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测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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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以及我行授权管理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附属机构纳入并表管理。

第一章客户统一授信第一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对客户授信并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客户统一授信包括三方面基本内容:一是授信主体的统一,即以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由各授信职能部门统一向客户核定授信;二是授信对象信用风险评价标准的统一,即将客户作为一个整体,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评价客户整体信用风险;三是授信业务管理的统一,即统一管理、控制客户整体信用风险和具体授信业务风险。

第二条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涵盖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客户统一授信按照额度类型,分为集团授信、单一客户综合授信、单一客户专项授信、单一客户低风险授信、合作方授信、同业客户综合授信、同业客户专项授信,根据我行承担的风险敞口大小,制定差异化的审批流程和授信授权。

第二章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第三条凡正在使用或者申请使用商业银行授信的客户,均应成为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

第四条我行可根据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将集团作为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对象,即以整个集团为单位,统一识别认定、发起授信、控制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第三章授信额度核定第五条我行对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六条按商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的C级企业当年不得新增授信,存量授信业务必须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其余信用等级单一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高于70%。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引言概述: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是为规范商业银行在授权和授信管理方面的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了商业银行在授权和授信管理方面应遵守的规定。

正文:一、授权管理1. 商业银行应严格预授权的流程和条件;2. 对授权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授权行为符合规定;3. 制定授权人员权限的范围和层级,确保授权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4. 定期审查和监督授权人员的行为,严禁滥用或超越授权的行为;5. 完善内部授权管理的制度和机制,确保授权行为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二、授信管理1.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授信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和层级;2. 对授信对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调查,确保合规和风险可控;3.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授信信息;4. 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授信审查制度,进行监督和评估;5. 严格控制风险,确保授信行为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三、授信额度管理1. 商业银行应设定明确的授信额度管理规定;2. 建立科学、合理的额度评估模型和方法;3. 对不同类别的授信对象制定不同的额度管理策略;4. 定期进行授信额度的评估和调整;5. 提高授信额度管理的自动化程度和建立风险控制指标。

四、授信监督管理1.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授信监督管理机制;2. 建立信用管理团队,负责对授信批后管理;3. 设立信用风险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应对授信风险;4. 加强与外部征信机构的合作,获取更全面的授信信息;5. 定期向相关方报告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和应对措施。

五、风险防范与控制1.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2. 定期对授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的制定;3. 严格遵守风险控制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4. 建立风险分析和预警模型,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问题;5. 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水平和信息化程度。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

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40题)1、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表述错误的是()。

A.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B.银行支票是由银行签发的C.银行支票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款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答案】 B2、企业识别系统包括理念识别、符号识别和( )。

A.品牌识别B.形象识别C.关键因素识别D.行为识别【答案】 D3、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其()相匹配。

A.经济效益和股金分红B.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C.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D.网点数量和员工规模【答案】 C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方不包括()。

A.关联自然人B.关联法人C.关联其他组织D.社会团体【答案】 D5、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要风险点不包括()。

A.虚假按揭风险B.虚假权证风险C.虚假抵押担保风险D.借款人信用风险【答案】 C6、商业银行的二级资本项目不包括()。

A.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B.超额贷款损失准备C.多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D.少数股东资本可计人部分【答案】 C7、根据《银行业监督管法》,下列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强制措施的是()。

A.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B.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C.责令分支机构终止营业D.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答案】 C8、独立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A.10B.15C.20D.25【答案】 B9、商业银行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且结果逐步应用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有关决策过程。

A.限额管理B.敏感性分析C.压力测试D.情景分析【答案】 C10、同业拆借应遵守相互自愿、恪守信用的原则,利率和期限均由拆借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定,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概述: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商业银行开展授权授信业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授权授信管理原则1. 合规性原则a. 商业银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授信业务的合法性。

b. 商业银行应制定内部政策和流程,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运作。

2. 风险控制原则a. 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对象的信用状况,评估授信风险。

b. 商业银行应设定适当的额度上限,以降低授信风险。

3. 客户纳入原则a.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进行准确、全面的评估,确保客户符合授信条件。

b. 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的综合状况,决定是否纳入授信范围。

4. 审批程序原则a.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授信审批流程,确保授信决策的审慎性和及时性。

b. 商业银行应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防止授权授信的滥用和风险。

5. 信息披露原则a. 商业银行应向申请人提供与授信业务有关的全面、准确的信息。

b. 商业银行应在指定渠道上向公众披露授信政策和流程,提高透明度。

二、授权授信管理要求1. 授信申请要求a. 客户需提供完整的资料,并填写授信申请表。

b. 商业银行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 授信审批要求a. 商业银行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授信审批,确保决策的合理性。

b. 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押担保情况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3. 授信额度管理要求a. 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适当的授信额度。

b. 商业银行应定期评估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状况进行调整。

4. 授信条件管理要求a. 商业银行应明确授信条件,如利率、还款方式等,并在合同中明示。

b. 商业银行应及时告知客户授信条件的变更情况。

5. 授信风险管理要求a. 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定期评估和控制授权授信业务的风险。

