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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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成办发[2010]77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10〕7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扶贫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城乡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一)重要意义。

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务求实效。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发〔2013〕16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要以督促政策制度落实为目标,确保对象准确,促进资金安全,强化能力建设,实现廉洁高效。

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内容展开:(一)政策法规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要主动作为,自查自纠,包括是否根据上级制定下发的政策法规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文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等。

(二)工作规范化运行情况。

包括是否严格执行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及公示、发放程序;是否建立并实施社会救助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和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是否实行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是否建立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制度;是否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和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等。

(三)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

包括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安全运行情况;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四)基层能力建设情况。

包括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基层工作经费落实以及市州财政对基层工作经费不足地区的补助情况;基层交通、通讯工具配备和信息平台建设情况;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情况等。

关于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长沙市人民政府:20XX年7月24日至25日,徐守盛省长在长沙调研指导工作时就解决沿街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作出指示后,作为责任单位,我局根据领导指示,联系工作实际,切实加以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

现就相关情况汇报如下:一、落实省长指示要求采取的工作措施及成效省长调研会后,依据省长提出的解决流浪乞讨人员问题的指示精神,市政府分管领导张迎龙副市长明确指示市民政局就街头流浪乞讨人员问题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长沙实际提出相应解决问题的措施。

市民政局曹再兴同志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了有局相关处室和市救助管理站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相关布置,多次会同市救助管理站主要负责同志夜巡街头进行实地调研,并根据长沙实际采取了必要的工作措施:一是积极部署,加大街头主动救助工作力度。

市民政局根据摸底调查情况,迅速部署市、区两级救助管理站加大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引导力度。

市、区两级救助管理站在做好常态街头主动救助工作的同时,启动了“夏季送清凉”活动,并制定了工作方案,市站成立了由站长亲自挂帅的领导小组,组成专门队伍,每天分三批次派出工作人员,白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入站接受救助,晚上加大对露宿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搜救和劝导、引导工作力度:一方面积极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救助避暑;一方面对不愿入站接受救助的流浪人员发放矿泉水、防暑药品、方便面等防暑物品;同时对身体不适的流浪乞讨人员发放常备药品,对患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送定点医院接受救治。

通过市、区两级救助管理站“夏季送清凉”活动的开展,有效保障了长沙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存权益。

二是多措并举,全面落实街头主动救助工作职责。

为确保街头主动救助工作落到实处,市局社会福利处下发了《关于加强街头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切实维护流浪未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受保护权。

同时,为了更有效地解决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问题,8月1日,市局组织召开了由五区四县主管救助工作的民政局长及各救助管理站站长参加的全市救助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街头主动救助工作措施、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确保街头主动救助工作无缝隙、全覆盖。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4]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4]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4〕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通知》(川办函〔20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精神卫生工作事关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以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为契机,切实把精神卫生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突出防治、管理和服务等重点,共同推进精神卫生工作。

到2016年,建成较为完善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全市常住人口每万人拥有精神卫生编制床位由2.2张增加到4.0张,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从3‰提高到4.5‰,检出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社区管控体系。

二、工作重点(一)完善精神卫生工作制度体系。

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出台、谁清理”原则,清理已经发布但不符合《精神卫生法》的文件,清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

要根据《精神卫生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完善精神卫生工作的制度措施。

市卫生局要牵头负责,会同市委编办研究全市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及编制设置工作;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研究起草《成都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并按程序报审;会同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研究制定肇事肇祸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制止、送诊和接诊衔接机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模板】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模板】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XX省人民政府印发《XX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粤府〔200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重大决策和部署,维护和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形象的具体体现。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特殊弱势群体的生活救助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

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下建立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协调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城管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负责领导,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小组会议,研究和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我市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本县(市、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受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市救助管理站查明核实情况后,提供无偿救助。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成民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成民发〔2021〕29号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市第一、二、三社会福利院,市精神病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20〕24号)以及国家民政部最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现将《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2021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六章救助供养形式第七章救助供养内容第八章救助供养标准第九章终止救助供养第十章服务管理第十一章资金管理第十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章附则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20〕24号)以及国家民政部最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规定

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规定

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规定第一条保障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流浪乞讨病人必须施行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

