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实操之2.募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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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实操之募集篇

一.募集主体:

1.合格募集主体:在中基协登记为管理人的私募机构、在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基协的会员的销售机构。

2.依据:中基协发《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办法》第二条

二.募集程序及配套文件:

1.募集程序分为七步:(1)特定对象确认(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3)基

金推介(4)风险揭示(5)合格投资者确认(6)基金合同签署(7)24小时冷静期及回访确认。

三.投资者资金账户、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

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回。

四.合格投资者三要素:

1.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

(1)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2)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2.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

3.最低认购份额:不低于100万元。

五.当然合格投资者

当然合格投资者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办法》第32条的规定豁免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当然合格投资者包括: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基协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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