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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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

意见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市府发[2006]29号

【发布部门】六盘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22

【实施日期】2006.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

(市府发〔2006〕29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财政收入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

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或“变相包税”,杜绝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税收的,要充分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密切配合,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查处各种偷逃税案件,依法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强信息交流,搞好税源监控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向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

(二)统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

(三)财政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情况。

(四)物价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经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

(五)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对外付汇等情况。

(六)科技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民营科技企业名单。省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复审情况、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情况应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

(七)民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等情况。

(八)交通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

(九)交通、公路、水利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年度公路、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公路、水利建设项目实际投入资金及对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等情况。

(十)建设部门应于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订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等情况。

(十一)煤炭、统计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煤炭和主要工业产品产量等情况。

(十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企业信息,应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十三)卫生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情况,新办医疗机构应于办证后20日内提供。

(十四)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土地转(出)让等情况。

(十五)规划、建设及房产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规划批复建筑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城市房屋拆迁、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

(十六)发展改革部门应将所批准立项、下达投资计划和批准开工建设的各个开发建设项目文件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十七)招商引资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从国外(境

外)、省外、市外引进到位的各类企业和项目情况。

(十八)文化、体育部门应将各类商业演出、商业比赛以及各类市场化运作的演出或比赛的相关情况于受理后20日内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

(十九)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各级各部门对财税工作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财税部门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具体商定提供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方式、时限要求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实行涉税信息共享,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涉税信息传递渠道,以便财税部门更好地监控税源,加强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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