其中急、危、重病人和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以及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

由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卫生所治疗处理。

第三条市第三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病人及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的定点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的定点医院。

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发生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昏迷、休克、急性中毒等各种危及生命的疾病(服毒自杀、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除外)提供医疗救助。

一般的常见病。

第四条属定点医院接诊救助范围内的流浪乞讨病人。

由市第三医院或市精神病院一方收治后,对既是急、危、重症疾病又确实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

另一方及时派出相关人员配合治疗其它疾病。

由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派人界定病人属类。

对属于救助范围的流浪乞讨人员,定点医院接诊后24小时内通知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

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负责出具相关证明。

第五条定点医院收治流浪乞讨病人。

并在低保病人甲类用药范围内用药。

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需高额费用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并经市救助站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实施(抢救危重病人时除外)经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批准,对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

可以雇人陪护,陪护、护工费每人每天12元,伙食费8元。

第六条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救助对象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

内容包括救助站出具的确认证明、病人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账单,门诊票据等,用于审核备查。

要单独记账,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费用。

单独核算,并经救助管理站主管领导核实签字,每季度末汇总后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支付。

市财政局负责定期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

第七条经治疗。

定点医院应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办理相关手续,并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将流浪乞讨人员接回,然后由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

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城市管理、维护我市正常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无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未成年人,公安、城管执法人员应将其护送至指定救助机构,民政部门设立的救助机构应当予以安排救助。

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以及其他愿意接受救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公安、城管执法人员应告知并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救助站应当予以安排救助。

二、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公安、城管执法人员应通知或将其护送至指定医院救治,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安排救治。

三、各级民政、卫生部门应当落实和完善各项措施,及时、规范地救助、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

医疗单位对送来救治的属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流浪乞讨人员,在采取救助措施至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应告之或护送其前往本市民政部门救助机构求助。

民政部门对属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的流浪乞讨人员,应积极查找并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领。

须跨省接领的,应向省民政部门报告,由省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四、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听劝阻,执意在机关、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外国领事馆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露宿,影响市容卫生;或在上述公共场所强索强讨,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二)进入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乞讨,妨碍交通管理秩序的;(三)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公私财物的;(四)拐卖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拐骗、租借儿童,压榨少年儿童乞讨牟利的;(五)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等违法行为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962110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962110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962110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962110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我市“就业援助962110”工作开展以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度重视,扎实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更好地发挥“就业援助962110”的作用,加快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就业援助962110”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就业援助962110”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帮助就业困难群众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是促进城乡比较充分就业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就业援助962110”工作,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并作为为民办实事目标纳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其目的就是要通过采取特殊政策和特殊手段,帮助有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对工作不挑不选的就业困难人员,在两个工作日内实现就业,使之通过就业进而实现最有效的生活保障,为我市城乡充分就业和社会和谐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务必要把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就业扶持向困难群体倾斜、就业资源向薄弱环节配置、就业岗位向最急最需提供,全面落实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就业援助962110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6〕29号)所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全市就业援助工作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构各区(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援助962110”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就业援助962110”服务中心在机构编制、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方面得到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随着我市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规模的扩大,未随父母外出务工而留守在家乡的儿童(以下称农村留守儿童)不断增加,其教育和管理逐渐成为农村突出的社会问题。

为切实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我市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以及团省委《关于在全省开展“留守学生关爱行动”的实施意见》(川青联发〔2006〕4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大力促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教育,开展关爱服务,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生活保障和教育保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新一代合格人才。

二、工作目标(一)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收义务教育。

将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和机制。

保证全市农村留守儿童中的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小学毕业生升学率达98%,辍学率在1%以下,完成率达98%;初中生辍学率在2%以下,完成率达95%。

(二)促进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为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2023年12月28日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三章救助方式及标准第四章申请受理第五章审核确认第六章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号)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工作规程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实施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应救尽救,确保临时遇困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坚持公正公开,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与其他救助、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坚持资源统筹,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民[1982]城80号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民[1982]城80号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82年10月15日民(1982)城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为了贯彻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认真做好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救济、教育和安置工作,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这个《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随时报告我们。

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收容遣送站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收容遣送的特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收容遣送站。

