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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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梓桢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2017年11月2日在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由执行董事提议召开,执行董事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3人,实际到会股东3人,占总股数100%。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一、同意股东谷兰花受让沈敏华持有的本公司80%股权,受让张剑平持有的本公司20%的股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谷兰花,认缴出资额:500万元,出资比例100%
三、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公司股东发生变动后,免去沈敏华执行董事职务,任命谷兰花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及其它高管人员不变。
股东(签字、盖章)
2017年11月2日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时间:2017年11月3日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
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作出决定;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