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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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第三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投资,参照本办 法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I日起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 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报 送年报信息后,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上述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 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或曾有报告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指标说明

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指标说明

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指标说明一、《基本信息》指标说明: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指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住所:系指营业执照上的住所。

填写住所后,需勾选是否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或跨境经济合作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如是则还需勾选所属的具体区域。

3.投资行业: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底层行业类别中勾选,可多选。

从投资行业中勾选一个作为主营行业,主营行业为单选项。

4.经营范围:系指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

填写后并勾选该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如是则勾选涉及的特别管理措施条目。

投资者如为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者、服务提供者,勾选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服务贸易协议》《CEPA投资协议》负面清单内的领域。

5.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和资金数据:以币种的万元为单位填写金额。

6.业务类型。

“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的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系指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7.投资方式。

“合并新设”系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分立新设”系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或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资产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股权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系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境内上市非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取得非外商直接投资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一、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投资动态发展情况,科学研判和分析对外投资发展趋势,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根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制定商务部实施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在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

三、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投资主体为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由其总部向商务部报告;投资主体为地方企业的,向投资主体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四、投资主体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履行其对外投资报告义务,按规定报告对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关键环节信息。

五、投资主体履行报告义务,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照本规程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报告所要求的数据和信息。

六、投资主体应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n中)的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进入“备案(核准)报告”子模块(以下简称“子模块”)开展除第七条外的其他内容的报告。

七、投资主体的境内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资发生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FDIY1、FDIY2、FDIY6表)。

投资主体的境外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向境外最终目的地企业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FDIY6表)。

八、投资主体应每半年报送以下信息:(一)境外企业合规建设情况。

信息需按照《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告表(一)》的格式填写(见附件1);(二)境外企业遇到投资障碍情况。

信息需按照《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告表(二)》的格式填写(见附件2)。

投资主体应于每半年后10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完成上半年的报告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半年后15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完成对本辖区投资主体上半年报告信息的汇总并提交商务部。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区域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接收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投资信息以及部门共享信息等。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报告主体、内容与方式第七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包括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及年度报告等,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或补报、更正的报告内容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初始报告。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提交初始报告。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初始报告包含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二)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三)并购交易基本信息(不涉及并购交易的除外);(四)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如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于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变更报告;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5日内提交变更报告。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报告投资者及其所持股份变更信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国市监注〔2019〕24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现就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1.规范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规范审查程序。

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

解读《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

解读《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

观 察BSERVATION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就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做出细化规定的重要举措。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商务部根据有关立法程序要求,广泛征求了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协会的意见,并于2019年11月8日至12月2日分别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上,各方普遍欢迎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问题作进一步明确;同时,各方也就《办法》的内容提出了若干具体修改建议。

我们对各方面提出的有关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相应条款。

为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法》取代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取消了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体现了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

《外商投资法》在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的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外商投资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刚刚出台的《实施条例》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1.引言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简称年报)是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一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一份重要文件。

年报旨在帮助监管部门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运营状况,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的基本概念、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2.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的基本概念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是指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一定的格式和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的一份年度报告。

年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的填报与提交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

3.填报要求3.1 企业基本信息在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时,需要提供企业的注册信息、股权结构、董事会成员等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了解企业的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非常重要。

3.2 经营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在填报经营情况时,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额、盈利情况等重要指标。

此外,还需提供企业的市场竞争情况、产品创新、技术研发等方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有助于分析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表现。

3.3 财务状况在填报财务状况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涉及到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此外,还需要提供企业的财务指标、负债情况、利润分配等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4.填报注意事项4.1 准确性和真实性填报年报时,外商投资企业应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真实。

任何虚假信息都是不允许的,以免引发法律风险。

4.2 完整性和规范性填报时,应确保提供的信息是完整和规范的。

不得遗漏任何必要的信息,并按照要求进行格式和结构的统一。

4.3 时效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报。

逾期未报或不报的企业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4.4 保密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填报年报时,应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避免泄露。

5.总结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是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一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重要文件。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原创版3篇)目录(篇1)一、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目的和依据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三、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和监管四、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作用和意义正文(篇1)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我国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并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政府部门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资的情况,为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

具体来说,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外商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报告的投资信息包括:投资者基本信息、投资项目基本信息、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领域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政府了解外商投资的规模、领域和地域分布,为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和监管由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帮助政府部门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资的情况;二是有利于促进外商投资,提高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三是有利于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四是有利于加强外商投资的监管,防止违规行为。

总的来说,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我国为了更好地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目录(篇2)一、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背景和目的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三、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情况及影响四、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未来发展正文(篇2)一、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背景和目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而制定的。

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

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

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8•【文号】商资函[2011]1078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商资函[2011]1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规范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审批和外汇管理,推动外商投资性公司进一步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外商投资性公司审批统计信息的审核管理。

