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工作,提高审慎经营、风险防范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遵循稳健经营、风险可控、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保护投资人权益,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的上市公司和开展该类业务的券商、托管行和基金管理人等机构。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制定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不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稳健运营。
第五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业务开展第六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在充分考虑其经营实际、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如实披露信息,公开透明。
第七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应当投向风险可控、合规有效的领域和项目,避免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第八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投资对象,切勿盲目跟风或胡乱选择。
第九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应当以不低于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投资,确保投资回报率不低于公司股东的期望收益率。
第十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应当监督投资目标的运营情况,定期对相关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报告。
如有必要,应当及时进行项目调整,以保障投资回报。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根据风险管理能力、风险承受度等因素,设置和评估风险容忍度和预警值,合理分配和配置风险管理资源。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起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处置、风险管理效果评价等环节,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在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中,应当遵循差异化投资、分散化投资、投资组合多元化等原则,避免过度集中化投资风险造成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交易业务风险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交易业务,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进入要求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目的是: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防范体系、风险控制机制及风险监测平台,及时发现、评估、规避、处理债券投资管理业务运作中的各类风险,确保债券投资管理业务合规开展,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三条风险管理原则全面管理原则:投资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覆盖与之相关各级部门和人员,渗透到该项业务的决策、执行、控制、监督、评估、反馈等各个环节。
责权落实原则:投资交易业务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应部门,各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各类风险的监控、控制和报告。
相互制衡原则:科学设计投资交易业务的组织体系和经营管理流程,部门和岗位设置权责分明,前、中、后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本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四条公司从全面、统一管理风险的角度出发,对投资交易业务制定统一的风险控制指标。
投资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应贯穿于整个业务流程。
公司各相关总部应依据职责,做好相应的风险控制工作。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交易业务,应制订完善的制度体系和内部操作流程,建立全面量化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和动态风险监控系统,对投资交易业务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和预警与控制。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交易业务,实行两级风险控制。
**部门对投资交易业务风险实施一级监控,**部门对相关业务风控指标实施独立再监控。
第二节风险分类第七条根据风险的来源和性质,公司投资交易业务面临的风险可以分为四类: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操作风险。
第八条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宏观经济因素的变化、经济政策变化、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以及国际经济因素的变化给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可能带来的意外损失。
银行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保险债权计划”)业务营销和管理水平,规范管理组织架构,提升风险管理质量,推动全行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健康、有序、成规模发展,根据保监会出台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债券投资计划操作指引(试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和银行相关制度,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保险债权计划业务,是指对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保等领域内,中央大型企业或者是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承建方,省级国资委控股企业,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第三条本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为总行投资银行部。
各行开展本业务应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条件,产品及对应项目须先经总行投资银行部审核通过后,上报总行授信评审部门审批。
本规程适用于辖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客户准入标准为:(一)获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农业部、省级政府等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大型企业。
(二)能源、交通、通讯、市政、环境保护等项目。
(三)单笔保险债权计划业务的融资规模一般在人民币20亿元以上。
其中投资未建成项目的保险债权计划业务余额,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40%(注:项目如是国务院审批,规模可适度放宽,以保监会最终认定为准。
);投资已建成项目的余额,在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存续期内,用于置换银行贷款的,不超过银行贷款余额。
(四)项目具有良好的现金流和投资回报,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债权计划预期收益率)和利息保障倍数(不低于4倍)等指标满足监管要求。
(五)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监管要求,实时动态调整客户准入标准。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保险债权计划业务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管理。
金融市场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公司银行部、机构业务部、能源金融部、地产金融部、交通金融部、各分支行等相关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密切协作,相互配合。
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zz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权投资业务,保障债权投资安全与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权投资业务是指我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融资资金以及募集资金以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融资客户,用于其生产经营周转、项目建设、置换存量融资、并购及其他合法用途,以其项目运营、综合经营、收益权等产生的合法收入偿付我公司债权投资本金和收益的投资业务,包括基金模式的股债组合式投资业务。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在推进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时,遵循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遵循稳健的原则,坚持全流程风险管理,审慎操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四条公司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投资对象第五条投资行业与市场标准(一)融资客户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与区域的产业、环保等政策与规定且政策具有连续性,行业发展前景较好;上、下游行业的发展呈良性相互促进的态势。
