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表(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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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表(暂行)

说明:

1.本评分细则表可适用于参评美术馆的自检和评审委员会的评估考察。

2.备注说明中标注出“必需分”的项目,该项得分为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的必需分数。若该类项目不得分,则不能被评为“国家重点美术馆”。

3.评委给出的评估分数,最多可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4.本评分细则表由文化部艺术司依据《全国美术馆评估办法》和《全国美术馆评估标准》(暂行)制定,报文化部批准后实施。

5.本评分细则由文化部艺术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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