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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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72号:秦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72号:秦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72号:秦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滥伐林木罪•【案号】(2018)湘3125刑初5号•【审理法院】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8.08.03裁判规则1.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可以参考专家意见及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等出具的专业意见,明确履行修复义务的树种、树龄、地点、数量、存活率及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

2.被告人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正文指导案例172号:秦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12月1日发布)关键词:刑事/滥伐林木罪/生态修复/补植复绿/专家意见/保证金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本案适用的是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56条、第57条、第76条(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39条)基本案情: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又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秦某某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到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补植复绿,向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但辩称,其是林木的实际经营者和所有权人,且积极交纳补植复绿的保证金,请求从轻判处。

保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湖南省保靖县以1958年成立的保靖县国营白云山林场为核心,于1998年成立白云山县级自然保护区。

后该保护区于2005年评定为白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并完成了公益林区划界定;又于2013年评定为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启文同志在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启文同志在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启文同志在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吉高法办〔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张启文同志在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吉高法办〔2020〕18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5日,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视频会议,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启文出席会议并讲话。

现将讲话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传达学习,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0年11月24日在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启文(2020年11月5日)全国法院深入贯彻“两山”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之后,省法院党组第一时间进行了传达学习,提出了相关贯彻落实意见,我们一定要抓好落实工作。

今天视频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法院深入贯彻“两山”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精神,总结工作,分析形势,部署任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努力提升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质效,为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五大保卫战”、大力开展污染防治行动等重点目标任务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刚才,各中院从发挥审判职能贯彻“两山”理念、落实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任务及环境资源案件案件繁简分流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简要汇报,前郭县法院就查干湖生态环境资源法庭和查干湖生态旅游法庭成立以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介绍。

这些经验做法值得全省各级法院相互借鉴、相互学习,结合本地实际有效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应该说,经过全省广大法官的共同努力,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是广大法官辛勤努力的结果,在此向一线法官表示感谢!今年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安吉余村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十五周年。

湖南高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个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个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24•【分类】其他正文湖南高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个典型案例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与某建设工程公司采购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案案情简介:2019年7月25日,原告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宁乡市大屯营集中安置区(二)-(八)期宅间道路及排水排污工程项目,需要向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购买混凝土,由某建设工程公司向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支付货款,另约定了付款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截止2019年12月24日,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共向某建设工程公司供应了总方量为2792.5立方米的混凝土,某建设工程公司应向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支付总货款为124万余元,除去已经支付的65万元,尚欠货款59万余元。

某建设工程公司指定的项目负责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9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所欠资金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按每月2%支付利息。

后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催收未果。

调处情况:2021年4月,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调对接窗口收案后将该案分流至宁乡市建筑企业协会诉源治理工作站进行诉前调解。

工作站的特邀律师调解员接到案件后,向湖南某住宅工业公司了解纠纷发生背景及当事人基本诉求,并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及项目实际施工人进行沟通。

4月25日,双方就还款达成一致,约定于2021年6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货款及利息,并通过人民调解平台签订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2021年3月30日,宁乡市法院与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设立“宁乡市建筑企业协会诉源治理工作站”,工作站建立特邀调解制度,邀请素质过硬、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人员和律师作为特邀调解员,经宁乡市法院登记备案后录入调解平台。

2019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2019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2019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0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9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一、刑事案件1.被告人林德发、林风等三十七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被告人XXX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3.被告人黄玺奕犯寻衅滋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民商事案件4.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麋鹿港饮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5.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6.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三、行政案件7.古田翠屏湖爱乐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爱乐投资有限公司诉古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8.泉州市明亮钢结构加工有限公司诉原泉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案9.福建省泉州海丝船舶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诉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四、生态案件10.被告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吴卫富、黄石土、刘开友、李张伟、廖德波、詹宇烽、诸帅启、潘毅刚污染环境案1.被告人林德发、林风等三十七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案情简介上世纪90年代开始,被告人林德发即有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等劣迹。

2009年以来,被告人林德发、林风父子陆续网罗福清市北林村刑释解教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坐大成势,形成了以被告人林德发、林风为首,同案人陈声清、林家伟及被告人林锋、黄善明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林起兵、金忠文、林明、王基强、陈亦斌、林德明、王秋平、林旺、陈文荣、杨善龙、韩辉华、黄善武、左利荣、同案人梁平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放火、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毁坏财物、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行贿等多种犯罪行为,非法攫取财富。

