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暂行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0修订)》
附件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已建成的具有固定场地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申请和核实第四条申请公告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成投产1年及以上;(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要求;(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1)。
《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规范企业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复核与公告第八条收到申请材料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企业名单。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修订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修订202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修订随着全球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建筑行业的发展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建筑垃圾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解决建筑垃圾带来的环境问题,推动资源利用和循环经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在2020年进行了修订。
修订背景建筑垃圾的大量产生给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传统的处理方式主要是填埋和焚烧,这种方式既浪费资源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鉴于此,各国纷纷提出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理念,并致力于发展相关行业规范,以促进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修订目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的修订目的在于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过程和方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负荷。
通过修订,希望能够推动建筑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修订内容1.分类管理:修订后的规范要求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可回收物、有害物质和其他垃圾。
这有助于提高建筑垃圾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同时减轻环境负荷。
2.资源回收:规范要求加强对建筑垃圾中可回收资源的回收利用。
在拆除或改建建筑物时,要设立临时回收站点,对可回收物进行分类并进行再利用。
同时,建筑垃圾的回收处理要符合环保要求,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3.建材再利用:修订后的规范提出要推动建筑垃圾中的建材再利用。
通过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可以将一些建筑垃圾中的砖、石等再利用于新的建筑项目中,减少资源浪费。
4.能源利用:规范要求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建筑垃圾中的有机质可以通过生物发酵、气化等技术转化为能源,供给建筑工地或周边的能源需求。
5.环境监测:修订后的规范强调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监测。
通过监测建筑垃圾转化利用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噪音等环境参数,确保资源利用过程的环境友好性。
修订意义修订后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对于推动建筑行业绿色发展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建筑废弃物处理的法律规范分析
城市建筑废弃物处理的法律规范分析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筑废弃物的增长也日益严峻,给城市环境和居民健康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因此,建筑废弃物的处理问题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环保难题。
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废弃物的处理,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下面就详细分析一下城市建筑废弃物处理的法律规范。
一、法律法规概述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该条例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建筑垃圾进行规范管理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方式和管理要求。
要求建筑垃圾的处理企业必须持有相关的建筑垃圾处理资质,并遵守建筑垃圾处理国家标准。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例》该条例对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和范围进行了规定。
规定各种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必须同时考虑建筑垃圾的管理、处置和利用问题,不得使建筑垃圾随意倾倒。
二、法律规范的执行情况对于城市建筑废弃物的处理,在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部分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建筑垃圾,而是私自倾倒,造成了极大的环境污染。
此外,部分城市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仍存在问题,存在管理不到位、监管不严等情况。
三、加强法律规范的实施为了真正规范城市建筑废弃物的处理,需要加强法律规范的宣传和落实。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对建筑垃圾处理的法规、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让市民充分了解相关规定,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同时,政府也应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保证法律规定的落实。
四、前景展望在城市建筑废弃物处理方面,未来的发展方向应是资源化利用。
通过建设建筑垃圾处理的生态园区和技术创新,可以实现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和减少环境污染,推动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城市建筑废弃物处理的法律规范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加强法律规范的执行和落实,才能真正保证城市环境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标准与规范近年来,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建筑垃圾产生问题。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成为了当前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
因此,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技术标准及规范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探讨。
一、建筑垃圾减排技术标准与规范1. 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建筑垃圾分类是实现垃圾减排的首要步骤。
根据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分类标准(如欧洲公约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建筑垃圾可分为可回收物、有害物质和非可回收无害物质。
制定合理的建筑垃圾分类标准,有助于对垃圾进行准确的分类和分流,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率。
2.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建筑垃圾的处理包括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等方式。
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对各种处理方式进行规范,可以确保建筑垃圾的减排效果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同时,应加强对建筑垃圾填埋、焚烧场所的管理,确保环境安全和卫生条件。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标准与规范1.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标准建筑垃圾中的可回收物质,如混凝土、砖瓦、钢筋等,可以通过再生利用技术进行资源化处理。
制定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标准,规范再生利用的过程,可以确保再生利用产品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2. 建筑垃圾能源化利用技术标准随着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建筑垃圾的能源化利用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方式。
制定能源化利用技术标准,对建筑垃圾焚烧发电等能源化利用方式进行规范,可以确保能源化利用过程中的安全与高效。
三、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的规范要求1. 建立监测体系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的规范要求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分类情况、处理方式和资源化利用率等指标。