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需在《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中标注“投资性公司”,并录入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

对其他各类型企业均不得标注“投资性公司”或“投资控股”等类似名称。

上述内容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重点检查事项。

二、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贷款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将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的人民币合法所得,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直接用于境内投资;外国投资者也可将其上述合法所得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或增资)后开展境内投资。

外商投资性公司申请办理境内投资核准手续,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三)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的批准文件;(四)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应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办理所得利润、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增资)业务提交的文件;(五)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报告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定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报告质量,促进投资环境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同时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法人实体,其信息报告需要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投资项目的主要合同和协议、财务会计报告等。

这些信息的准确和完整的披露对于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有助于监督企业运营状况和合规性。

其次,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一定的报告频率和时间节点进行信息披露。

例如,企业通常需要在设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报告设立情况,每年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财务报告等。

这一要求有助于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企业与监管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对称性和透明度。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于信息报告的审核和核实机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管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准确、合规。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合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追究相关责任等。

这一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有助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的监管和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也包括了对投资者和企业权益保护的规定。

在信息报告披露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其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的合法权益。

监管部门也需要依法保护投资者的隐私和商业利益,在信息审核和核实过程中保持公正和透明。

这种权益保护的机制有助于建立和维护一个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

最后,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还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信息披露和监管体系。

这包括与金融、会计、安全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相协调,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同时避免重复或冲突的监管要求。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活动的监管和管理,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健康有序发展而建立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外商投资的透明度,加强对外商投资者的监督,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下面将分析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内容和实施方式。

一、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重要性1. 加强对外商投资活动的监管和管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能够帮助政府及时了解外商投资的规模、行业分布、投资方向等情况,从而加强监管和管理。

通过对外商投资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政府可以及时发现外商投资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规范和引导。

2. 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有助于规范外商投资者的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者向政府主动报告相关信息,政府也会根据这些信息及时处理外商投资者的投诉和申请,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促进外商投资健康有序发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有利于促进外商投资的健康有序发展。

政府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信息的监测和分析来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引导外商投资向技术含量高、环保、可持续发展的领域倾斜,推动外商投资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内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主体外商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主体应当依法主动向政府报告其投资活动的相关信息。

2. 报告内容外商投资者和企业应当报告其基本信息、投资金额、投资领域、投资行为等相关内容,以便政府及时了解外商投资的整体情况。

3. 报告方式外商投资者和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系统、书面填报等方式向政府进行信息报告。

4. 时限要求外商投资者和企业应当在投资活动发生、变更或终止后规定的时限内向政府进行信息报告,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达给政府。

三、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方式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的支持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明确外商投资者和企业的报告义务和政府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程序。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以下是一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范例,供参考:
一、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外商投资信息的报告和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完整,为XXXX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外商投资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包括在相关投资的企业、机构和个人。

三、报告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实际控制人、注册资本、员工
人数等。

2.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方向、投资来源地、投资项目等。

3.经营情况:包括主营业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情况等。

4.财务状况:包括资产XX表、XX表、XXXX表等。

5.风险管理: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措施等。

6.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变更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

四、报告周期和方式
1.报告周期: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报告,遇有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

2.报告方式:采用电子文档方式进行报告,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

五、审核与监督
1.信息报告应由企业负责人审核确认,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信息报告的监督和管理,对不按规定报告或提
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六、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未尽事宜,由XXXX相关部门解
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XXXX相关部门所有。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策部署,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面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实施工作,引导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便捷、准确报告投资信息,现就有关事项公告:一、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等,应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

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报送投资信息。

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变更登记时在线提交初始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进口设备减免税信息变更、住所未变更但所在特殊经济区域变更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之外的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等无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变更报告时,只需填报变更事项,其他未发生变更的事项无需重复填报。

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的企业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五、初始、变更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进行补报或更正;7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应根据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信息报告制度解读

外商信息报告制度解读

外商信息报告制度解读一、背景介绍外商信息报告制度是指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监管和管理,在我国建立的一种信息报告制度。

该制度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一定的信息和数据,以便管理部门更好地了解外商投资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外商信息报告的内容根据外商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领域等相关信息。

3.经营状况: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4.合规情况:包括企业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

5.其他信息:包括企业的发展计划、市场前景等其他相关信息。

三、外商信息报告的目的外商信息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监管和管理,及时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通过外商信息报告制度,管理部门可以及时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的动态信息,做出相应的监管决策,提高对外商投资的监管能力。

四、外商信息报告的流程外商信息报告制度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信息采集: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信息报告。

2.信息审核:管理部门对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信息统计: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统计和整理,形成数据库,便于监管和管理工作的开展。

