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中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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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在现代社会的行政管理领域,行政合同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管理方式,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与普通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往往被赋予了一定的特权。

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所享有的特权,并非是对合同平等原则的破坏,而是基于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的需要。

这些特权主要包括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等。

首先,行政机关拥有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这是确保行政合同能够按照预定目标和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有权对合同相对方的履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例如,在政府与企业签订的环保项目合同中,行政机关有权监督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环保标准和措施进行生产经营,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环境保护效果。

其次,行政机关具有指挥权。

这一权力使得行政机关能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相对方的履行行为进行指挥和调度。

比如,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行政机关可能会要求承担应急物资供应任务的企业按照特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生产和运输,以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再者,行政机关享有单方面变更合同权。

这一特权的存在是为了适应公共利益的变化或者因不可预见的情况而对合同进行必要的调整。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行使这一权力并非毫无限制,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比如,由于城市规划的调整,原本规划为商业区的土地需要变更为公共绿地,行政机关可以据此变更与相关开发商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但应当对开发商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

另外,行政机关还有单方面解除合同权。

当出现法定的事由,如相对方严重违约、公共利益需要等,行政机关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然而,这种解除权的行使也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原则,并且要对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给予适当的保护。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在现代社会的行政管理领域,行政合同作为一种灵活且富有弹性的管理手段,被广泛运用。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与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往往被赋予了一定的特权,这些特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同时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正义。

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的特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这是确保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公共利益得到保障的重要手段。

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可以监督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在公共工程建设合同中,行政机关可以监督施工方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进行施工。

这种监督权使得行政机关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合同履行中的问题,防止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二是对合同的变更、解除权。

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多变性,行政机关可能需要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法律法规的变化,对已经订立的行政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比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为了调配医疗资源,可能需要变更与相关企业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的数量、价格等条款;又如,当法律法规对某项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了修改,行政机关可能需要解除与不符合新条件的相对人签订的行政合同。

当然,行政机关行使变更、解除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不能随意为之,否则就可能构成违约,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相对人的指挥权。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有权对相对人进行指挥。

这种指挥权体现在对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方面的要求。

例如,在抗洪抢险的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可以指挥施工队伍在特定的地段进行堤坝加固工作;在城市规划的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特定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

浅谈行政合同中的行政特权

浅谈行政合同中的行政特权

浅谈行政合同中的行政特权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也开始参与其中,并且与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从以往的领导控制,到如今的协商合作,行政合同已成为政府和利益攸关方之间的一种重要桥梁,并且正在不断地发展壮大。

随着行政合同的普及,它所带来的各种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是关于它的特权。

本文将重点关注行政合同及行政特权的概念,并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其产生原因、范围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讨了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特权的产生原因,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引出我国行政合同立法需要思考的问题。

关键字:行政合同;行政主题;行政特权历史是持续向前发展的,社会是持续发展的,经过了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

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和公民的关系已经从冲突转向了协同合作。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单纯的行政强制力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其作用日益受到制约,因此,亟需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新型行政强制力。

时至今日,在行政法范畴内,已经有了合意存在的依据与空间,作为反映政府与公民共同意愿的行政合同应运而生,是行政法从专制的工具到管理的手段、再到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以及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的结果,是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是公法精神与自由意志的相互交融,也是在民主的基础上确立的一种更加温和而灵活的行政管理手段。

1.行政合同中行政特权的性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也被称为行政优益权,或行政合同优先权、行政主体特权,它指的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合同的一方主体,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合同的订立或执行过程中,所依法享有的优先于行政相对人的强制性权利。

对于“特权”概念的界定,行政合同与民事、商业合同相比,存在着一种“特权”,这是因为与民事、商业合同相比,行政合同中的一方权利、义务并不对等。

其次,只有在合同履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该权利;再次,从本质上讲,行政特权是一种强制力,其行使受到了合同条款和行政法的限制;最后,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这种特权贯穿行政合同的始终,因此,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特权的性质即以行政权为基础的强制性权力。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在现代社会的行政管理领域,行政合同作为一种灵活且富有弹性的管理手段,日益受到行政机关的青睐。

行政合同既具备合同的一般属性,又因其行政性而具有独特的特点,其中行政机关所享有的特权便是一个重要方面。

行政合同,简单来说,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与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合同中的行政机关并非仅仅作为平等的合同一方,而是拥有一定的特权,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和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的特权首先表现在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指挥权。

行政机关基于其行政管理职责,有权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和指挥。

这是因为行政合同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行政机关需要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例如,在某项公共工程建设的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有权监督施工方的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方式,有权要求施工方按照特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以保障公共工程的按时、按质完成。