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四条收容遣送站除个别城市外,由民政部门领导。

第五条收容遣送站收容的对象,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防止乱收和错收。

在被收容人员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送公安部门审查处理。

第六条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容和遣送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民政、公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

第七条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在执行收容、遣送任务时,所需要的服装、证件、标志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由主管厅(局)统一制发。

民政部等17部门关于印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等17部门关于印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等17部门关于印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已撤销),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2.11.20•【文号】民发[2012]202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等17部门关于印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2012年11月20日民发[2012]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综治办、高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管委、市容委、建委)、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厅(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综治办、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各铁路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关于“建立民政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地方做好工作”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1]136号)确定的“督促、检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附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为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落实救助管理政策措施,促进救助管理工作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5.08.20•【文号】民发〔2015〕158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自2003年实施救助管理制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维护了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

(一)建立身份快速查询机制。

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走访当地群众、比对公安机关走失人口库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协查通报等方式,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

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来站求助的,应当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形成《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见附件1)。

对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受助人员指纹、体貌特征等线索,及时查询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救助信息和寻亲信息。

受助人员在站期间被发现有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情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将受助人员体貌特征、发现经过等情况告知公安机关。

救助管理机构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受助人员身份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答复。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7.07•【文号】财社〔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民政部对《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7月7日附件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地区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地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分配第五条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6•【字号】川办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3]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省综治办、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16日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综治办、民政厅、省委宣传部、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和《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为切实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见义勇为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高尚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

本实施意见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或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

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四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目标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在政策、资金、待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城市乞讨人员救助规范意见

城市乞讨人员救助规范意见

城市乞讨人员救助规范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与国家民政部制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与要求,执行好国家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与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健全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与谐与稳固,结合实际,提出下列实施意见:一、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二、救助管理对象符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与国家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部令)规定的救助对象。

三、救助措施(一)加大政策法规宣传,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坚持自愿救助的前提下,对16岁下列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视作自愿救助,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与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重大疾病患者与精神病人,实施救治性救助。

对以上三类人员实行发现一个救助一个。

对其他流浪乞讨人员,要加大宣传告知与引导、护送力度。

凡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以上情况的,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站进行救助。

(二)对不听劝阻或者多次劝阻无效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工作组送至市救助站进行救助。

户口属于XX县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与乡镇接回妥善处理,并造册登记严格管理。

(三)对强讨强要,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达不到处罚条件的送市救助站。

(四)对在交通要道、路口、街道及闹市区强讨强要,扰乱交通秩序与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法》予以处罚,达不到处罚条件的送市救助站。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成办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0〕4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全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粮食产量稳步增长,粮食供应充足。

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以及人口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粮食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态势。

与此同时,水资源短缺、干旱以及病虫害等因素对粮食生产的制约日益显现,粮食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浪费情况比较严重,不良消费方式造成的粮食浪费情况比较突出。

为进一步增强全民节约粮食意识,切实做好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从战略高度重视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一手抓好粮食生产,稳定和提高粮食产量;一手抓好粮食节约,抑制不合理需求,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

(一)市发改委牵头负责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全市节约粮食工作重点,细化工作责任,加强日常督查,切实将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落到实处。

(二)市粮食局牵头负责粮食储存和流通环节节约工作,要按照国家粮食收储政策,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降低收储环节损失;进一步推广先进储粮技术,提高科技储粮水平;积极构建新型粮食流通体系,加强粮食运输、中转、接收、发放及检验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

(三)市农委牵头负责粮食生产和养殖业节约工作,要积极推广种子精选包装和精良播种技术,节约种子用量;搞好农作物播种和田间管理,加大病虫鼠害防治力度,降低生产损失和病害损失;调整养殖业内部结构,大力发展节粮型养殖,促进养殖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民发〔2009〕102号 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民发〔2009〕102号 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管委、市容委、建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财务局、建设局、卫生局:自2003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

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

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

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

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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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
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成办发[2010]7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30
【实施日期】2010.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
通知
(成办发〔2010〕7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齐抓共管,加强领导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既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要进一步充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力量,并完善工作职责。

二、明确任务,落实职责
(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要合理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要结合本辖区实际,规划重点救助管理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加大对重点救助管理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处置、协调等救助管理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要在当地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席,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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