该组织同时向政治领域渗透,利用组织的势力和影响,把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为其在矿业开采、林木采伐等方面获得便利。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0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2019年3月2日)各位专家、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来介绍今天发布的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各类案件,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保护生态环境、助力绿色发展与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这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侧重于生态环境保护,涉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加强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治理,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与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企业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实现保障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相协调,加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维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等领域,涵盖大气、水、土壤、矿产、林业、渔业、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类型包括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形式,对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发挥司法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中,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充分体现了对于屡禁不止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严惩重罚的司法导向。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害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

该案不同的被告人分别违法排放的废酸与废碱产生化学反应,致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

审理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治和教育功能,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认定提供、运输、排放、倾倒、处置等环节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重判处刑罚。

宁波海事法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宁波海事法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宁波海事法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8•【分类】其他正文案例1宋某某在休渔期使用禁用渔具以拖网作业方式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案号:(2021)浙72民初1300号基本案情宋某朝系渔船船主,明知处于禁渔期间,仍于2020年8月28日凌晨,驾船在浙江苍南海域使用禁用渔具以拖网的形式进行捕捞作业,被苍南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查获,渔获物鳗鱼1143斤、杂鱼3847斤、肉鲳51斤、小黄鱼21斤。

经评估,造成水产品直接经济损失3万9千余元,生态修复方案建议增殖放流大黄鱼鱼苗2.97万尾。

裁判结果经宁波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被告宋某朝赔偿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损失修复费用,以增殖放流鱼苗形式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并承担本案专家咨询费。

典型意义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宋某朝正在监狱服刑。

宁波海事法院为配合防疫需要,采取在线诉讼的形式进行审理,远程连线在监狱服刑的被告宋某朝。

法官在线询问被告相关案件情况,并征求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宋某朝的调解意愿,通过隔空撮合,积极促成案件调解。

该起案件中,宁波海事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多种线上平台办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相关诉讼权利,提供有效的海事司法服务。

在保障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案件快调快结,促使被告自动履行,让被告对惩罚心服口服,并主动成为海洋法治的宣传者和传播者,提升公民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社会上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案例2杨某武等在休渔期使用流刺网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案号:(2020)浙72民初1457号基本案情2019年5月上旬至6月18日休渔期期间,被告杨某武、葛某足在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沿江村牛尾塘海域使用禁用渔具流刺网非法捕捞鳓鱼等水产品,渔获物由陈某莲贩卖给他人,得款30000余元。

经浙江省三门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杨某武、葛某足所使用的网眼为85毫米的流刺网属于国家规定禁用渔具。

法律公平的典型案例(3篇)

法律公平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公平是社会正义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无数法律公平的典型案例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公平正义。

本文以XX市“XX环境污染案”为例,探讨法律公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案情简介XX市某工业园区内,一家化工企业长期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周边居民长期生活在恶劣的环境中,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在多次反映无果后,周边居民联名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

环保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证实其存在违法行为。

然而,由于该公司在地方有一定的背景,案件在环保部门内部一直未能得到妥善处理。

2019年,周边居民将此事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三、法院审理过程1.立案审查XX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

审查认为,该案涉及环境污染犯罪,损害了公共利益,符合立案条件。

2.组成合议庭为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由三名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负责审理此案。

3.调查取证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内容包括:涉案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记录、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周边环境监测数据等。

4.公开审理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此案。

庭审过程中,原告方、被告方、第三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了旁听。

5.判决结果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涉案企业长期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涉案企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同时,责令涉案企业赔偿周边居民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损失共计人民币一千万元。

四、法律公平的体现1.依法受理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2.公正审理合议庭由三名审判员组成,保证了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严格依法调查取证,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高院发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黑龙江高院发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黑龙江高院发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2•【分类】其他正文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NO.1穆棱市兴源镇某村民委员会诉常某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黑龙江省穆棱市属于东北黑土区的低山丘陵区。

1998年4月15日,为防治水土流失,加快荒山绿化,改善生态环境,穆棱市兴源镇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兴源镇某村委会)与常某春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经营年限30年,至2028年4月15日止。

