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P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2010-11-03 发布 2011-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GB 50057-2010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执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57 —2010,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
其中,第 3.0.2、3.0.3、3.0.4、4.1.1、4.1.2、 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 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O一0年十一月三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5年 3月 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增加了术语一章;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GB50057-2010_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P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2010-11-03 发布2011-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GB 50057-2010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执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7 —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2、3.0.3、3.0.4、4.1.1、4.1.2、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O一0年十一月三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5年3月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增加了术语一章;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P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2010-11-03 发布 2011-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GB 50057-2010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执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57 —2010,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
其中,第 3.0.2、3.0.3、3.0.4、4.1.1、4.1.2、 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 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O一0年十一月三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5年 3月 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增加了术语一章;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旧条文中
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 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已删去。
原1.0.1条保留
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 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 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以 及雷击电磁脉冲引发的电气和电子系统损坏或 错误运行,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 理。
对雷电、防雷装置、被保护 系统共作了56条定义
2 术语
电气系统(低压配电系统) 由低压供电组合部件构成的一个系统
电子系统 由敏感电子组合部件(如通信设备、
计算机、控制和仪表系统、电力电子装 置)构成的一个系统。
2 术语
接闪器 用于拦截闪击的接闪杆(避雷针)、
接闪导线(避雷带、线、避雷网)以及 金属屋面和金属构件等组成的这部分外 部防雷装置。
TC81 TC28 TC37A TC64 TC77
雷绝电电电 电缘涌气磁 防配保装兼 护合护置容
器和 及防 元电 件击
TC37A
61643-1:1998 电源SPD测试
61643-12:1997 电源SPD选用
61643-21:2000 信号SPD测试
61643-311:2001 GDT(气体放电管)
低压电气装置对暂时过电压和高压系统与地之间 的故障的防护(4-442:GB16895.11)
大气过电压或操作过电压保护(4-443:GB16895.12) 建筑物电气装置电磁干扰(EMI)防护(4-444:
GB16895.16) 信息技术装置的接地配置和等电位联结(5-548:
GB16895.17) 过电压保护电器(SPD)(5-534:GB16895.22)
2 术语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保护角法适用于外形简单的建筑物,但受高度限 制; 网格法适用于对平面表面的保护。
接地 earth;ground
一种有意或非有意的导电连接,由于 这种连接,可使电路或电气设备接到大 地或接到代替大地的某种较大的导电体。
注:接地的目的是:a.使连接到地的导体具有等于 或近似于大地(或代替大地的导电体)的电位;b.引导 入地电流流入和流出大地(或代替大地的导电体)。
GB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1994条文说明(含附件说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计宗〔1989〕3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修订编制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经建设部1994年4月18日以建〔1994〕257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修订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铜一要求,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反馈。
(本《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条文说明》是1994年4月编制,2000年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六章作了局部修订,将《条文说明》中的相关内容写入了规范之中,这里略去第六章说明。
若需要查找条文内容,请查看在中国防雷信息网发布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有人认为,建筑物安装防雷装置后就万无一失了。
从经济观点出发,要达到这点是太浪费了。
因此,特指出“或减少”,以示不是万无一失,因为按照本规范设计的防雷装置的防雷安全度不是100%。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将工业和民用建筑物合并分类,分为三类。
本规范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第二、三类的一部分(如爆炸危险环境、文物)仍沿用以往的做法,不考虑以危险度作为分类的基础。
对于第二、三类中一些难于确定的建筑物则根据危险度这一基础来划分。
对危险度的分析,见本规范第2.0.3条的说明。
第2.0.2条第一款,爆炸物质:炸药──黑索金、特屈儿、三硝基甲苯、苦味酸、硝铵炸药等;火药──单基无烟火药、双基无烟火药、黑火药、硝化棉、硝化甘油等;起爆药──雷汞、氮化铅等;火工品──引信、雷管、火帽等。
2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_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 2010版2012年4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GB50057-200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接地电阻的国家标准(2000版)依据GB50057-94(200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条: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3.4条:每根引下线的接地电阻不小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装置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共用接地装置。