商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测算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测算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测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户授信额度控制,提升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授权管理等相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授信额度系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三条本行客户主要包括公司类客户及自然人客户,农村经济组织、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等视同公司类客户管理,个体工商户视同自然人管理。

第二章授信额度测算第四条客户授信额度测算分为公司类客户授信额度测算和自然人客户授信额度测算。

第五条公司类客户授信额度测算方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W (资产总额-他行已抵资产)x 70%-(负债总额-本行现有贷款余额-他行抵、质押贷款)。

对单一集团客户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单一客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具体用信时,公司经营流动资金需求量还需按照《常山联合村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通知中的有关要求,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进行测算。

同时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

第五条自然人客户授信额度测算方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W (家庭资产总额-家庭负债总额-家庭年度支出-家庭或有负债)X 70% (附件一)家庭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理财、不动产、对外投资、存货等。

家庭负债主要包括贷款(含按揭)、信用卡透支、民间借款等。

家庭年度支出主要包括日常生活合理支出、子女教育支出、养老支出等。

家庭或有负债主要包括对外担保等。

自然人客户授信额度不高于20 万元的,可以不进行授信额度测算。

第三章授信额度管理第六条客户经理在对客户进行充分调查后,根据调查掌握情况,测算客户授信额度,并将测算结果在授信报告中进行披露。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

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授信业务管理,维护银行资产质量,防范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授信额度的设置和变更(一)授信额度的设置1.根据客户与银行业务的规模、特点、风险程度等因素,银行应根据现金流分析等方法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确定其可授信额度。

2.银行应设置合理信用额度,并根据客户信用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

3.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考量,分别设置最高授信额度和单笔授信额度。

4.银行应当按照内部授权框架,明确授信业务各员工的审批权限,并对各审批级别的授信额度进行限制。

(二)授信额度的变更1.银行根据客户业务的变化,如增加抵押或担保等风险减轻因素,或者客户出现违约、财务状况变差等风险加大因素,应当对授信额度进行变更。

2.授信额度变更应当经过内部审批和授权程序,并及时通知客户。

3.银行在授信前已明确规定的特定授信额度,变更时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条件。

三、内部授权框架(一)设置内部授权框架应考虑以下因素:1.机构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业务水平等;2.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3.机构的诚信度和声誉度;4.当地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等。

(二)内部授权框架应分别考虑审批授信业务的审核职权、决策职权、管理职权和控制职权等方面的内容。

(三)内部授权框架应由高层管理人员和内部控制人员共同审查和制定,并定期审查和更新。

四、授信业务管理制度(一)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应根据信用评价、担保、监控管控、资产分类等方面制定相应管理要求。

(二)信用评价应结合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环境、管理水平、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评价,并参考银行授信标准。

(三)担保制度应依据授信业务的不同特点制定,了解各种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的法律效力和实际作用,并要求客户提供可靠担保物。

(四)监控管控包括对授信业务的全程监控、管理、跟踪,对客户经营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制止信用风险的发生。

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有关业务合作机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与本行建立信贷业务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不包括民营担保公司和非政府财政控股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房地产或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合作机构管理应遵循“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

(一)名单准入。

合作机构的准入实行名单制,名单由合规风险部审查后每年核定一次,各业务部门、支行不得与准入名单外的合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二)择优增补。

合作机构准入名单确定后,原则上年中不再增补,应业务合作需要确需增补的,须由业务部门、支行提出需求申请,由合规风险部进行审查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

(三)动态监测。

合规风险部负责对辖内合作机构进行监测、管理,及时向有关行领导汇报监测、管理情况。

(四)适时淘汰。

合规风险部根据监测、管理结果,对存在风险的合作机构实行预警或退出。

业务部门、支行禁止向退出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客户发放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所有业务部门、支行。

第二章合作机构准入条件第五条申请准入的合作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具有信用担保业务经营资质;3、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水平和业务规范程度高;4、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资金实力;5、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无违法违纪经营记录;6、担保记录良好,无金融欺诈、逃废担保责任或恶意拖欠债务等不良记录;7、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8、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9、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担保公司还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第二条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三条企业成立一年(含)以上;第四条信用等级在BBB+级(含)(或同区域内国有银行BBB+级)以上,未评级的需经有权人(行长或分管行长)审批;第五条货币形式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第六条承诺按不低于所担保贷款余额的10%在本行存入保证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第七条保险公司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且相关险种已经银保监会批准经营;(2)已与本行签署全面合作协议;(3)保险分(支)公司的相关险种须经上级分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经营;(4)具备较强的赔付能力,且理赔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经济纠纷。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公司客户授信风险管理,提升授信使用效率,提升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特拟定本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监控客户在我行授信业务风险敞口总量的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我行通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和授信业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的能够和自愿承担的风险敞口总量。