行政机关的变更、解除权也是其特权的重要体现。

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公共利益需要或者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等情形,行政机关有权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种特权的存在是基于公共利益的优先性。

然而,行政机关行使这一特权并非毫无限制。

行政机关必须基于法定的理由和程序,并且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合理的补偿。

例如,由于城市规划的调整,原本规划建设的公园需要变更位置,行政机关有权解除与原土地承包方的合同,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承包方相应的补偿。

行政机关还享有对违约相对人的制裁权。

当相对人违反行政合同的约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相对人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如罚款、责令改正、收回特许权等。

这种制裁权的行使是为了维护行政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特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在现代社会,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被广泛应用。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相较于合同相对方往往享有一定的特权。

这些特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和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讨论。

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的特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优益权。

这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最为显著的特权之一。

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例如,在城市规划中,如果原有的行政合同所涉及的建设项目与新的城市发展规划相冲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种特权的行使旨在确保行政机关能够灵活应对社会发展的变化,及时调整行政管理措施,以维护公共利益。

然而,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并非毫无限制。

行政机关必须基于法定事由,遵循法定程序,并对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给予合理的补偿。

否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二是监督权。

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这是因为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行政机关有责任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有权监督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监督权的行使,行政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行为,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三是指挥权。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有权对相对方进行指挥。

这种指挥权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和专业知识。

例如,在突发事件的应对中,行政机关可以指挥相关企业按照特定的要求提供物资或者服务。

指挥权的行使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共安全和秩序。

四是强制履约权。

如果合同相对方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手段促使其履行。

这一特权的存在是为了确保行政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2024年行政合同中的特权与权力制衡

2024年行政合同中的特权与权力制衡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行政合同中的特权与权力制衡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特权与权力制衡概述1.1 特权的定义与范围1.2 权力制衡的定义与范围2. 特权与权力制衡的原则2.1 合法性原则2.2 公平性原则2.3 透明度原则3. 特权的行使与限制3.1 特权的行使条件3.2 特权的行使程序3.3 特权的限制与监督4. 权力制衡的机制4.1 权力分配与制衡4.2 监督机制4.3 责任追究机制5. 特权与权力制衡的实施与监督5.1 实施步骤与方法5.2 监督机构的设立与职责5.3 监督方式的选取与实施6. 特权与权力制衡的评估与调整6.1 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6.2 评估程序的实施6.3 调整机制的启动与实施7.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7.1 合同生效的条件与程序7.2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7.3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8.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1 违约责任的认定与承担8.2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程序9. 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界定9.2 保密义务的履行与监督9.3 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与处理10. 合同的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0.1 适用法律的确定10.2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程序11. 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1.1 合同签署的程序与要求11.2 合同备案的程序与要求12. 附件12.1 附件的名称与内容12.2 附件的签署与备案13. 其他条款13.1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13.2 其他条款的补充与修改14. 合同的签署日期与地点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特权与权力制衡概述1.1 特权的定义与范围特权是指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的特殊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对乙方经营管理的监督权;(2)对乙方重要决策的知情权;(3)在特定情况下,对乙方管理层的调整建议权;(4)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乙方业务活动的指导权。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在现代社会,行政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行政合同既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又具有行政行为的特点,其中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的特权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行政合同,顾名思义,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与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在其中承担着特殊的职责和权力。

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的特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监督权。

行政机关有权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标。

这种监督权使得行政机关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合同履行中的问题,防止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发生。

例如,在一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可以监督施工方的工程进度、质量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的环保和安全标准。

其次是指挥权。

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指挥和调整。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合同相对方改变履行方式、时间或者地点等。

例如,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行政机关可以指挥相关企业调整生产计划,优先生产急需的医疗物资。

再者是单方面变更权。

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权单方面变更行政合同的内容。

这种变更通常是基于法律法规的变化、公共利益的重大需要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

然而,行政机关行使这一特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不能随意变更合同,否则可能会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还有单方面解除权。

当出现法定事由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面解除行政合同。

比如,合同相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解除合同。

但同样,行政机关在行使这一权利时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原则,给予相对方合理的补偿。

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特权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一方面,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主导权和控制权。

行政合同往往涉及到公共服务的提供、公共资源的配置等重要领域,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特权,可能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和公共需求的变化。