通过监测数据的分析,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制定相应的调整和改进措施。
2. 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和追责机制,可以有效地推动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开展。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征求意见稿)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规范建筑垃圾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秩序,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培育行业骨干企业,特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应根据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运输半径、应用条件等,统筹协调确定各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循环经济规划及旧城改造、大型工业园区改造、城市新区建设等大型建设项目相结合。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统筹资源、能源、环境、物流和市场等因素合理选址,有条件的地区要优先考虑利用现有垃圾消纳场。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固定生产场地宜接近建筑垃圾源头集中地,交通方便,可通行重载建筑垃圾运输车,场区附近交通线不宜穿行居民区。
在条件允许时,宜在拆迁现场进行现场作业。
(三)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拆迁、运输、处置和产品应用等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整合,以资源化利用为主线,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分类标准化、运输规范化、处置合理化、应用市场化,提高产业集中度,加速工业化发展。
二、生产规模和经营管理(一)应根据当地建筑垃圾条件及资源化利用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年处置能力,鼓励规模化发展。
大型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年处置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吨,中型不低于50万吨,小型不低于30万吨。
(二)各地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经营和管理条件,鼓励探索运行成熟、具有地区特色的经营模式,选用适宜的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一)资源综合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全面接收当地产生的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除外)。
建筑垃圾处置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技术规范
建筑垃圾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技术规范一、总则1为贯彻国家和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法规和技术政策,及时清运、妥善处置建筑垃圾,实现建筑垃圾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供技术依据,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施工、装修和拆除过程中形成的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的管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
3、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应最大限度减少再生过程中的能源和资源消耗,经充分论证后,鼓励采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4、建筑垃圾处置与资源化利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基本规定1、建筑垃圾处置应遵循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2、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不得污染环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3、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不得混入建筑垃圾中清运处置。
4、对含有或疑有传染性的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以及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建(构)筑物垃圾,应进行申报、记录和风险评估,分类清运、单独处置。
5、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根据建筑垃圾种类,因地制宜,分类利用,降低处置成本。
6、建筑垃圾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模式分为现场处置、非现场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宜以现场处置与资源化利用为主,非现场处置为辅。
7、应在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各主要出入口设置洗车台,出入车辆宜冲洗干净后方可进入城市道路。
三、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一般规定1、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项目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方案,对建筑垃圾减量、分类、资源化利用及环境保护提出具体计划和措施。
2、建筑垃圾减量应从源头实施,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并符合以下规定:(1)鼓励使用新材料,提高设计质量,保证建(构)筑物耐久性,延长使用年限。
(2)应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条件,节约资源;采用先进施工工艺、周转材料(设施);识别易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阶段、部位与材料,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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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范企业公告申请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第十一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 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 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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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 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 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 2 年后 方可重新提出规范企业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资格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企 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章 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行业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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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环境影响评 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 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第六条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 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 (见附件),并在申请规范企业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有 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 核意见,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将符合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企 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收集、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垃圾概念】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属地管理及部门职责】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对建筑垃圾排放、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回填、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查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在建设工程中的生产、利用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相关经费保障。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区落实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建筑垃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建筑垃圾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
