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四荒”(机动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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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四荒”(机动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住址:

承包方(乙方):

住址: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以(拍卖、招标、公开协商、租赁、入股)形式将座落,等级等,面积亩的“四荒”(机动地)(其中山地亩;林地亩;水面亩;水田亩;旱田联亩)承包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承包期限年(年月日至年月日),承包费用每年(人民币大写)元整,交款方式,付款时间为年月日前。

第二条:承包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和、的权利,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承包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等义务。

第四条:承包期最后一年,乙方应与年月日前

向甲方交齐当年承包费用后,方可使用承包土地,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承包给乙方的土地。

第五条:承包期满,乙方应保证承包的土地达到合同规定的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六条: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第七条:双方约定条款。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鉴证机关各执一份。

第九条: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承包方(甲方):(签字)代表人:(签字)受让方(乙方)(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鉴证机关(公章)承办人(签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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