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现住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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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地证明

经调查核实同志(身份证号码),现租住于我社区新村(路)幢(号)室,

已于年月日入住,同住人有:其( ) 、( ) 、( ) 等。上述住房出租人为(身份证号码)。

特此证明。

社区(村委会)(盖章)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1.本证明仅用于职工租赁普通住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涂改无效。

2.租赁普通住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在工作所在地(张家港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已租赁普通住房自住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税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发票》、所有租住人员家庭《户口簿》和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现住地居住证明》,以及所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租赁普通住房提取的,在租赁期间入住后办理,一年不超过二次且不超过所付房租总额。

3.对经核实属造假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在依法冻结当事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同时,按《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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