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超速、抛洒、不密闭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
南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31号
南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南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韩立明2019年12月24日南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绿色化。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相适应的管理、考核和经费保障机制,协调处理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统筹推进和综合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政策制定,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等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的用地和规划审批,配合做好相关规划编制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运输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冀建节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现将《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7月2日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落实省委、省政府“三深化、三提升”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统筹规划,精准发力,全程监管,大力推动减量排放、规范清运、科学处置、高效利用,积极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助力人居环境持续改善,促进城市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政策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长效推进机制,形成布局合理、制度完善、技术先进、全程可控、利用高效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建筑垃圾处理能力明显增强,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厦建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了《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建设局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置方式第三章资源化利用第四章扶持政策第五章附则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以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技术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使用价值、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再生建材产品及其他可利用产品。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指导推广应用再生产品,及时更新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价格信息,为工程建设预决算提供支撑。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设立,支持企业做好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关扶持政策、财政补贴的工作。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修订)》
附件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引导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三)本规范条件中资源化利用是指建筑垃圾经处理转化为再生材料和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过程。
其中,再生材料包括再生粗(细)骨料、再生粉体、冗余土等,资源化利用产品包括利用再生材料制备的再生混凝土和砂浆、免烧再生制品等。
(四)本规范条件中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已建成的具有固定场所、从事建筑垃圾处理利用的企业。
(五)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企业布局和选址(一)企业布局应根据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运输半径、应用条件等,统筹协调确定。
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并与旧城改造、大型工业园区改造、城市新区建设等大型建设项目相结合,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域,以及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不得新建、改扩建企业。
(三)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统筹资源、能源、环境、物流和市场等因素合理选址并在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优先考虑利用现有建筑垃圾填埋场。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1. 引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和再利用,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并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建筑垃圾产生量大幅增加,有效利用建筑垃圾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保问题。
为了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的发展,制定行业规范条件显得尤为重要。
2. 目的本文旨在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的规范条件,以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过程安全、高效,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3. 资源化利用技术要求为了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的技术操作,以下是对资源化利用技术的要求:3.1 建筑垃圾分类建筑垃圾应按照来源、材料等特性进行分类,确保不同材料的建筑垃圾被分离并分别处理。
分类应考虑到材料的重要性和再利用价值,优先处理具有高再利用价值的建筑垃圾。
3.2 建筑垃圾回收建筑垃圾回收应采用合适的技术和设备,确保回收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回收的建筑垃圾应进行初步处理,清除杂质和污染物。
3.3 建筑垃圾再利用再利用建筑垃圾时,应根据材料特性进行相应的处理。
例如,砖、混凝土等固体建筑垃圾可以进行破碎、筛分和再制备成新型建筑材料。
废弃砖瓦等可再利用的材料应规范操作,以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3.4 环境保护要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应注重环境保护,在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和废渣对环境造成污染。
排放的废气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废水和废渣应经过处理,确保不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4. 监管与管理为了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的健康发展,需加强监管与管理,以下是相应要求:4.1 监管机构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的监管机构,负责规范和监督行业的发展。
监管机构应有足够的权威和资源,以确保行业的合规运营。
4.2 许可与审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许可与审批。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审批和监管,确保企业具备资源化利用的技术和设备,符合相关标准。
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的行业标准与规范
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的行业标准与规范建筑业是一个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建筑垃圾的排放和处理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为了促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的行业标准与规范。
这些标准与规范的实施对于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筑垃圾减排的行业标准与规范建筑垃圾的减排是建筑行业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降低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行业标准与规范。
例如,建筑现场应合理控制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在施工过程中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垃圾进行分类、减量和包装。
为了进一步推动建筑垃圾减排的工作,一些地区还制定了更为具体的标准与规范。
例如,要求建筑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使用可回收材料,推广新型建筑材料的应用,减少对资源的消耗。
此外,还要求建筑企业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回收的制度,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研发高效、低碳的建筑施工技术。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业标准与规范随着对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将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已成为一种重要的选择。
