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少数民族音乐的困境与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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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少数民族音乐的困境与解决思路
摘要:云南作为少数民族大省,民族音乐资源丰富。当下,云南少数民族音乐面临着乐师传承困难,青年观众流失等实际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一些解决思路,试图为少数民族音乐的传承与保护献一份力。
关键词:少数民族音乐;非遗保护;传承机制
中国疆域辽阔,人口众多,56个民族的同胞共同生活在这片土地上。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习俗和音乐形式。这些不同文化之间的碰撞和融合,促使我们中华民族不断改革创新,向前进步。云南省作为国内较为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大省,辖区内主要分布有26个少数民族,如何保护和利用好这些资源,既使得少数民族文化得以传承发展,又能够为当地人民的生活切实造福,是我们作为民族音乐学学者需要长期考虑的问题。
通过对于少数民族音乐元素的长期观察与整理,可以总结云南少数民族音乐生存现状的几个特点:
一、音乐艺人为一个或几个自然村所共有
在实际的田野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从事音乐演出的民间艺人往往不是被某一村所独享的。每当需要音乐演出时,临近的自然村落中,往往会自发的将几个村子的民间艺人组合在一起演出。临近村落内的民间艺人彼此熟识,并通
过共同演出交流技艺经验。在一些有条件的村落,会成立专门的鼓乐队,承接临近村落的婚丧嫁娶、节庆祭祀等活动的音乐活动。
二、乐师的年龄层次老龄化严重,新生代血液匮乏
在走访南涧、楚雄、巍山、祥云等地的不同村落的鼓乐队和民间艺人,发现在民间从事音乐活动的乐师多为中老年男性。在采访过程中,汉族村落乐队的老龄化特征十分明显,一些乐队中40岁以上成员占到整个乐队人数的80%以上。年轻人群主要集中在歌唱类乐师上。而在少数民族村落中,情况略有好转,特别是生活在山上的少数民族村落内,乐师的年龄普遍在20-50岁之间。通过笔者的访问,这些年轻乐师多是因个人爱好,从小学习演奏各种民族乐器,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技艺,并最终被村内邀请演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没有系统的学习过乐器的演奏,多数也不能说出师承关系,更多的是一种经验演出。
三、传统音乐平台的逐步消亡和外来音乐的侵入
在调查中,传统的民间音乐活动平台正在逐步消亡。这一点在传统大型音乐活动中体现特别明显。从三月街上传统对歌台上的按村落报名参赛、洞经古乐台观众看台的拆除到绕三灵上对歌小树林被砍伐一空,重低音音响和迪斯科音乐声压全场。传统上云南特有的小河流水,树下对歌的模式正在被逐步挤压消亡。一方面是人民在节日上失去了对歌的
舞台,对歌慢慢规范化,格式化;一方面是在原本对歌的地方,大量大功率的音响放着本属于夜店的舞蹈歌曲,让人们对于音乐的欣赏点产生了偏差。随着信息交流的加速,云南省内出现了不同民族、不同风格音乐相互借鉴和融合的趋势,这种当地乐师自发的、无意识的融合,正在逐步削弱当地的民族音乐特色。这种地方音乐风格的人为重塑,正在使得当地村民对本民族音乐的记忆发生重构。究竟什么音乐是本民族所特有的,什么音乐是其他民族外来的,很多时候当地村民并不能很好的区别开来。
四、乐师培养缺乏系统化,传承机制不健全
在田野调查过程中,很多民间艺人对于自身技艺的认知程度并不高,多数时间里并没有培养徒弟或接班人的计划。在一些村落里,乐师的技艺传承多是靠节庆仪式演出来吸引当地青年产生兴趣并学习,并未能见到固定的传习场所。场地的缺失使得传习活动多数是在田间地头完成,多数处于“打游击”的状态。而乐师本身多数也未接受过专业的音乐训练,在传授技艺的过程中,停留在“怎么吹”的经验传授过程中。
五、青壮年劳动力流失造成的原生态音乐土壤消亡
打歌作为一种流型于我国西南大部分地区的音乐活动具有很多的社交功能,这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提供青年男女社交机会。以往山区因为交通不便,临近村落的青年男女
往往只有在婚丧嫁娶等大型活动中,才有机会相互认识和交流。因此,学好打歌和过山调对于青年男女是有实际的功利意义的。青年男女愿意学,主动学,传承和欣赏原生态音乐的土壤不断的延续。
现今,越来越多的青年走出大山,很多山村出现了空巢村的情况。一方面,走出去的青年见识了外面世界的社交方式,已经不需要只能通过打歌来认识异性。另一方面,留守村内的多是老人和小孩,老年人守着自己的音乐演奏,身体却已经不能打跳,小孩子也多把打跳当作一种好玩的集体舞活动,并不能真正理解其中的社会学意义。这也是造成打歌和对歌这些广泛流传在云南各地的艺术形式逐步消亡的重要原因。
以上这些问题,使得云南省内关于本民族、本地区的传统音乐的记忆正在逐步淡化。新式的婚礼习俗也在刷新着人们对于音乐的记忆。原本结婚典礼上必须出现的鼓乐队,逐步被电脑、音响所替代,乐师的重要性逐步降低,也促使人们更加不愿意从事乐师这一行业。针对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拟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保护传统活动中的音乐活动场所
建议当地政府部门妥善处理好民间活动场所和土地开发的关系,在传统的民间对歌活动场所,要确保减少与当地民族风格明显不同的演出节目的场次,防止喧宾夺主,将
传统音乐活动变成某些商家的商业演出活动。
同时,以行政村为单位,定期组织区域内的民间艺人进行技艺交流,组织艺人参与更多的对外比赛、展演活动,更好的了解自身技艺价值,也为后续的保护做准备。
二、利用有限资源,充分组织传统民间节庆活动
针对青壮年流失,各地区应当利用好春节假期等人民集中的时间,积极组织传统的节庆活动,充分发挥少数民族音乐的社会功能,加强人民对传统音乐的记忆。将节庆活动长期化,规律化举办起来,更好的服务当地群众。
三、建立传承人强制传承机制
传统上,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只强调传承中本身的技艺如何,并未涉及到传承下一代的责任。从世界范围内的传承保护机制研究中看,在日本、韩国等国家,对于传承人(日本称“人间国宝”)称号的授予有一定的强制要求。具体来看,日本、韩国等国家要求传承人在获得国家承认的传承人称号并领取国家补贴金的同时,有义务将自身技艺传授给周围的不特定村民。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借鉴此项规定,强制要求传承人将自身技艺传授他人。当然,传授给何人是传承人自主选择的权力,但是要设立专门的评审机构,定期审查传承效果。一方面提高传承人补贴的待遇,另一方面,对于不能很好传承技艺的传承人可以处以警告、处罚、收回传承人称号等手段。利用经济手段促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