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2024年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2024年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 政处罚时所应遵循的程序。
适用对象
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市场监 管领域内的违法行为。同时,也适用 于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PART 02
行政处罚程序基本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
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 罚时,必须保持中立和公正,不偏袒 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处罚结果的公 正性。
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 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 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 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 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范围界定
包括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自由选择,以 及对情节严重或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依 法从重或加重处罚,对情节轻微或危害后果 轻微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符 合法定免予处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等。
规定目的和意义
01
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确保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 罚时遵循法定程序,防止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发生。
02
提高执法效率
03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通过明确行政处罚程序,减少不 必要的执法环节和争议,提高执 法效率。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和处罚力 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 境。
适用范围和对象
VS
听证程序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 日起3日内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 时间、地点。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 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决定与执行
决定作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应当包括违法事实、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等内容。

交通行政处罚立案依据和调查取证是如何规定的?

交通行政处罚立案依据和调查取证是如何规定的?

Understand yourself according to your own meaning, and don't underestimate yourself and be led astray byother people's opinion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交通行政处罚立案依据和调查取证是如何规定的?结合《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文来看,立案的条件,一是发现违法行为;二是执法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我国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对行政处罚中的立案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那么很多人对于是否立案及立案标准有疑惑。

交通行政处罚立案依据和调查取证是如何规定的?今天,收集和汇总了相关信息对此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立案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二、立案条件结合《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文来看,立案的条件,一是发现违法行为;二是执法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规范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规范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等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体现裁量标准。

第四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第五条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六条对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对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实施对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受委托组织办理委托手续。

第九条第六条、第七条所述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为执法机关。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处罚程序

茂名市建设局现行行政许可工程
燃气设施改 动、城市
1 新建燃气 企业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 在20个工作日 内做出决定; 经分管局长批 准,可延长10 个工作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412号附件 目录第104、111项)、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 例》第十条
〔三〕城乡规划建设类的专业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风景名胜 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 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方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 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 镇协调开展规划实施条例?、?广东省城市 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
建筑工程 (含村镇
2 工程)施 工许可证 核发
自受理之日起, 在20个工作日 内做出决定; 《建筑法》第七、八、 经分管局长批 九、十、十一条 准,可延长10 个工作日
3
城市园林绿 化企业资 质证书 (核准)
自受理之日起,在 20个工作日内做 出决定;经分管 局长批准,可延 长10个工作日
1、《建筑法》第十三 条;2、《城市绿化 条例》(国务院令第 100号)第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 营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248号)第二 十五条;3、《广东
个工作日
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
例》第十八条;
建设行业(包括
建筑、勘察设
7
计、建设监理 以及审核评估
中介机构等)
资质证书审核
自受理之日起, 在20个工作日 内做出决定; 《建筑法》第十三 经分管局长批 条 准,可延长10 个工作日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 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茂南、茂港区域)

2024年度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ppt课件

2024年度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ppt课件

当事人履行义务监督
监督履行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被处罚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罚得到有效执行。
督促履行措施
对于未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催告、约谈等措施督促其履行。
2024/3/23
17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条件
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
其他相关人员责任追究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行为 的责任追究
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出具虚假证明文 件等行为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3/23
妨碍公务等行为的责任追 究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执法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回避制度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 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6
202罚程序启动
7
立案条件及程序
2024/3/23
立案条件
存在涉嫌违法行为、有初步证据 、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立案程序
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 批准、指定办案人员。
8
调查取证措施
调查措施
询问当事人及证人、查阅复制相关资 料、现场检查勘验等。
取证措施
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 据等证据材料。
2024/3/23
9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17 工程建设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课堂互动

17 工程建设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课堂互动
动事故安全罪(4)串通投标罪
二、多项选择(本大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每题备 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错选,本题不得分;少 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该题小计得分为整数。)
1.下列哪项选择是工程建设民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
A.行政复议
B.和解
C.民事仲裁
D.调解
E.行政诉讼
一、单项选择(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 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4.工程建设争议诉讼和其他诉讼一样,实行( )制。 A.四级三审制 B.四级三审终审制 C.四级两审制 D.四级两审终审制 参考答案:( D ) 解析:我国人民法院分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
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两审终审,是指除了最 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外,其他 的一般案件,可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然后终审。
9.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
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被称为(
)。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参考答案:( C )
一、单项选择(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 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0.下列不属于工程建设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 )。
17 工程建设法律责任和争议处理
课堂互动
制作者:王晓明教学团队
2019年9月-2020年1月
一、单项选择(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 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停止侵害 B.记大过 C.罚金 D.责令停产停业 参考答案:( D ) 答案解析: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

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程-建法[2002]51号

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程-建法[2002]51号

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程正文:---------------------------------------------------------------------------------------------------------------------------------------------------- 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程(2002年3月5日发布建法[2002]51号)第一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并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条各业务司局、全国建筑市场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在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调查取证(或者交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详细记录涉及案件的关键事件和重要线索,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或者其他执法文书。