4.信息利用:管理部门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和研判,做出相应的监管决策。

五、外商信息报告制度的意义外商信息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监管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外商信息报告制度可以帮助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其次,外商信息报告制度可以提高对外商投资的监管能力,防范和化解外商投资带来的风险。

最后,外商信息报告制度可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为外商投资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09.26•【文号】商办合函〔2023〕478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23〕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发展与安全,进一步发挥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运行监测、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平台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商合发[2019]39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督促辖区内或下属企业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平台作用,扎实细致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重点加强对发生暴恐袭击/绑架事件、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治安犯罪/群体性事件、重大卫生疾病事件、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政变、政府违约/外汇管制、重大负面舆情等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

商务部将在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对有关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检查。

二、做好督办转办事项处理和反馈按照《办法》要求,商务部将对境外企业和项目发生的违规情况、突发事件等进行“红黄蓝”分级督办、转办,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及时处理,并将重大违规问题的处理结果反馈平台汇总。

对未及时报告或漏报、瞒报的企业和单位,以及对督办转办工作执行不力的境内主体和单位,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加强平台访问使用和意见反馈商务部于近期对平台进行了改造升级,实现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号直接跳转访问,并优化整合了共享数据和信息报告等栏目内容。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外商投资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我国建立起的一套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针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本报告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概述、制度背景、制度内容、及制度意义。

一、概述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外商投资行为的信息采集、汇报和管理协调制度。

该制度通过规范外商投资方的信息报告行为,对外商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促进外商投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制度背景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为了更好地对外商投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我国建立起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在国际经贸环境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建立成为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必要举措。

三、制度内容1.信息报告主体范围:外商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必须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主体。

2.信息报告内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股东情况、投资规模、投资项目和行业、投资方出资方式、投资方途径、资本金划拨及变更等信息。

3.信息采集和报告程序:外商投资者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负有实时更新的责任。

4.信息报告管理和使用: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报告的管理、保密和使用制度,有效保护外商投资信息的安全和涉密性。

5.信息报告监测评估:有关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四、制度意义1.维护国家安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有助于对外商投资活动进行全程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潜在危害。

2.促进外商投资合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规范和规范化外商投资行为,促使外商投资者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外商投资的监管效能和监管结果。

3.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有助于提升我国对外商投资的透明度和预警能力,增加外商投资者对我国市场的信心,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摘要:I.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背景与意义A.制度建立的背景B.制度的重要意义II.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A.报告主体B.报告内容C.报告程序D.报告时间III.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效果A.提高投资环境的透明度B.促进外商投资的便利化C.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与服务IV.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完善与发展A.优化报告流程B.扩大报告范围C.强化信息共享与保护正文: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我国政府于近年推出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外商投资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利用,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一、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背景与意义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外商投资工作,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完善外商投资政策体系。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建立,是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而制定的重要举措。

该制度有助于提高投资环境的透明度,促进外商投资的便利化,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与服务。

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主要涉及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间等方面。

首先,报告主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

其次,报告内容涵盖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信息、投资信息、经营信息等。

接着,报告程序分为在线报告、现场核查、信息汇总与分析等环节。

最后,报告时间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按年度进行报告。

三、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效果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方面,该制度提高了投资环境的透明度,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了全面、准确、及时的投资信息,有助于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另一方面,该制度促进了外商投资的便利化,通过简化报告程序,缩短报告时间,降低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运营成本。

同时,该制度加强了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与服务,有助于政府部门及时了解外商投资动态,制定针对性政策,推动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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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实施工作,引导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便捷、准确报告投资信息,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公司、合伙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应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注销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

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变更登记时在线提交初始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含多层次投资)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

四、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的投资信息由司法部向商务部共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投资信息由教育部向商务部共
享。

五、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如2019年12月31日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发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变更事项,但尚未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2020年1月31日前仍可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网址:)办理备案。

六、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的初始、变更和年度报告表见本公告附件。

七、本公告自年月日起生效。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初始、变更报告表
2.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表
商务部
年月日
附件1
外商直接投资初始、变更报告表
一、基本信息
二、投资者基本信息(可按数量下拉填报)
三、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情况
(仅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填报)
四、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交易基本情况
(仅公司、合伙企业填报,可按投资者数量下拉填报)
注:1、本表中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简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本表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简称“常驻代表机构”。

3、带*数据项通过共享方式采集。

4、表三仅限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形,其他情形无需填写此表。

5、表四仅限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情形,其他情形无需填写此表。

附件2
外商直接投资年度报告表
一、基本情况
二、投资者情况(可按数量下拉填报)
三、经营情况
四、子公司情况
(子公司合并填报)
注:1、本表中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简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本表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简称“常驻代表机构”。

3、带*数据项通过共享方式采集。

4、表四仅限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填写,其他情形无需填写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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