企业履行合同的代表。

一份施工合同确定一名项目经理。

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可以委派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进行工程管理,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职责。

项目副经理完成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成果,作为其工作经历和业绩。

合同中未明确项目副经理职责的,工作责任和成果归于项目经理。

二、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中确定的项目经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随意更换:1.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2.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担任项目经理资格的;3.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发包人要求更换的;4.变更工作单位的;5.罹患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修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者超过合同工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三、更换项目经理,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向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属于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

更换属于第3项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通知。

该通知应当经发包人及其现场工程师签署,实行监理的,还应当经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签署。

更换属于第4项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原企业出具的离职证明。

更换属于第5项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由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的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修养证明。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者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属于严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四、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企业应当选派不低于原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人员作为继任项目经理。

企业有不低于原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人员而不选派,属于严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该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经理。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建质〔2014〕12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质〔2014〕12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深建规[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4〕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的任职行为,避免出现超过规定数量任职、中标后频繁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4年4月24日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的任职行为,避免出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超过规定数量任职、中标后频繁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单位不得任命同一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即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同),项目经理任职数量的计算适用以下规则:(一)同一工程相邻部分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可以视为一个工程;(二)若干工程打包招标时,所需项目经理的数量原则上与被打包招标工程的数量一致。

2个及以上位于5公里范围内的被打包招标工程可以由同一项目经理兼任,但打包招标工程的项目经理总数不得少于被打包招标工程总数的一半。

第三条项目经理任职的起算时间按下列规则计算:(一)对于招标工程,起算时间为中标结果公示之日;(二)对于直接发包工程,起算时间为办理施工许可证之日;(三)对于经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介入监督的直接发包的工程,起算时间为经批准提前介入监督之日;(四)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出经营介绍信等手续的,有关外地工程也应当计入项目经理的任职数量,起算时间为办理外出经营介绍信等手续的时间。

关于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锁定问题的通知-深建市场〔2011〕115号

关于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锁定问题的通知-深建市场〔2011〕115号

关于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锁定问题的通知深建市场〔2011〕115号关于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锁定问题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企业:为规范项目经理(含注册建造师和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的任职管理,杜绝一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多个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频繁更换已中标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违规行为,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粤建市[2010]26号)、《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深建规〔2009〕2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任职锁定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有关规定,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一般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如发生下列情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确需在其他工程中兼职的,须事先征得各有关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经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三)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达到120天的;(四)对于不属于重大投资项目的小型项目,经各有关建设单位同意后,其项目总监可以同时兼任两个项目总监。

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严格对招标工程中标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进行把关,要求更换后有关人员的从业资格不降低。

三、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招标工程中标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进行变更后,应立即对原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给予锁定。

锁定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因重病或者重伤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必要时行政监管部门应到医院核查),在医院证明的住院期内不予解锁,且锁定时间不少于半年。

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豫建建〔2015〕23号

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豫建建〔2015〕23号

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 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我省行政区域内 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 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的施 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 理、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管理。
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 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 厅负责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 行。
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 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附件: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备案表
讲解结束
感谢大家
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 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七条 有关工程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再计入项目经理的任职数量: (一)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二)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已经全部 完工,施工单位出具了竣工报告,且监理单位 出具了质量评估报告,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暂 时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建设单位书面 同意该项目经理另行任职的; (三)非施工单位原因,中标(直接发包) 通知书备案(核准)后,超过120天没有进场 施工的,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该项目经理另行任 职的;
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 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八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 系统》内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工程 任职信息,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 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信息为准;系 统以外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建工程 任职信息以实际查证的信息为准。
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 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 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 和项目总监质量安全责任,规范注册建 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担 任项目总监的任职行为,避免出现项目 经理和项目总监超过规定数量任职、中 标后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只 投标不履约等失信违规行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于项目经理变更文件

关于项目经理变更文件

关于项目经理变更文件关于项目经理(总监)变更的相关规定(暂行)2011 年12 月23 日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杜绝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遏制项目经理(总监)随意更换、只投标不履约的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及其相关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现对项目经理(总监)变更作如下规定。

一、变更的条件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中确定的项目经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项目经理(总监)不得随意变更:1 、死亡;2 、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长期学习、职务变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不能履行职责;3 、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4 、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5 、其他法定的原因。