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业务司局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全国建筑市场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调查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交相关业务司局),报分管副部长批准立案:(一)调查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并且该违法行为是依法应当由我部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收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建议,并丑该违法行为是依法应当由我部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立案后,有关业务司局应当召开司务会,对有关案情进行讨论,司务会应当有政策法规司人员参加。

必要时,或者对处罚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复核,查实有关证据。

需要作技术鉴定的,有关业务司局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五条有关业务司局查实案件证据后,经司务会讨论,提出初步行政处罚意见。

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范围和幅度内进行。

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除需要给予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外,有关业务司局应当填写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考试题库含答案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考试题库含答案

各专业题库答案T、廉政建设相关规定(10%)TT、房屋建筑(土建、水电设备专业)、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安全监督TTT、《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Ⅰ、单选题1、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B)记过或者记大过;[正确](C)降级或者撤职;(D)开除。

2、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的复核、申诉期间,()人事处理的执行。

(A)暂停;(B)暂缓;(C)不停止;[正确](D)停止。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3个月;(B)6个月;[正确](C)9个月;(D)12个月。

4、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撤职;(B)记大过;(C)降职;(D)留党察看。

[正确] 5、对救灾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毁损、灭失的,给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A)警告、记过;(B)记过、记大过;[正确](C)记大过、降级;(D)降级、降职。

Ⅱ、多选题1、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被处分人员的姓名;[正确](B)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正确](C)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述途径和期限;[正确](D)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正确]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A)在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正确](B)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正确](C)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正确](D)包庇同案人员的。

[正确]3、违法违纪中止是指()(A)对违法违纪行为的结果深感后悔;(B)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发生;[正确](C)由于客观原因停止违法违纪行为;(D)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的。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 引言本规定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行政处罚程序的管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并规范建设过程中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对涉及建设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和执法机构。

3. 定义3.1 行政处罚程序: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律制裁的过程。

3.2 建设: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主题或事项进行的确定和使用。

4. 建设程序4.1 目标确定:行政机关在进行建设时,应明确相关法规及政策要求,确定所要达到的目标。

4.2 调研分析: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了解相关领域的情况和需求,以确定的适用范围和优先级。

4.3 设定:根据调研和分析的结果,行政机关应确立关键词,并将其纳入相关制度或清单中,以确保统一标准和一致性。

5. 使用管理5.1 适用范围:应当明确适用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准确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的时期等。

5.2 使用标准:行政机关在进行使用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5.3 审批程序:对于某些具有重大影响或特殊情况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程序要求,经过审批后方可执行。

5.4 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的使用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6. 违规处理6.1 违规情况: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的滥用、私自修改设定等。

6.2 处理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撤销使用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等。

7. 附则7.1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7.2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行政机关所有。

以上就是关于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内容,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建设,并加强对行政处罚程序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行政处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行政处罚程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审理和处罚。

第三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及时性、便利性。

第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行政处罚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第五条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建设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组织调查,查明情况。

第六条在调查过程中,建设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询问当事人、勘验现场、查阅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查封、扣押有关物品等。

第七条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详细说明违法违规的事实、证据及调查结果,并向被调查对象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八条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前,建设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通知当事人参加。

第九条听证会应当依法进行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在听证会结束后,建设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行政裁决的执行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如对行政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附件:1. 监督电.化举报流程图2. 违法行为调查记录表3. 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范本4. 行政裁决书格式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市场秩序:指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包括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等方面的市场秩序。

2.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律,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2.03•【文号】建设部令第66号•【施行日期】1999.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于1999年1月7日经第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执法机关发现应当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行使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与被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委托手续。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长规发〔2014〕72号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长规发〔2014〕72号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长规发〔2014〕72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4年6月6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规划行政处罚行为,严格依法、公正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规划行政处罚案件须遵循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以违法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做到过罚相当。

第二章职责规定第三条本市城区规划分局(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及高新区分局分别负责监察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建设工程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建议后将案卷移送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审理,由市城乡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个人住宅、临时建设工程和市城乡规划局授权城区规划分局审批发证的建设工程发生违法建设,由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负责立案调查,城区规划分局依法决定行政处罚。

城区规划分局对违法建设作出拆除、没收实物或没收违法收入以及对个人罚款1万元(含)、对单位罚款2万元(含)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备案。