2024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特权

2024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特权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特权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行政合同1.2 行政主体1.3 行政特权第二条:合同主体2.1 行政主体资格2.2 行政主体权限第三条:行政特权的范围与限制3.1 行政特权的范围3.2 行政特权的限制第四条:行政合同的订立与生效4.1 订立程序4.2 生效条件第五条:行政合同的履行与监督5.1 履行义务5.2 监督机制第六条:行政特权的行使与责任6.1 行使条件6.2 法律责任第七条:行政合同的解除与终止7.1 解除条件7.2 终止效果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行政复议8.3 行政诉讼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违约行为10.2 违约责任承担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1.1 生效条件11.2 变更程序11.3 解除条件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释与适用法律12.1 合同解释12.2 适用法律第十三条:合同的签订地与签订时间13.1 签订地13.2 签订时间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行政合同:本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1.2 行政主体:本合同所指的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3 行政特权:行政特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依法享有的特殊权利,包括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第二条:合同主体2.1 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等条件。

2.2 行政主体权限: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行使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合同条款、决定合同的履行方式、监督合同的履行、解除或终止合同等。

第三条:行政特权的范围与限制3.1 行政特权的范围: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的特权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合同对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行使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事项达成一致,为确保双方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本合同标的为甲方在行政合同中行使的特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对乙方进行行政指导、监督和管理;2. 对乙方违反行政合同的行为进行查处;3. 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4. 对乙方提起行政诉讼或仲裁;5. 其他依法行使的特权事项。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行政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乙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2.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行政合同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3.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起行政诉讼或仲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4. 甲方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显失公平;5. 甲方应当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保密,不得泄露乙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的行政指导、监督和管理;2. 乙方应当如实提供与行政合同有关的信息,不得隐瞒、谎报;3. 乙方在行政合同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4. 乙方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5. 乙方应当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保密,不得泄露甲方行政机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 甲方滥用职权、显失公平的,乙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3. 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谈谈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的“特权”

谈谈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的“特权”

谈谈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的“特权”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的“特权”一.引言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拥有一定的特权,这意味着在与其他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可能具有一些较强的地位、权利或优势。

本文将对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的“特权”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二.行政主体的特权范围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的特权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权力优势:作为行政主体,其在行政协议中可行使一定的特殊权力,如行政命令、行政监督等,这样可以保证协议的实施和履行。

2. 信息优势:行政主体通常拥有更多的信息渠道和资源,这使得在协商和谈判过程中,行政主体能够更好地了解协议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和风险,并做出更为明智的决策。

3. 专业知识:行政主体通常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这使得其在协议中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得到其他当事人的重视和认可。

三.行政主体的特权影响行政主体的特权在行政协议中可能会对其他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等地位:行政主体的特权可能导致其在行政协议中处于较强的地位,这可能对其他当事人的议价能力和权益保护造成一定的压力。

2. 信息不对称:行政主体拥有更多的信息和资源,这可能导致其他当事人在协商和谈判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影响协议的公平性和平衡性。

3. 专业意见影响:行政主体在协议中提出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可能会对其他当事人的决策产生影响,这可能导致其他当事人在协议中的选择受到限制。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命令:指行政主体依法采取的具有对行政行为的特定要求和规定的指令性文件。

2. 行政监督:指行政主体对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五.结论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的“特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且必要的,然而需要注意在行使特权的同时对其他当事人的公平性和权益进行保护。

在制定和履行行政协议的过程中,应加强对行政主体特权的监督和制约,以确保协议的公平、合法和有效性。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命令:指行政主体依法采取的具有对行政行为的特定要求和规定的指令性文件。

2024年行政协议中行政特权行使边界分析

2024年行政协议中行政特权行使边界分析

2024年行政协议中行政特权行使边界分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行政特权的定义与范围1.1 行政特权的定义1.2 行政特权的范围2. 行政特权的行使主体2.1 行使行政特权的机关2.2 行使行政特权的人员3. 行政特权的行使条件3.1 行使行政特权的具体条件3.2 行使行政特权的限制条件4. 行政特权的行使程序4.1 行使行政特权的程序规定4.2 行使行政特权的程序要求5. 行政特权的行使结果5.1 行政特权行使的合法结果5.2 行政特权行使的非法结果6. 行政特权行使的监督与制约6.1 行政特权行使的内部监督6.2 行政特权行使的外部监督7. 行政特权行使的边界界定7.1 行政特权行使的合理边界7.2 行政特权行使的非法边界8. 行政特权行使的争议解决8.1 行政特权行使的内部争议解决8.2 行政特权行使的外部争议解决9. 行政特权行使的法律责任9.1 行政特权合法行使的法律责任9.2 行政特权非法行使的法律责任10. 行政特权行使的保障措施10.1 行政特权行使的制度保障10.2 行政特权行使的人力保障11. 行政特权行使的培训与教育11.1 行政特权行使的培训内容11.2 行政特权行使的教育要求12. 行政特权行使的国际合作12.1 行政特权行使的国际交流12.2 行政特权行使的国际合作项目13. 行政特权行使的保密要求13.1 行政特权行使的保密内容13.2 行政特权行使的保密措施14. 行政特权行使的终止与解除14.1 行政特权行使的终止条件14.2 行政特权行使的解除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行政特权的定义与范围1.1 行政特权的定义行政特权是指在行政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享有的特殊权利。