(二)不得投向不符合国家与区域政策导向的行业,不得向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行业企业进行债权融资。
(三)融资客户所处市场区域、市场供给与需求现状和未来发展呈良性态势,目标公司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与竞争力。
(四)公司有权决策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业条件。
第六条融资客户标准(一)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股权设置与变动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股权结构清晰。
(二)注册实缴资本金应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原则上在一年(含)以上。
融资客户为项目公司,其控股股东注册实缴资本金应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原则上在一年(含)以上。
(三)客户治理结构健全,核心管理团队稳定。
客户主营业务突出,在行业、市场及区域内具有较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较大的市场份额,经营业务稳定、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具备持续发展能力。
(四)客户财务状况良好,长期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以及流动性情况较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具备偿还债权投资本金及收益的能力。
XX银行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系指本行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定目的载体项下基础资产仅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即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或具有债权类性质的权益性资产(即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中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定义,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项下基础资产)。
特定目的载体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按照本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特定目的载体项下基础资产为商业票据资产的,按照本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根据特定目的载体购买方不同,同业投资业务分为单一投资与组合投资两种模式。
(一)单一投资模式系指本行全额投资单笔特定目的载体的业务模式。
(二)组合投资模式系指本行通过交易结构设计、衔接外部机构合作等方式,仅部分参与或不以自有资金参与单笔特定目的载体的业务模式。
若外部资金通过本行以特定目的载体代理销售方式募集的,由零售业务管理部负责代理销售相关工作,并按照代理销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组合投资中本行参与的同业投资部分风险管理工作;通过本行以代理销售方式募集资金的同业投资部分风险管理工作,按照本行代理销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非本行参与或募集资金的投资部分风险管理工作由募集机构自行承担。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_办法_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下文小编为大家收集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债券投资管理制度
债券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债券投资管理制度是指机构投资者为了规范债券投资行为,明确投资目标、投资标准和投资程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投资效益,防范风险,增强监管能力而制定和实施的管理体制和操作规范。
二、制定依据《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规定,债券投资管理机构的自律规范等。
三、制定目的为合理达成投资目标,规范债券投资行为,合理配置债券投资资产,提高投资的盈利水平;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保证债券投资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压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提高债券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规范投资管理机构的内部运作;防范潜在风险,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四、总体要求债券投资管理机构制定债券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所投资资产的性质及市场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投资目标,规定操作条例和程序,全面实施风险控制,有效配合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并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工作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债券投资管理机构所进行的债券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投资管理机构制定的各类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和信息披露应当透明、真实、准确、及时。
(二)风险内控原则债券投资管理机构要建立规范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风险敞口控制机制,确保债券投资活动的安全和合规进行。
(三)激励约束原则债券投资管理机构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激励机制与风险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薪酬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激励与风险约束相匹配。
(四)长期价值原则债券投资管理机构要以长期价值为导向,根据市场变化、投资标的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投资战略,合理配置投资组合,提高持有债券的投资收益。
(五)审慎管理原则债券投资管理机构应采取审慎的管理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对债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和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对风险预警和监控进行及时的处理和报告。
六、组织架构(一)领导层负责制度建设;(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内控制度的建设和管理;(三)投资部门负责主动管理、配置资产组合、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和盈利水平;(四)运营部门负责执行和监督各项操作规定;(五)合规部门负责监督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
债权投资管理制度
债权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债权投资管理,规范相关业务行为,保护债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债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债权投资管理的相关业务。
债权投资是指投资者购买债权资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信用债券、债权基金等。
第三条债权投资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安全、稳健、透明、公平的原则,明确投资管理目标和程序,规范业务操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债权投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债权投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稳定运行。
第五条债权投资管理单位应当对投资者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和投资说明,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情、主动选择、风险自担。