第3.3.9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引人、引出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25m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4.2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第3.4.9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电源系统接地电阻的要求依据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4章接地与安全:第.3条要求,当机房接地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时,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因此对于监控机房和通讯机房接地均应与建筑物防雷地等共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依据GB50089-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第12章:电气;第条: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
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第12.7.2条:输送危险物质的各种室外架空管,应每隔20~25米接地一次,每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12.7.3条:危险区域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日期:2008-3-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策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策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日期:2008-3-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策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_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 2010版2012年4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GB50057—201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英文版)GB50057—2012Building lightning protection design code第一章总则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保护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免受雷击危害,维护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规范。
Article 1 In order to protect buildings and their internal equipment from lightning damage, protect the safety of people's property,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afety Production and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struction, this Code is formulated.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以及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建筑物的改造。
Article 2 This Code applies to the lightning protection design of newly constructed and reconstructed building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buildings with hidden dangers of lightning protection.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建筑物,是指高度不超过200m的建筑物,包括建筑物内的室内设施,以及与建筑物有密切联系的建筑物外的室外设施。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 2010版2012年4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年版)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年版)-防雷击电磁脉冲6.1-6.3第六章防雷击电磁脉冲第一节一般规定第6.1.1条防雷击电磁脉冲除遵守本规范其它各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说明] 本章(第六章)全部为新补充内容,主要参考以下国际电工委员会文件编写而成:1.IEC 61312-1:1995,Protection against lightning electromagnetic impulse--Part 1:General principles(防雷击电磁脉冲,第1部分:通则)2.IEC/TS 61312-2:1999,Protection against lightning electromagnetic impulse--Part 2:Shielding of structures, bonding inside structures and earthing (防雷击电磁脉冲,第2部分:接地、建筑物屏蔽、建筑物内部的等电位连接)3.IEC 60364-4-443:1995,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of buildings--Part 4:Protection for safety--Chapter 44:Protection againstovervoltages--Section 443:Protection against overvoltages of atmospheric origin or due to switching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部分:安全保护,第44章:防过电压,第443节:防大气过电压和操作过电压)4.IEC 60364-5-534:1997,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of buildings--Part 5:Selection and erection of electrical equipment--Section 534:Device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overvoltages(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第534节:防过电压器件)第6.1.2条一个信息系统是否需要防雷击电磁脉冲,应在完成直接、间接损失评估和建设、维护投资预测后认真分析综合考虑,做到安全、适用、经济。
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共25页)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附录2009-05-04 14:16:23| 分类:防雷标准|字号大中小订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附录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Addenda)GB 50057-1994附录一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1.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应按下式确定:N=k N g A e (附1.1)式中:N──建筑物预计雷击次数(次/a);k──校正系数,在一般情况下取1,在下列情况下取相应数值:位于旷野孤立的建筑物取2;金属屋面的砖木结构建筑物取1.7;位于河边、湖边、山坡下或山地中土壤电阻率较小处、地下水露头处、土山顶部、山谷风口等处的建筑物,以及特别潮湿的建筑物取1.5;N g ──建筑物所处地区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次/(km2·a)];A e──与建筑物截收相同雷击次数的等效面积(km2)。
