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解读
6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1号令)
8.监管职责
①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限制定管理规章和标准;
② 依法对从业单位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③ 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④ 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 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授课人:尹向阳
1
第一章 总 则
1. 编制目的 →
2. 编制依据 →
3. 监管范围 →
4. 术语
→
5. 监管方针 →
6. 监管原则 →
7. 监管体制 →
8. 监管职责 →
9. ←
4
1.编制目的
①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② 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 。
⑦ 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⑧ 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⑨ 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⑪←
12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1. 资质条件 → 2. 三类人员 → 3. 考核发证 → 4. 特种人员 → 5. 特种设备 → 6. 从业人员 →
⑧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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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 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 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 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1、国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省一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地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
5、各相关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工作。
三、主要内容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现场进行安全评价和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安全防范。
3、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所选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质量检验,并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5、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6、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施工现场检查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7、对于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可以采取暂停施工、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
8、对于发生公路水运工程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罚。
四、监督检查1、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3、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部门整改情况。
五、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交通运输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工、吊销施工许可证等措施进行处罚。
2、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将依法追究其主体责任,同时可由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施工许可证。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一、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安全生产人员的资质要求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从业资格证书。
三、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施工现场的规划和布置,合理设置施工区域和作业分区,并制定相应的防火、危险化学品管理、机械设备使用等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四、施工人员培训要求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范,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确保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五、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如防护栏杆、安全帽、安全绳等,确保施工人员在危险作业环境中的人身安全。
六、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要求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追溯其原因,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除,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事故应急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应急处理,并及时向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八、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积极配合相关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同时也为公路水运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它对于促进我国交通物流的发展和推动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办法实施及其意义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一、政策背景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最早是在2002年制定《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随着时代发展和技术进步,原有的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今形势的需要,为此,2020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为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和行政支持。
二、办法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适用于公路和水运工程领域,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法规。
为了保障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建立健全监督机构和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办法》规定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力度。
(二)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要提高广大公民的安全意识,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知识,落实好安全责任,做到人人都参与进来,共同维护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
(三)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加强隐患排查整改。
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科学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患于未然。
三、意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无疑是我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一次重大创新和进步。
这一办法的实施,意义重大:(一)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公路水运工程发生事故。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和完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制度、规范和标准。
2. 组织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3. 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责任。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负有以下责任: 1. 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详细的安全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1. 编制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明确工程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2. 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3. 确保施工设备和机械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 进行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和消除隐患。
5. 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与安全。
6. 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具体内容包括: 1.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安全岗位资质。
2. 施工现场是否按照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施工过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 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到位,施工人员对安全操作规程是否熟悉。
4. 是否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设备和机械,保证其安全性能。
5. 是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和设备。
六、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对于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保障工程人员和公众的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办法。
首先,对于工程施工单位,要求其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同时,施工单位还需要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问题。
其次,对于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求其在工程设计和监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三,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同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工程人员和公众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最后,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应急预案,也要求全面健全,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处置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通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可以有效提高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安全水平,保障工程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_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_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 年第 1 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交通部2007年1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7年1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xx项目经理部 2017年7月23日
简介
2017年6月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 25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 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修订的背景 、工作过程及 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三、内容解读
第六,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点危险环节的管理制度。结合 典型案件,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强化高风险环节和部位的施工安 全技术管理和现场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火工品现场管理、大 型临时设施设备管理等的具体措施要求。
三、内容解读
第七,完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依法督促企业落实从 业人员安全培训要求,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和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 岗前培训、操作考试以及安全技术交底。
三、内容解读
第四,完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信息记录制度。这是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新 形势作出的新规定,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预防和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中的 作用。《办法》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 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对五类违法行为实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目录。危 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分为两个等级,一是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群众生命 和财产安全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对这类工艺、设备和材料,国家 实行淘汰制度。二是其他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是与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 工艺、设备等相比较,危险性较低,有的工艺、设备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而 人员履行了适当的注意义务或者附加了必要的防护条件后,可以尽量避免事故的 发生。对于已经公布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 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继续使用此类工艺和设备,也不得转让他人使 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确定哪些是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并且以明示的方法予以公布。 交通部正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商、联合制定部级层面的淘汰目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 年第1 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法规标题: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关: 交通部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2007年2月14日实施日期: 2007年3月1日时效性: 有效题注: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规定了相关的监督管理措施和责任。
一、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对各级监督部门的协调工作提出了要求。
同时,监督部门还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强调了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同时,还应向社会公众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全民的安全责任感。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的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各个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规范进行施工和作业。
监督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范的行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四、加强事故调查和处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督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监督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还应总结教训,加强事故预防和风险控制。
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信息系统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监督部门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的监督信息。
监督部门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及时了解施工现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状况,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六、加强协作与交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监督部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与交流,共同推进工程的安全生产。
监督部门还应与企业和从业人员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共同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措施。
综上所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监督部门应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工程的安全水平,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发布)
业人 员注 册 、执业 、诚信情 况 信
息库 .实行 动态 管理 。
6加 强 交通 行 业 职业 资格 工 . 作机 构 和队伍建 设 交通 主管部 门要 大力支 持 职 业资 格 工 作 机构 的建 设 和 发 展 , 充 分发 挥 职业资格 态 管理 ;
要 负责 人 、项 目负 责人 、专项 安 全 生 产管 理 人 员 ( 以下 简 称安 全 生 产 三类 管 理 人员 ) 须 取得 考 必
本建设 计划 的公路 、水运 基础设
施新 建 、改 建 、扩 建 以及 拆 除 、
加 固等 建设项 目。 本 办法所称 从业 单位 ,是指 从 事 公路 水 运 工 程建 设 、勘察 、 设 计 、监理 、施 工 、检验 检测 、 安 全评价 等工作 的单 位 。 第 四条 公 路水运 工程 安全
同志们 ,交通 行业 职业 资格
业资 格工 作健康 、快 速发 展 的 良
好氛 围 。
制 度 建立 和 实施 工 作 意 义 重 大 ,
影 响深远 ,切 实加 强对 这项 工作 的领 导 .认 真研究 解决 工作 中存 在 的问题 ,将 会实 实在 在地 把交
通行 业 的创新 发展 之路走 得 更坚
S p r ii n a d Ad i it a i n f r S fy Pr d ci n o g wa u e v so n m n s r t o a t o u t f Hi h y o o
& W a e wa Eng ne r n tr y i eig
加 强对 交通 行业特 有 职业技 能鉴 定 站 、培训 工作站 的科 学规划 和 规 范化 管理 ,建立 健全 对这 些机 构 的年 检评估 制度 。各 级职业 资 格 工作机 构要 加强 自身 建设 .完 善 工 作 制 度 .增 加 技 术 设 备 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同时,提高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一项法规。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字数不多,但会尽力详细说明。
首先,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督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该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各类施工单位,包括道路建设、桥梁建设、隧道建设、码头建设等各类项目。
它明确了各类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组织、人员培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其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督机构和责任主体。
该办法明确了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对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管职责,包括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评估等。
同时,该办法也规定了各类施工单位对自身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包括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安全预案和应急措施等。
第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强调了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
该办法明确要求各类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进行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研究,确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在施工中,要按照预防优先的原则,采取科学、规范的施工方法,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在施工后,要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评估,确保工程能够正常运营和使用。
最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违法行为和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责任和刑事、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范围。
对于发生事故和造成人员伤亡的施工单位,要依法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损失或经济损失的,要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和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法规。
通过明确监督管理的范围和对象、规定监督机构和责任主体、强调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以及明确违法行为的责任和追究,能够有效提高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交通部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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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七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
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八)爆破工程;(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