1.2 行政特权的范围(1)对特定事项的决策权;(2)对特定行为的监督检查权;(3)对特定财产的征用、征收权;(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强制措施权;(5)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6)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权。

2024版比较研究:行政合同中主体的特权差异3

2024版比较研究:行政合同中主体的特权差异3

2024版比较研究:行政合同中主体的特权差异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研究范围与目的1.1 研究行政合同中主体的特权差异1.2 确定研究方法与数据分析第二条:行政合同主体定义2.1 行政主体的定义与范围2.2 行政相对人的定义与范围第三条:行政合同中的特权3.1 行政主体的特权3.2 行政相对人的特权第四条:行政合同特权差异的表现4.1 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的优势4.2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合同中的权利第五条:行政合同中的权力制衡5.1 行政主体权力的限制5.2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第六条:行政合同的履行与监督6.1 行政主体履行合同的义务6.2 行政相对人的履行与监督权第七条:行政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行政主体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条件7.2 行政相对人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条件第八条:行政合同纠纷解决机制8.1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纠纷解决方式8.2 行政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第九条: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9.1 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范围9.2 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程序第十条:行政合同中的法律责任10.1 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10.2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行政合同中的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11.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第十二条:行政合同的期限与终止12.1 合同期限的设定与变更12.2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第十三条:行政合同的转让与继承13.1 行政合同的转让条件13.2 行政合同的继承规定第十四条:行政合同的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4.1 合同适用的法律14.2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研究范围与目的1.1 研究行政合同中主体的特权差异1.1.1 研究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特权差异1.1.2 对比不同行政合同主体之间的特权差异1.2 确定研究方法与数据分析1.2.1 采用案例分析法,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行政合同案例进行研究1.2.2 利用统计分析方法,对比分析行政合同中不同主体的特权差异第二条:行政合同主体定义2.1 行政主体的定义与范围2.1.1 行政主体的定义: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1.2 行政主体的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2.2 行政相对人的定义与范围2.2.1 行政相对人的定义:指在行政合同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2.2 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公民等第三条:行政合同中的特权3.1 行政主体的特权3.1.1 制定合同条件的特权:行政主体在制定合同条件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3.1.2 履行合同的特权:行政主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管理权、监督权和裁决权3.2 行政相对人的特权3.2.1 知情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合同内容、履行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3.2.2 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决策和监督第四条:行政合同特权差异的表现4.1 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的优势4.1.1 行政主体在合同条件制定方面的优势4.1.2 行政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优势4.2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4.2.1 行政相对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4.2.2 行政相对人在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权利第五条:行政合同中的权力制衡5.1 行政主体权力的限制5.1.1 法律规定的限制:行政主体的权力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滥用职权5.1.2 内部监督的限制:行政主体应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审计机关等内部监督5.2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5.2.1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措施: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5.2.2 社会监督的作用:社会各界可以通过舆论监督、举报等方式对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第六条:行政合同的履行与监督6.1 行政主体履行合同的义务6.1.1 行政主体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6.1.2 行政主体应建立健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机制6.2 行政相对人的履行与监督权6.2.1 行政相对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积极配合行政主体的工作6.2.2 行政相对人享有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权,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八条:行政合同纠纷解决机制8.1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纠纷解决方式8.1.1 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解决问题8.1.2 行政裁决:行政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纠纷进行裁决8.2 行政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8.2.1 行政合同纠纷适用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8.2.2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九条: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9.1 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范围9.1.1 审查行政主体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违法行为9.1.2 审查行政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9.2 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程序9.2.1 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2.2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作出判决第十条:行政合同中的法律责任10.1 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10.1.1 行政主体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10.1.2 行政主体滥用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10.2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10.2.1 行政相对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10.2.2 行政相对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行政主体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行政合同中的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11.1.1 保密信息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11.1.2 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合同内容、履行情况、相关文件等11.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11.2.1 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应当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和保密期限11.2.2 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保密信息不被泄露第十二条:行政合同的期限与终止12.1 合同期限的设定与变更12.1.1 行政主体在合同中设定合同期限,并明确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12.1.2 合同期限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原合同批准机关批准12.2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12.2.1 合同终止条件:合同履行完毕、合同解除、合同期限届满等12.2.2 合同终止程序: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报原合同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行政合同的转让与继承13.1 行政合同的转让条件13.1.1 行政合同的转让需得到合同双方同意13.1.2 行政合同的转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13.2 行政合同的继承规定13.2.1 行政合同的继承需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13.2.2 行政合同的继承不得影响合同的履行和合同双方的权益第十四条:行政合同的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4.1 合同适用的法律14.1.1 行政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4.1.2 行政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4.2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4.2.1 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解决争议14.2.2 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争议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一:《行政合同研究范围与目的确认函》附件二:《行政合同主体定义与范围明细表》附件三:《行政合同特权明细表》附件四:《行政合同特权差异表现对照表》附件五:《行政合同权力制衡机制说明》附件六:《行政合同履行与监督流程图》附件七:《行政合同变更与解除条件及程序》附件八:《行政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与程序》附件九:《行政合同法律责任认定与承担细则》附件十:《行政合同保密协议》附件十一:《行政合同期限与终止确认函》附件十二:《行政合同转让与继承条件及程序》附件十三:《行政合同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确认函》附件详细要求和说明:附件一:《行政合同研究范围与目的确认函》本附件用于明确研究行政合同中主体特权差异的范围与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方法、数据分析等内容。