合同履行期间,常某春未依约履行果树栽植、改造嫁接、刨鱼鳞坑以及造压谷坊等合同主要义务,未能发挥防治水土流失、防止山洪水灾的作用,且擅自非法开垦兴源镇某村委会的八块土地耕种。

兴源镇某村委会于2019年7月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承包土地及违法侵占土地,并赔偿三年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兴源镇某村委会与常某春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加快水土流失防治,加速绿化荒山,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常某春虽交纳了承包费,但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承包地区域大面积水土流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后其又擅自非法开垦兴源镇某村委会的其它土地耕种,给兴源镇某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

遂判决解除《荒山承包合同》,常某春限期返还承包土地及违法侵占土地,赔偿三年损失13578元。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黑土高产丰产且稀有,被誉为“耕地中的大熊猫”。

黑龙江拥有广袤的黑土地,是我国的重要农业生产基地。

案涉低山丘陵区黑土层厚度薄、土质疏松、抗实能力差,水土流失对耕地有机质含量、地力、粮食产量有较大影响。

常某春虽然缴纳了承包费,但未履行防治水土流失、加快荒山绿化的主要合同义务,未能实现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严重违约行为,承包方有权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法律监督先进典型案例(3篇)

法律监督先进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可持续发展。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增多。

在此背景下,XX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2019年,XX市某工业园区内一家化工厂因超标排放污染物,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处。

经调查,该化工厂在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长期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化工厂作出了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决定。

(二)人民检察院介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XX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化工厂在处罚决定执行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逃避监管等问题。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XX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介入调查。

(三)依法监督过程1. 审查起诉环节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了案件材料,认为该化工厂的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

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侦查监督环节在案件侦查过程中,XX市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公正。

针对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XX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3. 审判监督环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XX市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审判活动合法、公正。

针对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XX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 执行监督环节在案件执行过程中,XX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执行活动合法、公正。

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XX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案件结果在XX市人民检察院的依法监督下,该化工厂环境污染案件得到了公正处理。

法院依法判处该化工厂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XX市人民检察院还向当地政府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强对该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

三、典型案例启示(一)法律监督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本案中,XX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08•【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一、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案二、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等人非法采煤案三、张某胜等人非法采石案四、谢某俊等人非法开采砂金案五、缪某林、郭某晶非法开采稀土案六、宋某友非法采砂案七、王某等人非法开采泥炭土案八、王某章、康某川等人非法采砂案九、奇台县某服务部、林某斌非法开采金矿案十、严某洋、严某虎非法开采鹅卵石案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一、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案【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山、章某晨、李某、丁某等人出资,被告人洪某武、王某宏等人提供采砂船,被告人章某伟、凌某华等人提供运砂船,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采运一体方式,共同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长江禁采区)非法采运江砂,共计46765吨、价值2893129元。

被告人马某玉明知是盗采的江砂,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

经评估,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157476.86元。

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山等32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采砂活动,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张某山等14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长江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其对受损的长江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等直接恢复不具有可行性,可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张某山曾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鲍某文在涉嫌非法采矿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非法采矿,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分别判处张某山等32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至1.5万元;判处马某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178600元至300元不等,没收江砂变卖款734757元;张某山等14人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5157476.8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张某山、鲍某文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分别承担135445.02元、12688.88元惩罚性赔偿责任。

山西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山西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山西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分类】其他正文山西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01刘某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刘某某等6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期间,刘某某安排赵某、李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泽州县南村镇冶底村东山上非法开采耐火粘土矿,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非法开采破坏耐火粘土矿资源总量12997.26吨,价值779835.6元。

【裁判结果】沁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6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判决刘某某等6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7.6万元;判决刘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刘某某等6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损失779835.6元。

晋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省首例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对非法采矿行为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的案件。

非法采矿不仅扰乱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更严重破坏了国家自然生态资源,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应当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采矿攫取巨大经济利益,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提供经济支持。

法院在判决刘某某等人相应刑事处罚的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刘某某等6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惩罚了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削弱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同时体现出涉黑案件中保护生态环境的审判理念,为今后涉黑恶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02沁源县人民检察院诉沁源县水利局不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8年2月7日,山西某煤矿取得《取水许可证》,许可取用孔隙地下水15.62万立方米/年。

