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利害关系人意见书
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同意将位于的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从事的经营活动。
利害关系业主(即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签名:
以上事项已经本业主委员会或物管公司、居民(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确认签名属实。
盖章
年月日注:以上材料由房屋所在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管公司盖章确认,属于无物管小区的,由所在社区盖章确认。
如确实无法盖章的,企业(个体户)全体投资人需提交相关承诺。
关于《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真实性的承诺
本公司(个体户)投资人承诺对向工商部门提交的《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如有虚假签字或有利害关系业主反映未征得其同意的,本公司(个体户)无条件接受工商部门依法撤销工商登记的处理,并接受行政处罚。
由此造成的一切民事责任由本公司(个体户)承担。
公司(个体户)投资人签字: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开业登记时,经营者为所有投资人,变更登记时,经营者为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
重庆市住改商证明(模版)
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
(供办理工商登记使用)
备注:1.本证明由住宅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特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小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在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后出具。
2.本证明中所称企业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3.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企业名称”栏中填写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在“企业名称”栏中填写其字号,无字号的在“企业名称”栏中填写经营者姓名。
4.“住所(经营场所)”栏填写房屋产权证明上所列明的地址。
非商业用房作为经营性用房相关事项承诺书
非商业用房作为经营性用房相关事项承诺书
2.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
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
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的,由自然人签字。
3《非商业用房作为经营性用房相关事项承诺书》与《承诺书》应当打印在同一张A4纸的正反面。
承诺书
本商事主体承诺不将住宅作为从事以下行业经营活动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
(一)农、林、牧、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住所除外);
(二)采矿业;
(三)制造业;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六)住宿和餐饮业(宅基房整体同时改变用途除外);
(七)金融业;
(八)租赁业和广告制作、旅行社、职业中介、劳务派遣等商务服务业;
(九)娱乐业(文化、娱乐、体育经纪代理除外);
(十)居民服务和修理业;
(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业;
(十二)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
(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市场主体申请人(签名、盖章):。
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该建筑不是非法建筑,承担安全消防责任;
四、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五、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业主(签名、盖章)
商事主体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注:1、商事主体设立登记或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涉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填写此表。
2、商事主体申请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投资人是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3、业主和商事主体申请人为承诺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经登记机关查实为虚假承诺的,登记机关可依法撤销登记行为。
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商事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住宅业主和商事主体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住宅改经营性证明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非自然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年月日
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证明
兹证明申请人已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该住所(经营场所)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附件3
住所(经营场所)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
(商品房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的,除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交本证明)
企业名称
个体经营者姓名
上饶市锋行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上饶市信州区庆丰路27号明珠商业广场17-1-1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盖公章
年月日
小区住宅改商用的侵权认定