详析2024年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特权的法规与实践

详析2024年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特权的法规与实践

详析2024年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特权的法规与实践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特权定义与范围1.1 特权的概念1.2 特权的范围1.3 特权的行使条件2. 行政机关特权的法规依据2.1 相关法律法规2.2 行政规章2.3 政策文件3. 行政机关特权的实践操作3.1 特权的授予与审批3.2 特权的行使与监督3.3 特权的限制与撤销4. 行政机关特权的社会影响4.1 对行政效率的影响4.2 对社会公平的影响4.3 对法律权威的影响5. 行政机关特权的法律风险5.1 滥用特权的法律风险5.2 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风险5.3 法律监督与责任追究6. 行政机关特权的案例分析6.1 典型案例介绍6.2 案例特权的行使与影响6.3 案例的法律评价与启示7. 行政机关特权的改革与完善7.1 改革必要性分析7.2 改革目标与方向7.3 改革措施与建议8. 行政机关特权与国际经验的比较8.1 国外行政机关特权的规定与实践8.2 国内外特权规定的异同8.3 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9. 行政机关特权纠纷的解决途径9.1 行政复议9.2 行政诉讼9.3 协商解决与调解10. 行政机关特权合同的签订与履行10.1 合同签订的主体与程序10.2 合同内容的规定与要求10.3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11. 行政机关特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1.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11.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1.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法律后果12. 行政机关特权合同的争议解决12.1 争议解决的途径12.2 争议解决的原则与方法12.3 争议解决的法律后果13. 行政机关特权合同的终止与注销13.1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13.2 合同注销的条件与程序13.3 合同终止与注销的法律后果14. 行政机关特权合同的违约责任与赔偿14.1 违约责任的规定与认定14.2 赔偿范围与计算方法14.3 违约责任与赔偿的争议解决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特权定义与范围1.1 特权的概念特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特殊权利。

2024年行政协议中行政特权行使边界分析版

2024年行政协议中行政特权行使边界分析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行政协议中行政特权行使边界分析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行政特权定义及范围1.1 行政特权的定义1.2 行政特权的范围2. 行政特权的行使条件2.1 行使行政特权的具体条件2.2 行使行政特权的时间限制3. 行政特权的行使程序3.1 行政特权行使的申请程序3.2 行政特权行使的审批程序4. 行政特权的行使边界4.1 行政特权行使的边界界定4.2 行政特权行使的例外情况5. 行政特权行使的监督与制约5.1 行政特权行使的内部监督5.2 行政特权行使的外部制约6. 行政特权行使的责任与追究6.1 行政特权行使的法律责任6.2 行政特权行使的追究机制7. 行政特权行使的保密要求7.1 行政特权行使过程中的保密义务7.2 违反保密规定的法律责任8. 行政特权行使的协调机制8.1 行政特权行使的内部协调8.2 行政特权行使的外部协调9. 行政特权行使的变更与终止9.1 行政特权行使的变更程序9.2 行政特权行使的终止条件10. 行政特权行使的争议解决10.1 行政特权行使的内部争议解决10.2 行政特权行使的外部争议解决11. 行政特权行使的合同条款11.1 行政特权行使的合同约定11.2 行政特权行使的合同变更12. 行政特权行使的国际合作12.1 行政特权行使的国际协议12.2 行政特权行使的国际标准13. 行政特权行使的培训与教育13.1 行政特权行使的内部培训13.2 行政特权行使的外部教育14. 行政特权行使的评估与改进14.1 行政特权行使的定期评估14.2 行政特权行使的持续改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行政特权定义及范围1.1 行政特权的定义行政特权是指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享有的特殊权力。