以上的长期是指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者超过合同工期的二分之更换项目经理,应当经发包人同意。

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向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备案。

选派不低于原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人员作为继任项目经理。

二、备案需提供的资料1 、更换属于职务变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原企业出具的职务变动文件、辞职批准文件和调令;2 、更换属于长期疾病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具体的住院、休养时间;3 、更换属于长期出国、长期学习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出国和学习的证明文件;4 、更换属于死亡、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其他法定原因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三、备案程序1 、施工单位填写“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申请表”;2 、申请表需建设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3 、招标监管部门填写“更换项目经理(总监)备案表”;4 、备案表需项目监管人、招标监管负责人签字;5 、备案表需加盖招标监管部门公章。

四、诚信档案的记录1 、该工程的业绩记入变更后的项目经理的信用档案,原项目经理的业绩取消;2 、因死亡、职务变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和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原因变更的,原项目经理在原企业信用档案中撤销;3 、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长期学习和其他法定的原因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原因记入原项目经理个人的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关于项目经理变更文件

关于项目经理变更文件

关于项目经理(总监)变更的相关规定(暂行)2011年12月23日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杜绝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遏制项目经理(总监)随意更换、只投标不履约的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及其相关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现对项目经理(总监)变更作如下规定。

一、变更的条件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中确定的项目经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项目经理(总监)不得随意变更:1、死亡;2、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长期学习、职务变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不能履行职责;3、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4、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5、其他法定的原因。

以上的长期是指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者超过合同工期的二分之一。

更换项目经理,应当经发包人同意。

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向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备案。

选派不低于原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人员作为继任项目经理。

二、备案需提供的资料1、更换属于职务变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原企业出具的职务变动文件、辞职批准文件和调令;2、更换属于长期疾病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具体的住院、休养时间;3、更换属于长期出国、长期学习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出国和学习的证明文件;4、更换属于死亡、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其他法定原因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三、备案程序1、施工单位填写“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申请表”;2、申请表需建设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3、招标监管部门填写“更换项目经理(总监)备案表”;4、备案表需项目监管人、招标监管负责人签字;5、备案表需加盖招标监管部门公章。

四、诚信档案的记录1、该工程的业绩记入变更后的项目经理的信用档案,原项目经理的业绩取消;2、因死亡、职务变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和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原因变更的,原项目经理在原企业信用档案中撤销;3、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长期学习和其他法定的原因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原因记入原项目经理个人的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杭建监总[2012]24号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细则

杭建监总[2012]24号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细则

杭建监总[2012]24号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细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2]1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2]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的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行为,促进我市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相关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当现场管理中确需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现场实施变更和销号的应按本细则办理。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三、当项目经理发生《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办理更换手续,先至相对应的市、区招标办扫描新任项目经理履职承诺书后,填写《项目经理更换审批表》,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对应的监督部门负责人(区站站长或总站监督科长)签字签章确认后上报市质安监总站总师办;由总师办统一上报总站站长及建委分管主任签证。

签证完毕由总师办按规定实施更换登记和加、解锁工作。

四、当项目总监发生《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项目总监应办理更换手续,先至相对应的市、区招标办扫描新任项目总监履职承诺书后,填写《项目总监更换审批表》,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对应的监督部门负责人(区站站长或总站监督科长)签字签章确认后上报市质安监总站总师办,由总师办统一上报总站站长及建委分管主任签证。

签证完毕由总师办按规定实施更换登记和加、解锁工作。

五、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经理更换审批表》或《项目总监更换审批表》所涉及的相关证明料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重新提交,未提交相关资料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 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施工项目经理更换要求相关规定

关于施工项目经理更换要求相关规定

关于施⼯项⽬经理更换要求相关规定关于施⼯项⽬经理要求的相关规定⼀、项⽬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委托,对合同约定的施⼯任务全⾯负责的管理者,是企业履⾏合同的代表。

⼀份施⼯合同确定⼀名项⽬经理。

⼤型或者技术复杂的⼯程项⽬,承包⼈可以委派项⽬副经理,协助项⽬经理进⾏⼯程管理,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职责。