山西高院通过典型案例发出警示

山西高院通过典型案例发出警示

2019.06.21星期五责编:张聪电话:(010)67113382传真:(010)67113772E-mail:hjbslaw@本报记者张林霞南昌报道日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调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建立9人集体审议制度,审理拟给予当事人30万元及以上罚款或者建议给予停业、关闭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为增强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厅案审委)集体审议决定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代表性,根据厅机构改革方案和机关各处室的职责,增加4个相关处室负责人作为厅案审委组成人员参加案审会集体审议工作,调整后的厅案审委由督察办、水处、流域办、大气处、土壤处、固体处、辐射处、环评处、监测处、执法局、省环监局、省辐射站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法规处分管领导共13名委员组成,承担厅案审委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工作,并组成厅案审委委员库。

审理拟给予当事人30万元及以上罚款或者建议给予停业、关闭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时,由厅案审委办公室从案审委委员库中确定9名委员,参加厅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集体审议。

其中案审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法规处分管领导、案件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应到参会委员。

从案审委委员库中随机选取5名委员参加案审会集体审议,被随机选取的委员因故无法到会的,由案审委办公室从案审委委员库中按照随机原则递补。

江西建立9人集体审议制审理拟罚款30万元及以上等案件本报记者蔡新华通讯员黄诗原陶韬上海报道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与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共建的“生态环境法治教育基地”正式建成。

教育基地内的展厅紧紧围绕“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主线,集中宣传了现实生活中多见易发的破坏生态环境典型案例,以及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环保知识,集中阐释相关法律法规。

据上铁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教育基地建设得到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生态环境局的大力指导,得到了宝山区委、区政府的积极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0.21•【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10月2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在2023年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再次强调“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作为生态环境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理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应对、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相关领域案件,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审判自觉,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用心用力用情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努力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1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致贺信指出,“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这是对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充分肯定和深切勉励。

一、2018年以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成为这一矛盾的重要方面。

杭州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杭州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杭州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04•【分类】其他正文杭州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前言疫情之下,有关野生动物的话题强势走进人们视野,又一次给人类敲响警钟:环境问题不仅关乎未来和发展,甚至影响当下和生存。

破坏环境的行为,危害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将受到严厉惩罚;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在第49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杭州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用法治为环境资源保护扎起一道紧密的防线。

案例一绿发会诉S公司、T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关键词年检神器公益诉讼十大影响性诉讼【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S公司于2015年9月起在T公司网站开办网上商铺,销售各类汽车尾气治理、净化产品以及汽车保险杠等各类“年检神器”,销售金额约为300余万元。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诉称,S公司在T公司网站销售规避机动车尾气年检的所谓“年检神器”系列产品(如三元催化器火莲花金属软载体汽车尾气超标治理净化器等),使得原本尾气超标的车辆得以蒙混过关继续上路,其违法行为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控工作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而T公司管理不善,放任此类产品在网上销售,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S公司停止生产案涉非法产品;T公司对S 公司停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两被告以连带责任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51765000元(具体数额以评估鉴定报告为准)及绿发会就诉讼所支付相关费用。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S公司在T公司商铺上销售案涉三款产品时,宣传上述产品能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规避机动车年检,教唆或协助部分机动车主实施侵权行为,S公司应与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S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问题,因S公司行为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T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其本身并不参与会员用户的交易行为,且其尽到身份审查、事前提醒等审查义务,并在发现上述情形后及时采取删除措施,故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河南法院第九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河南法院第九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河南法院第九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2•【分类】其他正文河南法院第九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一程某、乔某龙等3人污染环境、非法经营案基本案情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吴某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铝灰回收,将约6000吨废铝灰交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被告人程某处置。

经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吴某滨共支付程某处置费798726元,违法所得60000元。

同一时期,程某从山东、江苏等地接收废铝灰32000余吨,其中21315吨交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被告人乔某龙、黄某君(另案处理)、李某兵(另案处理)等人倾倒在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许家沟乡、水冶镇、伦掌镇等地,违法所得368020元。

其中乔某龙倾倒约2660吨,违法所得32305元。

经鉴定,上述倾倒点的倾倒物均属于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安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程某从他人处接收废铝灰再转交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他人非法处置、倾倒,21315吨废铝灰被直接倾倒,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吴某滨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798726元,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乔某龙从他人处接收废铝灰并直接倾倒2660吨,构成污染环境罪。