1.2 行政特权的范围(1)对特定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权;(2)对特定事项的审批、核准权;(3)对特定行为的查处、制止权;(4)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权;(5)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规章确定的其他行政特权。

行政合同特权2024年通用

行政合同特权2024年通用

行政合同特权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行政合同特权2024年通用一、合同主体鉴于甲方拥有某项行政特权,为确保双方在行使特权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二、合同前言背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甲方依法享有某项行政特权。

为确保甲方在行使特权过程中与乙方之间的合作顺利进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共同发展,甲乙双方决定签订本合同。

目的:明确甲乙双方在行政特权行使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双方的行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实现双方共赢。

三、定义与解释1. 行政特权:指甲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在特定范围内享有的特殊权利。

2. 甲方:指具有行政特权的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代表。

3. 乙方:指与甲方进行行政特权行使相关合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

4. 合同履行:指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条件,完成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行政特权。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乙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甲方有权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对乙方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行使行政特权所需的支持和协助。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享受甲方提供的行政特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协助。

(3)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要求,行使行政特权,确保合法合规。

(4)乙方应承担因行使行政特权产生的相关费用,除非另有约定。

五、履行条件1. 时间: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地点:本合同项下的履行地点为_________。

3. 方式: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条件,相互履行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的生效和终止1. 生效条件: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终止条件:本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初稿)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初稿)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初稿)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一、引言行政合同作为治理模式的重要工具,为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提供了有效保障。

然而,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特权,这一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本文将就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进行深入研究与讨论,希望能够全面了解该问题。

二、行政机关的解释权作为行政合同的一方,行政机关具有解释合同条款的特权。

行政机关在行使解释权时,应当依法合规,不能滥用权力损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的解释权也需要受到司法审查的监督与限制。

三、行政机关的变更权行政机关作为合同的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需要变更合同条款。

这一变更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并在充分听取民事主体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同时,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违反法律原则。

四、行政机关的宽限权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常常享有宽限权,即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延长履行时间。

行政机关行使宽限权应当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并必须经过合法程序。

此外,在宽限期限内,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权力对民事主体进行不当限制。

五、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还享有强制执行权,即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民事主体履行合同义务。

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应当依法合规,并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程序。

民事主体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过程中享有相应的权益保护机制。

六、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在行使特权的过程中,如果造成了民事主体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公正、合理、补偿性的原则,保护受损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七、行政机关特权的合理性探讨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主体,享有一定的特权是合理的。

然而,行政机关特权的行使也需要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与约束。

对于合理的特权行使,应当给予支持与肯定。

对于滥用特权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与追究相关责任。

八、结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是一项重要的问题。

合理的行政机关特权的行使能够保障行政合同的有效履行,并维护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行政合同特权

行政合同特权
1. 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要求甲方履行合同约定;如甲方仍不履行,乙方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乙方滥用特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滥用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必要时,甲方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保密义务违反:甲乙双方应加强合同保密意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如发生保密义务违反,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协助乙方解决行政合同特权相关问题。
第四条 甲方违约及限制条款
4.1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2 甲方不得干预乙方行使合同权益,不得限制乙方的业务运营。
4.3 甲方不得无故撤销或变更乙方的行政合同特权。
第五条 争议解决
5.1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行政合同特权:指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区域内给予特定相对人一定的优先权、协助保障等特殊待遇。
3. 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为。
4. 违约责任:指违约方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5. 赔偿责任:指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行政合同特权
合同编号: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授予乙方行政合同特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1 本合同标的为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行政合同特权。
第二条 合同特权内容
(1)在甲方行政区域内,乙方享有与甲方同等条件的行政服务优先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甲方行政管理工作相关的信息,甲方应予以协助;