各国纷纷制定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业标准与规范,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业标准与规范主要包括建筑垃圾分类回收的要求和建筑垃圾处理的标准。
首先,建筑垃圾应按照材料的性质进行分类回收,例如混凝土、砖瓦、钢筋等。
其次,要求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改造,提高资源的回收率和利用率。
最后,建筑垃圾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效果通过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的行业标准与规范的实施,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
首先,在建筑垃圾减排方面,一些地区的建筑垃圾产量已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
其次,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面,一些企业已经采用了先进的处理技术,将建筑垃圾转化为再生资源,减少了对自然资源的需求。
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法规与标准规范
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法规与标准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业在全球范围内持续蓬勃发展。
然而,建筑垃圾排放所引发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与标准规范,以推动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
本文将就此展开阐述。
一、政策法规1. 国家层面政策法规在中国,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来推动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
比如,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明确了建筑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和利用要求。
同时,住建部颁布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单位应建立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建筑垃圾的减量和分类利用。
2. 地方层面政策法规除了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各地方性政府也相应出台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对建筑垃圾的处置和利用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配备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
二、标准规范1. 建筑垃圾分类标准为了推动建筑垃圾分类利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建筑废弃物分类与利用标准》(GB/T 23447-2009),详细规定了建筑垃圾的分类体系和利用要求。
各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该标准制定相应的分类标准,以便更好地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2. 建筑垃圾处置标准为了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置过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还颁布了《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的环境保护要求》(GB 18597-2001)。
该标准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选址、建设和运营要求,以保证建筑垃圾的环境友好处理。
3. 资源化利用标准为了促进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及应用》(GB/T 21694-2008),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和使用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一标准旨在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总结起来,各国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法规与标准规范,加强了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的管理。
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的政策与法规
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的政策与法规建筑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支柱,然而,建筑活动也产生了大量的废弃物,即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的过度堆放和不合理处理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不仅浪费了资源,也阻碍了城市可持续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政策与法规来推动建筑垃圾的减排与资源化利用。
本文将介绍一些主要的政策与法规,并探讨其对建筑垃圾处理的影响。
一、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建筑垃圾的减排与资源化利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建筑活动不断增加,产生的建筑垃圾也呈现爆发式增长的趋势。
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管理,建筑垃圾将给城市环境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加强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显得尤为重要。
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有助于降低环境污染。
建筑垃圾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如果随意堆放或不合理处理,将会对土壤、水源乃至空气造成严重污染,危及人们的健康。
通过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加强其资源化利用,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
此外,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也具有巨大的经济潜力。
建筑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可回收材料,如混凝土、钢筋等,这些材料可以被再生利用,节约原材料的开采和生产成本。
同时,建筑垃圾的再利用还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
二、建筑垃圾处理的政策与法规为了推动建筑垃圾减排与资源化利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与法规。
以下将介绍一些国际与国内的典型案例。
1. 国际案例:欧盟的“建筑废弃物指令”欧盟在2008年颁布了“建筑废弃物指令”,旨在促进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
根据该指令,成员国要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计划,并采取措施鼓励建筑垃圾的再利用。
此外,指令还规定了对建筑废弃物的处理标准和监管要求,以确保建筑垃圾处理的安全与环保。
2. 国内案例:中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垃圾分类处理暂行办法”中国于2020年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垃圾分类处理暂行办法》,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垃圾分类处理。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秩序,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培育行业骨干企业,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各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设立和布局应根据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运输半径、应用条件等,统筹协调确定。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循环经济规划及旧城改造、大型工业园区改造、城市新区建设等大型建设项目相结合。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统筹资源、能源、环境、物流和市场等因素合理选址,有条件的地区要优先考虑利用现有垃圾消纳场。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固定生产场地宜接近建筑垃圾源头集中地,交通方便,可通行重载建筑垃圾运输车。
在条件允许时,在拆迁现场进行现场作业。
(三)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拆迁、运输、处置和产品应用等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整合,以资源化利用为主线,提高产业集中度,加速工业化发展。
二、生产规模和管理(一)根据当地建筑垃圾条件及资源化利用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年处置能力,鼓励规模化发展。
大型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年处置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吨,中型不低于50万吨,小型不低于25万吨。
(二)各地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落实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等。
