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测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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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测算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客户授信额度控制,提升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授权管理等相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授信额度系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三条本行客户主要包括公司类客户及自然人客户,农村经济组织、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等视同公司类客户管理,个体工商户视同自然人管理。

第二章授信额度测算

第四条客户授信额度测算分为公司类客户授信额度测算和自然人客户授信额度测算。

第五条公司类客户授信额度测算方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资产总额-他行已抵资产)×70%-(负债总额-本行现有贷款余额-他行抵、质押贷款)。

对单一集团客户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单一客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具体用信时,公司经营流动资金需求量还需按照《常山联合村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通知中的有关要求,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进行测算。同时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

第五条自然人客户授信额度测算方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家庭资产总额-家庭负债总额-家庭年度支出-家庭或有负债)×70%(附件一)

家庭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理财、不动产、对外投资、存货等。家庭负债主要包括贷款(含按揭)、信用卡透支、民间借款等。家庭年度支出主要包括日常生活合理支出、子女教育支出、养老支出等。家庭或有负债主要包括对外担保等。

自然人客户授信额度不高于20万元的,可以不进行授信额度测算。

第三章授信额度管理

第六条客户经理在对客户进行充分调查后,根据调查掌握情况,测算客户授信额度,并将测算结果在授信报告中进行披露。客户申请授信额度大于测算所得授信额度的,客户经理须在调查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七条审查人员对客户经理提交的测算结果进行复核。审查人员须对客户经理调查反映的客户资产、负债等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后数据测算客户授信额度,在审查报告

中进行披露。审查同意授信额度大于测算所得授信额度的,审查人员在审查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八条授信额度审批

授信额度在测算额度范围内的,根据有权审批人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授信额度大于测算额度的,在充分说明理由后,上报一级审批。

第九条授信额度的使用和调整

(一)申报机构在办理客户信贷业务时,必须遵循“先授信、后办理”的原则;对有条件授信的,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未经授信或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落实的,不得对客户办理各类信贷授信业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对客户的信用业务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度。

(二)申报机构要严格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按授信通知书的要求对客户办理各项信贷业务,不得擅自突破。存单质押、银承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不占用授信通知书所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即增加该客户的授信总额。对同一授信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将低风险业务品种替代高风险业务品种。但严禁将高风险业务品种替代低风险业务品种。授信额度以抵、质押担保方式确定的,原则上不得转化为保证担保方式。授信额度以保证担保方式确定的,可以转化为抵、质押担保方式,但必须报有权人审批并办妥相关抵质押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在授信有效期内需增加授信额度的,应重新申报授信。

(三)授信期限内,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影响客户资信的,应对该客户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并确定新的授信额度后方可使用。重大事项包括:

1、外部政策变动;

2、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重大变动;

3、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4、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5、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6、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7、其他。

附件:个人客户授信额度测算表

附件:

个人授信额度测算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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