小区住宅改商用的侵权认定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时,即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没有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造成噪音、污水、异味等影响,只要房屋的用途发生改变,由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变为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即可认定该行为影响了业主的安宁生活,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规定处理。
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案件当事人原告:张一。
被告:郑中伟。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情摘要被告郑中伟于2003年4月28日取得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 栋X单元A室、设计用途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A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张一于2007年取得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B室、设计用途住宅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郑中伟与张一系同一单元上下楼层邻居关系。
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于2010年5月 13日与武汉市公安局等签订武汉市城市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建设、运维服务和租赁合同。
刘保姣(被告郑中伟之嫂)于2011年 10月8日与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签订白玫瑰花苑通信机房租赁合同,约定联通武汉分公司利用A室房屋建设通信机房,联通武汉分公司保证改造、装修房屋不影响房屋的建筑结构安全,设备在工作中或因老化等不影响周边群众的生活、休息。
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于2011年12月入驻使用A室房屋至今。
与此同时,郑中伟之兄郑中良仍居住使用A室房屋。
白玫瑰花苑物业管理处、白玫瑰花苑业主自2012年3月19日起,多次要求A室房屋业主“停止生产经营、恢复原住房性质、消除安全隐患”。
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于2012年4月 8日领取武汉市重大项目认定证书,载明项目名称为无线城市综合项目--“中国联通无线城市”,有效期至2014年4月8日。
武汉武昌供电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认为A室房屋业主存在高价低接用电行为,发出违约窃电停(限)电通知。
最高院公报案例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何认定利害关系业主如何认定
最高院公报案例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何认定利害关系业主如何认定?编者按]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将近8年。
在此期间,最高法院也出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但是,法律执行过程中仍然遇到不少尴尬。
目前居民楼内层出不穷的各种公司、培训机构、私房菜、小饭店,就是对物权法的挑战。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二审法院,审判思路清晰,说理充分,依法改判。
该案被最高法院作为2014年公报案例予以发布,值得学习、研究!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法院2014年公报第11期[裁判摘要]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时,即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没有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造成噪音、污水、异味等影响,只要房屋的用途发生改变,由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变为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即可认定该行为影响了业主的安宁生活,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规定处理。
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案件概览]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原告:张一,男,31岁,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被告:郑中伟,男,37岁,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
原告张一因与被告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武汉分公司)发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一诉称:被告郑中伟系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的业主。
2011年12月,被告郑中伟与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未经小区内相关业主的同意,擅自将光纤传输机柜、电源柜、蓄电池等设备安置在A室,将A室建成通信机房,该机房24小时运转,无人值班,存在安全隐患,相关业主及白玫瑰花苑物业管理处曾多次对两被告进行劝阻,但两被告均未予理会。
公司住改商登记表(填写内容版)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关于《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之探讨
一
范 围基 本上 有 效 涵 盖 了 与 “ 改 商 ” 行 为 有利 害关 住
系 的业 主 ,在 审判 实务 中也 比较 容易掌 握和操 作 。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的第十条第 2 款 规定 “ 将住 宅 改 变 为经 营性 用 房 的业 主 以多 数有 利 害关 系的业 主同意其行 为进 行抗辩 的 ,人 民法 院不予 支 持 。 即 “ 改商 ” 必须 要征 得 有利 害关 系 的业 主 ” 住
第l 7卷第 2期
21 0 0年 6月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 报
J u a f C a g h o il Wo k ( o r l o h n s a S ca r n
V 11 . o. 7 N0 2
J I O O uL2 l
关 于 《 权 法》 第 七 十 七条 “ 物 经有 利 害 关 系的
主 ,应 当认定 为 物权 法第 七 十七 条 所 称 “ 利 害 关 有