2024年版:行政协议中特权赋予与行政主体职责分析版

2024年版:行政协议中特权赋予与行政主体职责分析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行政协议中特权赋予与行政主体职责分析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特权赋予1.1 定义与范围1.2 特权内容1.3 特权行使条件1.4 特权行使程序1.5 特权限制2. 行政主体职责2.1 行政主体职责定义2.2 行政主体职责范围2.3 行政主体职责履行条件2.4 行政主体职责履行程序2.5 行政主体职责履行限制3. 特权赋予与行政主体职责的关系3.1 特权赋予对行政主体职责的影响3.2 行政主体职责对特权赋予的保障3.3 特权赋予与行政主体职责的平衡4. 行政主体职责的履行评估4.1 评估指标4.2 评估程序4.3 评估结果运用5. 行政主体职责的变更与终止5.1 变更条件5.2 变更程序5.3 终止条件5.4 终止程序6.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6.1 解除条件6.2 解除程序6.3 终止后义务的履行7. 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界定7.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7.3 违约责任免除8. 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机构8.3 争议解决程序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生效条件9.2 生效时间9.3 变更程序9.4 终止程序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定义10.2 保密义务10.3 保密信息的使用限制10.4 保密信息的泄露处理11. 知识产权11.1 知识产权归属11.2 知识产权保护11.3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12. 合同的签署与履行地点12.1 签署地点12.2 履行地点13.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14. 其他条款14.1 通知与送达14.2 合同的完整性与优先级14.3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4.4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权利义务14.5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特权赋予1.1 定义与范围(1)特权赋予是指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授予乙方一定的行政特权,以便乙方在特定范围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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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中的特权
行政
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
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
致所达成的协议。

运用合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是现代国家一个日
渐增长的现象,尽管行政主体有时不得不利用命令方式完成行政
任务,但很多时候,行政主体是用富有弹性的合同方式来代替生
硬的命令完成行政任务。

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合同行为是
通过契约的方式将国家所要达到的行政管理目标固定化、法律化,并在合同中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做既是为迎合现代,行政民主观念的更新——被管理方与管理方具有更趋平衡的
地位,增加被管理方在行政中的参与民主,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同时也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益。

这也体现了行政合同的
魅力是权利因素与契约精神的有效结合:一方面它是行政主体与
相对人通过相互交流与沟通而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作为签约一
方的行政主体仍保持其原有公权力的身份,保证其行政目的。

我们知道,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是当事人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
所进行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基于这一点,再加上对行政合同内
容与效力的考察,行政法学界部分学者认为行政合同主体双方权
利义务对等或者说地位在本质上平等,这也许是对行政民主化的
一种美好期望。

然而,正如日本学者和田英夫所说的:“行政契
约最终要附带条件,而且必然在行政法上受到修正、加工和改变,从而与私法契约相区别。

”连向来以平等自居的英国人也通过判
例形式得出“契约不能束缚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结论。

可见,行政合同中权力因素确实存在。

这种权力在行政合同中是以行政
主体特权的形式存在的,这应该是行政合同的一个特点。

所谓的
特权是指在普通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不可能享有的权力,具体概括
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特权是指:在行政法上确认的或在行政合
同条款中规定的,作为签约一方的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之目的,而享有的不同于普通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关系而存在的对合同单方面行使公权力的强制性权力。

从特权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特权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离开
这一目的的“特权”应属于权力的滥用,而这两者之间常常难以
区别。

既然特权的存在很容易与滥用职权相混淆,那么为什么各
国都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行政合同特权的存在?我们知道,行政
合同中行政主体代表公共利益,当今社会,公共利益常常具有超
个人利益的需要,不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特权”,而仅遵守一
般合同规则恐难以实现行政效益最大化。

所以讲,特权的存在还
是有一定的必要性的。

各国对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特权规定各不相同,这其中以
法国最具代表性。

法国行政法通过判例创造了行政主体最完整的
特权,它包括:(1)基于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必须得到政府的特别
信任,行政主体否决合法招标权;(2)要求对方当事人本人履行
合同义务权(3)对合同履行的指挥权,包括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控
制权和对具体执行措施的指挥权;(4)以补偿对方为前提的单方
面变更合同标的权(5)以补偿为前提的单方面解除合同权(6)对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制裁权,包括金钱制裁和强制手段等。

相比较而言,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就显不足。

由于法律明文
规定很少,对于行政合同中的特权研究更多的是理论的探讨。

当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合同中特权内容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
几种观点:(1)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
指挥权;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合同义务的相对方的制裁权(2)有权要求合同对方履行义务;享
有对合同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权及制裁权(3)行政主体只在
合同范围、合同原则、合同订立标准上有决定权。

显然理论上的
争论根源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对政府的依法行政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行
政合同中的特权内容从法律上加以确认,这一方面有利于政府依
法行使权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相对方监督政
府机关,防止其滥用职权。