判决:被告人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违法所得36802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吴某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违法所得600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乔某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违法所得32305元予以追缴。

二审予以维持,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系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案件。

程某等20多人相互配合,形成跨河南、山东、安徽等6个省份,涉及17家企业的非法经营、处置和倾倒废铝灰产业链条。

上游加工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铝灰卖给中间商,再经程某中转后,最终交由乔某龙等人非法倾倒,整个过程环节众多,涉及范围广,多处倾倒点大量危险废物堆积,氟化物严重超标,当地土壤、水源遭到严重污染,环境修复所需费用高达1.5亿多元。

指导案例138号:陈某某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138号:陈某某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138号:陈某某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文章属性•【案由】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号】(2014)成行监字第131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4.10.21裁判规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污染者以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指导案例138号:陈某某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6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罚/环境保护/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39条、第83条(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第2款、第75条第2款)基本案情陈某某系个体工商户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加工厂业主,自2011年3月开始加工生产钢化玻璃。

2012年11月2日,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成华区环保局)在德龙加工厂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保和街道办事处天鹅社区一组B-10号的厂房检查时,发现该厂涉嫌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

成华区环保局经立案调查后,依照相关法定程序,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成华环保罚字〔2012〕11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责令立即拆除暗管,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陈某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2014年5月21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华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8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行终字第3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光污染法律案例(3篇)

光污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科技的进步,照明技术的发展使得夜间照明越来越普遍。

然而,过度或不合理的照明导致的光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人类生活、生态环境以及天文观测造成了不良影响。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光污染问题,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照明行为,减少光污染。

本文将分析一起因光污染引发的典型案例,探讨光污染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

二、案例概述(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我国某城市居民张先生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反映其居住小区附近的一座商业综合体夜间照明过于强烈,导致其家中无法正常休息,严重影响生活质量。

经调查,该商业综合体使用的照明设备存在以下问题:1. 照明设备功率过高,超过国家标准;2. 照明范围过大,超出实际需要;3. 照明方向不合理,向居民区直射;4. 未采用节能照明设备。

(二)案件处理结果当地环保部门对商业综合体进行了处罚,要求其整改照明设备,降低照明强度,调整照明方向,并使用节能照明设备。

同时,环保部门向张先生通报了处理结果,并建议其向当地政府反映,要求加强光污染治理。

三、案例分析(一)光污染的法律性质光污染是一种环境污染,其法律性质属于环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

(二)光污染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造成光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 民事责任:受害单位或个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3.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光污染案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案的法律依据本案中,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商业综合体进行了处罚。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罚款。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摘要:1.案例背景2.最高法2019 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列表3.案例分类及主要内容4.案例意义及影响5.结语正文:一、案例背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 年发布了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大量民事行政案件中精选出来的。

它们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指导意义,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二、最高法2019 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列表1.行政机关不该相互推诿2.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3.违法用地、违法建设4.房屋征收补偿纠纷5.土地使用权争议6.政府信息公开纠纷7.环境保护行政处罚8.商标侵权纠纷9.专利侵权纠纷10.劳动合同纠纷三、案例分类及主要内容1.行政机关不该相互推诿: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

案例中,张恩琪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公开信息,但该局未履行职责,推诿给其他部门。

法院判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

2.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行政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职责、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案例中,广东省珠海市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当地政府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法院判决当地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3.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导致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案例中,江苏省某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查处某公司的违法用地行为,法院判决该局履行法定职责。

4.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引发纠纷。

案例中,浙江省杭州市某街道办事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法院判决该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

5.土地使用权争议:行政机关在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证书等环节出现争议,影响土地使用权人权益。

案例中,辽宁省沈阳市某区国土资源局在土地使用权登记过程中出现争议,法院判决该局重新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

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04•【分类】其他正文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被告人伍瑞华等15人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妨害作证案基本案情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伍瑞华在武夷山市上梅乡一带从事木材生意和包揽工程期间,纠集被告人伍兆威、周元春、江宇等人,形成垄断林业资源、称霸乡村山场、扰乱市场秩序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为牟取经济利益,该团伙成员大量侵占、毁坏林地用于种植茶树,多次结伙实施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等犯罪行为,共计盗伐林木117.07立方米、滥伐林木2541.39立方米、故意毁坏林木256.04立方米。

