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宪法学专题-什么是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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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宪法

第一讲什么是宪法

本讲重点和难点:宪法的概念;宪法的目的

一、宪法的词源

从字义上探究宪法的含义。

(一)古代西方国家的“宪法”

我们今天所用的法学术语、词汇和原理,有很多或者准确一点说,大部分都是来自西方。所以要探究这些术语、词汇的原意,不能不回溯到它们的母国。

在西方,“宪法”一词,出现很早。

(提问:“宪法”在古代西方的含义什么?)

“宪法”的英文是Constistution,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意思是组织、规定、结构、确立、敕令、命令等。但是如果往前追溯,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斯多德那里。

(1)亚里斯多德考察了希腊各城邦的法律,他把各城邦的法律分为两种:宪法和法律。但是,他所说的“宪法”,与近代意义上的宪法的含义不同,实际上是指有关城邦的组织和权限的法律,类似于现在的政权组织法。后来在古罗马帝国时期,宪法一词仍然在使用,但其含义仍与近代不同,是指皇帝颁布的诏书、谕旨、敕令等。

(2)中世纪时,宪法一词,指表明封建主和教会各种特权的法律。例如,英国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的《克拉朗敦宪法》,是规定国王与教士关系的。又如,1215年英王约翰颁布的《大宪章》,规定了英王与英国贵族、诸侯、僧侣的权利义务关系。

注意:1215年被普遍认为是最早的宪法性文件。而马克斯主义法学和我国的传统教科书,则认为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概念是在17、18世纪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为在这个时期出现了很多部宪法和宪法性文件。

(二)古代中国典籍中的“宪”或“宪法”

1、《尚书·诰命》:“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

《国语·晋语》:“赏善罚奸,国之宪令”。

《史记·屈原列传》:“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

《周礼·秋官·小司寇》:“宪,刑禁”。

可见,在古代中国,宪法与法律、法令相等同,并且主要是指刑法。

2、《中庸》:“祖述尧舜,宪章文武”。

此处,“宪章”是动词,指效法、遵守、实施法律。

实际上,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一词,是在19世纪末期才出现于我国的清末。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马建忠、王韬、郑观应等人为代表;后来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严复等宣传立宪。“宪法”一词的确定,来源于日本的首相伊藤博文。

1905年五大臣出国考察西方九国政治(日、英、美、德、法、奥、意、俄、比),上奏立宪的三大好处:一、皇权永固;二、外患减轻;三、内乱可弥。

1906年9月宣布预备立宪;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从此,“宪法”一词,被正式采用。

现代国家几乎没有哪个国家无宪法。

那么,到底什么是宪法?宪法究竟是干什么用?常用宪法学教材中的定义是否恰当?

下面我们先看看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的宪法,然后进行一下归纳,给出一个宪法的定义。

二、宪法的结构

英国的宪法是什么?

英国不存在一部统一的宪法典,而是有一系列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了早期的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均《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均《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也包括了20世纪以来制定的1911年的《议会法》、1928年的《国民参政法》、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法》、1965年的《民族关系法》、1966年的《审判与调查法》、1970年的《地方

政府法》、1971年的《移民法》、1971年的《法院法》等。

英国1215年大宪章,共63条:

“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总主,诺曼第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仅向大主教,主教,主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官,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忠顺的人民致候。

……

(1)……此外,余等及余等之子孙后代,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自由给予余等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并允许严行遵守,永矢勿渝。

(2)任何伯爵或男爵,或因军役而自余等直接领有采地之人身故时,如有已达成年之继承者,于按照旧时数额缴纳继承税后,即可享有其遗产。……

(3)……

(4)凡经管前款所述达成年之继承人之土地,除自该项土地上收取适当数量之产品,及按照习惯应行征收之赋税与力役外,不得多有需索以免耗费人力与物力。……

(39)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王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入任何其他损害。

……”

英国《权利法案》(1689年),共13条:“……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宣告: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会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

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

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有简短的序言,正文7条;加上27条宪法修正案。

序言:“我们美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证国内安宁,筹备公共防务,增进全民福利,并谋求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起见,特为美利坚合众国规定和制定这部宪法。”

正文:规定联邦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联邦和各州的关系;修宪程序等。

修正案:前十条又称人权法案。

法国:

(1)法国第三共和国宪法(1875年),无序言,是由“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1875年2月25日通过),“关于参议院组织的法律”(1875年2月24日通过),“关于政权机关间关系的法案”(1875年7月16日通过)——为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

(2)《法兰西共和国宪法》(1958年10月4日公布,1976年6月18日最后修改)。有序言,共92条,15章。分为序言;主权;共和国总统;政府;议会;议会和政府的关系;国际条约和协定;宪法委员会;司法机关;高级法院;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地方单位;共同体;联合协定;修改;过渡规定。共15章。其中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条款很少,仅第3条第3款规定:“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选举人。”

日本:《日本国宪法》(1946年10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施行),有序言,共103条,11章。序言宣布主权属于国民,表达和平决心。其中第3章为国民的权利义务。

从以上可以归纳出两点:

(一)从结构上看,一般来讲,宪法包括三大部分:前言;正文;修正案。前言一般认为是宣示性的,没有法律效力,不产生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这一点上,法国例外。法国宪法的前言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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