统一授信额度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保函等表内外形式信贷业务额度。

该额度只是我行内部掌握的、能够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的上限,不是我行必须向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额度,不作为对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承诺。

我行向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不受该额度的限制。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保证金或足额的我行存单质押信贷业务。

第三条授信管理原则(一)授信统一原则1.授信主体统一是指我行统一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同一法人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2.授信形式统一是指我行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所有授信业务都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

3.授信对象统一是指所有已(拟)与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法人客户都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单独授信。

(二)分类管理原则1.依据有关授信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将法人客户分为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关联)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

2.依据有关授信对象业务品种的不同将法人客户分为项目类法人客户和综合类法人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

项目类法人客户是指仅在我行办理项目贷款的客户,项目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技术性改造贷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综合类法人客户是指在我行办理流动资金、贸易融资等非项目贷款业务,或同时办理项目贷款业务的客户。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导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与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第三条集团客户存在的主要形式(一)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各个子公司之间;(二)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三)企业与其合营企业;(四)企业与其联营企业;(五)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1、主要投资者个人。

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的资本的个人投资者;2、关键管理人员。

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主要指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形式类似的政策智囊人员,但不包括董事会秘书、非执行董事、监事等;3、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的关联关系的形式主要有:1、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2、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3、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4、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包括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拆借和回购、保理、贷款承诺、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业务。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

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

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银行对公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对公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对公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0第一节目的 0第二节制定依据 0第三节适用范围 (1)第二章额度授信管理岗位、职责、流程 (1)第三章额度授信各环节管理要求 (3)第一节额度授信管理整体要求 (3)第二节额度授信各环节具体管理要求 (5)第四章考核及问责 (9)第五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行对公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管理,规范本行对公客户授信额度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节制定依据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监管规定及本行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制定。

第三节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对公客户授信业务直接授信额度管理,对公客户授信业务是指企事业单位(含小型、微型企业)申请的授信业务(集团客户额度管理还需同时符合集团客户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此外,担保公司担保额度、间接授信额度等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授信指对各类对公客户的表内外授信,包括贷款、透支、汇票承兑、贴现、保理、信用证、信用证项下融资、保函、担保额度等。

第二章授信额度管理岗位、职责、流程第五条授信额度管理岗位和职责(一)主办/协办客户经理职责:1. 负责在制定合理授信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客户授信额度申报;2. 负责在授信额度获有权审批人终审后,完成授信额度相关合同的面签工作(实地见证)以及其他授信额度出账准备工作;3. 负责客户授信额度启用放款管理工作;4. 负责授信额度使用后客户监测预警和额度项下具体业务收回、结清工作。

(二)经营单位/业务团队(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负责对经营单位辖内客户经理申报的客户授信额度方案、授信额度出账、监测预警等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和管理。

(三)各级授信审查岗职责:负责对各经营单位申报的客户授信额度及整体授信方案进行合规性、合法性和风险性审查,提出相应审查意见。

(四)各级有权审批人职责:负责在信贷审查人审查意见或风险审核委员会意见基础上,在权限内对客户授信额度及其授信方案提出审批意见,对业务进行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梳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关键业务岗位进和授权。

商一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

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

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审贷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信用需求,以及我行提供资金的可能和对客户风险的把握,给予客户使用我行表内外形式的全部信用控制限额,包括各类贷款、保证、承兑、贴现等商业银行承担资产风险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对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应遵循“防范风险、总量控制、及时调整、提高效率、严格内控”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单一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六条客户授信是对每个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我行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授信额度不是对客户的授信承诺。

内部统一授信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快捷地使用我行信用。

第七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我行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在确定授信限额内,允许客户在规定的条件下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第八条额度授信的期限。

客户额度授信期限原则根据客户经营的稳定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担保措施的可靠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流动资金部分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部分额度授信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贷款行每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如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授信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不需要增加的,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授信的对象为经营性优质客户。

同时对集团客户和多头授信客户需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

额度授信是指,,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 ,,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三),,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一)多头授信客户;(二)集团客户;(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四)贷款余额居各经办行前十位的客户;(五)在我行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余额60%以上的客户;(六),,银行拟争取的绩优客户。

