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变速器修理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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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变速器修理技术条件UDC 621-585

004.67:629.113GB 5327.85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automoblle transmission being overhauled

本标准适用于国产汽车机械式变速器的修理。修竣的变速器总成应符合本标准规定。非国产汽车机械式变速器的修理可参照执行。

1 技术要求

1.1 变速器壳体

1.1.1 壳体应无裂损。壳体上所有联接螺孔的螺纹损伤不得多于2牙。

1.1.2 壳体上平面长度不大于250mm,其平面度公差为0.15mm;大于250mm,平面度公差为0.20mm。

1.1.3 壳体前端面对第一、二轴轴承承孔的公共轴线的端面圆跳动:其端面最大可测直径大于5

0至120mm,公差为0.80mm;大于120至250mm,公差为0.10mm;大于250至500mm,公差为0.12mm;大于500mm,公差为0.15mm。

1.1.4 壳体后端面对第一、二轴轴承承孔的公共轴线的端面圆跳动公差为0.15mm。

1.1.5 壳体前、后端面的平面度公差值,分别不大于1.1.3、1.1.4项规定的端面圆跳动公差值。

1.1.6 壳体上平面与第一、二轴轴承承孔的公共轴线的平行度公差为0.20mm。

1.1.7 壳体上各轴承(或轴)承孔轴线间尺寸偏差的绝对值,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02m。

1.1.8 壳体上各承孔轴线的平行度公差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02mm。

1.1.9 壳体上各承孔的圆度公差为0.0008mm。表面粗糙度一般不低于1.6。

1.1.10 滚动轴承与承孔的配合公差:当基本尺寸大于50至80mm时,其值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

0.02mm;基本尺寸大于80至120mm,其值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04mm;基本尺寸大于120至180mm,其值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025mm。

1.1.11 轴颈与壳体承孔的配合公差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015mm。

1.2 变速器盖

1.2.1 盖应无裂损

1.2.2 盖与壳体的结合平面长度不大于250mm,其平面度公差为0.15mm;结合平面长度大于2250m,平面度公差为0.20mm;非上置式盖,平面度公差为0.10mm。

1.2.3 盖上变速杆中部球形承孔直径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50mm。

1.2.4 变速叉轴与盖(或壳体)承孔的配合间隙为0.04~0.20mm。

1.3 轴

1.3.1 第一、二轴及中间轴,当以两端轴颈的公共轴线为基准时:长度大于120至250mm,中部的径向圆跳动公差为0.03mm;长度大于250至500mm,中部的径向圆跳动公差为0.06mm。

1.3.2 第一轴的轴向间隙不大于0.15mm。其他各轴的轴向间隙不大于0.30mm。

1.4 齿轮与花键

1.4.1 齿轮的啮合面上不允许有明显的缺陷或不规则磨损。

1.4.2 接合齿轮或相配合的滑动齿轮齿端部位磨损量不得超过齿宽的15%。

1.4.3 常啮合齿轮的啮合侧隙为0.15~0.50mm。接合齿轮的啮合侧隙为0.10~0.40mm。各齿轮的啮合印痕应在轮齿啮合面中部,且不小于啮合面的60%。

1.4.4 各轴花键与滑动齿轮键槽的侧隙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15mm。

1.4.5 各轴花键与齿座、突缘及其他非滑动部件的花键槽侧隙,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1.5 滚动轴承或齿轮与轴颈的配合:属过盈配合的,应无间隙,且最大过盈量不超过原设计规定;属过渡配合的,其间隙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003mm;属间隙配合的,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02mm。

1.6 滚针轴承与轴颈及承孔的配合间隙为0.02~0.125mm。

1.7 衬套与轴颈和承孔的配合:属间隙或过渡配合的,其间隙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02mm;属过盈配合的,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1.8 变速叉

1.8.1 变速叉端面磨损量应不大于0.40mm。

1.8.2 变速叉端面对变速叉轴孔轴线的垂直度公差为0.20mm。

1.8.3 变速叉两端工作侧面与环槽的配合间隙为0.20~1.00mm。

1.9 变速杆球形中心到杆下端距离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1.10 第二轴突缘的端面圆跳动公差应符合1.1.3项的规定。

2 检验规则

2.1 磨合与试验

2.1.1 变速器装合后,应在试验台上磨合并进行无负荷、有负荷试验。负荷为传递最大扭矩的3

0%左右。运转前,选用并按规定容量加注清洁的汽油机润滑油。各档运转时间的总和一般不少于1h。

2.1.2 运转中,第一轴转速在1000~2000r/min、油温在15~65时,不允许有自动脱档、跳档现象。操纵机构和同步器换档应轻便、灵活、迅速、可靠。运转和换档时均不得有异常响声。变速杆不允许有明显的抖动现象。所有密封装置不得有漏油现象。

2.1.3 磨合与试验结束后,应进行清洗。其清洁度应符合原设计规定。非结合外露表面应涂漆或银粉。按原设计规定加注润滑油。

2.2 变速器最大噪声及测试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3 变速器经验验合格签证后,才能交付使用或存放。

3 存放

变速器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之处,并防止锈蚀。

4 分动器

分动器修理技术条件,可参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

5 本标准中未规定的规范、零部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原设计或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陕西省交通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恒学、黄小慈、张群、杨华新、兰广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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