选择适宜生产主体,鼓励探索运行成熟、具有地区特色的经营模式。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一)资源综合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全面接收当地产生的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除外)。
鼓励企业根据进场建筑垃圾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工艺装备,在全面资源化利用处理的前提下,生产混凝土和砂浆用骨料等再生产品。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表1中能耗限额限定值的规定。
表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自然级配再生骨料产品规格分类(粒径)标煤耗(吨标煤/万吨)0-80mm≤5.00-37.5mm≤9.00-5mm,5-10mm,5-20mm≤12.0四、工艺与装备项目应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资源化技术装备及安全、稳定的保障系统。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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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建设项目相关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生产及产品销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中节能环保要求;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 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建筑垃圾资 源化利用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 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 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范企业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 《申请书》)及相关报表(附后)。《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 否符合《行业规范条件》中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和管理、资 源综合利用和能源消耗、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产品质量 与职业教育、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 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 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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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 城乡建设部撤销其公告:
业距离
名称及型号
条数
备注
请提供复 印件
8
破碎设备
9
筛分设备
名称及型号
台数
规模
10
分选设备
工艺
装备
11
监控系统
名称及型号
台数
名称及型号
台数
12
是否配套有粉尘收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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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规范建筑垃圾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秩序,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培育行业骨干企业,特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应根据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运输半径、应用条件等,统筹协调确定各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循环经济规划及旧城改造、大型工业园区改造、城市新区建设等大型建设项目相结合。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统筹资源、能源、环境、物流和市场等因素合理选址,有条件的地区要优先考虑利用现有垃圾消纳场。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固定生产场地宜接近建筑垃圾源头集中地,交通方便,可通行重载建筑垃圾运输车,场区附近交通线不宜穿行居民区。
在条件允许时,宜在拆迁现场进行现场作业。
(三)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拆迁、运输、
处置和产品应用等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整合,以资源化利用为主线,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分类标准化、运输规范化、处置合理化、应用市场化,提高产业集中度,加速工业化发展。
二、生产规模和经营管理
(一)应根据当地建筑垃圾条件及资源化利用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年处置能力,鼓励规模化发展。
大型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年处置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吨,中型不低于50万吨,小型不低于30万吨。
(二)各地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经营和管理条件,鼓励探索运行成熟、具有地区特色的经营模式,选用适宜的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
(一)资源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全面接收当地产生的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除外)。
建筑垃圾处置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资源化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
鼓励企业根据进场建筑垃圾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工艺装
备,在全面资源化利用处理的前提下,生产混凝土和砂浆用骨料等再生产品。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表1中能耗限额限定值的规定。
表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
自然级配再生骨料产品规格分类(粒径)
标煤耗
(吨标煤/万吨)
0-80mm≤5.0
0-37.5mm≤9.0
0-5mm,5-10mm,5-20mm≤12.0
四、工艺与装备
项目应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资源化技术装备及安全、稳定的保障系统。
(一)根据当地建筑垃圾特点、分布及生产条件,确定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生产方式。
结合进厂建筑垃圾原料情况和再生产品类型,选用适宜的破碎、分选、筛分等工艺及设备。
(二)根据不同生产条件,采用适用的除尘、降噪和废水处理工艺及设备。
固定式生产方式宜建设封闭生产厂房或封闭式生产单元。
(三)宜配备环境监测、视频监控、工艺运行在线监控系统。
五、环境保护
(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应设置粉尘回收和储存设备,厂区环境空气质量应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要求,且符合企业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求建设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实现生产废水循环利用和零排放。
(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对噪声污染采取防治措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要求,且符合企业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六、产品质量与职业教育
(一)产品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健全、检验数据完整,具有经过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
(三)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实施《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
生产骨料产品,产品出厂时应明确标注为再生骨料。
(四)企业应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以及检验过程中的各种相关信息、所使用的原材料、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和产品应用记录等档案,相关档案至少保存3年。
(五)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应定期接受国家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建立职工教育档案,做到持证上岗。
七、安全生产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三)企业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伤害。
对可能产
生粉尘、噪声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
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的要求。
(五)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符合本规范条件,项目建设要满足工程勘探、咨询、设计、施工和监理的要求。
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投产。
(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产品;建立符合规范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单。
公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和监管办法。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自公告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