第六条债权投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债权投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
第七条债权投资管理单位应当遵循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债权投资市场良好秩序。
第八条债权投资管理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投资管理组织和职责第九条债权投资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投资管理部门或设立独立的债权投资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债权投资管理业务。
第十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需求,制定投资管理方案,明确投资管理目标、策略和程序。
第十一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投资管理方案,进行债权投资的选定、购买、持有、处置等操作。
第十二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确定投资标的、规模、期限、定价等投资管理方案。
第十三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实时风险监控和评估,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第十四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业务操作管理,防范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投资情况和风险警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
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
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投资交易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投资业务系指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及交易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债券投资业务的主要目的(一)按照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基本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为全行提供合理的流动性资产储备。
(三)促进资产多元化,提升全行资产整体质量。
第四条本行开展债券投资业务的主要原则(一)稳健经营。
开展债券投资业务应将合规经营、稳健发展作为首要前提,在有效管控业务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统一管理。
总行通过建立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对全行债券投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三)集中交易。
债券投资业务由总行统一负责对外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四)职责分离。
开展债券投资业务的前台交易、中台风险控制和后台债券交割及资金清算须相互分离。
第二章债券品种及业务分类第五条本行投资的债券品种按发行人类型可分为:(一)政府及中央银行债券。
指我国政府、地方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
1.国债。
系指我国财政部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
2.地方政府债券。
系指我国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
3.中央银行票据。
系指我国中央银行为实现金融宏观调控而发行的短期债权债务凭证。
(二)金融机构债券。
系指依法在我国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商业银行次级债等;保险公司债及证券公司债等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等。
(三)企业(公司)债券。
系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工商企业(公司)法人发行的债券,以及其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属于企业(公司)债券的债券,主要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银行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债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我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债券资产的安全运作,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权威性的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为债券报价和债券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
第三条与我行进行债券交易的对手方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机构:(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分行:(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我行债券交易业务由金融市场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经营指标以及全行资产负债、流动性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债券交易业务种类第五条我行人民币债券交易业务具体包括:债券承分销、信用拆借、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公开市场、现券买卖、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及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开办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六条债券承销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承销商参与债券的招标发行及竞争性定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簿记系统中进行投标,向发行人承购债券的行为。
第七条债券分销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承销商按照分销商所提供的认购承诺书进行投标,中标后在确认分销债券款项到账后,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为其办理债券过户的行为。
第八条金融市场部应做好各类发行主体债券承销商的申报工作,落实承销主协议的签署工作。
第九条债券承销主协议、债券发行公告或办法以及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簿记系统打印的债券缴款通知单共同构成债券承销合同。
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
附件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债券投资管理,有效控制债券投资风险,提高债券投资收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及本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债券投资,是指本行通过债券市场及其他合法途径,投资已在全国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企业债和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债券券种。
第三条本行债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管理:指自营债券投资主要集中于机构业务部统一管理运作,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从事债券投资;(二)职能分离:指债券投资运作部门与风险控制部门保持相对独立;(三)分类核算:指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将本行债券投资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准确确认和计量债券资产,满足管理和监管要求,并根据未来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需求进行适时调整;(四)审慎经营:指在总量、风险限额、久期、收入等计划和授信、授权额度内审慎进行债券投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机构业务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拟定与债券投资经营相关的制度;(二)组织实施债券投资运作,研究市场,制定策略;(三)债券投资业务日常风险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根据全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计划拟定资金运用计划;(二)负责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需要对全行投资业务开展提出建议;(三)负责制定债券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
第六条授信审批部负责债券投资有关的授信审查审批工作。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债券投资业务风险的监测和计量工作。
第八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债券投资业务的授信额度支用审查、后台结算、资金清算和会计记账工作。