系 的业 主 ” 。建筑 区划 内 ,本 栋 建 筑 物 之 外 的业 主 , 主张 与 自己有 利害关 系 的 ,应证 明其房屋 价值 、生活 质量 受 到或 者 可 能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据 此 ,对 于 “ 利 害关 系业主 ” 有 了一 个 具 体 明确 的范 畴 ,最 高法 民
、
“ 改商 ” 合 法化 的前 提之 一 “ 住 经有 利 害关
系业主 的一致 同意
《 权 法 》 第 七 十七 条 规 定 ,业 主不 得 违 反 法 物
律 、法规 以及管 理 规 约 ,将住 宅改 变 为 经 营性 用 房 。
栋 楼 ,现在很 多业 主把房屋 都 出租出 去 了,如果有业
的 “ 一致 同意 ” ,否定 了物 权 法实 施 后社 会 实践 中存 在 的 “ 数服 从 多数 ” 的 做法 ,使 得 “ 改 商 ” 的 少 住 难 度增 大 ,对 “ 改 商 ” 业 主实 现 “ 住 住改 商 ” 的权
关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规定
关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规定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 (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表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表
说明:有利害关系业主意见栏可另附页。
关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公示书
广大居民(业主):
现有居住在的等人申请将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申请人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表》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十天,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公示期间,本居住区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到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详细地址)主张权利,发表意见,并在《主张权利的有利害关系业主笔录登记表》签字确认。
特此公示。
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
年月日
联系电话:
主张权利的有利害关系业主笔录登记表。
住宅改商用承诺书(五篇)
住宅改商用承诺书尊敬的各位业主:我们已取得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以下称“该室”)业主的同意,将该室作为商务办公场所使用。
为取得各位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现我们承诺,仅将该室作为商务办公场所使用,不干扰各位业主生活起居,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
特此承诺!承诺人:___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住宅改商用承诺书(二)尊敬的各位都市绿洲2栋业主:我已取得湖南省怀化市天星中路都市绿洲2栋801房业主的同意,将该房作为仓库使用。
为取得各位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现我承诺,仅将该房作为仓库使用,不干扰各位业主生活起居,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
特此承诺!承诺人:___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住宅改商用承诺书(三)尊敬的各位___大厦业主:我们已取得南宁市___大道___号___大厦___室(以下称“该室”)业主的同意,将该室作为商务办公场所使用。
为取得各位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现我们承诺,仅将该室作为商务办公场所使用,不干扰各位业主生活起居,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
特此承诺!承诺人:___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住宅改商用承诺书(四)尊敬的各位业主:我已取得业主的同意,为取得各位业主活起居,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
特此承诺!承诺人:___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住宅改商用承诺书(五)尊敬的相关部门:本人(甲方姓名)系现居(住址)的住宅房屋的合法产权人,现在拟将该住宅房屋改建为商用房屋,特向贵部门提交此住宅改商用承诺书,以便能够获得有关的许可和手续。
一、改建原因该住宅房屋位于(地理位置),周边道路交通便利,人流量较大,商机较为良好。
考虑到经济利益和未来发展趋势,本人拟将该住宅房屋改建为商用房屋,以方便开展商业经营活动,提升自身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
二、改建方案1. 建筑改造:将住宅房屋的内部结构进行调整,拆除部分隔断墙壁,增设商用房间及配套设施,如经营场所、仓库、办公室等。
住改商范本
住改商范本1.住宅改商住房证明范本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房屋作为xxxxxxxxxxxxxxxxxxxxx住所(经营场所)。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人xxx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确认。
特此证明!居委会盖章年月日对于商住房有两种解释:一是既可以作店面,又可以作住房(商住两用),二是楼下是店面,楼上是住房,产权为同一人。
扩展资料商住房(公寓)与纯住宅的区别1、商住房(公寓)50年产权,产权到期后,要给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具体怎么续期,不得而知,因为公寓这种形式的房子目前还没有到期的。
纯住宅70年产权,缴纳一定费用,到期后自动续期。
2、商住房(公寓)不能落户口,纯住宅可以落户3、商住房(公寓)说白了以前是用于开发写字楼的地块,但是现在商品房这么紧俏,所以很多开发商把以前商业用地开发成了商品房,所以诞生了N多的公寓。
所以它是商业用水,商业用电,不通燃气。
但是不排除有的开发商动用关系,最后把商业用电改为民用电,给通燃气。
但是水一般就是商业用水,改不了,目前民用水是3.9元一吨,商业用水7块多一吨4、商住房(公寓)居住密度大,一般从7-20多户都出现过,俗称立体大杂院,居住舒适度大大降低。
电梯使用频率过高,坐电梯等候时间过长,楼道有一户在楼道里堆放垃圾,弄得一条楼道臭烘烘的概率要比纯住宅高出很多倍。
人多,背景复杂,所以环境很难保障。
纯住宅一般一层2-4户居多,住着比较安静,舒适度也大大提高。
(还迁房,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除外)5、商住房(公寓)几乎没有南北通透户型,东南西北都有户型,俗称墩子楼。
纯住宅一般板楼居多,南北通透,和双阳户型居多。
所以纯住宅要比商住房(公寓)单价贵,当然LOFT除外。
对于商住房有两种解释:一是既可以作店面,又可以作住房(商住两用).二是楼下是店面,楼上是住房,产权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