2.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应按下式确定:N g = 0.024T d 1.3 (附1.2)式中:T d──年平均雷暴日,根据当地气象台、站资料确定(d/a)。
3.建筑物等效面积A e应为其实际平面积向外扩大后的面积。
其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建筑物的高H小于100m时,其每边的扩大宽度和等效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附图1.1):(附1.3)(附1.4)式中:D──建筑物每边的扩大宽度(m);L、W、H──分别为建筑物的长、宽、高(m)。
注:建筑物平面积扩大后的面积A e如附图1.1中周边虚线所包围的面积。
(2)当建筑物的高H等于或大于100m时,其每边的扩大宽度应按等于建筑物的高H计算;建筑物的等效面积应按下式确定。
A e =[ LW+2 H(L+W)+πH2 ]·10-6(附1.5)(3)当建筑物各部位的高不同时,应沿建筑物周边逐点算出最大扩大宽度,其等效面积A e应按每点最大扩大宽度外端的连接线所包围的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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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3)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 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机构或者省气 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3 基本规定(4)
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
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
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3 基本规定(5)
背 景 (四)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及验收规范》 GB50261- 200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82-2006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01-2007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462-2008
基本思路(二)
GB 50057 GB 50169-2006 GB 50204-2002 GB 50300-2001 GB 50312-2007 GB 50462-2008 JGJ/T 152-200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 及验收规范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混凝土内钢筋检测技术规程
防雷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
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 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判断评定考核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逐项检查
并填写本规范表A.0.1。 (3.1.1)
3 基本规定(2)
施工人员、资质和计量器具应符合列要求: (3.1.2) 1 施工中的各工种技工、技术人员均应具 备相应的资格,并应持证上岗。 2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3 在安装和调试中使用的各种计量器具, 应 经法定计量认证机构检定合格,并 应在检 定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基本思路(一)
─服从GB 50300的统一标准
─与设计标准GB 50057协调
─与引用文件协调
基本思路(二)
GB 12190 -1990 GB 16895.22-2004 高效能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检测方法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3部分 电气设备 的选择和安装隔离、开关和控制设备 第534节:过电压保护电器 GB/T 18802.12-2004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SPD) 第12 部分:选择和使用导则 GB/T 18802.22-2008 低压电涌保护器 第22部分:电信和信 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 选择和使用导则 GB/T 21431-2008 建筑物放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 21714.3-2008 雷电防护 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 和生命危险
3.2.1 主要防雷装置的材料、规格和试
验要求宜符合本规范附录B和附 录 C的规定。
3 基本规定(6)
利用金属屋面做第二类、第三类防雷 建筑物的接闪器时,接闪的金属屋面的材 料和规格为:(GB50057-2010 5.2.7条)
1. 金属板下无易燃物品时: —铅板厚度≥2mm; —钢、钛、铜板厚度≥0.5mm —铝板厚度≥0.65mm; —锌板≥0.7mm。
3 基本规定(6)
2. 金属板下有易燃物品时: —钢、钛板厚度≥4mm —铜板厚度≥5mm; —铝板厚度≥7mm;
3 基本规定(7)
电涌保护器生产厂应在其产品标志、铭牌或使用 说明书上提供下列信息: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
规范简介
GB 50601-2010
2016年11月 合肥
背
《
景 (一)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中要求:建筑工程各专
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必须与本标 准配合使用
背
景 (二)
GB 50300附录B中,分部工程共9项 地基与基础 建筑装饰装修 给水、排水及采暖 智能建筑 主体结构 建筑屋面 建筑电气 通风和空调
间 隔 距 离
2 术语(2)
内部系统 internal system 建筑物内的电气和电子系统。 电气系统 electrical system 由低压供电组合部件构成的系统。 电子系统 electronic system 由通信设备、计算机、控制和仪表系 统无线电系统和电力电子装置构成的 系统。
2 术语(3)
电梯
背
景 (三)
分部工程建筑电气中,子分部工程7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室外电气
电气动力
变配电室
供电干线
电气照明安装
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安装 防雷及接地安装
背
景 (四)
在GB50300的统一标准统领下,已出版了如 下分部或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31-2007 《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4-9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验收规范》 GB50150- 200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06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 总则
1.0.2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防雷
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说明:1.建筑物建设工程中防雷工程。 2.单独的防雷工程
2 术语(1)
综合防雷系统组成
外部防雷装置 内部防雷装置 防LEMP系统 (LEMS ) 屏 蔽 措 施
电 涌 保 护 器
接 闪 器
引 下 线
接 地 装 置
等 电 位 连 接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规定的方式汇总起 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的数量样本组成 的检验体。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 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3 基本规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