项⽬副经理完成的职责范围内的⼯作成果,作为其⼯作经历和业绩。

合同中未明确项⽬副经理职责的,⼯作责任和成果归于项⽬经理。

⼆、施⼯合同签订后,合同中确定的项⽬经理应当全⾯履⾏合同约定的义务,除有下列情形之⼀外,不得随意更换:1.因⾃⾝原因导致⼯程项⽬发⽣重⼤质量、安全事故的;2.有违法、违规、违纪⾏为,被暂停或吊销担任项⽬经理资格的;3.不能胜任所承担的⼯程任务,发包⼈要求更换的;4.变更⼯作单位的;5.罹患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修养,时间在⼀个⽉以上或者超过合同⼯期⼆分之⼀以上的。

三、更换项⽬经理,应当经发包⼈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件向原施⼯合同备案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擅⾃更换项⽬经理的,属于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为。

更换属于第3项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发包⼈要求更换项⽬经理的通知。

该通知应当经发包⼈及其现场⼯程师签署,实⾏监理的,还应当经监理单位和总监理⼯程师签署。

更换属于第4项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原企业出具的离职证明。

更换属于第5项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由⼆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的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修养证明。

未经发包⼈同意,承包⼈擅⾃更换项⽬经理,或者项⽬经理长期不在岗的,属于严重不履⾏合同的⾏为。

四、需要更换项⽬经理的,企业应当选派不低于原项⽬经理资格条件的⼈员作为继任项⽬经理。

企业有不低于原项⽬经理资格条件的⼈员⽽不选派,属于严重不履⾏合同的⾏为。

项⽬经理发⽣变更的,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经理。

五、企业以被变更的项⽬经理作为拟选派的项⽬经理⼈选,参加其他⼯程项⽬的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的,招标⼈可以拒绝该企业的投标:1.因第3项原因变更的,⾃备案之⽇起⼀年内;2.半年内两次以上以第4项或第5项理由变更的,⾃第2次备案之⽇起⼀年内。

项目经理变更说明

项目经理变更说明

变更项目经理申请书XXX: 由我单位中标的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同志(项目经理级注册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注册编号:)因工作原因,无法正常参与本工程的管理。

现特向贵单位递交变更项目经理申请书,项目经理变更为同志(项目经理级注册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注册编号:)。

望予以批准。

建设单位意见(公章):单位名称年月日项目经理变更说明书由于我公司参加的xxxxxxxxxx 工程,原项目经理XXX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本次投标。

现申请将XXXXXXXXXX工程项目经理变更为XXX ,恳请给予审核批准。

特此说明!申请人:(公司名称)年月日日期:关于项目经理变更的情况说明xx公司:我公司负责的xxxx工程,项目经理为龙在天。

原任令书由西安市东岭国际有限公司签发已交提交给业主,现公司改为西安市轩辕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业主要求按照新公司名称重新发份任令书。

特此情况说明。

西安市东岭国际有限公司2020年5月9日关于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的相关法规要求因为会在国家标准的工程施场合同通用条款中明确有更换项目经理这条规定∶必须书面经甲方(建设单位)同意后,才能更换,否则无法更换,除不可抗力(比如死亡等)例外。

就是更换的项目经理的资质和能力等不低于原项目经理。

其实要换主要在于和建设单位的关系是否到家了。

如果私自更换,属于违约,按合同处理。

项目经理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该履行哪些手续。

从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

当项目经理发生以下所列行为之一的,经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要求,可以更换项目经理∶(一)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到岗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二)管理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四)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五)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变更项目经理很常见,但是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同时不同的项目中合同约定也有所差异,为此,请参阅以下楼主所在地区及项目的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的通知

附件2: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的通知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规范合同履约行为,遏制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只投标不履约、中标企业随意变更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不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鹤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

二、注册建造师只能担任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顾多项工程项目经理。

注册监理工程师一般担任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总监,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工程项目总监时,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项目。

对于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且同一地点、同一施工单位承建或同一监理单位承揽的建设项目,可以视为一个工程项目。

但不得超过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不得超过企业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范围。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中标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必须是投标文件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且与施工、监理合同及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保持一致。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违约责任条款。

四、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变更后,到项目管辖权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等级、工程业绩等应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要求。