第五条大河西先导区岳麓区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由岳麓区规划分局(规划监察执法大队)立案调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由先导区综合执法支队立案调查,由市城乡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格式2010_8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格式2010_8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目录1、检查通知书2、询问笔录3、立案登记表4、停工(核查)通知书5、责令改正通知书6、调查笔录7、证据保全通知书8、抽样检测通知书9、现场勘查笔录10、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11、听证通知书12、听证笔录13、听证意见书14、集体讨论案件会议纪要15、行政处罚决定书16、送达回证17、执法建议书18、强制执行申请书19、复工通知书20、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21、行政执法案件统计表2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3、当场处罚备案登记表24、结案登记表检查通知书法检字()第号:根据(×××专项检查的安排或群众投诉举报的情况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名称)等有关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决定于年月日时,对你(单位)在的有关建设活动进行检查。

届时请你(单位)主管领导(如不是法定代表人请持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携带下列资料在(到)备查。

1、2、3、执法机关证号:年月日(盖章)执法人员签名:1、联系电话:1、2、 2、询问笔录案由:时间:年月日午时分至时分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住址:邮政编码:电话:问:答:被询问人签名:询问人签名:1、2、第页共页询问笔录(附页)被询问人签名:询问人签名:1、2、第页共页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执法单位:法立字()第号停工(核查)通知书法停字()第号: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在,进行的行为,违反的规定,根据的规定,决定对上述行为立案查处。

因你(单位)未能提供上述行为之合法依据,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停工)上述行为,并于年月日时,携带下列材料到听候处理:1、对上述行为的书面说明或检查;2、。

执法机关证号:年月日(盖章)责令改正通知书法改字()第号: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在行为,违反了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第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分前改正上述行为。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7•【字号】沪经信稽〔2019〕717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沪经信稽〔2019〕717号各处室、有关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第1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沪经信法〔2017〕3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9年9月17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行政处罚行为,加强依法行政、提高法治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包括本市电力、无线电、节能、成品油、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工业盐、煤炭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经济信息化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的协调以及有关档案保管工作,指导市经济信息化委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协助做好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政策研究和法规处(以下简称“政策研究和法规处”)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及相关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执法机关发现应当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行使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与被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第一节一般程序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5•【文号】法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此次起草《暂行规定》时,案由基本结构中删除了2004年案由通知规定的“行政管理范围”。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四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执法机关发现应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行使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与被委托机关或组织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第一节一般程序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业务学习时间:2011年3月25日地点:会议室主持人:杜培民参加人员:全体人员学习内容:《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

7.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业,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8.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9.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10.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员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11.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的原始凭证人作为书证。

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12.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13.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法定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权范围和幅度内,视违法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合理划分不同档次违法情形,并列出相对应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未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依法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内容:(一)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单位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暂停、取消招投标代理资格的行政处罚。

(二)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处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三)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作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实施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需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逐级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颁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时间19990203实施时间19990203终止日期第一章总则1.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

3.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5.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6.执法机关发现应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行合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与被委托机关或组织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7.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业,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8.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9.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10.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员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11.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的原始凭证人作为书证。

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12.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13.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14.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15.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员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以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处罚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

16.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核审后,应提出以下书面意见:(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修改;(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纠正;(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17.对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予采纳。

18.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19.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二)违法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

20.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修改的,应由原执法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听证程序21.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是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法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字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党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听证范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

执法工作机构人员或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自听证通过送达之日三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3.执法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日期、地点;听证一般由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或执法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规则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

简易程序24.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5.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26.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送达27.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应直接送受达人。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

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28.不能直接送达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一) 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二)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鉴收;(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29.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督与管理31.行政处罚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登记好。

案件处理批件、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情况记录等材料立卷归档。

上级交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

32.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从事执法活动;超越职权范围、违反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33.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级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

34.对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向所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指定机构备案。

执法机关作出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备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逐月统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执法统计报表和执法工作总结。

35.上级执法机关发现下级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可责令其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上级机关可以依据职权,作出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3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对于无理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先例职权,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单位或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贪污追究其责任。

附则38.建设行政处罚的有关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统一制作。

39.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4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勘察设计咨询业行业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和各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国务院有关部门勘察设计咨询工作的行业管理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建设部负责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进行待业归口管理,负责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资质(含个人资格)、市场、质量、技术管理办法和体制改革方案等,并监督实施,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分管本部门的勘察设计咨询工作。

铁路、交通、水利、林业、农业、民航、环保等保留部门,负责指导和分管本部门的勘察设计咨询工作。

冶金、石油和化工、煤炭、有色、机械、建材、纺织、轻工、内贸、烟草等高速部门的勘察设计咨询工作,由新组建的国家局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管理部门或授权委托待业协会、中介组织代管。

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包括前条所列部门的单位),随体制高速并入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的,其所属单位的勘察设计咨询管理工作,由该集团负责。

新组建的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勘察设计咨询管理工作,由该部门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军队系统的勘察设计咨询管理工作,由总后营房部负责,非工交部门勘察设计咨询管理工作,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政策法规和体改方案的制度、市场管理、质量监督和标准规范的审批等属政府待业管理职能,具体工作可以授权委托待业协会或中介组织承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