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员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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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培训教材
永寿县林业局
2017年
永寿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工作手册
一、生态护林员的主要管护职责
1、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掌握辖区的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惜树种耀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发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3、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4、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上报。
5、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6、做好管护日止的填报工作(管护日志应包括巡护路线、区域资源情况,是否存在破坏林业设施的情况,是否发生森林火灾情况),每月巡护天数不少于22天。
7、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配合森林公安、林政执法人员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8、按照县林业局和镇政府指示,积极发展林业产业增收致富;协助处理本责任区林权纠纷。
9、做好管护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的任务。
二、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居住区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2、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责任心强(特别优秀的年龄可放宽到63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
3、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4、爱党爱国,热爱集体,热爱林业,热爱森林管护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且在当地具有一定威信。
5、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工作踏实,能专心致志的搞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6、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口语表达能力和文字记录能力。
7、有破坏森林资源劣迹及其它各类违法乱纪行为的不得聘用。
三、生态护林员义务
1、热爱森林。生态护林员要热爱森林,增强对森林的认识,坚定做好林业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2、加强学习。生态护林员要加强学习,林业基础知识、育苗造林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经济林科管技术和森林保护等技术;林业法律法规:《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植物检疫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
3、吃苦耐劳。生态护林员要树立长期吃苦精神,把吃苦耐劳作为一个必要条件,自己吃不了苦,请离开生态护林员这个岗位。
4、秉公办事。配备护林员的原则是“就近安排,护林不离家”。在护林时不误农活,能照顾家;生态护林员必须树立秉公办事的决心,该制止就制止,该上报就上报,绝不能心慈手软。
四、生态护林员的工作内容
1、宣传教育。利用开会、聚会向村民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保护森林,人人皆知。
2、森林巡护。坚持常年全天候巡山护林,在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乱捕滥猎高发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确保生态安全。
3、制止违法行为。一是毁林行为:采伐树木需持证采伐证,砍树枝、采树叶、剥树皮、毁坏灌木都是违法行为;二是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林地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挖矿、采石、取土、采沙、盖房等行为。三是违规野外用火:在10月1日至第二年5月31日期间,未经许可的野外用火行为;四是野外放牧行为:凡在林地内放牧的都是违法行为。五是破坏森林标志行为:《森林法》明确规定破坏森林标志是违法行为。
4、报告案情。对不听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对森林资源造成毁坏的违法行为,及时向镇政府或村委会报告,由林业局或森林公安依法处理。
5、搞好配合。在森林公安依法查处案件,要积极提供线索,配合案件查处,出具相关证明。按时完成镇政府和县林业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6、调查取证。在巡护中发现各类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调查、取证、拍照,并将获得的资料向镇政府或林业局提供。
五、生态护林员的工作纪律
1、坚守岗位,团结协作。生态护林员须全年在岗,不能缺岗、脱岗、漏岗。要有团结协作精神,绝对做到服从命令听指挥,达到召之即来、来之能干,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请销假制度。生态护林员有事外出1天,必须向镇林业站请假,外出2天以上必须向镇政府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
3、严格纪律。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有损集体荣誉、形象的或者每年旷工3天(含3天),事假10天(含10天),病假3个月以上的取消资格。
六、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
县林业局制定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对管理护林员有详细的规定,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由镇(办)每年严格按照护林员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考核为优秀的、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在护林中监守自盗,或参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除取消其资格外,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采伐、木材经营及运输、林权、林地、森林防火
培训材料
一、森林采伐:国家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
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二、木材运输:国家实行林木木材运输证制度
第四十一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应当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运输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出省的,木材运输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省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铁路、交通、民航、邮政单位承运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时,应当查验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的不得承运,并应当移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查验木材运输证。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并向当事人出具暂扣证明。
运输木材的车辆经过木材检查站时,应当主动停车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林权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