第九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债券投资业务相关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查。
第三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产管理第十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产应纳入风险敞口管理,投资此类债券,必须在其风险敞口额度内进行。
银行账户投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账户投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以银行账户持有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业务管理,根据监管要求和我行风险偏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以银行账户持有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资产的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是指我行将自有资金直接投资于特定目的载体,特定目的载体向客户提供债权融资,用于其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周转、并购重组及其他合法用途,投资到期时,融资客户以其项目运营、综合经营、收益权等产生的合法收入或其他融资安排偿付本金、支付收益的业务。
本办法不适用于以票据、有价证券、金融债等标准化金融资产和以同业业务形成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业务,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中,除投资特定金融机构作为保本义务人的保本型特定目的载体的情形外,我行直接承担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风险,实质承担融资客户的信用风险。
第四条办理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风险偏好。
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纳入全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执行全行统一的风险偏好。
(二)自营代理隔离。
针对同一融资客户、同一业务背景,不得同时办理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和代理投资业务;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与代理投资业务不得相互承接。
(三)优选基础资产。
银行账户投资于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应优选基础资产清晰、可辨识,信息透明且满足我行信用风险管理要求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
原则上仅投资于单一特定目的载体对应客户单笔融资需求的业务,不得办理基础资产不确定、包含多类型基础资产、期限错配、单一特定目的载体对应多笔融资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金融市场部)办理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职责:(一)负责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审批;(二)负责同业投资业务相关系统建设,配合推进其他业务系统中信用风险审批、授信管理等相关功能完善;(三)负责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办理和对应账务处理;(四)协助开展特定目的载体及合作机构的管理;(五)负责本部门办理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的投资风险监测;(六)负责本部门办理的投资业务所形成的档案资料资料收集、整理。
银行账户投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账户投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以银行账户持有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业务管理,根据监管要求和我行风险偏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以银行账户持有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资产的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是指我行将自有资金直接投资于特定目的载体,特定目的载体向客户提供债权融资,用于其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周转、并购重组及其他合法用途,投资到期时,融资客户以其项目运营、综合经营、收益权等产生的合法收入或其他融资安排偿付本金、支付收益的业务。
本办法不适用于以票据、有价证券、金融债等标准化金融资产和以同业业务形成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业务,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中,除投资特定金融机构作为保本义务人的保本型特定目的载体的情形外,我行直接承担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风险,实质承担融资客户的信用风险。
第四条办理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风险偏好。
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纳入全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执行全行统一的风险偏好。
(二)自营代理隔离。
针对同一融资客户、同一业务背景,不得同时办理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和代理投资业务;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与代理投资业务不得相互承接。
(三)优选基础资产。
银行账户投资于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应优选基础资产清晰、可辨识,信息透明且满足我行信用风险管理要求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
原则上仅投资于单一特定目的载体对应客户单笔融资需求的业务,不得办理基础资产不确定、包含多类型基础资产、期限错配、单一特定目的载体对应多笔融资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金融市场部)办理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职责:(一)负责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审批;(二)负责同业投资业务相关系统建设,配合推进其他业务系统中信用风险审批、授信管理等相关功能完善;(三)负责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办理和对应账务处理;(四)协助开展特定目的载体及合作机构的管理;(五)负责本部门办理的债权型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的投资风险监测;(六)负责本部门办理的投资业务所形成的档案资料资料收集、整理。
银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总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x规章[2014]173号)、《债务融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x规章[2014]145号)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定债权投资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合作机构委托,通过财务顾问与代理销售合作机构投资产品相结合的特定业务结构,为合作机构合法设立的投资工具开展债权投资活动提供的相关服务。
具体包括:(一)投资顾问,即协助合作机构寻找或向其推荐投资项目、协助合作机构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和投资交易结构及信用增级方案设计、在全面分析基础上出具供合作机构参考使用的投资顾问报告、协助合作机构开展投资商务谈判并完成投资等顾问服务。
(二)募资顾问,即以优化投资工具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为目的,在充分考虑融资方现金流状况的基础上,为合作机构提供结构化融资方案设计、协助募资材料撰写等顾问服务;根据合作机构需求,采取代理销售合作机构投资产品方式协助其募集资金。
(三)项目管理顾问,即根据合作机构需求,协助其对已投资项目进行风险控制、关系协调等顾问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可合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简称“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投资机构(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投资公司、保险资本管理公司等)、信托公司等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工具,是指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投资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投资工具。
第五条投资工具的投资范围包括:(一)各类债务型融资项目、收(受)益权融资项目及其它相关融资项目;(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