对于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解卡手续的通知-津建筑[2014]302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解卡手续的通知-津建筑[2014]302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解卡手续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解卡手续的通知(津建筑【2014】302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市建交委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解卡工作进行了全面梳理,针对企业反映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简化项目经理解卡手续。

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程中标后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已完工一年以上但尚未竣工验收的,由施工企业提供解卡申请表、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予以解卡。

解卡申请表须经建设单位填写同意解卡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工程已验收但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由施工企业提供解卡申请表、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予以解卡。

如无法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可提供建设单位完工证明,予以解卡。

三、工程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双方解除合同的,由施工企业提供解卡申请表、双方解除合同的协议、市或区招标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予以解卡。

四、项目经理已离职、退休或死亡的,对已竣工项目,施工企业提供项目经理已离职、退休或死亡的相关证明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予以解卡;企业应同时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注册或注销等手续。

对未竣工项目,企业提供项目经理已离职、退休或死亡的相关证明,予以换人解卡;企业应同时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注册或注销等手续。

五、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出现劳资纠纷,需调离该企业时,由项目经理本人提供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书后,予以换人解卡;同时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办理该项目经理变更注册手续。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银住建(建)函〔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住建(建)函〔2022〕17号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各相关企业: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行为,有效遏制关键岗位人员只投标不履约及中标企业随意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等不良行为,强化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中标通知书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管理。

二、人员管理(一)线上锁定。

项目中标后,建设单位应将关键岗位人员信息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川市辖三区报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中对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不得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二)解除锁定。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附件4),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关键岗位人员可暂停在本项目执业,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投标;若新项目中标,原项目应在开(复)工前更换项目相关人员,并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1.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3个月后,工程仍未开工;2.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的(冬季停工除外);3.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人员变更(一)变更条件。

关于完善工程项目人员变更手续的通知

关于完善工程项目人员变更手续的通知

关于完善工程项目人员变更手续的通知
根据公司有关程序文件、制度,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项目公司对监理及承包商的组织机构管理,提高项目公司管理效率,减少企业风险,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严肃现场专业人员管理,现确认相关管理用表。

各施工单位如发生组织人员机构变更,需按照表格规定要求,将全部(含附件)内容准备齐全,上报监理,由监理审核后上报给项目公司,统一进行回复,经项目公司批准后才能进行变更。

变更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要求:
1、项目经理及总工发生变更时,要附上中标单位调令,中标单位报审表,人员资质等。

2、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应低于原合同对应人员资质。

3、现场施工组织人员机构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将更新的组织人员机构名单上报项目公司。

附表:
项目人员变更报审表29
承包单位申请表(通用)30
组织人员变更表31
监理人员变更报审表32
项目人员变更报审表
承包单位申请表(通用)
制表机关:承包单位:工程名称:批文文号:。

苏建建管[2014]701号

苏建建管[2014]701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苏建建管[2014]70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管理人员2)。

上,或者工程合同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以及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从业资格、岗位职责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并纳入评标评审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数量和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

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至招投标监管机构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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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项目经理投标资格和更换在施工程项目经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筑办便函[2006]4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我市于2006年正式启用项目经理IC卡后,对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从业行为管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就项目经理IC卡使用过程中,恢复项目经理投标资格和变更在施工程项目经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恢复项目经理投标资格
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的,施工企业可向市建委申请解除IC卡锁定,恢复项目经理的投标资格。

由施工企业持项目经理IC卡,前往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84号窗口申请办理。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恢复项目经理投标资格申请表》(可从网上下载,网址:);
2、工程中标通知书;
3、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

二、关于更换在施工程项目经理
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已中标的在施工程项目经理。

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在施工程项目经理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到市建委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更换。

由施工企业持项目经理IC卡前往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二楼资质资格窗口申请办理。

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程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表》(可从网上下载,网址:);
2、工程中标通知书;
3、变更项目经理后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等材料。

凡是未经批准擅自中途更换项目经理的,现场监理公司应责令其退出施工现场,对于不服从监理指令的,监理公司应及时向建设市场监察机关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建筑业办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1、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恢复项目经理投标资格申请表
2、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恢复项目经理投标资格办理流程
3、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程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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