第八条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第九条公开额度授信是指,,银行在对客户确定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客户,可以将部分授信额度向客户作出公开承诺,即给予公开授信额度。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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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1996]403号发布日期:1996-11-11执行日期:1996-11-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权、授信的方式第三章授权、授信的范围第四章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第五章授权、授信的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虽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但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一级法人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够严格、健全。

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在内部授权、授信管理方面,还不够规范,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如授权、授信范围、界限不明确,各级经营者责任不清,对越权从事经营者处罚不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签约时对他方签约人缺少制约,不能使明显甚至故意越权的合约地方签约人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每年都给各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和潜在的风险,并严重影响着商业银行机制的转换和一级法人体制的实施。

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施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加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现将《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商业银行应依据《办法》建立和完善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统一和规范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依照《办法》,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内部授权、授信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和商业银行应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逐级汇总,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反映。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等有关,制定本办法。

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加强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统筹安排、限额管理对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在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内操作和管理各类授信业务。

第三条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即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授信总额。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我行向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表内、表外授信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三、授信币种的统一。

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

单个授信产品可以外币表示,但授信额度项下的各授信产品折算为人民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授信额度(按项目申报日我行中间汇率折算)。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我行授信条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件的法人客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不能成为我行的授信对象,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除外。

第四条我行统一授信产品分为一般风险产品和低风险产品(具体见附件《授信产品分类表》)。

统一授信额度分为一般风险授信额度(简称授信额度)和低风险产品额度。

目前我行的授信审批工作仅限于一般风险产品,低风险产品业务实际发生时(按授权权限)直接等额调增统一授信额度,无需进行授信额度的申报。

第五条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的授信额度与该客户的低风险产品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与集团各成员单位的低风险产品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第六条我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执行流程化管理,分为授信受理与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信使用、授信后管理四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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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测算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客户授信额度控制,提升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授权管理等相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授信额度系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三条本行客户主要包括公司类客户及自然人客户,农村经济组织、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等视同公司类客户管理,个体工商户视同自然人管理。

第二章授信额度测算
第四条客户授信额度测算分为公司类客户授信额度测算和自然人客户授信额度测算。

第五条公司类客户授信额度测算方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资产总额-他行已抵资产)×70%-(负债总额-本行现有贷款余额-他行抵、质押贷款)。

对单一集团客户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单一客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具体用信时,公司经营流动资金需求量还需按照《常山联合村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通知中的有关要求,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进行测算。

同时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

第五条自然人客户授信额度测算方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家庭资产总额-家庭负债总额-家庭年度支出-家庭或有负债)×70%(附件一)
家庭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理财、不动产、对外投资、存货等。

家庭负债主要包括贷款(含按揭)、信用卡透支、民间借款等。

家庭年度支出主要包括日常生活合理支出、子女教育支出、养老支出等。

家庭或有负债主要包括对外担保等。

自然人客户授信额度不高于20万元的,可以不进行授信额度测算。

第三章授信额度管理
第六条客户经理在对客户进行充分调查后,根据调查掌握情况,测算客户授信额度,并将测算结果在授信报告中进行披露。

客户申请授信额度大于测算所得授信额度的,客户经理须在调查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七条审查人员对客户经理提交的测算结果进行复核。

审查人员须对客户经理调查反映的客户资产、负债等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后数据测算客户授信额度,在审查报告
中进行披露。

审查同意授信额度大于测算所得授信额度的,审查人员在审查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八条授信额度审批
授信额度在测算额度范围内的,根据有权审批人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授信额度大于测算额度的,在充分说明理由后,上报一级审批。

第九条授信额度的使用和调整
(一)申报机构在办理客户信贷业务时,必须遵循“先授信、后办理”的原则;对有条件授信的,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

未经授信或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落实的,不得对客户办理各类信贷授信业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对客户的信用业务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度。

(二)申报机构要严格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按授信通知书的要求对客户办理各项信贷业务,不得擅自突破。

存单质押、银承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不占用授信通知书所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即增加该客户的授信总额。

对同一授信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将低风险业务品种替代高风险业务品种。

但严禁将高风险业务品种替代低风险业务品种。

授信额度以抵、质押担保方式确定的,原则上不得转化为保证担保方式。

授信额度以保证担保方式确定的,可以转化为抵、质押担保方式,但必须报有权人审批并办妥相关抵质押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在授信有效期内需增加授信额度的,应重新申报授信。

(三)授信期限内,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影响客户资信的,应对该客户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并确定新的授信额度后方可使用。

重大事项包括:
1、外部政策变动;
2、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重大变动;
3、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4、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5、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6、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7、其他。

附件:个人客户授信额度测算表
附件:
个人授信额度测算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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