此外,团伙成员伍兆威还在团伙外伙同被告人伍瑞春等人盗伐林木115.56立方米、滥伐林木37.05立方米、故意毁坏林木12.75立方米。

裁判结果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伍瑞华等人应定性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伍瑞华系主犯,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案涉的其他14名被告人亦被分别以不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5万元至0.5万元不等,追缴团伙违法所得60余万元。

一审宣判后,6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个别被告人的部分犯罪、量刑处理和执行方式作出改判,对伍瑞华及其他多数被告人仍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纳入,作为福建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的重点任务之一。

武夷山国家公园,系全国首批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十个区域之一,是我国唯一一个既是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又是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地的保护地,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管控范围。

法律保护旅游资源的案例(3篇)

法律保护旅游资源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峨眉山,位于中国四川省乐山市,是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以其秀丽的自然风光和丰富的文化遗产闻名于世。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峨眉山景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

近年来,关于峨眉山景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二、案情简介2019年,峨眉山景区内发生了一起因生态环境破坏引发的纠纷。

某旅游开发公司未经批准,在景区内建设了一座大型旅游设施,该设施的建设对峨眉山原有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当地居民和环保组织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景区的生态环境。

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制度,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四、案件处理过程1. 调查取证:当地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对旅游开发公司的建设项目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建设项目对峨眉山景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2. 责令整改:根据调查结果,环保部门责令旅游开发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活动,并要求其进行整改,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3. 行政处罚:鉴于旅游开发公司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等。

4. 司法途径:当地居民和环保组织认为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不够,遂将旅游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

5.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旅游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峨眉山景区的生态环境,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等。

五、案例评析峨眉山景区生态环境保护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旅游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引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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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刑事类一、被告单位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吴卫富等8人污染环境案二、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污染环境案三、被告人田昌蓉、罗伟等18 人走私废物案四、被告人赵均锐、谭炽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五、被告人全小兰等6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六、被告人罗圣桂、邱元妹、周应军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七、被告人张久长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八、被告人伍瑞华等15人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妨害作证、强迫交易案九、被告人彭建强、彭建平、吴文光非法采矿案十、被告单位福州市源顺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恒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民事类十一、孟筠、李曰福诉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十二、孟德玉诉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十三、兰坪三江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兰坪汇集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十四、连州市连州镇龙咀村民委员会湟白水村民小组诉连南瑶族自治县市政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十五、中山市围垦有限公司诉苏洪新等5人、中山市慈航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十六、上海晟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十七、黑龙江省讷河市通江街道五一村村民委员会诉苏廷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十八、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诉青海江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十九、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诉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罗焱明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行政类二十一、倪恩纯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案二十二、朱晓琛诉安阳县环境保护局履行环境保护及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二十三、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二十四、海关总署(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北京海关口岸门诊部)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二十五、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行政处罚案二十六、三沙市渔政支队申请执行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二十七、林海等51人诉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许可案二十八、吉林省珲春林业局诉珲春市牧业管理局草原行政登记案二十九、盐津白水江文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诉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三十、云南得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政府地矿行政补偿案环境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类三十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三十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通行权纠纷案三十三、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三十四、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三十五、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三十六、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施圣华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三十七、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诉榕江县栽麻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公益诉讼案三十八、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诉安义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案三十九、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四十、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刑事类一、被告单位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吴卫富等8人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2017年12月,被告单位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巨公司)将其硫酸厂产生的污泥渣拌入矿渣去湿,产生混合固体废物。

被告人潘毅刚,系晋巨公司分管安全环保工作部副总经理,经环保部门约谈后,未采取整改措施。

被告人吴卫富,系该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将上述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被告人黄石土等人处置。

