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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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财务治理制度目录

01、中小学校预算治理制度 (01)

02、中小学校财务收支治理方法 (04)

03、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治理暂行方法 (07)

04、中小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治理方法 (11)

05、中小学校专项经费治理制度 (14)

06、中小学校内部牵制制度 (16)

07、中小学校财务稽核制度 (19)

08、中小学校财会岗位职责制度 (21)

09、中小学校会计电算化治理制度 (30)

10、中小学校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 (33)

11、中小学校收费治理制度 (34)

12、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治理暂行方法 (35)

13、中小学校现金治理制度 (42)

14、中小学校银行存款治理制度 (43)

中小学校预算治理制度

为了有效地发挥学校的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学校预算治理,科学配置办学资源,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后勤等各项事业的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校预确实是指学校依照教育教学打算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打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反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规模和方向,是学校财务工作的差不多依据。

第二条学校预算治理实行"一所学校一本预算"的治理方法。预算编制以学校为差不多预算单位,所辖教学点纳入本校预算统一编制。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治理的决策机构。要紧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审定学校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四条学校预算编制小组是学校预算治理的议事机构,由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组成,在校长的领导下参与学校预算编制活动。

第五条学校财务室是预算治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拟订学校预算草案,按有关制度对学校各项经费支出进行全过程监督与预算操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是预算治理执行机构,按职能提出预算需求,并依照学校批准的预算指标,具体负责预算的治理与执行。

第七条学校预算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围绕学校年度的教育教学打算和进展规划,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第八条、做好预算编制前期预备工作。开展资源调查、摸清家底,同时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实际情况与预算的对比,摸索收支

规律,为本年度的预算编制打下基础。分析预算形势,充分了解和掌握预算年度事业进展打算及其资金供需情况,以便安排支出预算时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第九条预算编制的方法。学校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测算收入编制要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依照预算年度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进展的差不多需求,考虑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实事求是地测算预算年度收入数额。预算编制要遵循稳健性原则,对没有把握的收入不能列入预算,对可能发生的收入不能高估,防止收入不能实现时造成预算无法执行。

支出预算分为差不多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差不多支出依照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和实际人数核定,其中公用经费以维持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为基础,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以改善办学条件和促进教育事业进展为目标,依照剩余财力,按"轻重缓急"原则安排。

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都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学校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学校各部门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难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阻碍到学校预算执行,确实需要调整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决确实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预算执行结果、财务状况

和事业进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预算年度终了,财务部门应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学校年度决算。决算数字要真实可靠、内容全面准确,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全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分析。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教育局财务室负责解释。

中小学校财务收支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文〔1997〕2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学校的各项收入支出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收入治理

第三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内容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学校各项收费必须具备收费许可证,学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收费;各项收入的取得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合法票据,严禁使用未经财政部门监制的自制、自印、外购的收据;严禁将各类票据混用;严禁不开票据收费及不通过财务部门收费。

第五条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治理规定,所有收入不得坐收坐支。社会捐助(赞助)资金收入按指定的用途使用,并同意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学校各项收入全部存入通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县直学校统一存入财政部门的预算外专户),学校出纳或报账员在学校收到的各项收费收入时,县城及乡镇所在地的学校应在当日缴存,乡镇以下的学校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缴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另设账户、私设"小金库"及公款私存,不得压款、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第三章支出治理

第七条乡镇学校的支出治理实行中心校统一治理使用原则,任何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中心校只开设一个银行账户。

第八条村校只设报账员,定期向中心校报账。中心校依照学校规模的大小和资金使用情况核拨学校备用金,原则上中心校1000元,村校500元。

第九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专门指定项目和用途同时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同意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学校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自行制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支出报销原始凭证(凭据)要合法合规,报销的原始凭据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和学校法人代表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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