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使用及存贮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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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使用及存贮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使用及存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液氨使用及存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液氨泄露、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避免和降低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齐鲁石化分公司热电厂对液氨及其所属设备的运行操作、设备检修及液氨分析化验的单位,以下简称各相关单位。

第二章液氨的使用及存贮

第三条各相关单位要建立液氨使用及存贮安全管理制度,必须明确和落实液氨岗位安全责任,制订完善的液氨使用及存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检修规程,做好风险识别和防范工作

第四条从事液氨使用及存贮的岗位人员,除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经过专门岗位培训,接受有关预防液氨泄露、着火、爆炸、中毒

等知识培训,学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原理、安全生产要点(包括熟悉预防事故和发生不正常情况时紧急处理的方法,以及发生事故的自身防护、抢救知识等),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液氨操作人员必须遵循巡检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和处置。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应制定液氨泄露、中毒、着火、爆炸等应急预案,并组织职工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应配置液氨事故应急处理相应的器材和装备,在必要时提供应急处理和救援。

第六条脱硫车间必须在液氨操作岗位设置液氨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液氨泄露、中毒、爆炸的应急预案;在液氨区域必须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牌、职业卫生危害因素告知卡等警示(内容包括:液氨的理化性质,危害性,防护和抢救措施、报警电话等),液氨罐区必须装设风向标,其位置和高度应符合安全要求,罐区地面上应按照规范划定表示区域范围及逃生的路线等。

第七条液氨罐区及氨管线区域的用火作业,需按照热电厂《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用

火作业许可证”,用火前必须切除运行设备及管线并加装盲板,并经过氮气吹扫、置换、可燃及有毒气体化验分析合格,落实用火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识别后,方可用火。涉及进入受限空间、高处、放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液氨罐区入口应设置静电消除装置,进入液氨罐区必须穿防止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工作鞋,消除静电后方可进入液氨罐区。

第九条在进行液氨操作、取样、液氨卸车或进行液氨系统检修作业时必须穿戴好防护服,戴防化手套(防液氨)、防毒口罩、防护目镜等,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每项检维修作业必须有专人进行监护。

第十条脱硫车间应建立液氨接卸车安全管理规定。在进行液氨卸车时要落实好防静电、防止泄露等安全措施,严禁卸车时操作人员擅自离岗。卸车期间操作人员需经常检查液氨罐的压力、液位等,以保证卸车安全进行。液氨罐的液位必须控制在设计值以下,严禁超限装载,避免发生液氨满罐事故。液氨罐车必须有持证押送员和驾驶员,并为押送员和驾驶员配备专用的防护

用具和工作服,专门检修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在装卸作业时,押送员和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启动车辆。罐车卸氨不得完全排净,罐内氨气余压应≥0.3Ma(依据《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装卸液氨时要采取有效消除静电危害的措施,装卸液氨设备和管线应有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连接方式;装卸软管材料的设计强度不得低于装卸系统正常工作压力的4倍。

第十一条液氨装置的电气设计和设备选型必须遵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技术规范》GB50058-92,以及《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和《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脱硫车间液氨操作岗位必须配备数量充足、完好、有效的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手套、防护目镜,配备能够满足应急救援所需的专用防化服及空气呼吸器、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液氨操作岗位应设立专门的气防室,将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气防室内,并设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

和铅封,同时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制度。液氨贮存、装卸场所应设置卫生间、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卫生防护设施。车间应定期组织岗位人员进行空气呼吸器、防护服等应急器材的使用培训。

第十三条脱硫车间在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器材;岗位应配置通讯和报警装置。液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岗位(场所)人员,应具有一般的消防知识,会正确使用岗位消防器材,熟悉液氨的特性,掌握液氨的特性,掌握储存、装卸装置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方法,具有应急处理能力并定期组织事故演练。

第十四条检三、电气、仪表等设备检维修车间必须做好液氨存储及使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对液氨所属设备应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发现老化、渗漏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腐蚀严重的应及时联系更新。仪表车间要做好各报

警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机械动力部和脱硫车间应建立液氨罐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的设备管理档案。机械动力部负责办理相关设备的使用许可证,组织联系有检验资质的部门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检验,保存检验资料;机械动力部负责监督车间规范使用液氨系统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

第十六条物质采购部门应选择具有危化品经营、运输合格资质的液氨供应商,保障装置使用的液氨安全。

第十七条生产技术部门及相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工作建立相应的技术规程、操作规程、检维修规程、液氨设备技术档案(设备和管线布置图,工艺流程图,仪表控制图,设备清单,设备使用剑维修记录等)

第十八条液氨储罐、球罐安全充装量不得超过贮罐容积的85%(依据《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正常生产时液氨储罐宜控制在较低的液位。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贮罐,应作抽真空或充氮置换处理,严禁直接充装,罐内氧含量不大于3%(依据《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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