2018年1月,被告人黄石土、刘开友将2327.48吨混合固体废物运至浙江省江山市露天堆放。

2018年2月至3月,刘开友等人将相关固体废物共计1924.48吨从浙江省衢州市运往福建省浦城县堆放、倾倒、填埋。

后经应急处置,挖掘清运受污染泥土混合物共计4819.36吨,上述行为造成应急处置、监测、评估等各项费用损失共计307余万元。

上述行为系2018年3月9日案发,环保部门经调查取证后,于2018年3月20日移送公安机关。

【裁判结果】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晋巨公司将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人处置;被告人黄石土、刘开友将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渗滤液铜和镉含量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刘开友等人跨省运输、处置固体废物,导致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吴卫富系晋巨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晋巨公司罚金55万元;判处吴卫富等8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下不等,并处罚金;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潘毅刚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本案系跨省非法运输、倾倒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近年来,逃避本地监管查处,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犯罪高发频发,甚至形成犯罪利益链条。

本案的审理,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有效实践。

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依法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合力。

同时,注重运用财产刑,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提高跨界转移污染的违法成本。

本案开庭审理时,邀请了省、市、县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局等40余人旁听,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2017年9月,原贵州双元铝业公司环保科科长被告人田锦芳,在明知被告人阮正华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让其帮忙处置一批废阴极块。

2017年10月,被告人阮正华雇佣车辆将上述固体废物1298.28吨运至贵阳市花溪区董家堰村,卖给回收废旧物资的被告人吴昌顺。

后发生退货事宜,应阮正华要求,吴昌顺将该批固体废物中的1000余吨运至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军民村,并于次日雇人将剩余固体废物倾倒。

据检测、评估,花溪区董家堰村固体废物堆放地地表水洼水体内氟化物严重超标,被遗留、倾倒危险废物处置、场地生态环境修复、送检化验、后期跟踪检测费用为379.60万元。

【裁判结果】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任意处置含有危险废物的工业废物1000余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达379.60万元,后果特别严重。

鉴于各被告人均系初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以减轻犯罪后果,依法从轻处罚。

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2万元不等。

禁止被告人田锦芳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活动;禁止被告人阮正华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本案系对污染环境犯罪被告人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刑事案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本案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系在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活动中实施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有违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

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刑事禁止令等法律强制措施,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相关活动,对于防范化解风险,防止被告人在缓刑期内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被告人田昌蓉、罗伟等18人走私废物案【基本案情】自2016年始,被告人田昌蓉夫妇在缅甸小勐拉设立站点收购废塑料、废金属等物品,联系、安排被告人罗伟等人驾驶空货车出入境,装运其经简单清洗加工后的废物拉至指定地点,然后联系、安排边民通过边境小道将废物走私运输至境内,再驳装到罗伟等人货车上,最后由罗伟等人将上述废物送给国内买家进行销售牟利。

经查证,田昌蓉、罗伟等人走私、运输、倒运、购买废塑料913.40吨、废金属122.70吨、废电瓶2.47吨。

【裁判结果】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田昌蓉、罗伟等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1038.57吨固体废物运输进境,从事倒运、购买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走私废物罪。

判处被告人田昌蓉、罗伟等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60万元至2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本案系跨越国边境走私废物案件。

2018年1月起,中国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大力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成效显著。

但仍有部分企业、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洋垃圾”非法入境问题时有发生。

本案犯罪地点位于西双版纳国边境区域,被告人采取更为隐蔽的家庭小作坊式站点,通过边境小道违法走私固体废物入境后倒运、贩卖,增加了监管难度。

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走私、运输、倒卖“洋垃圾”等犯罪行为,彰显了将“洋垃圾”拒于国门之外的决心和力度,有利于强化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防治固体废物污染,促进国内固体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有效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四、被告人赵均锐、谭炽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基本案情】2017年,被告人赵均锐在墨西哥购买鱼鳔后,欲通过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偷运入境。

2018年1月,赵均锐找通晓西班牙语的被告人谭炽洪帮助携带鱼鳔回国,并提供报酬。

2018年1月22日,赵均锐将其购买的63个鱼鳔放入谭炽洪行李箱内,二人乘坐航班回国,入境时被海关查获。

经鉴定核算,上述鱼鳔系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的鱼鳔,价值共计40.32万元。

【裁判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均锐、谭炽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被告人赵均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谭炽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赵均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谭炽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物制品的刑事案件,也系国家海关总署督办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

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系墨西哥加利福尼亚湾特有的鱼种,构成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因广被猎杀而濒危。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案涉鱼鳔同时构成我国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制品,彰显了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严厉打击濒危物种走私违法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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