投资工具不得直接购买商业银行持有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
第六条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仅限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参与的情况下,投资工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金融机构关注及不良贷款客户开展投资:(一)金融机构将不良贷款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后,投资工具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该笔债权的收益权进行投资,并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回购义务;(二)投资工具为金融机构关注贷款客户提供债务型融资,并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该笔融资提供增信。
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管理与统一控制银行与本行作为管理人设立的资产管理业务特殊目的载体间开展的同业业务与衍生产品交易的信用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 年第1号)、商业银行授信管理有关规定和我行授信管理制度,结合我行业务开展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业务特殊目的载体(以下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我行作为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人设立的、用于满足一定资产管理目的的法律载体。
资产管理业务特殊目的载体集合(以下简称“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或“客户”),指我行作为管理人设立的、具有一定共性特征、可作为一个授信对象进行授信管理的若干特殊目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对客户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和分项授信额度。
最高授信额度,是指我行结合对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投资策略和管理情况的分析判断,对特殊目的载体集合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授信业务最高限额。
分项授信额度,是指在最高授信额度项下,对各类授信业务基于不同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特征进行归类后设定的分项限额。
第三条我行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已(拟)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时,需按规定为其核定授信额度,不得超授信或无授信办理业务。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是指我行与特殊目的载体开办的同业融资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
本办法中所称同业融资,是指我行与特殊目的载体间开展的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各类以融出资金为主要功能的业务。
本办法中所称衍生产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的金融合约,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也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第四条在授信核定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集合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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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总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x规章[2014]173号)、《债务融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x规章[2014]145号)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定债权投资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合作机构委托,通过财务顾问与代理销售合作机构投资产品相结合的特定业务结构,为合作机构合法设立的投资工具开展债权投资活动提供的相关服务。
具体包括:
(一)投资顾问,即协助合作机构寻找或向其推荐投资
项目、协助合作机构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和投资交易结构及信用增级方案设计、在全面分析基础上出具供合作机构参考使用的投资顾问报告、协助合作机构开展投资商务谈判并完成投资等顾问服务。
(二)募资顾问,即以优化投资
工具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为目的,在充分考虑融资方现金流状况的基础上,为合作机构提供结构化融资方案设计、协助募资材料撰写等顾问服务;根据合作机构需求,采取代理销售合作机构投资产品方式协助其募集资金。
(三)项目管理顾问,即根据合作机构需求,协助其对已投资项目进行风险控制、关系协调等顾问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可合法从事资产管理
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简称“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投资机构(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投资公司、保险资本管理公司等)、信托公司等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工具,是指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投资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投资工具。
第五条投资工具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各类债务型融资项目、收(受)益权融资项目及其它相关融资项目;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
投资工具不得直接购买商业银行持有的债权或债权收
益权。
第六条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仅限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参与的情况下,投资工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金融机构关注及不良贷款客户开展投资:
(一)金融机构将不良贷款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后,投
资工具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该笔债权的收益权进行投资,并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回购义务;
(二)投资工具为金融机构关注贷款客户提供债
务型融资,并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该笔融资提供增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参与的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称为“专项债权业务”。
第七条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纳入全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体系,遵循依法合规、控制风险、
统一管理、有序发展的业务原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境内外分行,以及实行集团并表管理的各附属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总行投资银行部为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部门,
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的产品设计和创新管理,负责拟定全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年度计划和营销策略、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准入/退出标准及授权方案,负责全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的信息披露和统计工作;
(二)牵头负责专项债权业务、总行直接营销及超分行权限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的尽职调查、交易与募资方案设计、财务顾问报告撰写、业务报批,负责特定债权投资业务中资金募集顾问业务的审查及报批,负责协调总行资金渠道部门协助合作机构开展资金募集及存续期投资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与我行合作开展专项债权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日常合作管理;
(四)负责全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系统的需求组织以及日常管理。
第十条分行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业务营销、尽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