构建我国的行政合同特权法律体系,最重要的是明确特权的
内容,笔者认为在确定内容时应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
1、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形成了行政权力一体化
的运行方式,导致在行政行为中,行政权一权独大。

2、相对人由于权利时常受到侵犯,法律救济效果也不明显,养成了惟命是从的习惯(有人认为这是由于相对方缺少社会责任感而导致这一结果,但我认为社会责任感转化为具体的行动需要一定的保障,这其中法律应该是最重要的一环,在法律保障不健全的情况下,又怎能苛求相对方呢?)。

3、中国源远流长的人情文化,导致人情关系网特别复杂,在法网之上,还常常有一层人情网。

4、由于我国法制水平比较低,导致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基于以上考虑,结合国外的先进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的特权:
(1)对合同标的享有决定权。

在普通合同中,其标的是经当事人双方合意而定,但在行政合同中,由于行政主体是公共利益的判断者,因而,合同的原则、范畴及标准的订立只能由行政主体决定,相对人无权对合同标的产生实际性影响。

(2)否决合法招标权。

即行政主体在签定行政合同时,对第一次中标人不满意时,可进行第二次招标,而其他签约方式都可以为行政合同签约时采用。

此项规定既体现了公平竞争原则,又符合合同当事人必须得到政府特别信任的要求。

(3)单方面解约或变更合同标的权。

此项规定对于保障公共利益提供了最后的“防线”,但它的行使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4)作为补充,我们可以仿照英国法的做法,在合同条款中或在行政法中,依照合同的内容与种类规定如法国法中大小不一的特权。

我们知道,权力具有天生的扩张性,行政权力尤其如此,我们赋予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特权,也有必要对其在合同中的权力加以限制。

对权力的限制可以从两方面着手。

一是用实体规则加以限制,二是规定一定的程序来保障实体的公正。

实体方面主要是通过法律的规定来实现,也即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的特权,同时,也要规定特权的范围只能是法律规定的方面,超出法律规定的一律属于越权,对于越权的应当按照滥用职权处理。

这一方面可以从行政主体选择当事人、缔结合同的方式以及行政主体缔约权能来加以规制。

程序方面的规定应当达到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行使特权时既体现效率又保障相对方的权益的效果。

对于这种程序的
设计我们应当结合行政主体特权的内容构想,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行政主体为公共利益的目的决定行政合同标的,这应该是无可厚非的,但这种决定权所确定的标的的可行性应当进行论证,由行政主体通知有关的专家学者或是利害关系人参加讨论。

(2)行政主体否决合法中标人时,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说明理由,向被否决的中标人阐明其不适合承担此合同履行者之限制条件,以书面材料向其表明另有履行此合同者之优势;听取对
方意见,允许被否决的合法中标人表明对行政主体所作决定的看法;遵循公开与公平原则,听取被否决的合法中标人与行政主体
另行指定的合同履行者之间的辩论。

(3)因公共利益之需要行政主体单方行使变更合同标的或解
除合同权时除应当履行说明理由,听取对方意见两项义务外,还
应当履行先行告知义务。

行政主体作为公共利益判断者,掌握大
量人力、物力及信息资料,完全有能力遇见社会的需要,先行通
知合同的相对一方可以避免其财力的浪费。

(4)行政主体认为相对人不适当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
务而行使制裁权时,首先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催告当事人,并
应给予一定期限从而使其有申请补救的机会;当催告无效,行政
主体以书面形式作出制裁决定时,必须先通知合同相对方当事人
到场,听取其意见,给予申辩机会,并且应当允许其聘请代理人,向其说明作出制裁之理由并出示有关书面、文字材料作为证据。

合同相对一方当事人对制裁不服时,应当给予其合理期限向上级
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韦德所讲的“对行政机关而言,遵循程序会耗费一定的时
间和金钱,但如果这能减少行政机构运转中的摩擦也是值得的。

因为程序促进了公正,减少了公众怨苦,其作用是促进而非阻碍
了效率。

”以程序制约特权应该可以发挥其重要作用。

行政合同以其独特的魅力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完善行政合同理论对于法治发展以及社会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行政主体的特权在行政合同理论中的地位值得重视。

参考文献
1、罗豪才《行政法学》《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与义务平衡》
2、朱新力《行政合同的基本特性》
3、戚建刚吴国干《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的特权研究》
4、商鸿《行政合同刍议》
5、关保英《论市场经济与行政合同内涵的转变》
6、李学尧《行政合同的特权与法律控制》
7、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与义务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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